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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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的理解

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的理解

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理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是一个基础性原则,它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共同关切和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

一是尊重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老人是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各种权利与义务,应给予尊重和保障。

应当坚持基本人权原则,尊重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支持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诉求,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消除对他们的不平等、歧视和剥夺。

二是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建立统一的儿童保护制度,确保儿童拥有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保护老年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并坚持依法惩治侵害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平正义。

三是加强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教育。

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弘扬公平正义精神,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家事案件法律讲义(3篇)

家事案件法律讲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讲义旨在对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帮助读者了解家事案件的性质、特点、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等内容。

二、家事案件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等。

(二)特征1. 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家事案件主要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

2. 情感因素浓厚: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葛,如离婚、赡养纠纷等,情感因素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3. 案件类型多样: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等多种类型。

4. 诉讼程序特殊:家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调解优先、简易程序等。

三、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一)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解除、效力、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法律。

(二)抚养赡养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规定,是处理抚养赡养案件的主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对处理抚养赡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其他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对处理家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简述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简述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的终结,涉及法律、伦理、社会等多个层面。

在我国,离婚法律适用原则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简述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自愿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过错原则、财产分割原则等。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离婚法律适用中最基本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包括:1. 合法性:离婚必须基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2. 依法行使:离婚当事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私自离婚。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受到外界非法干预。

具体表现在:1. 自愿提出:离婚必须由夫妻双方自愿提出,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离婚。

2. 自愿同意:离婚协议应当经夫妻双方自愿同意,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3. 自愿和解: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和解,避免诉讼。

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离婚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原则。

具体包括:1. 妇女权益保护:离婚时,应当充分考虑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

2. 儿童权益保护:离婚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老人权益保护:离婚时,应当关注老人的生活状况,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根据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离婚责任的承担。

具体包括:1. 过错认定: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离婚责任。

2. 过错承担: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离婚责任,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责任。

3. 过错减免: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减免过错方的责任。

五、财产分割原则财产分割原则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婚姻法律宣传(3篇)

婚姻法律宣传(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大事,也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

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婚姻法律知识的普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5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登记1. 婚姻登记机关: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2. 婚姻登记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均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 婚姻登记程序: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领取结婚证。

三、结婚登记后的法律效力1. 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四、离婚1.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离婚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有子女的,应征得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意见;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双方无争议。

3. 离婚程序:提交离婚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提交结婚证;提交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清单;领取离婚证。

五、财产分割1. 婚后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方。

3. 财产分割方式:协议分割;判决分割。

六、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原则: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子女抚养方式:共同抚养;一方抚养;轮流抚养。

3. 子女抚养费用:父母应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合理分担抚养费用。

七、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社会的一份子,对于婚姻法的学习、理解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过学习新《婚姻法》,我认识到了婚姻法作为一项法定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所体现出的指导作用和保护作用,并对我个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强调平等、自由、精神和物质上的尊重。

在婚姻法的新版本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离婚,这标志着婚姻自由的进一步确立。

这反映了新时代下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不再是一种强制的束缚,而是建立在彼此真爱和自愿的基础上。

婚姻法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禁止与保护家庭暴力,明确了性别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这为妇女在家庭中获取平等地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也更好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赋予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制定审判办法的权力,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离婚程序的设立,为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冷静思考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一时冲动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双方通过交流和谈判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另外,新《婚姻法》中也规定了一定的离婚条件,如家庭暴力、重婚、恶劣习惯等,这为真正的伤害方提供了维权渠道。

对我个人而言,新《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婚姻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事务,也是一项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化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应该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婚姻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婚姻的和谐和幸福。

在面对婚姻矛盾和问题时,应该理智思考,尊重对方,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急于采取激烈的手段。

同时,新《婚姻法》的学习也对我个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夫妻之间存在强制性和不平等的因素,而新的婚姻法则鼓励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且以人的真爱和自愿为基础。

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3篇)

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原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法律适用灵活原则等,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婚内财产分割案件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法官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以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

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在婚姻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上位法优先:在婚姻案件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其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当婚姻法与宪法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

2.后法优先: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后法优于前法。

当新修订的婚姻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先:在婚姻案件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存在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案例:在某离婚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此案中,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应当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处理。

在婚姻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事实相同处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相同问题相同处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

案例:在某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感情不和,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严打.doc宣传资料

严打.doc宣传资料

严打“两非”违法行为,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共建和谐家庭广大育龄群众: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各级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出台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义: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利于逐步改变群众对男孩的性别偏好,消除性别不平等,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实现人口性别的数量平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危害性:一方面破坏人类固有的自然生物属性,造成婚姻年龄阶段男女两性比例失调和未来婚姻的失衡;另一方面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其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不仅会直接造成婚姻挤压,危害女性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还会引发性暴力等高频犯罪,冲击家庭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预计20年后,我国将出现3000万个“光棍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刻不容缓。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新型生育观念,切实增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

