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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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第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取水许可范围的例外规定。
本《办法》沿用了《条例》关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例外 规定,但在两个方面做了细化。一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 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规定以年用水量2000m3为限。二是《条例》规定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 共利益的危害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取水人应当及时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因此,本《办 法》从易于操作的角度出发,规定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 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释义
厅水政水资源处 省水资源办公室
主 要 内 容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取水许可原则,具有统领全篇,概括和指导其他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取水许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 会对合理配臵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强化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条件, 规范取水许可程序。 我省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 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加剧,这两部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水资源管理 的实际,与《条例》的一些规定也不相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制度的规 定,省政府决定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重新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内容解读
公报内容包括全国各地的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 量、水资源总量、用水量及耗水量等数据。
作用意义
为各级政府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编制水资源规划提供重要参 考依据。
《水资源保护规划》解读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国家水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优化水资源配置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 方案,确保各行业和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水资源监管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体系,强化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管力度,确 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06
取水许可制度相关政策法 规解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 利用,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过对取水口的审批和管 理,控制和调配水量,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取水许可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该法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1993年,原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与考核机制
定期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 构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
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不定期抽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不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行 抽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考核评估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 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 以解决。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取水的地点、方式、用途和规模;(三)取水对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四)节约用水措施;(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实施与管理第八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用途和条件进行取水,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取水许可不得转让。

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量、用途和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取水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一份1200字以上的分析说明。

首先,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背景。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各国纷纷实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通过审批制度,可以控制取水行为,保证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科学是指制定合理的取水指标,根据水资源状况和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取水政策。

公正是指在审批过程中平等对待各个申请者,没有特殊待遇和歧视。

公开是指将取水许可制度和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使公众及时了解取水政策和规定。

透明是指取水许可的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主体。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主体一般为水利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

他们负责制定取水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协作,征求技术意见和公众意见。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条件开展取水活动。

第四,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程序。

具体的审批程序需要根据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主管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取水影响和环保措施进行评估。

之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水许可证。

如果申请被拒绝,主管部门需要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诉权利。

第五,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法律效力。

取水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的单位可以依法开展取水活动,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取水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直接从河湖、水库或其他自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取水许可授权主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本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工作。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优先保障、有偿利用、动态管理、定期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对于本职工作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取水许可的程序: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签订取水许可协议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取水许可的条件:(一)保证取水量符合下游生态、农业、渔业、居民供水和其他合法取水需求,不影响河湖泥沙输送和水体生态状况;(二)符合水质和水环境的相关要求,不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三)符合节水和水资源管理要求,采用现代高效、节水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社会习惯,不干预水资源的分配、调整和交易。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内容和规定第八条取水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二)取水的地点、水源、取水量、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三)水质、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内容;(四)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五)许可证编号、章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九条取水许可涉及到河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在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第十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水资源,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超范围、超期限和污染水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洼淀或者地下取水.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经营性的养殖业除外)分散取水的;(二)农业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三)用人力、畜力取水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采总量,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地下水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城区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3-07-3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用水定额与计划第九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活动。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水申请和受理第五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水申请应当包括取水的目的、水源、水量、取水方式和节水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批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九条取水许可的审批应当考虑水资源状况、取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节水措施等因素。

第十条取水许可应当明确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期限、节水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定期报送取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河南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其取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需要在进行取水前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取水的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果符合条件,取水单位将获得取水许可证,可以进行合法的取水行为;如果不符合条件,将不被允许进行取水。

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利用。

取水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上的限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和使用方式。

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水资源费是指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由取水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

根据河南省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类型、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按照每立方米水资源费的方式进行征收。

取水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资源费。

对于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产等措施进行处罚。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并促进其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可以提醒取水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同时,水资源费的征收也可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总结起来,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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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分别依据用途、水源类型、项目审 批主体、取水地点划分管理权限,在加强对重点取水监督管理的同时, 统筹考虑省市县三级的取水许可管理现状,建立了协作统一但又便于管 理的取水许可制度。
(二)水资源费征收部分的主要特点:
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实行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征收时 限由按季征收改为按月征收,缴费期限由10日改为7日。规定供水企业 的水资源费应当计入供水成本,取消价外征收的规定。
统筹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两个因素,特别规定了农 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少量取水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 用水资源在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和直接从江 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超限额的,缴纳水资源费,但标准明显低于 其他用水。
规范了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 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2010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 见》,这将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新跨越,对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管理也 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 会对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强化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三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条件, 规范取水许可程序。
【第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按照《水 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所谓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 水。因此,本《办法》的取用水资源的使用范围就是利用取水工程或取 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其中地下水就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本《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 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水”修改为“取 用水资源”,扩大了取水许可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因为“取水”二字不 能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因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仅包括利用 水资源的量,也包括利用水资源的水质、水位、水能、水温、以及水体 和水域等功能。
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原则,在充 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差别的 基础上,按照用水类型,分地表水和地下水确立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部分工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火力发电灌 流式和循环式冷却用水采用不同的水资源费计征方法。针对石油生产污 染水资源较为严重的状况,提高了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 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开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
第三部分:水资源费征收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标准、征收 程序和水资源费使用原则。
第四部分:违规处理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别明确了违规处理的法律依据和本《办法》 的实施生效日期及废止说明。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取水许可部分的主要特点: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本《办法》对取水许可 程序进行了简化和完善,取消了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由县级受理、逐 级上报,改为谁审批、谁受理;
另外,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的规范对象为: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并不是所有取用水户都需 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从国家调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角度而言,需要监 督管理的是:直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主 要 内 容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二、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一、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取水许可原则,具有统领全篇,概括和指导其他条款的作用。
第二部分:取水许可
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权 限和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填写“水资源 论证表”。根据我省实际,量化了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范 围;
在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方面,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行政区 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将水能开发规划、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定额纳入审批依据范畴;
三、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的规定。
我省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077m3,约为 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亩均水资源占有量431m3,不足全国平均水平 的四分之一,水资源短缺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一是水 资源总量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二是用水结构不够合理,利用效率偏低; 三是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配 置、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科学管理与统一管理。
我省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 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水资源紧缺状况的加剧,这两部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水资源管理 的实际,与《条例》的一些规定也不相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制度的规 定,省政府决定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重新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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