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取水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二、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负责年审。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四、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许可证的。
七、违反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妨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上述规定中如有不详细之处,请参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