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比较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一、Incoterms2010 与Incoterms2000 结构上的比较分析(一)通则总体结构上的变动Incoterms2010 与Incoterms2000 一样,都是有引言和对各术语解释的正文部分。
2000版通则的引言部分内容繁多,多达22个部分,很容易被阅读和使用者忽视。
因此,Incoterms2010 尽量缩减引言内容,而把某些重要内容调整到正文各术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前的使用指南(Guidance note)中。
现在的引言只包括5部分内容:如何正确使用通则、Incoterms2010 的主要特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引言的地位和对6个专用词含义的解释。
(二)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种调整为11种Incoterms2010将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使用两个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过去的DAF、DES、DEQ和DDU。
这两个新增术语的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使用DA T时,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 时,货物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与以前的DAF、DES和DDU类似)。
(三)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Incoterms2000 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很重要。
然而,Incoterms2010将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 和DDP。
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也可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
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 版的比较分析2010年9 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2011 年 1 月 1 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 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2010 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 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 组。
《2010 年通则》删掉了4 个D 组术语:DAF、DES、DEQ 和DDU,新增2个D 组术语:DAT(Delivered AtTermin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ECONOMIC ELATIONSRFPRACTICE INREIGNANDTRADE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
虽然《2010 年通则》对商业界来说不是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和DDU 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
贸易术语的选择需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一)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概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一、INCOTERMS 2010概览1. INCOTERMS 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共有11个贸易术语(比2000版本减少2个)。
2. 贸易术语的分类:INCOTERMS 2010将11个术语分为两类⑴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EWX、FCA、CPT、CIP、DA 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
EWX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FCA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CPT 运费付至(……目的地)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 T 指定终端交货(……目的地)DAP 所在地交货(……目的地)DDP 完税后交货(……目的地)⑵只适用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规则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3. 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⑴DAT与DAP取代了INCOTERMS 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在DA T术语下,买方处置运达并卸载的货物所在地(这与以前的DEQ规定的相同);在DAP术语下,同样是指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与以前的DAF、DES 和DDU规定的相同)。
DA T术语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并且DA T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所适用的情形。
同样地,DAP术语下的到达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适用的情形。
与其前任规则相同,新规则也是“到货交付式”的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即买方承担全部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
INCOTERMS2010与2000的区别
INCOTERMS2010与2000的区别2010通则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区别:1、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4个:DAF、DES、DEQ和DDU;2、所以2010术语分类为11种;3、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与国内贸易;4、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5、保险的险别引入了ICC2009版本;6、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7、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8、加入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虽然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
Incoterms2010主要变化: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2,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000通则+201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对照表
《2010年通则》11种贸易术语对照表序号标准代码中文名称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出口清关责任与费用进口报关责任与费用责任费用适用的运输方式办理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费用支付保险费1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出口商所在地买方受领货物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2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内地或港口货交承运人监管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3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出口国内地或港口货交承运人监管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4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出口国内地或港口货交承运人监管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运输方式5 DA T 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进口国指定运输终端货物交买方处置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运输方式6 DAP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进口国指定目的地货物交买方处置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运输方式7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进口国指定目的地货物交买方处置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运输方式8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船)装运港货交装运港船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9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10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11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海运或内河水运《2000年通则》13种贸易术语对照表贸易术语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运费保费出口报关责任、费用负担进口报关责任、费用负担适用运输方式E组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出口国商品产地、所在地买方处置货物后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方式F组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出口国内地、港口承运人处置货物后买方买方卖方买方任何方式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口货交船边后买方买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船舷买方买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组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船舷卖方买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IF 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出口国内地、港口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卖方买方卖方买方任何方式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出口国内地、港口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组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进口国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买方处置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口买方在船上收货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口买方在码头收货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DU 进口国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进口国内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DP 进口国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进口国内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方式。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通则的区别
INCOTERMS 2000 与Incoterms® 2010的 2010的
区别
INCOTERMS 2000 与Incoterms® 2010的区别 2010的
• 特别说明 • 总体结构上的区别 • 主要区别点 主要区别点
特别说明
• 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Incoterms® 2010,并 国际商会于2010 2010年 规定该版本于2011 2011年 日生效, 规定该版本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为止的关 于贸易术语的含义的国际惯例的最新版本 最新版本。 于贸易术语的含义的国际惯例的最新版本。 • 注意,贸易商人仍可在Incoterms® 2010实施后继续 注意, 选择使用INCOTERMS 的解释, 选择使用INCOTERMS 2000 的解释,或者如果合同 DAF、DES、DEQ等 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如DAF、DES、DEQ等) 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 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 • 因为目前世界上存在多种解释贸易术语含义的惯例 及其不同年份的版本,为避免误解,2011年 及其不同年份的版本,为避免误解,2011年1月1日 以后签订的贸易合同中最好标明 合同中最好标明合同适用的贸易术 以后签订的贸易合同中最好标明合同适用的贸易术 名称及其版本。 语的惯例的名称及其版本 语的惯例的名称及其版本。
