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疑点分析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5篇)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新政策与老政策的比较(一)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新政策规定只是在原政策规定继续有效的执行下,又增加了对纳税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以纳税人所持的购房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为依据,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同时还增加了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也准予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既有效简化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程序的,又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正、合理性。
但是新政策未明确扣除年度如何计算,是否按照周年计算。
(二)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政策与老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新规定是对老规定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即:仅限于经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范围,方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三)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老政策与新政策的变化主要是,新政策取消了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非可售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1、非可售面积的成本问题。
不可售面积的成本因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成本应该可以扣除。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人为将项目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部分清算。
成本一般也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比例来进行分摊。
对没有单独计算成本的部分,例如人防工程、不能确权的车库、地下储藏室等直接计入建房成本,按比例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间分配。
对单独计量的非可售面积,例如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包括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公共厕所等)这部分设施的成本单独计量,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他们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具体如何扣除,文件没有明确。
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
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财税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
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
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
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
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
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它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企业的财务管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运营效率,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文将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和探讨。
1.税率问题税率是衡量税收标准的重要指标。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税率决定了企业要缴纳多少税款。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会采取一些方法来降低税率,如成立多个子公司进行分拆,以实现分税筹划的目的。
这种做法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是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税务风险。
2.计算方式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取得价格)/1.05)x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取得价格是指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将房地产项目销售给购房者的价格。
税前利润的计算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有重要作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税前利润的方式不准确或存在隐瞒,会导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出现误差。
3.数据来源问题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依赖多个数据来源,包括土地取得、项目开发、销售、收支款项等各个方面。
这些数据需要经过层层核对,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不够大或者管理不够严格,容易产生数据收集和整理的难度。
如果这些数据来源不够可靠,就会误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合法合规经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这包括完备的账目记录和报表制度,税务合规的操作流程,以及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这个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维持财务健康。
2.准确计算税前利润税前利润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依据。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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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初以来,全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做了具体的界定: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充分体现了了销售合同在确认收入中的重要性。
但国税函[2010]220号没有明确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如何界定收入。
笔者认为:对未全额开具发票,且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对未。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已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然而,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合理避税手段,逃避交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他们可能
通过非正常损益来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将土地转让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公司或国家,从而减
少纳税义务。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滞留等待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政府的财务
能力有限,或者因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纠葛而迟迟未能清算税款。
面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管。
政府应设法确保开发商按时缴纳
税款,避免其通过非法手段逃避交纳税款。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政府应更好地
利用现有税收制度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最后,应加强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平台应该
向人们传达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并让他们了解政府如何监督市场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总之,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的各种问题。
只有通过合理有效
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国家的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1.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2.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4.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审核扣除项目需把握的总原则:(一)成本、费用支出行为要具备合法性。
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而缴纳的处罚性支出不得扣除。
(二)成本、费用支出要具备真实性。
虚假支出,预提、待摊未摊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等未实际支付的支出不得扣除。
(三)成本、费用支出要具备直接性。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无关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的成本、费用等非直接性支出不得扣除。
(四)成本、费用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不得扣除。
(五)扣除项目金额中,凡是能够明确归属于某一项目或某一类型房地产所直接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要予以单独归集;对于共同发生、无法单独归集的成本和费用,除本条第六款外,一律按各项目或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纳税人成片受让、分期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各期项目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七)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前期工程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一些费用。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基础设施费:指建造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
房开企业缴纳的或实际发生的项目以外的市政工程配套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人们对于居住,工作环境的要求与日俱增,不管是对于政府还是对于房地产商,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都占了纳税金额较大的一部分,所以为了对此项税收进行规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对其进行约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执行工作,不仅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的基础。
然而,因多种因素限制,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问题及对策引言我国整体经济建设最近几年发展迅速,推动我国各行业的发展进程,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其中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尤为显著突出,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税种。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地方性税种,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土地增值税自身具有较多规定,计算过程较为复杂,这进一步加剧了清算执行难度。
