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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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9•【文号】财建[2012]601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0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 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我们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9日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建设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制度设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落实,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3]67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及四川省实施方案,着力做好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战略,以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完成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未受污染或污染较轻的流域区域,严格防范,重在保护,力争良好水质得以维护;对于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高、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的县(区),重在整治,优先落实防治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统筹兼顾,防治并重。

坚持流域、区域有机结合,水质、水量综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有效协调;控源减排,严格执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资源管理等制度,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逐步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

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

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许多流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提出了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治理,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要加强水资源保护。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
制度,加强水资源调度和保护,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域内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保障流域水资源的持续供应。

其次,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要加强水污染治理。

通过加大对流域内各类污染
源的治理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减少生活污水排放等措施,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同时,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还要加强生态修复。

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流
域内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高流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另外,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还要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通过制定流域综合规划,推动流域内各项工程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流域整体水资源利用效率。

总之,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是我国在当前形势下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
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流域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通过系统治理,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落实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共同努力,为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一节组建机构1.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具体实施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节职责1.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2.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统计工作。

3.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一节立项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审批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筹措1.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国内外合作等方式。

2.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节资金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评估1.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风险防范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风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强调1.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解释1.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事项,由项目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解释。

第七章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延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32号),落实好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水质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治污工程建设目标要求,为全面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战略,以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鼓励、调动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

全面完成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范围涉及全市13个县区,涵盖黄河的主要一级、二级支流。

工作重点是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限制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加快重点流域排污口流量、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拆除、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忻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31号)《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近年来,我市境内黄河、海河流域及重要支流水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河流水质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改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重点流域规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监控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调动流域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支流、上游治理入手,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使水环境恶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汾河、滹沱河、恢河等海河、黄河重点支流污染防治要取得明显成效,以确保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不受污染。

通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建立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忻州更好更快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资环〔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奖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等,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管理制度)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壹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于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壹批、建成壹批、发挥效益壹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俩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重点流域项目管理制度

重点流域项目管理制度

重点流域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日益激烈。

作为世界上第四大流域的重点流域,在中国的发展战略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政府已经启动了一系列旨在提高重点流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然而,由于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复杂,管理难度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既定目标。

二、项目管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明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制度将明确项目的管理目标,包括项目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里程碑计划等,以便全体项目成员能够共同努力、明确分工,以顺利完成项目。

2.规范管理流程:项目管理制度将规范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项目立项、编制计划、资源配置、进度控制、风险管理、质量保证等,以确保项目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成本等指标推进。

3.明确责任分工:项目管理制度将明确项目成员的职责和责任,使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在项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职责,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提升管理效率:项目管理制度将提升管理效率,实现资源、时间、资金的最优配置,避免资源浪费、时间拖延、资金浪费等问题出现。

5.提高管理水平:项目管理制度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形成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外部要求。

三、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1.项目立项制度(1)确定项目范围和目标:明确项目的范围和目标,包括项目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预期成果、时间节点等。

(2)编制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分解结构(WBS)、工作分解结构(PBS)、进度计划、资源计划、预算等。

(3)审核立项申请: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

2.项目执行制度(1)项目组织机构:设立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团队、项目监理、项目顾问等,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责任。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渭政办发〔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划》,对改善渭河水质、建设美丽渭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我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2〕1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省政府“渭河三年变清”的总体要求,坚持“三结合、三控制”,综合整治、源头预防、防控结合、生态修复,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水质控制、生态基流控制三项制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分类治理、责任奖惩和全流域联防联治的新机制,全力打好新一轮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渭河干支流及重要排污口分别提出总体目标和具体控制目标:(一)渭河干流水质及总体控制目标2014年底前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华县以上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潼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承担任务表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承担任务表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承担任务表一、总体目标1.1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为核心,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1.2力争到2023年底,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污染源头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

二、主要任务2.1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2.1.1严格环境准入,对新增工业项目实行最严格的环评审批制度。

2.1.2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

2.1.3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涉水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2.2.1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2.2.2加强排水管网改造,减少雨水径流污染。

2.2.3推广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降低城市径流污染。

2.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3.1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农业。

2.3.2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减少化肥、农药等污染物的排放。

2.3.3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4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2.4.1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

2.4.2加强港口污染治理,提高港口污水处理能力。

2.4.3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排放监测体系,强化监管。

2.5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2.5.1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

2.5.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5.3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责任分工3.1各级政府3.1.1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3.1.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3.1.3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2企业3.2.1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3.2.2加强技术创新,降低污染物排放。

3.2.3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3.3社会公众3.3.1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

3.3.2加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达市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4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四川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及四川省实施方案,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大力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主要水质监控断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跨界断面、省控以上断面达到国家、省相关水质目标要求,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高,农村面源污染控制能力显著提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总量目标:到2015年,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控制在7.8万吨,比2010年削减1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8万吨,比2010年削减10%;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3万吨,比2010年削减13%,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5万吨,比2010年削减11%;农业污染源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削减。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发布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发布