INCOTERMS 2000 与Incoterms® 2010的 2010的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1.对适用范围的调整; 1.对适用范围的调整; 对适用范围的调整 2.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2.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3.新增加了指导性说明 新增加了指导性说明( Note); 3.新增加了指导性说明(Guidance Note); 4.对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对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4.对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5.对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的调整 对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的调整; 5.对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的调整; 6.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6.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7.新增连环贸易 新增连环贸易( Sales); 7.新增连环贸易(String Sales); 8.涉及了运输安全清关信息等 涉及了运输安全清关信息等。 8.涉及了运输安全清关信息等。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变化及应用编者按:为了增强成员企业干部员工的外贸法律风险意识,集团法律事务部推出专刊介绍国际商会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对其新变化予以重点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新通则给外贸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更好的服务外贸经营活动。
一、引言与案例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Incoterms 2010的修改,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
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 2010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案例一我国青海西宁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冬虫夏草,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
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
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
案例二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
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给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照办。
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二、Incoterms的产生发展与变化Incoterms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简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
简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摘要: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摒弃了Inc oterms 2000中关于E、F、C、D的分类,把贸易术语分为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适应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两大类。
关键词: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变化。
为适应当今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为了使得贸易术语能更加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交易中越来越多得使用到电子讯息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 0》(以下简称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2000并用,新的版本在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总有11个术语,共分为两大类: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下面我们主要就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进行比较,比较来看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有三点:一、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摒弃了In coterms 2000中关于E、F、C、D的分类,把贸易术语分为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适应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两大类。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10相对于2000版本的主要变化 3.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 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 CFR和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
移的概念,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改为卖方承
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Place on board)为止的一切风险, 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FCA货交承运人
(三)买方的义务和费用 • 1、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按时租船订舱,并充分通知承运人名 称、运输方式、具体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或期限等信息。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3)买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领货、领单和付款 • 2、买方要承担的费用 – 运费+保险费+货交承运人以后的一切费用+进口报 关的税费
2010通则
A1 /B1买方/ 卖方的一般义务 A2/B2许可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 他手续 A3/B3运输与保险合同 A4/B4交货/收货 A5/B5风险转移 A6/B6费用分摊 A7/B7通知买方/ 卖方 A8/B8交付单据/交货证明 A9/B9核对包装及标记/ 货物检验 A10/B10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Incoterms® 2010相对于2000版本的主要变化 5.新增连环贸易(String Sales)
• 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几种适用水
上运输的术语的指导性说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 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
•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
Incoterms® 2010相对于2000版本的主要变化 7.电子信息交流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的区别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 (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Incoterms2010 are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Any Mode of Transport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CPT–Carriage Paid ToDAP–Delivered At Place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DP–Delivered Duty PaidEXW–Ex WorksFCA–Free Carrier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FAS–Free Alongside ShipFOB–Free On Board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论如何处理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R)2010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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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通则》项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选用
《2010通则》项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选用摘要: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贸易术语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可以明确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
FOB、CFR、CIF是当今贸易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三种主要贸易术语,所以,引入案例剖析《2010通则》项下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术语选用策略。
关键词:《2010通则》;贸易术语;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语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三种主要的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
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费用。
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一)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
贸易术语的确定,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为了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并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进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修订时间《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二、修订内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kwi:])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T取代了DEQ,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
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新增了2个术语:DA 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 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AS,FOB,CFR和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Any Mode of Transport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CPT –Carriage Paid ToDAP –Delivered At Place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DDP –Delivered Duty PaidEXW –Ex WorksFCA –Free Carrier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CFR –Cost and Freight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FAS –Free Alongside ShipFOB –Free On Board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通过案例学习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案例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改,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
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与《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对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Rrules2010)发生的重大变化。
我们教材还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现在结合新的规定和具体情况,与大家一起讨论。
先看如下案例。
案例一我国青海西宁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冬虫夏草,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
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其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
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
案例二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
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
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历次修订,为了适应形势变化。
在讨论案例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发展与变化是有利于学习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
晰简洁 ,操作性 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 ,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 要 。