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特征和作用据统计,土地增值税大约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10%。
虽然同其他的税种具有一些相同点,如我们缴纳税款都属于国家强制规定固定比例的无偿上缴。
但是由于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东西,所以土地增值税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涉及征税面比较宽;执行超率累进税率;按每次取得增值额征税。
这些不同的特点使土地增值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同时,也有了自身的发展和管控空间。
土地增值税作为国家重要税种,也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一方面,土地增值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大财源;另一方面,它也是国家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实施科学调控的工具,尤其对某些房地产企业炒买炒卖土地及房产获取暴利收入进行了抑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也为企业带来了好处和动力,推动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结构,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在提高综合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盈利能力。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缺乏统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
由于各地的土地交易规模和性质有所不同,土
地增值税清算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统一性较差。
2.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复杂。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相关手
续和文件繁琐,操作流程复杂,给纳税人和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3. 审核和监督不严格。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虚构土地
价值等手段规避税收,而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不严,导致了税收损失和不公平竞争现
象。
4. 信息不透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给纳税人和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5.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税率、扣缴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造成了一些纠纷和争议。
二、对策
1. 建立统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
相关部门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进行规范,
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体系,明确土地交易的种类、地区、性质等相关细则,保
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3. 完善审核和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和监督,建立健
全的审核机制和监督体系,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保障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5. 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税率、扣缴义务、纳税人权利等方面的规定,排除法律法规的漏洞和隐患,保障纳税人和地方政
府的合法权益。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6、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8、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9、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1、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1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3、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14、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所以,如果不能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16、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17、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如果在计算转让收入时,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的,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并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如果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是否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19、纳税人缴纳的规费可不可以作为扣除利息和管理费用的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费,如果按会计制度应当计入取得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应当作为计算扣除利息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20、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和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21、纳税人购买土地和房产时所缴纳的契税,如何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按财务制定计入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22、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2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4层是商业用房,5-20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200621号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此也有规定,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由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同一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24、已核定项目如何适用核定征收率已核定征收项目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清算条件进了核定征收清算的,其未售部分继续销售的,按清算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25、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如何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因此,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也应该核定征收;25、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是否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即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清算;26、项目清算时未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税金如何扣除未售部分的将来的成本、费用、税金、预征税款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27、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企业想享受增值额不超过20%增值额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8、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车库等,是否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济适用房车库等,其面积并入经济适用房面积,其合计数未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合计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所转让房产与车库等均不作为经济适用房,不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29、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母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子公司进行资本增值,母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按800万作价投资,在投资时母子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子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和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交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转让等交易中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成本。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常常面临税负高、税收风险大、清算程序繁琐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思考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加强风险防范,降低税负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下面将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税负压力大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税负压力大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很容易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周期性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问题更加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采取以下对策:1. 优化土地投资结构。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的投资结构,避免集中投资于高税负地区,减轻税负压力。
2. 加强税收政策研究。
房地产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3.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及时开展税收规划和风险评估,降低税收风险,有效减少税负压力。
二、税收风险大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面临着税收风险大的问题。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较为复杂,企业往往存在计算错误、遗漏纳税事项等问题,容易导致纳税不准确,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1. 强化内部管理。
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申报缴纳。
2. 合规合法经营。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税收违法行为而面临风险和处罚。
3. 加强对外沟通。
