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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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做笔迹形成时间鉴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对做笔迹形成时间鉴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对做笔迹形成时间鉴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国我们知道执法机关在侦办⼀些案件的时候,对于证据是要仔细搜查的,如果对于⼀些证据不清晰或者存在歧义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

如果是笔迹不清晰的话,也是要进⾏司法鉴定的,那么司法部有没有规定做笔迹形成时间鉴鉴定的规定,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司法部对做笔迹形成时间鉴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前并未失效) 第⼗条⽂书司法鉴定:运⽤⽂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书的笔迹、印章、印⽂、⽂书的制作及⼯具、⽂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鉴定。

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种。

是属于⽂书类司法鉴定下的⼀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

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

它不但可以鉴定出⼿写笔迹的产⽣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书的产⽣时间。

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字的有⾊颜料,⽐如圆珠笔油、钢笔⽔、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颜料在纸张上形成⽂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变化。

依据⼀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推测出笔迹的产⽣时间。

鉴定笔迹时间的效⼒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站页⾯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应当说这些司法机构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的,但是由于笔迹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

即便是⾯对同⼀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

差异性的司法鉴定结果使得庭审过程中法官⽆法采纳。

在⼀些实际的案⼦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笔迹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

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过多久不能鉴定?

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过多久不能鉴定?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页眉可删)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过多久不能鉴定?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过超过六个月的不能进行鉴定,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

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

一、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过多久不能鉴定?笔迹鉴定间隔时间超过超过六个月的不能进行鉴定,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

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

二、笔迹司法鉴定笔录流程是怎样的1)预备检验阶段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

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

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1、案发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3、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签合同的笔迹是可以鉴定出时间的,只不过,笔迹形成的时间毕竟受到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材料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原版合同,还要提供对比的样本,剩下的就只能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

一、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二、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

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司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质证

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质证

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质证2015年,湖北王露律师组建8090青年律师微信群,倡议全国青年律师“在互助中前行,在前行中互助”,提出”分享、共建、互助、共进”理念。

以语音形式开展群分享活动,倡导青年律师主动分享,邀请资深律师互动点评。

通过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执业技能差异,群友就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直接探讨,加强了青年律师之间异地办案的协作办理。

8090后具有开放的心态,在一起分享知识、技能、经验、教训,相互鼓励,共同成长!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质证半个月以前,王露律师就联系我,问能不能为大家讲一点自己办案的干货,我当时一口答应,觉得自己的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很多的体会和经验,希望能分享给各位同行。

但真正提到要讲干货,我又压力倍增,有话说,又怕说不好。

正好我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法官、检察官无数次沟通,正式开庭也有三次,但法院至今仍然未作出判决,感谢法官的谨慎。

因此,我就选定《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质证》来和大家分享,这纯粹是个人的一些体会,不一定正确,希望大家批评指正,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收获。

可能大家会说,伪造公司印章罪是个轻罪,有没有伪造一鉴定不就非常清楚了,应该没有多复杂吧。

然而,实践中往往小案子也有大背景,我办的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可是背景却很复杂,关于背景就不展开说。

案件事实是:两人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后来因股权纠纷发生争议,法人股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然人股东伪造了法人股东的印章。

而自然人股东认为,自己刻制的印章是经法人股东书面授权的,所以不存在伪造印章一说。

案件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就是对相关的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本案涉及到的鉴定有三,一是笔迹鉴定、一是印章鉴定,一是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

笔迹鉴定今天不讲。

关于印章的鉴定,就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讲,印章鉴定争议很小,辩护人在质证时很难有所作为。

但即便这样我们也要从样本,检材的提取程序上认真审查。

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法院笔迹时间鉴定

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法院笔迹时间鉴定

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法院笔迹时间鉴定明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法院同意做时间鉴定吗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

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

建议实事求是,不要以身试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院应该在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后多长时间通知申请人如果笔迹的确不是你签的,在诉讼中就可以申请鉴定,谁申请谁先垫付费用,最后由败诉者承担费用。

