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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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房产税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一并开展经营用房地产、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税收专项清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我县经营用房地产、房屋租赁税收秩序为目标,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通过信息比对、重点清理、实地查看等手段,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建立房产税电子档案,完善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源监控及动态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制定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起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依法治税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对在我县境内应纳房产税、从事房屋租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彻底清查,清查面要达到100%。清查时应重点注意
对以下情况的清查:一是各类店面、厂房等出租单位或个人出租情况;二是存在房屋但未登记固定资产账务的情况;三是停产、半停产企业房屋情况;四是2013年以来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五是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企业。
三、组织机构
房产税清查工作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一并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查工作的协调领导、调度督查以及执法程序的指导和特殊问题的协调解决等。
四、方法步骤
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本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核实辖区内纳税人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阶段(5月13日-5月23日)
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根据地税、工商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与各自掌握的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确定辖区内所有企业名单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确认名单时无论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次清查统计范围。纳税企业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的核实应于5月23日前完成,并将《辖区内企业及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表》
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办公室。
(二)房屋面积、租赁情况核实阶段(5月24日-7月24日)
按照工作统一部署,由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自行开展“拉网式”排查。清查开展时,应对辖区内企业、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建筑物进行逐户清查,通过实地查看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固定资产账务等资料,核实房屋原值及租赁收入,或固定资产价值没有入账或在账簿上反映不全的,依据评估价值登记。清查工作开展时,注重发挥地税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应税房产价值实事求是,真实合法。每户企业、单位及个人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企业、单位及个人房屋及租赁清查表》,并由实地查看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根据《企业、单位及个人房屋及租赁清查表》汇总填写《房产税清查工作汇总表》(加盖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于每周五报清查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完成进度情况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清查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每次上报的数据随时进行
核查。对清查工作进展慢、不彻底、有较大差错的单位报经县委、县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房产税征收阶段(7月25日-8月31日)
根据核实后的清查情况,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房产税。采取边清查边入库的原则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清查工作的纳税人,对清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进行处罚;对涉嫌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移交税务稽查局进行稽查,税款进行无限期追征,并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实施处罚;对拒不交纳税款的,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四)总结汇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整个清查工作结束后,县、乡各级务必以单户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城房产税征管信息为基础,建立本辖区内房产税征管电子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变更数据库信息,更新企业变化情况,监控企业数量变化和房产税增减变动情况,确实将税源监管落到实处。
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和环城科技产业园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围绕房产税纳税人、应纳税款和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强化税源管理等内容,写出详细的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总结,县财政局汇总后呈报县委、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