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规定,减少因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的风险。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经过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相关主体的收益中提取出来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具有重要性的财政税种特点,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定价存在一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问题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不精准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存在的不精准问题是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不精准,是指清算计算所得的数值和实际情况不符,这样的计算肯定会出现误差。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土地增值税的税基和税率一直在变动,以及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的不清晰等问题。
对策一:建立精准清算计算体系。
建立精准清算计算体系是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不精准问题的重要途径。
首先,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体系,建立全面、精细、先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框架,完善政策法规,整合数据资源,确保土地增值税税基与税率稳定、明确,从而减少计算误差和风险。
其次,可以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计算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快速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不规范问题是指清算程序存在缺失、不全面等情况,导致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实际纳税额之间产生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范围和税额等问题不断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缺乏统一规范的清算程序不利于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纠纷。
对策二:建立全面规范的清算程序。
建立全面规范的清算程序是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关键。
首先,可以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的应有程序流程、步骤和监管机构,促进纳税人对政策法规的合法理解和遵守。
其次,可以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等多种方式,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使其全面规范、透明、公正、高效,最终避免存在的税收纠纷。
统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是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不清晰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企业的总体税收情况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情况紧密相关,而作为一项地方性税种,由于我国各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执行并不统一,因此也给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了较大的困扰,怎样清晰认识和避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出现的难点问题,降低公司税收风险是摆在所有房地产企业面前的一个考验。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难点问题(一)税收政策研究掌握不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必须明确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定义是: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而在实际税务执行层面,各省市对“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立项文件作为清算单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住建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房地产企业预测的清算单位划分口径与税务机关认定口径不相符,则可能造成计算结果偏差,因为不同清算单位的增值率会出现正增值或负增值,二者如果并入一个清算单位就可以相互抵消降低增值率,不能并入一个清算单位就可能出现负增值清算单位无法退税,正增值清算单位大额补税,对企业的效益及现金流产生很大影响。
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两种情形。
在房地产市场行情火热的时候,不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率非常高,如按时清算可能需要补缴大额土地增值税,有的房地产企业尽量推迟清算,近几年房地产受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在"房住不炒"的基调下,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了土地价款比销售价还高的情况,这样就直接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要低于预缴金额,房地产企业需要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哈尔滨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总结如下: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业在近几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然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改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刻不容缓。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一是利用合作建房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作建房协议,对于分得的自用房产,以“按比例分得的自用房产”形式享受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分得的非自用房产,不按规定确定应税收入,以少计应税收入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
二是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各省在制定并对外公布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中,都是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作为界定标准的,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成交价格。
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许多开发商却只以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标准作为是否免征的界线,忽视其他几个限定条件,出现了不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而违规免征的现象。
(二)采取各种手段少计营业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一是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是房地产主要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这一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的款项记入往来科目而不做营业收入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讲解课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及时处理问题
清算审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清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对于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清算 审核人员应及时与纳税人沟通,并按 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全面细致审查
清算审核人员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资 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计税依 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清算案例分析。
案例二
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案例三
某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前 扣除问题的案例分析。
案例四
某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税 收入确定的案例分析。
04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优化建议和展
望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优化建议
建立完善的清算审核制度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讲解 课件
•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概述 •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依据和标准 •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常见问题及处
理方法 •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优化建议和展
望 • 结论
01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概述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进行 核定和征收的过程,包括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审核和土地增值税税款 的计算、征收等环节。
明确清算审核的标准、流程和责任, 确保清算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
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清算审核的效 率和准确性,例如建立清算审核数据 库、使用智能审核软件等。
强化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清算审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 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以满 足清算审核工作的需求。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增值税是国家重要的财政税收之一,它是指在商品和服务征税环节中,由增值税纳税人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在房地产领域,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是房地产开发者开发土地所应缴纳的税款,也是城市土地增值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然而,在当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1.1土地估价不准确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计算公式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
其中“土地出让价款”是根据土地估价的结果得出的,如果土地估价存在偏差,就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但是,目前的土地估价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导致增值税计算时存在跑偏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也会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难以维持公共服务的投入和基础建设的发展。
1.2 计税方式不透明目前,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方式还存在一定的不透明,在不同地区的计税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纳税人难以对自己的税负做出准确的估算及规避税负。