只有提交费用后才能开始鉴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但运行法律是要成本的。

你的质疑很有道理,也应该重新申请鉴定。

鉴定的样本原则上应该是07年左右的案前书写样本。

被告后来所写只能作为参考。

但是鉴定的过程是不对外的,只能由中立的鉴定机构独立完成。

不知道回答对你还是否有用……法院鉴定笔迹要多长时间出结果最快半个月中国有没有可以鉴定笔迹什么时间写的有。

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主要依据是元素的衰变周期。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两段手写文字形成先后顺序鉴定标准

两段手写文字形成先后顺序鉴定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手写文字,比如签名、笔记、信件等等。

而在司法、法医等领域,对手写文字的鉴定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一种常见的鉴定方式就是通过比对两段手写文字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判断。

本文将深入探讨两段手写文字形成先后顺序鉴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的鉴定方式。

一、对两段手写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鉴定标准1. 手写文字的形成时间对两段手写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准确的判断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通过对纸张、笔迹、墨迹等细节进行分析,可以初步确定两段文字的形成时间。

在鉴定过程中,还需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确证。

2. 文字风格和笔迹特征需要对两段手写文字的文字风格和笔迹特征进行仔细比对。

通过观察文字的字体、笔画的粗细、线条的连接性等特征,可以初步确定两段手写文字是否由同一人书写。

还可以通过对笔迹的流畅度、斜度、压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更加准确的鉴定结论。

3. 写作表达和用词习惯在鉴定过程中,还需要对两段手写文字的写作表达和用词习惯进行深入比对。

通过对文字内容的语言风格、表达方式、用词习惯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两段手写文字是否具有相似的写作特征,从而判断其形成先后顺序。

二、对两段手写文字形成先后顺序的回顾和总结通过以上对两段手写文字形成先后顺序鉴定标准的详细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对手写文字的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形成时间、文字风格、笔迹特征、写作表达和用词习惯等。

只有在全面、深入地分析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达到准确鉴定的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反复比对和验证,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一些复杂和特殊的案件,还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的鉴定设备,进行进一步的确证和分析。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对两段手写文字形成先后顺序的鉴定工作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做文书鉴定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做文书鉴定规范标准)

目次前言 (II)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1)第2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8)第3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 (17)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21)(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前言《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第2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第3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各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GB/T 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3715-1992 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GB 5007.1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24点阵字型GB 5007.2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辅助集)24点阵字型GB 5199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6点阵字型GB 9851.1-9 印刷技术术语GB/T 17004 防伪技术术语3 术语和定义3.1 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和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1 语言:为了传递信息而使用的一组字符、约定和规则。

什么笔迹时间不能鉴定,有哪些规定

什么笔迹时间不能鉴定,有哪些规定

什么笔迹时间不能鉴定,有哪些规定超过六个月的不能进行鉴定,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

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

建议实事求是,不要以身试法。

▲一、什么笔迹时间不能鉴定,有哪些规定笔迹鉴定主要运用的是碳元素的时间变化而判断时间。

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非相差很久,从纸张、墨迹的区别可以大致判断先后顺序。

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可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盖章后又出现了,就值得怀疑。

3、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

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4、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使用相关的鉴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

这类笔迹的鉴定时间间隔不要太长,一是对鉴定的准确度有所影响,再有就是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也较为不利,要合法的保护我国的相关合法人的合法权益。

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解释说明

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解释说明

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可以描述与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相关的背景信息和研究意义。

以下是可能的概述内容:在各个领域的法律、商务、合同等文件中,签字的时间顺序对于确认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技术和手段的不断发展,伪造签字和篡改文书的行为层出不穷,给鉴定签字形成时间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建立一套可靠的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尽管有一些现有的标准和方法旨在鉴定签字的形成时间,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明确的准则,这些方法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并提出一套科学、可靠的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以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和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还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证据,帮助解决纠纷和判决案件。

本文旨在探讨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指导,并促进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于签字形成时间顺序鉴定标准的认识,提高签字形成时间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各个领域的法律和商务活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展开:2. 正文2.1 签字形成时间的重要性在法律、司法和商业领域中,签字的时间往往具有重要的法律和事实意义。

签字的时间顺序可以用来证明行为的先后次序,判断签署合同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准确确定签字的形成时间对于调查和解决纠纷非常关键。

