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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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确保不错误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持续满足CNAS要求,特编制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中心在检测报告等载体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工作。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查检测报告上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使用。
4.2 综合室负责监督检查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站上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使用。
5 工作程序:
5.1 CNAS认可标识的获取、使用
5.1.1 中心取得CNAS认可证书后,在CNAS网站主页左下角点击“实验室∕检验机构等非认证机构标识下载”,按照CNAS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CNAS认可标识。
5.1.2 按照CNAS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认可标识,确保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清晰可辨。
5.1.3 可以在检测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公司网站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或印章的形式,机构名称应和认可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5.1.4 中心在能力被暂停、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时,在被暂停、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能力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在检测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公司网站上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5.1.5 认可资格到期后,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前,不再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5.1.6 不得转让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因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
5.1.7 认可标准发生变化未及时转换时,不得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5.2 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检测报告中应将CNAS认可标识置于报告首页上部适当位置。
5.2.2 带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检测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5.2.3 检测报告中的所有项目不在认可能力范围内或全部分包时,不得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5.2.4 带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检测报告中包含未获认可的项目或分包方未认可的项目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注明。
5.2.5 带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检测报告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注明,并得到分包方同意。
5.2.6 非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来往函件、报告中提及或暗示有关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2.7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不得使用在样品或产品上。
5.2.8 检测报告中包含意见和解释时,意见和解释也应经过CNAS认可,否则应注明。
5.2.9检测报告中仅包含判定标准,不包含检测方法时,不得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5.3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使用
IAF-MLA∕CNAS、ILAC-MRC∕CNAS标识的使用除符合4.1、4.2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3.1 只能在IAF和ILAC签署多边协议的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标识,标识式样按CNAS颁布的式样使用。
5.3.2 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联合标识,通常与CNAS标识联合使用。
5.3.3 可以在检测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公司网站上使用国际互认联合标识,标识采用印刷、电子图文的形式,但不得在名片上使用。
5.3.4 使用国际互认联合标识时,不得提及或暗示CNAS、IAF或ILAC对其活动负责。
5.4 认可证书使用
5.4.1 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单独使用认可证书部分文件时,应准确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
5.4.2 中心地址、名称、能力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CNAS申请变更。
5.4.3 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公司网站上展示认可证书及附件时,应清晰可辨。
5.4.4 在被撤销或注销认可资格后,应及时将认可证书交还CNAS。
6 相关文件:
6.1 《检验报告管理程序》
7 相关记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