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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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平等。因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设立,是对男女平等原则必要的补充。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根除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习惯的历史要求;二是现实原因——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实要求;三是妇女的生理特点原因——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下案例是这种恶劣现状的真实写照。

案例一“四年间我给殴打致终身残疾”

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直到2006年2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这仅仅是侵犯妇女权益的冰上一角,对于更多更恶劣的侵权事件,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的大力支持。当然,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只有人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同时更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目前,由于就习惯势力的影

响,遗弃女婴,拐骗儿童的现象还部分存在。以下案件正是真实的写照。

案例二“2012·4·19专案”

中广网北京2012年7月7日消息(记者马文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公安部日前统一指挥河北、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且贩婴网络涉及到四川、河北、陕西等7个省。其中,在“2012·4·19”专案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

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同时,《刑法》也规定了禁止以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我们都以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开始离我们远去,但是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你是否也会为之一振,是否也会愤慨。因此为了避免此中行为的再度发生,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关键。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要再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

案例三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应该说,法院的工作是细致的,处理得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履行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因此国家需要更好的完善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更加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障。

结语:

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更加切实的维护其正大权益,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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