2.2 签字形成时间的现有标准目前存在一些用于鉴定签字形成时间的标准和方法。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通过物证、证人证言、图像分析、科学技术等手段来确定签字的确切时间。

不同的领域和情境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

2.3 鉴定签字形成时间的必要性鉴定签字形成时间的必要性在于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法律文件、合同、遗嘱等重要文件,准确确定签字的时间可以避免合同争议、涉嫌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鲁司[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13〕52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3年5月2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业务类别、项目的划分及其内容的界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遵循科学、明晰、规范、通用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范围、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依法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具体鉴定类别、项目,并在其执业证书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对鉴定类别、项目的内容的界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法医病理鉴定。

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结合毒物检验、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身死亡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死亡原因鉴定。

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为了让事实碎片重组成完整的案件从而让审判法官能够保护受害人并制裁罪犯,但在实践中某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可能就是罪犯留下的书面字迹,而司法鉴定的任务就是证明该笔迹的归属。

那么,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一、可以司法鉴定笔迹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

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

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

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

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三、分别检验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笔迹时间鉴定范文

笔迹时间鉴定范文

笔迹时间鉴定范文解读最高 __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 __》 (法司〔xx〕12号)xx年2月27日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刘均律师《通知》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__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自治区市级 __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

经研究,再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

对此, __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该《通知》第一款,要求送检单位应该提供样本。

在特殊情况下,就是讲送检单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对样本、同时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在“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交合法送检样本。

该款最后部分要求:“ __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

“鉴定条件审查”就是讲法院在送检前必须对送检样本与检材之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只有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送检,否则就是违法送检。

就样法院在送检前就有一个前臵程序:要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送检样本形成一致;要么,对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进行“物质材料的鉴定”,同时,查明,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

特殊文件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

特殊文件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

特殊文件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
杨群英;王成荣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伪造、变造、异常处理文书的书写时间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笔者在多年的文书鉴定工作中曾遇到多起特殊处理的文件,如人为老化交件、塑封文件、污染文件以及书写子传真纸、宣纸等特定材料上的文件,在对这些文件的检验过程中,笔者进行了部分研究,获得一些实际体会.
【总页数】2页(P30,48)
【作者】杨群英;王成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
【相关文献】
1.《文件材料及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研究》课题研究进展 [J], 孙其然;杨旭
2.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统计学方法初探 [J], 杨旭;杨磊;曾林蕊;施少培;徐彻
3.论添改文件与相对书写时间的关系及鉴定方法 [J], 黄建同;牛凡;王琳
4.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在遗嘱鉴定中的使用 [J], 王亚杰;赵杰;籍康
5.笔痕特征鉴定在文字相对形成时间上的应用 [J], 吴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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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2008年2月27日
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刘均律师
《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

经研究,再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

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该《通知》第一款,要求送检单位应该提供样本。

在特殊情况下,就是讲送检单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对样本、同时对落
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在“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交合法送检样本。

该款最后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

“鉴定条件审查”就是讲法院在送检前必须对送检样本与检材之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只有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送检,否则就是违法送检。

就样法院在送检前就有一个前置程序:要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送检样本形成一致;要么,对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进行“物质材料的鉴定”,同时,查明,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

在审查清楚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正式提交鉴定机构进行“文件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

“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就是讲,法院提供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对文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合法资质的单位。

同时有合法资质并不代表有该能力,法院还必须对其真实能力进行考察。

有的鉴定单位可能连检测用的仪器都没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人员连仪器不不会用,法院当然不能认定他们具有该能力。

该《通知》第二款,“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表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不同,鉴定结果就不准;“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表明,1、不能将鉴定机构的
样本作为比对样本;2、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同样必须满足: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

事实情况是送检单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提交的比对样本形成一致意见,否则鉴定将没法进行。

3、既然不能用鉴定机构的样本进行比对,那么就不存在通常鉴定机构讲的“所谓鉴定机构数据库”比对的问题。

4、由于该鉴定是比对性鉴定,因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表现在对比对样本是否合法进行质证。

5、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前必须审查送检样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认可的样本进行鉴定;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样本,应该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样本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证据,否则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属于“物质材料的鉴定”它不属于“文件技术鉴定”的范畴。

再者,由于法定条件中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法进行分辨,所以,文件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送检样本是否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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