例如,有些地区依据土地估价来计算税款,而有些地区则是依据建筑面积来计算税款。
这样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的计税方式,使得纳税人的行为困惑,也增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不确定性。
1.3 税务管理不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税收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税务部门的政策宣传、征收管理、资料审查、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税务部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使得一些纳税人存在对税务政策的误解、对税收合规的紧迫程度的低估、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纳税人在税收合规上的主观意愿和经济效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对策。
2.1 土地估价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独立性,我们应该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建设,实施与评估机构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评估技术和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对方法与手段分析松风水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是当下基层征收分局的一项业务难点,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工作思路来看,无论是案头审核还是实地审核,沿用的都是审计式稽查的思路,为了规范管理和防范执法风险,清算工作被国家税务总局以规程的形式程序化和具体化,税务与会计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甚至不同税种之间的处理方法差异明显,我们从一系列补丁政策(如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出台,似乎看到政策的制定者希望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抓手,在不提高税率的前提下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并以此达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目标。
从绝对数来看,土地增值税的入库数确实比以往增加了,但随着该项工作的推进和深入,原本一些存在于征管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出现的热点问题。
首先是清算工作实际税负率不高,以广州市为例,在已经清算的项目中,实际税负率最高为9%,最低为1%。
东莞市的情况大致相同,在已清算项目中,只有3个项目的实际税负率超过3%,而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占了大多数。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倒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实际税负率低于5%时,意味着该项目的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不超过20%,清算税款主要来自其它类型的房产;当实际税负超过10%时,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才会超过50%,才适用40%的第二档税率。
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额偏低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开发成本20%加计扣除的因素外,企业申报资料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是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案例增多,并且金额屡创新高。
随着近几年税务机关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清算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多了,但同时在清算完毕后,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注销申请,并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案例也在逐步增多。
这是因为清算的实际税负率虽然不高,但却仍比预征率大,对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现在清算实际缴纳的税款分摊至各年,就意味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缴多了,因此出现了所得税退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讲解
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 2、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
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 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十一、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 (一)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 2007 〕
132 号)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
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 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
号)第六点:“税务中介机构受托
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
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 生额扣除。
? 上述费用的审核主要是跟概预算、合同等资料进
行比较、分析,看是否存在明显异常;需要分摊
费用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各项费用是否取
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十一、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 这里强调的是,如果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是
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的,纳税人是在已征用和拆 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
? 10、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 11、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十、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
? (一)取得收入的形式
? 清算项目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全部价款 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
其他收入。
十、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这部分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土地增值税敏感性分析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敏感性分析及对策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敏感性分析是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产生的效应进行评估和分析的过程,旨在评估其对经济、市场和社会的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敏感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土地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会增加土地成本,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可能导致土地价格上涨,进而增加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影响其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也会增加房地产购房者的购房成本,降低其购房意愿。
敏感性分析时可采取以下对策:1.因地制宜地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同地区的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以平衡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
2.建立完善的减免政策和优惠措施。
对于一些特定的土地转让行为,如农村土地的集体转让和城市老旧小区的更新改造,可给予适当的减免或优惠,以减轻税负并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土地增值税对市场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会改变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可能导致土地供应减少,从而影响市场的平衡和稳定。
敏感性分析时可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通过土地供应机制,提高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和流程的公正性,减少土地供应的不确定性,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平衡供需关系。
2.加强土地用途管控。
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用途,避免大量土地用于非生产性、非经济性的目的,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避免土地增值过快和市场泡沫的形成。
最后,土地增值税对社会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抵触情绪,特别是对于部分拥有土地的农村居民来说。
敏感性分析时可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背景和目的的宣传,增加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和理解,让居民了解税收征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加强社会保障措施。
加大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社会再投资,例如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以缓解部分农村居民因土地增值税征收而造成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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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 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
五、价格明显偏低和关联交易的审核 1、对销售台账中同类同期房屋的实际成交单价进行分析比对, 审核是否存在部分房产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2、发现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求企业进行解释并提供书 面说明理由,审核其理由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①享受折扣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②享受折扣的对象是否属于关联方 ; ③销售折扣是否有辅助证据; ⑤审核《预售合同》,是否约定特殊事项,是否一次性付款; ⑥询问购房人实际交易情况。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审核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审核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怎么做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 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
土地增值税清算
—— 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
一、预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1、对除结转“主营收入”外发生的“预收账款”借方发生额逐 一审核,看是否属于退房款、退面积差款或是其他原因。 2、“预收账款”各年度总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是否相符。