二 、 (00 ( 1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00 2 20通则》的主要区别
( 0 0 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 1年 2 以下简称 ( 0 0 ( 1通则》 )依然沿用 了 ( 0 0 国际 2 ( 0年 2 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以下 简称 (( 0 0 ( 0 通则》 )中A、B 2 两栏 的方式 ,来确定买卖双 方的义
无论是 ( 0 0 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 , ( 0年 2
还 是 ( 0 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其 中的贸 易术语都有十 几种之多 ,但 目前很 多外 贸 ( 1年 2 企 业经常采用的还是 以FOB、CF R、C F 种为 主 ,且 不管是 海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都在 I 这3 用 ,这 与 国际商会 对这 3 常 用贸 易术语的 解释不 一致 , 其原 因是 因为 以往 的贸 易运输 方 种 究
所 以 ,至今为止 ,大部分外 贸企业 仍以 (00 ( 0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 出 口交易 。 2 但 是 ,笔者注意到 ,尽管 ( 0 0 则 的修订 ,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 ( 1通 2 制定的 ,而 自2 1 年年初以来 ,国内 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 了相关追踪研究 ,并就本次 0 1
A1 0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B0 1 协助提供信 息和相关费用
( 00 ( 1通则》与 (0 0 2 ( 0 通则) 2 )的主要区别在于 : 1术语 数量的调整 . 由 ( 0 0 则 中的l 种术语调整为 ( 0 0 则) 20通 3 ( 1通 )中的 l种 。删 2 1
除 了原 ( 0 0 ( 0 通则 中的D 2 AF 、D S D Q、 D U术语 ,新增了D T 、D P E、 E D A A 术语 。 2术语分类 的调 整 .
_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与2000版的比较分析
理出口 / 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
1.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贸
4.“船舷”的变化。《2010 年通 应费用,如 A2/B2,A6/B6 处。
易术语由 13 种减少为 11 种,贸易 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
除了以上几点重要变化之外,
术 语 根 据 运 输 方 式 分 为 2 组 。 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 同时也增加了“Guidance Note”(指
采用即将淘汰的 DAF、DES、DEQ 新港,共 600,000 美元,即其信用 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和 DDU 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 证,装运期为 9 月 28 日之前,货物 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
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 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 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
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 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 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
用,这与《2010 年通则》的有关规 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 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
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 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 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
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 仍不可避免。尽管取消了“船舷”的 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
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 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 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
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 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
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 了,《2010 年通则》 首次正式明确
一、《2010 年通则》的实质 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 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
的交接。因此,《2010 年通则》删除 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 DAP 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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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版的比较分析发表时间:2011-5-23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5期供稿作者:朱念[导读]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
朱念钦州学院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
《2010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DAT(Delivered AtTermin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 新增DA T和DAP两个术语。
《2010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 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4. “船舷”的变化。
《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5. 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即“String Sales”(连环贸易)。
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6. 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2010年通则》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具体到具体义务时《2010年通则》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除了以上几点重要变化之外,同时也增加了“Guidance Note”(指导性说明),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充分考虑了保险同款的变动,在各种术语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对码头装卸费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针对两大类共11种不同贸易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
虽然《2010年通则》对商业界来说不是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
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
贸易术语的选择需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一)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
因此,《2010年通则》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
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
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CIP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
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
例如:我国新疆乌鲁木齐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红花,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
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其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
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如果本案当初采用FCA Urumqi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500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遗憾的是,该公司死抱着过去习惯的术语不放,反而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运运到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的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教训深刻。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和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货运服务,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
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费用较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
(二)D组术语带来的风险从《2010年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新增DAT和DAP的差异并不明显,即: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 T。
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
因此,不禁要质疑,有必要添加DA T吗?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组术语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与DAP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
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笔者认为大可不必。
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
例如: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
1月下旬,A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
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但我方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
因此,如果要选用D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
虽然按照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我方承担。
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10年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
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三、使用《2010年通则》的注意事项尽管IncotermsRrules2010在多个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其具体效果现在难以判断,这些在实践中难以避免的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目前,还很难一一做出预见。
尽管修订组成员力求使《2010年通则》更加完善和具有实际指导性,其中的部分问题仍值得商榷,其最终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检验。
笔者认为在使用新版本后,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第一,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
ICC的Incoterms属于国际惯例,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在新旧版本交替之际,交易双方应就所使用的Incoterms版本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给予明确,以免责任不清,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时由于业务员不必担忧,因为熟悉和掌握《2010年通则》需要时间,未来的两三年《2000年通则》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特别是新术语从陌生到熟悉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律界的法官、律师们更无须担忧,《2010年通则》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第二,风险临界点仍需确定。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
尽管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第三,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
通则的早期版本对所需单据进行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