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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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202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分级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是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转移计划并抽查企业执行转移计划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转移资料和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并检查企业转移情况,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核查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并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和处置利用情况。

二、规范工作程序

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企业申报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年度/半年转移计划并印发审核意见〉〉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意见审核企业跨省移入事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函复危废产生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开始办理跨省转移业务。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规范

(一)年度计划审核时间

每年1月份,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到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转移计划,核准并印发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转移计划仅可作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依据,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跨省转移业务的凭证。6月上旬,企业可以根据跨省移入业务办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半年调整计划,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经过核准的转移调整计划。12月份,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可以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转移计划。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 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征询函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县(市、区)分局对企业接收处置能力进行核查。

2.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危险废物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接收意见交由企业和转移相关资料一并上传到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3. 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收到企业上传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形成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形成接收意见2个工作日内,要将接收意见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及时在河南

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确认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的系统商榷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领会“放管服”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完善工作流程。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危险废物移入办理具体工作流程,认真指导企业开展好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工作。三是规范档案管理。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档案管理,及时归档。四是确保信息公开。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是加强廉政建设。要围绕工作流程,梳理廉政风险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筑牢“不想腐”防线,扎实“不能腐”的笼子,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本规程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接收企业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申请表

2. X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XXXX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2020年5月29日

主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督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主办:省固化中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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