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范围与数额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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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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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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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范围与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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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clarif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analyzes the operation principles of the scope,amount criterion and
*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度研究”( 09BJY075) [作者简介] 王平,女,生于 1963 年,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 工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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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ECONOMY
项目管理
2012 年第 12 期(总第 362 期)
客观地反映不同代建关系人对代建制的看法,每一个地区 的调查对象尽可能涉及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和建设人。 1. 1 项目代建范围的调查 1. 1. 1 总体调查情况
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 of agent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providing the state a reference for
unifying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engineering project; agent construction scope; amount criterion
[中图分类号]F407. 9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d7515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e.png)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281f1f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e1.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字号】泉政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鲤城区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6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一、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市区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房建、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每年度建设计划的以下房建、市政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前款规定的房建、市政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无需实行代建制的,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代建管理细则
![代建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6e1b751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23.png)
代建管理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项目管理的专业化需求不断增加,代建管理模式在各类项目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代建管理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代建管理细则。
二、代建管理的定义与范围(一)代建管理的定义代建管理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代建管理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
涵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代建单位的选择与确定(一)招标方式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招标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代建单位。
(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等资质,并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和业绩。
(三)评标标准评标应综合考虑代建单位的技术方案、管理能力、项目团队、业绩信誉、报价等因素,确定最优的代建单位。
四、代建合同的签订(一)合同主要内容代建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代建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质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在特定情况下,如代建单位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等,合同可以解除。
五、代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投资管理负责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建设,确保项目投资不超支。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进行严格审核,控制投资风险。
(二)进度管理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竣工交付使用。
8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8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cc5f8d0f705cc1755270946.png)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发[2004] 000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取费标准
![代建取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2394801aeaad1f347933fdc.png)
代建取费标准
1、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
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
5%计算。
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
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
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上限1.5%计算。
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5、《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2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控制在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以内;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以内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1。
5%以内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交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https://img.taocdn.com/s3/m/64029a5ecf84b9d528ea7a2a.png)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一、政府投资项目及代建制1、政府投资项目。
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很多,尽管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其内涵和范围的界定还是基本一致的,主要依据财政性资金来界定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一些非盈利、具有较大外部效应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类建设项目。
2、代建制。
代建制,最先萌芽于地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
早在1993年,福建厦门市等地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代建制开始初见雏形,并在随后的发展中加以完善。
200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官方文件,正式明确认可了代建制管理模式,大大加快了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代建制”的发展步伐。
代建制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分阶段或全过程建设组织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一种具体运用模式和管理制度。
二、典型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尽管各地代建制试点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以及代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启示,主要有企业型模式,事业型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
1、企业型代建模式。
根据项目批复中确定实施代建制的要求和具体代建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通过签订书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2、事业型代建模式。
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机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目标和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由代建机构对工程前期、设计委托、招投标、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等进行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
3、混合型代建模式。
代建制采用了“政府-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
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具有投资主体的地位,主要任务负责项目融资、资金拨付与还贷,以及设施经营和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720d20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5.png)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d524785acfa1c7aa00cca6.png)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各省代建管理费标准
![各省代建管理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2ee5b782e3f5727a4e96209.png)
省市名称
代 建 费 用 标 准
财务支付方式
基 本 代 建 管 理 费
投 资 节 余 分 成
1
财政部
[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2
浙江省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3
贵州省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投资节余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4
云南省
招投标确定,未Βιβλιοθήκη 确取费基数投资节余的3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3
浙江省杭州市
报批稿: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标确定,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1%-3%,
15
海南省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代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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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都市总体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有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普通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下列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本方法规定实施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合用代建制:(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环保等项目;(五)都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六)其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交通、水利等市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参考《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和《水利部有关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告知》(水建管〔〕91 号)等规定执行;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涉及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可根据项目实际状况拟定具体代建方式。
(一)分阶段代建。
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政府投资计划、中长久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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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 of agent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providing the state a reference for
unifying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关于项目代建范围问题,有 49. 8% 的受访者认为所有 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均适用代建制,其中有 31. 8% 的受访 者认为应当将代建制扩大至非政府投资项目。调查具体 情况见表 1。
表 1 项目代建范围的调查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频率
( %)
( %)
( %)
所有政府投资 或 融 资的非经营项目
有效值 所有 政 府 投 资 或 融 资项目
不限于政府投资项目 合计
系统缺失值 合计
37 17. 8
100 48. 1 64 30. 8 201 96. 6 7 3. 4 208 100. 0
18. 4
49. 8 31. 8 100. 0
18. 4 68. 2 100. 0
1. 1. 2 不同代建关系人的看法 受访的不同代项目代建范围和数额标准问题的调查
自 2009 年 8 月以来,课题组采集了大量的资料,包括 厦门市、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等 15 个城市的代建情况 问卷调查和访谈,全国 39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省会城 市、较大城市实施的代建制度,北京、重庆等地 59 个政府 投资代建项目进 行 调 查,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代 建 范 围、数 额 标准及其比例进行了研究。调查主要以访谈( 座谈、电话 问询) 、问卷调查、项目调研、文件资料收集等形式进行。 先后访谈了 20 余人次。问卷调查以无计名方式进行,下 发问卷 230 份,收回 208 份,其中有效问卷 205 份。调查区 域的选择,兼顾发 展 水 平 与 代 建 制 发 展 情 况、尽 可 能 多 地 覆盖全国各综合经济区域和都市圈及各级城市。为全面、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clarif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analyzes the operation principles of the scope,amount criterion and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engineering project; agent construction scope; amount criterion
[中图分类号]F407.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 - 851X( 2012) 12 - 0024 - 04
proportion in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s,in order to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in controlling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investing,quality and term. In the end,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度研究”( 09BJY075) [作者简介] 王平,女,生于 1963 年,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 工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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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ECONOMY
项目管理
2012 年第 12 期(总第 362 期)
客观地反映不同代建关系人对代建制的看法,每一个地区 的调查对象尽可能涉及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和建设人。 1. 1 项目代建范围的调查 1. 1. 1 总体调查情况
1993 年,我国开始在厦门试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建设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代建制)。2004 年 7 月,国务院 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 实施代建 制 才 有 了 政 策 依 据,代 建 制 得 以 在 全 国 推 广。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目的是要严格控制投 资项目额度、质量 和 工 期,提 高 管 理 水 平,但 是,政 府 投 资 项目实施代建制以来,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范围、投资 数额标准及其比例,国家一直没有做统一规定,地方政府 则规定各异。基于上述情况,本文( 课题组) 针对政府投资 项目实施代建的范围和数额标准问题进行了实际调查,并 对地方政府规范代建范围和数额标准实施现状进行了认 真的分析和研究,以便为国家统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
政府实施代建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范围、数额标准及其比例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运行
规律,提出政府投资 项 目 代 建 范 围 和 数 额 标 准 建 议,为 国 家 统 一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代 建 项 目 提 供 基 础
参考。
[关键词] 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范围; 数额标准
Abstract: Facing the matter of lacking state’s unified provision on scope and amount criterion of the agent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ECONOMY
2012 年第 12 期(总第 362 期) 项 目 管 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范围与数额标准研究*
■ 王 平,潘 伟
(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 100044)
[摘 要]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范围和数额标准一直没有统一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代建制控制项目投资额度、质
量和工期,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对项目代建范围和数额标准进行实际调查,并对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