清算时主要依据预算、决算书和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审核三者之间工程项目、工程量和造价等内容数据是否存在差异。 重点分析判断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虚构工程项目, 虚增工程量,虚高定额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
土地增值税清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二、虚构工程项目的审核 1、取得设计图和施工图,审核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是否包括该 单项工程项目; 2、实地查看,核实一些单项工程项目是否实际发生。 3、参照地质勘测资料确定该地块是否涉及地下水洞、岩洞等特 殊情况。 4、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的是否有审批文件和相关手续,以及第 三方认定证明资料。 5、审核工程结算款支付情况,承建单位或个人是否真实存在和 款项是否实际支付,是否长期挂应付账款的情况。是否存在编造 虚假工程合同和决算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安发票的方式虚 增成本。 6、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合同备案表,是否包括该项目合同。
土地增值税清算
——扣除项目的审核
三、合同资料的审核 : 审核相关的约定事项。合同特殊约定事项可以验证成本费用 支出是否合理。比如约定包工包料的是否存在企业仍以大量“材 料费”发票重复计入开发成本;约定包工不包料的其设备材料金 额是否并入建安成本计征营业税。设备购销合同是否约定包安装、 包辅料配件等。合同是否约定工地水电支出承担和分摊方式,开 发企业是否列支与企业无关的工地水电支出。合同约定总包方可 分包部分分项工程的,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分包工程成本。 四、预算、决算资料的审核 : 预算、决算资料的审核是重点。通过审阅掌握有多少单项工 程、单项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是哪些、主要耗材是哪些和计算得出 单项工程成本是多少等情况。分析判断扣除项目是否存在异常 : (1)每平方开发成本是否异常。(2)每平方建安成本是否异常。 (3)主要的单项工程每平方建安成本是否异常。(参照本地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历年度定期发布的各类型建筑项目成本数据 ; 四项成本预警值 )
土地增值税清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6 、外调建筑公司存档的结算资料。审核建筑公司存档的决算资 料与开发企业提供的结算资料是否相同,审核建筑公司账上预收 和结算工程款往来与开发企业账上工程款预付和结算的金额和时 间等是否相同,审核建筑公司是否将全部工程款转入营业收入; 7、外调工程监理档案,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增减、变更和分部分 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一般需要施工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 签证。可审核监理档案,了解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详细监理日 志和签证资料 ; 8、获取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公布的同期工程 造价信息和同期主要材料、设备和定额单价数据,对比分析项目 结算资料的数据是否明显异常; 9、获取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审核开发企业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存 档的工程档案资料中的相关数据与清算提供的决算资料是否相同。
土地增值税清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一、审核重点和内容 建安成本存在问题一般包括: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 虚高定额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虚构工程项目是指虚构各种未发 生工程项目,经常发生在零星工程、前期工程、附属工程和主体 工程里面的单项工程等。虚增工程量主要是指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小于结算书工程量,包括虚增钢筋、混凝土砼的用量、虚增电气、 消防、通风设备材料数量,虚增各种面积数、米数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疑点分析
及案例讲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做什么
怎么做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做什么
清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1、清算单位的确定。 2、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审核。 3、扣除项目的审核。 4、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清算应提取的基础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底稿 清算审核报告
做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土地增值税清算
—— 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
3、对纳税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①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确定; ③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不同的楼层、不同的朝向 、开发产品质 量问题 5、可能存在价格异常的常见形式:内部认购(以较低的价格预 售给内部员工);关联方交易(包括股东及其亲属);其他有经 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如借款方);在销售后期股东对未售 商场、店面和大套住宅进行认购或分配。
1、视同销售:是否存在账上未作分配但实际已内部分配给股东 个人用于出租和经营;审核相关往来科目和“开发商品”科目, 如以售房款抵顶工程款的核查,主要审核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 科目的贷方科目是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还是开发商 品科目。 2、自用:审核会计账上是否已记录转作固定资产等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三、虚增工程量和虚高定额单价的审核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 初步判断每平方建安成本是否异常 ; 2、抽取主要的单项工问题。如每平方米各种建材耗用指标;
3、审核单项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是否偏高等。一般情况下:水 电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占主体工程总额的10-12%,通风安 装占主体工程总额1-2%,消防工程占主体工程总额2-4%,人防 工程安装占主体工程总额2-3%。 4、审核相同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和主要耗材是否存在的差异。 如:1号楼与2号楼相同的分项工程,同类材料用量如钢筋、混凝 土用量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等; 5、实地查看,审核一些设备材料数量用量是否符合实际。结合 施工图设计图计算审核一些装饰材料面积数是否符合实际;
土地增值税清算
—— 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
三、价外费用和代收费用的审核 审核“其他应付款”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是否有发 生属于转让房地产的价外收入或代收费用,并判断是否应并入清 算收入总额。 1、价外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如购房违约金等 收入。 2、对于开发过程中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清算收入总额,主要审核 一是是否属于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二是是否并入房价或企 业开具发票。 四、委托销售手续费的审核 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与申报的预 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寻找差异,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 销售明细表,检查是否将手续费直接冲减收入,隐瞒销售收入问 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审核
一、地价款: 1、审核土地取得方式,查验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权证与契税完 税证、出让金票据或转让发票等资料记载的土地面积、计税金额 是否一致。 2、审核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是否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 有返还款的是否已冲减土地成本。 3、审核是否属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 地产。如属于分期分批开发其土地成本是否按按税务机关确认的 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要注意土地出让环节的一些费用(如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 新菜地基金等)等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应属于开发成本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开发间接费用的 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 : 1、取得相关资料判定拆迁安置形式:政府公布的拆迁文件、拆 迁补偿标准,委托拆迁公司的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和回迁安 置协议书,补偿款签收花名册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户 原房产权证复印件。 2、比对拆迁文件、拆迁补偿标准和委托拆迁合同,审核拆迁补 偿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3、审核领款人的身份证明、签章等手续是否齐备,拆迁补偿协 议、签收花名册和被拆迁户原房产权证复印件是否逐一相符,是 否存在虚增拆迁人数。 4、审核拆迁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审核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补差价款是否已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5、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视同销售价格计 算是否准确。 6、不能重复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二、拆迁安置的“合法有效凭据” : 在未虚增拆迁人数,补偿标准符合政府规定的情况下,可凭 以下资料税前扣除: 1、政府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2、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3、被拆迁户原房产权证复印件; 4、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签收花名册。
二、销售台账审核 1、销售台账的房产套数、房屋产权面积与竣工测绘数据是否相 符,台账数据有无少计、漏计; 2、已收房款合计数与账册“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数 据是否相符,有无少记、漏计和填制错误; 3、发票开具金额与已收房款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已开票未收款; 4、补退差的计算是否准确;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清算时已销售尚未收到尾款的应计入清算收入。
—— 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
八、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的审核 将销售台账登记数据、竣工测绘数据和规划立项数据比对分 析,检查有无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 九、补退差审核 一般来说,补退差金额不会太大。 十、拆迁安置收入的审核 审核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 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超面积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