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而建立的。
二、制度目标1.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使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 保护集体财产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权益,防止出现滥用、侵占等现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 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资源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金融支持,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 集体资金收入的管理。
明确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土地出租、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等。
建立透明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集体收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集体资金使用的管理。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规定,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建立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集体资产的管理。
建立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评估,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和使用,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集体组织的透明和公正。
5. 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保证制度的执行。
四、制度实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组织建设。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22•【失效时间】•【全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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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组成及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审计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方针)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基本权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管理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资产权属关系)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道路、生产生活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集体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惠农办〔2012〕17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的通知各县(区)农业局,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财政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印发农村制度通知惠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12年4月17日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3、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4、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
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修订,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
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资金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得代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16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167号)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对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乡镇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是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负责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安全,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三)推进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四)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五)指导和协调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六)其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22•【失效时间】•【全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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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其营运效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 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村级组织对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村民福利增长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详细介绍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其次,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建立村级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村级组织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评估和报告。
村级组织应制定详细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资产的使用、保护和处置程序。
在资产处置方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同时,要设立专门的资产保护机构,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
最后,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村集体资源的制度。
村级组织应根据村集体资源的种类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
在资源利用方面,要尊重自然规律,实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行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
在资源保护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制定资源保护规定,防止滥伐滥采等不当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总之,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村级组织对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可以提高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村级组织的发展,提升村民的福利水平。
同时,也能够防止贪污、挪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村级组织和村集体利益的安全。
因此,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对于村级组织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版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版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组织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资金。
为了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经营组织的资金运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的模板,以供各地农村组织参考。
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性原则:农村集体资金必须保证安全,并防范各类风险,包括损失、盗窃、贪污等。
2. 透明公开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应当向农民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公布,确保信息透明。
3. 健康发展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1.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委员会: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相关政府机构代表组成,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2. 专业管理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的专业人员,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具体管理和操作。
3. 农民代表大会:负责农民的代表选举和资金管理方案的讨论和决策。
四、资金来源和用途1. 资金来源: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政府拨款、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等。
2. 资金用途:包括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收项目、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
五、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收支管理:确立专人负责资金收支的登记和管理,强化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收支明细、账目清晰。
2.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资金。
3. 资金投资: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进行合理的资金投资,保证资金的回报和安全。
4. 资金使用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公开招投标,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5. 资金流转:建立资金流转制度,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流转交易的管理和追踪。
六、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1. 农民监督:鼓励农民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组织农民代表会议,定期公开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管、服务,促使其保值增值;
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
第三十一条以农村集体资产(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投资协议、企业章程,派员参加董事会并委派财会人员参与管理,确保其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八)集体资产产权折股向个人配置;
(九)其他涉及本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一)投资责任制度;
(二)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
(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
(四)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制度;
(五)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
(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产总额、资产构成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解散、撤销等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资产的保障,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安全管理,规范集体资金资产的使用方式,增加集体资产价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利益。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的管理,包括土地、林地、水源、财产等方面。
1.3 原则:本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的安全稳定、有力发展。
二、集体资产的管理2.1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设立:农村集体集资资产必须经过全体村民讨论,遵循择优选股、平均分红、限额制度的原则。
2.2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重点管理:农村集体集资资产包括集体土地、山林、水源、财产、物资、本金等各种类型,必须由相应的经济管理组织专门负责,加强对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2.3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评估:对于农村集体集资资产,应每年对集体财产进行正式评估,明确该资产的价值。
2.4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监管:县级财政管理部门应对各个乡镇的集体资金进行监管,并按要求核实各乡、村集体资金每年的动态收支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分配3.1 集体资产的使用原则:集体资产的使用必须遵循土地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集体资产使用方案。
3.2 集体资产的使用限制:集体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要求以及村民大会、村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决议。
3.3 集体资产的分配原则:依照每户家庭的贡献程度,不歧视任何一个群体。
对于集体资金的分配,应严格遵循择优选股、平均分红、限额制度的原则,并通过村民大会通过。
3.4 集体资产的资金管理:集体资产的资金必须由相应的经济管理组织专门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
四、集体资产的监督和保障4.1 监督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机制,对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滞留或违规使用。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和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如实反映并进行分析。
第五条资金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一事一议”筹资、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六条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资金年度综合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
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如发生费用预算超支,按照县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预算超支管理办法执行。
典型案例广东惠州农村三资
提升“三资”管理水平建设廉洁新农村----记广东惠州惠城区农村三资监管平台建设一、项目概况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农村集体“三资”)关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农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和腐败问题最集中的焦点。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作为落实“三农”工作政策的重要措施。
2012年12月,国家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提出要开发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的规范管理、有效监管和全面公开。
201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中也着重强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广东惠州属珠三角经济区,辖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等2区3县,并设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农业人口约140万人。
惠州惠城区为落实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原有农村财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农村“三资”监管服务平台,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三资监管手段。
二、系统功能架构惠州惠城区经过反复调研论证,选用了用友GRP-U8R10农村“三资”管理系统搭建本地区的农村“三资”监管服务平台。
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系统架构图如下:方案以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机制为中心,建立一个“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
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交易、统一监督。
进一步规范涉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及交易行为,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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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办〔2012〕17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的通知各县(区)农业局,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财政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印发农村制度通知惠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12年4月17日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3、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4、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
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修订,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
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资金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得代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因特定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支票、印鉴等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4、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信用社)办理转账结算。
5、禁止事项: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
6、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每月(季)核对一次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7、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1000元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超过3000元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凡集体出借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准再借现金。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
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9、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财务票据。
严禁收入不开票。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分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等三个层次,各层次审批限额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需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
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4、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
支出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
需要报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收支结报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每月(季)经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小组长签名后,交镇(街)农村会计服务机构或选聘会计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做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季)内结报。
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季)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出纳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出纳员结清。
票证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2、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
3、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4、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受手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
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会计代理制(或会计委派、选聘制),镇(街)按要求配置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出纳和报账员。
会计和出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及出纳职责:参与集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对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3、报账员职责:负责向镇(街)农村财务代理部门报账,做好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
4、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
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出纳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
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5、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
确需变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提议,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6、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档。
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民主理财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组长及成员确定之后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民主理财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2、民主理财人员条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熟悉基本的财经政策法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受处分未满5年或已立案查处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完结未满5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3年的。
3、民主理财小组的职权: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审核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的开支;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和监督资产的购建、承租、出租、出借、发包、变卖、转让资产;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村党支部的指导;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5、民主理财小组守则: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感情用事,保障集体经济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