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优先级劣后级法律规定(3篇)

优先级劣后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级与劣后级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机制。

优先级是指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在执行顺序上的优先性,而劣后级则是指在权利或义务的执行顺序上处于较后位置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优先级与劣后级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

二、优先级法律规定1. 法律渊源的优先级(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具有高于法规、规章的效力,法规、规章等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法规具有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4)地方性法规具有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 法律条文的优先级(1)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后出台的规定具有优先于先出台的规定执行的效力。

(2)在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相同效力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执行。

(3)在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相同效力的规定,按照规定的顺序执行。

三、劣后级法律规定1. 权利的劣后级(1)在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权利的劣后级是指在权利执行顺序上处于较后位置的。

(2)权利的劣后级通常表现为权利的实现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或影响。

(3)权利的劣后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2. 义务的劣后级(1)在同一法律、法规、规章中,义务的劣后级是指在义务执行顺序上处于较后位置的。

(2)义务的劣后级通常表现为义务的实现受到其他义务的限制或影响。

(3)义务的劣后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四、优先级与劣后级法律规定的适用1. 法律实践中,优先级与劣后级法律规定相互交织,需要综合考虑。

2. 在处理优先级与劣后级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法律渊源的优先级。

(2)尊重法律条文的优先级。

(3)尊重权利与义务的劣后级。

(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童和⽼⼈在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1.切实保护妇⼥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千零⼋⼗⼆条【男⽅离婚诉权的限制】⼥⽅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进⾏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是为了改变妇⼥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中国妇⼥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天性软弱,⾃⾝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量予以保护。

第⼆,是基于妇⼥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理机能的需要。

妇⼥承担着⼈类⽣产与再⽣产的任务,对妇⼥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类发展和社-会⽂明之标志。

保护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致的,男⼥平等是基础,保护妇⼥的合法权益是补充,⼆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童的合法权益在旧中国,⼉童被当作⽗母,家长的私产,⼦⼥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格的,⼈⾝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新中国下⽣长的⼉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有继承⽗母遗产的权利;⽗母对⼦⼥的义务不因⽗母离婚⽽消除;⾮婚⽣⼦⼥,养⼦⼥享有与婚⽣⼦⼥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的合法权益⽼年⼈晚年⽣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浅谈婚姻自由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利益; 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0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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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 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 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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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 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 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
▪ 2005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 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 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不仅 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 间。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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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 早在1960年11月25日,米拉贝尔三姐 妹在多米尼加被杀害。很多世界上的妇女 活动家就把这一天确立为消除对妇女暴力 的纪念日,并为此开展了大规模的活动。 后来在1999年联合国正式把11月25日这 一天确立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学习单元4
婚姻家庭法基本知识
20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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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2 婚姻家庭法的 基本原则
20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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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理由:(1)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2)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 (3)男女两性的固有差别; (4)女性的家庭角色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群众关爱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群众关爱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群众关爱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老龄化、妇女儿童问题、特困群众救助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大对特困群众的救助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1. 工作目标(1)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2)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3)加大对特困群众的救助力度,改善其生活条件。

2. 工作任务(1)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2)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3)实施特困群众救助工程。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1)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2)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活动,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3)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政策宣传,提高其政策知晓度。

2. 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1)加强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2)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3)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和心理健康。

3. 实施特困群众救助工程(1)完善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2)开展特困群众救助专项行动,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3)加强对特困群众的关爱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2.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关爱服务行动顺利实施;3.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关爱服务行动取得实效。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救助中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

社会救助中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

社会救助中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特殊群体是指因特定的身份、状况或特殊需求而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人群。

在社会救助中,特殊群体的救助与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和妇女四个方面入手,论述社会对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的措施与意义。

一、儿童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儿童的权益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社会救助中,特别要关注贫困儿童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资助金、提供免费教育和医疗等方式帮助贫困儿童改善生活条件,并建立完善的监护机制,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需要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社会救助中,应加大对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康复设施、提供就业机会和适应性教育等方式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并建立起对残疾人的长期照顾和保障体系。

三、老年人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养老金、建设养老院、开展医疗保健等方式来关注和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此外,社会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与陪伴,让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四、妇女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妇女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面临着女性权益、劳动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社会救助中,应加强对妇女的性别平等教育和就业指导,提供妇女专属的就业岗位和培训计划,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等问题,社会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来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和支持。

总结起来,社会救助中的特殊群体救助与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对于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和妇女等特殊群体,社会应该加大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经济和教育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和谐,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尊严和幸福的生活。

婚姻家庭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名词解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名词解释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

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平等。

因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设立,是对男女平等原则必要的补充。

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根除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习惯的历史要求;二是现实原因——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实要求;三是妇女的生理特点原因——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案例是这种恶劣现状的真实写照。

