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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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 5 ⽇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第⼀章总则⼀、编制⽬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国家出台若⼲⽀持贵州发展的重⼤政策和战略措施,⾯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进⼊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重⼤变化。

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作提升的要求,进⼀步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修订。

⼆、指导思想全⾯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独具特⾊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本次修订期限⾄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市域:即贵阳市⾏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湖区、清镇市、修⽂县、开阳县、息烽县;总⾯积 8034 平⽅公⾥。

中⼼城区:东起⼩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朱昌镇、⾦华镇、久安乡、⽯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麦架镇、沙⽂镇、都拉乡;总⾯积 1244 平⽅公⾥。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清镇市红枫湖镇,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修⽂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县龙场镇、扎佐镇;总⾯积 3121 平⽅公⾥。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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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以规划计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查、规划实施和管理监督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坚持总体规划编制与专项规划编制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城市自然、人文和社会经济基础数据,科学界定城市发展战略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指标。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专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实行多部门协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专门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规划设计审查第十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重点关注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环境效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明确修正要求,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设计意图。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2)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和省级法规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城市环境。

以下是贵阳市的一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范围、功能定位、建设重点等,并将其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依据。

2. 规划编制:贵阳市要统一规划编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合理、系统。

3. 城市建设用地供应:贵阳市要合理安排城市的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用地政策进行用地供应。

4. 建筑物高度限制:贵阳市要制定建筑物高度限制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功能的建筑物要根据规划的要求进行高度限制。

5. 绿化和景观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绿化和景观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绿地资源,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

6. 城市交通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交通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和交通设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交通安全问题。

7. 城市水资源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水资源规划,合理规划城市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监测和治理,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不断完善和更新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变化。

同时,贵阳市还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创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协调性和有机统一性,推进城市美丽宜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从严管理,着力提升城市规划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组织等基本要求,依法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四个层次,其中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 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贵阳市的城市发展方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下一步城市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2.2 区域规划第八条区域规划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明确规划边界、承载能力、分区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提出现代化区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布局,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2.3 详细规划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的有关规划内容落到实处的具体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明确城市各类用地、城市道路、交通、绿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等内容。

2.4 专项规划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编制的规划,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审核机关应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定程序,对规划方案逐项进行审核。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能够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境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用地管理、城市建设控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各项发展方向和规模的规划、布局、设计、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步进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配齐专业人员,保证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确保规划方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广泛的民意和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城市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用地的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制定用地规划和计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控制是指对城市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和谐、美观、功能完善。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3. 规划信息公开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接纳公众意见,推动规划实施更加民主透明。

六、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2. 对于故意破坏城市规划、规划实施阻碍、违规占地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筑府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06]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按照中共贵阳市七届十五次全会“贵阳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立足新起点,增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为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1、适宜居住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既要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城市建设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保护环境相结合,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坚持职能转换与用地结构调整,为贵阳建设生态经济市打下良好基础。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特色、功能、环境上下功夫。

以优美的自然环境为依托,实施人文贵阳建设,形成具有环境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提高贵阳在全国的知名度;既要坚持继承传统,又要提倡提升创新,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环境和生态建设为核心,以创建最适宜人居和创业城市为目标,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着力提高城市品位,逐步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2、经营城市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多元投入,对城市资源进行聚集、重组和运营,实现城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企业参与投资城市建设和管理。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04年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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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

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

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

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

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

(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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