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水政资〔2014〕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
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审批不规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偏低、无证取水、监督管理薄弱、取水许可台账缺失或台账信息混乱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整改,将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将省、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按取水水源: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公报内容包括全国各地的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 量、水资源总量、用水量及耗水量等数据。
作用意义
为各级政府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编制水资源规划提供重要参 考依据。
《水资源保护规划》解读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国家水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优化水资源配置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 方案,确保各行业和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水资源监管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体系,强化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管力度,确 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06
取水许可制度相关政策法 规解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 利用,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过对取水口的审批和管 理,控制和调配水量,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取水许可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该法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1993年,原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与考核机制
定期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 构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
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不定期抽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不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行 抽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考核评估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 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 以解决。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四"申请理由#!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七"节水措施#!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第十八条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定期公告!第十九条下列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四’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除外!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需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必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登记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登记规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第三十五条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06
附则
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效力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其他规定与解释权
要点一
规定
该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要点二
解释权
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修订与废止办法
修订
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补充由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2023-11-10
• 总则 • 取水许可申请与审批 • 取水许可证管理 • 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安全。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专款专用
水资源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 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监督检查
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费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资金使用效益。
05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取水许可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 取水、取水计量是否准确、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取水申请书,包括取水口位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
申请人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包括对水资源的评价、论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0八年四月九日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企业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制度
企业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自备水井取水行为,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水资源浪费和污染,保障企业生产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具有自备水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自备水井取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自备水井取水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取水的方式、时段和数量,确保取水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备水井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八条企业在使用自备水井进行取水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自备水井情况、取水用途、取水计划等。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取水需求和自备水井的情况,确定取水许可的数量和时限。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需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使用需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取水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数量和时限进行取水,不得超量使用或违规操作。
第三章取水监管第十三条企业取水过程中,应当安装监测设备,监测取水的水量和水质,确保取水的合规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自备水井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取水记录,记录取水时间、水量、水质等信息,作为取水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取水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取水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企业在取水过程中应当保护地下水资源,不得破坏水源环境或污染地下水。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取水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防止地下水遭受污染。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取水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和排查,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洼淀或者地下取水.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经营性的养殖业除外)分散取水的;(二)农业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三)用人力、畜力取水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采总量,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地下水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城区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许可范围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适合于以下范围:1. 工业用水:包括工业生产、冷却等方面的用水;2. 农业用水:包括灌溉、养殖等方面的用水;3. 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用水;4. 生态用水:包括湿地保护、河流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用水。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包括详细的取水计划和用水需求分析。
2. 审核评估: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包括取水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估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估。
3. 公示和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并对公众进行听证,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4. 发放许可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许可证包括取水量、取水期限等信息。
四、许可条件1. 取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对申请人的取水量进行限制,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取水期限:许可证将规定取水期限,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取水许可。
3. 监测报告:申请人需要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量的监测报告,以确保取水量符合许可证规定。
4. 罚款和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取水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执法措施:对于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监督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住手取水、罚款等。
六、处罚措施1. 违规行为:违反取水许可条件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过许可范围取水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河南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其取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需要在进行取水前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取水的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果符合条件,取水单位将获得取水许可证,可以进行合法的取水行为;如果不符合条件,将不被允许进行取水。
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利用。
取水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上的限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和使用方式。
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水资源费是指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由取水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
根据河南省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类型、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按照每立方米水资源费的方式进行征收。
取水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资源费。
对于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产等措施进行处罚。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并促进其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可以提醒取水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同时,水资源费的征收也可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总结起来,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而制定的。
企业取水管理制度
企业取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环境,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取水管理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未经审核核准的情况下严禁擅自取水。
2.企业取水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科学合理规划用水量,不得超出审核核准的用水权。
3.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取水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取水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4.企业应当定期监测取水位置的水质和水量,及时发现并解决取水过程中的问题。
5.企业应当比较取水前后的水质变化,确保取水不对水环境造成明显的污染。
第三章节水管理1.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
2.企业应当建立用水计量和监控机制,准确掌握用水情况,发现并解决用水过程中的浪费问题。
3.企业应当鼓励员工树立节水意识,培养良好的用水习惯,从源头上减少用水量。
4.企业应当建立节水考核机制,对用水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制定节水改进计划,确保企业用水能够达到节约、环保的目的。
第四章废水处理1.企业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2.企业应当建立废水监测机制,对废水进行定期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确保废水排放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3.企业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机制,确保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达到排放标准。
4.企业应当建立废水管理规定,对废水的排放、处理和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备用水源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备用水源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用水有备无患,避免因主要取水源受到影响而导致生产停顿。
2.企业应当进行备用水源的调查和评估,选择合适的备用水源,并建立备用水源的供水设施。
3.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备用水源的供水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备用水源能够及时供应。
4.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备用水源的供水调配,合理利用备用水源,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性。
第六章管理责任1.企业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落实到位。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单位或个人的取水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从制度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制定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背景是: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资源,但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短缺和污染问题。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并逐步加强管理力度。
其次,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度的约束力,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增加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环境质量,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1.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提供相关的取水用途、用水量、用水方式等详细信息。
相关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依法予以许可或拒绝。
2.取水许可的期限与条件:取水许可一般有时间限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取水的时间段和使用年限。
同时,还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行为进行限制和要求,如需采取节水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3.取水许可的监控与执行:相关管理机构对取水活动进行监控与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取水许可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同时,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进行监测与统计,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变化趋势。
4.取水许可的调整与更新: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以对取水许可进行调整和更新。
例如,根据年度总取水量进行分配,对过度取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限制和减少用水配额等。
最后,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可以限制过度取水和浪费行为,促使单位或个人合理利用水资源,并采取节水措施。
供水公司取水管理制度
供水公司的取水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证,保证取水权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计划,包括取水时间、地点、方式、量等,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计划实施取水,保证取水过程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对取水口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保证取水口的安全和卫生。
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等有关费用,履行取水许可的有关义务。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违反取水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保证制度的严格执行。
以上是供水公司取水管理制度的一些关键点,不同地区的供水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建议查询当地供水公司的具体规定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公司取水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水资源管理,确保公司取水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取水活动,包括地表水取水和地下水取水。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节约用水、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取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取水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需取水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取水目的、用途及取水用途;(三)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及取水时间;(四)取水水源的水质要求;(五)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六)取水费缴纳情况;(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取水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取水的,应在期满前九十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三章取水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取水管理制度,明确取水责任人,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时间进行取水,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取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采取以下措施:(一)推广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二)加强用水管理,降低取水量;(三)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取水水质符合要求;(四)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污染。
第十二条公司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公司缴纳的水资源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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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取水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
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二、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
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负责年审。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四、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许可证的。
七、违反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妨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上述规定中如有不详细之处,请参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