案例一“四年间我给殴打致终身残疾”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

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

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

直到2006年2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

”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

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

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八年级政治 妇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教案

八年级政治 妇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教案
教法建议
教师可以从分析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入手,先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教师可以安排学生提前调查这四类群体的生存状态,了解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课堂上让学生根据调查的情况分析、讨论,总结出法律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然后教师为学生介绍国家保护这几类群体的措施。
2、
《旧约》上讲述神创世的故事:第一天神造了天地;第二天造了空气;第三天造了植物;第四天造了太阳、月亮和星星;第五天造了鱼类和飞鸟;第六天造了野兽、牲畜、昆虫和一个男人……而女人只是神用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造成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据世界银行1995年统计,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男人的人数均超过女人。有些中东国家,如沙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等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分别为100:81、100:77、100:60和100:58。而经济发达国家则女子比例略高于男子。
举例:某某市郊某县农民魏某腿有残疾,年近四十仍未娶妻。一天,他以3000元的“价格”从一个“介绍人”手里“买下”一外地女子,并不顾该女子被骗的哭诉,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和家人日夜看守,不许她单独外出。当警方来解救时,他还纠集家人,对警方进行阻挠、围攻。最终,魏某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和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材料分析
于某,男,40岁,某工厂下岗工人。1996年5月初,于某欲想发财,伪造了某某某厂公章,到农村招聘临时工。于某以某某某工厂需要两名懂会计业务的女青年为由,将符合条件的王某和夏某带到了某山区林场,卖给李某。两位女青年见迎接她们的李某不轨,见事不妙,要逃走。于某伙同李某又强行将两位女青年绑架,把她们关押在一个黑暗的屋子里,并对两位女青年实施了犯罪行为。后被附近路过的人具保,将于某、李某逮捕,立案审查后,法院判决于某、李某有期徒刑10年。

解读宪法的人口管理

解读宪法的人口管理

解读宪法的人口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管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对人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政策目标。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解读宪法对人口管理的规定及其意义。

一、宪法确立人口管理的法律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人口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框架。

根据宪法,人口管理应当遵循人民利益至上、科学规划、平等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宪法对人口管理的主要规定1. 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虐待和歧视行为的发生。

这一规定为人口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要求加强对妇女和儿童的关怀和保护,提高妇女和儿童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保障水平。

2.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强调国家对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要求建立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人民享有权利和受到保护。

在人口管理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实现人口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加强社保政策的研究和完善,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

3. 维护人民的生育权利宪法规定,夫妻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国家对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规定指导着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要求坚持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做好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4. 加强老龄人口保障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加强对老年人的医疗、养老和福利服务。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管理成为重要任务。

宪法的规定为老年人口管理提供了依据,要求加强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三、宪法对人口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宪法规定的人口管理原则和政策目标,对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的司法实践
01
02
03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 平等保护原则,对侵犯妇 女权益的行为依法惩处,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充分保障 妇女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 利,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 参与诉讼活动。
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案件 的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机 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 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 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等,明确规定了妇 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机制,如设立妇 女维权合议庭、开通妇女维权热线 等,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 帮助和救济。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教育等形式,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 能力,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 意识。
05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保障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婚姻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 包括结婚、离婚等,不受任何人 的干涉。
家庭暴力防治
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严厉打击, 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
01
02
平等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 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03
重婚罪的设立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重婚为犯罪行为,对于故 意实施重婚行为的个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婚姻登记制度
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确保每个人的婚 姻状况清晰可查,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如重婚、 婚外情等,法律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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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平等。

因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设立,是对男女平等原则必要的补充。

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根除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习惯的历史要求;二是现实原因——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实要求;三是妇女的生理特点原因——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案例是这种恶劣现状的真实写照。

案例一“四年间我给殴打致终身残疾”
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

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

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

直到2006年2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

”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

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

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这仅仅是侵犯妇女权益的冰上一角,对于更多更恶劣的侵权事件,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的大力支持。

当然,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

只有人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同时更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

目前,由于就习惯势力的影
响,遗弃女婴,拐骗儿童的现象还部分存在。

以下案件正是真实的写照。

案例二“2012·4·19专案”
中广网北京2012年7月7日消息(记者马文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公安部日前统一指挥河北、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且贩婴网络涉及到四川、河北、陕西等7个省。

其中,在“2012·4·19”专案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

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

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禁止以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我们都以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开始离我们远去,但是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你是否也会为之一振,是否也会愤慨。

因此为了避免此中行为的再度发生,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关键。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

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

子女要再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

案例三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

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

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

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

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

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

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

应该说,法院的工作是细致的,处理得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履行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

因此国家需要更好的完善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更加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障。

结语:
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更加切实的维护其正大权益,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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