人 表 示 , 国务 院近 日正 式 批 复 《 规 划 》 ,对 “ 十二五 ”期 间重 点流域 水
污 染 防治 工 作 作 出总 体 部 署 。 《 规
防治 目标 : U0 5 ,城镇集中式地表  ̄ 2 1年
水饮用水 水源地 水质稳定达 到功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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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期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 时
期 ,工业 化、城镇 化和 现代化仍 将快 速 发 展 , 发 展 中 不 平 衡 、 不 协 调 、 不
文 明评估 考核 ,推动形 成社会共 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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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好 中国生物 多样性保 护战略 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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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水 质 在 轻 度污 染 基 础 上 有 所 改
目录
前 言

与 之相 伴 的资 源和 环境 问题 不 断 凸显 。 在稀 土 开发 利 用 中 ,资源 的合 理利 用和

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

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

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办公室发布日期:2004—12—13执行日期:2004—12—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简称“长治”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工作暂行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由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统筹协调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项目.“长治”工程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简称农发资金项目)两部分。

第三条“长治”工程水利基建资金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长治”工程农发资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简称重点防治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长治”工程坚持国务院确定的“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在抓好人工治理的同时,注重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五条“长治”工程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机构)归口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治”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江委,长江委水土保持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和委员会的要求,拟定“长治”工程实施规划,负责制定“长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分期工程立项管理、分省年度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科研前期工作等.“长治”工程所在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治"工程立项申报、年度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工作。

“长治”工程所在地(市、州)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协助省(市)开展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长治”工程项目实施县(简称项目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长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6(42)1
【摘要】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改委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在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逐步开展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

国家鼓励地方整合相关河流整治涉水资金,开展综合治理,并支持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建设,突出河流水环境治理任务,重点实施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河道截污管渠、河道沿岸湿地、生态护坡等工程,切实提高河道水环境治理效益。

【总页数】1页(P49-49)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湖库;河流水环境;垃圾处理;治理效益;水污染治理;沿岸湿地;生态护坡;管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
【相关文献】
1.《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 [J],
2.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J], ;
3.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新局面——2008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召开[J], 徐冰阳
4.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周生贤部长在重点流
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5.环保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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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管理办法最终修订版

重点流域管理办法最终修订版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相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和海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和推进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吸引社会投资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央补助投资的预期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特点,确定纳入中央补助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第四条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一般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确定。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估算投资一般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估算投资按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和河道湿地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确定。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并按15%递增。

特殊流域和区域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较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分别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块方式下达。

直接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安排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切块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等类型的项目下达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计划,明确总体建设任务、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和工作要求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石政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目前,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新形势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近期我市已相继出台《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44号)、《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石政发〔2007〕55号)和《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石政发〔2007〕60号),对我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提出了全面、有效的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打响水质达标攻坚战,尽快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做好今年及“十一五”后三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摒弃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落后观念,采取超常规手段和果断措施,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大力推进污染减排,确保重点流域水质明显好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石家庄打下良好基础。

二、主要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阶段目标要求和全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洨河等河流的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石津渠基本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2.69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1.2%;《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率不低于50%;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2015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相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和海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和推进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吸引社会投资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央补助投资的预期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特点,确定纳入中央补助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第四条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一般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确定。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估算投资一般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估算投资按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和河道湿地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确定。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并按15%递增。

特殊流域和区域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较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分别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块方式下达。

直接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安排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切块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等类型的项目下达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计划,明确总体建设任务、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和工作要求等。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囯发〔2015〕17号),我们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7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釆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

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或水环境治理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推进项目建成投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专项投资可对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

1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专项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处罚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切块投资计划。

(四)督查专项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相关地市编制批复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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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2015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相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和海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和推进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吸引社会投资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央补助投资的预期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特点,确定纳入中央补助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第四条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一般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确定。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估算投资一般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估算投资按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和河道湿地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确定。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并按15%递增。

特殊流域和区域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较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分别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块方式下达。

直接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安排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切块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等类型的项目下达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计划,明确总体建设任务、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和工作要求等。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一定原则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至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直接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经审核后分年度组织申报。

对于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按照各地规定程序审核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开工和建设进展情况、社会投资吸引和外资使用情况、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投资情况等);(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项目审核应分别按是否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开展。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已纳入规划;(二)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项目实施的能力;(三)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已开工建设,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五)预期治污效果能达到设计目标;(六)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七)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八)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一致;(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且未完工;(三)项目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四)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五)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六)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七)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八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缺口等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项目材料和相关文件。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建议,以及申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核结果,以及所报送文件和材料负责。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包括:(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文件);(四)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与规划项目名称不一致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名称变更证明;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其中对于上年度投资任务未全部完成,但完成率在80%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审核意见中承诺该项目能于当年完成上年和当年申请的投资任务。

第三章切块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组织项目申报,按照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查程序和内容,对项目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条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审核要求,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投资总量,以及中央补助投资的安排建议,并附申报项目情况(包括每个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十一条对于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向,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事项开展审查后,一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和下达投资计划。

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可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向等开展审查后,下达各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总额和项目总体建设任务,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投资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因特殊原因,建设规模调减或中央补助投资有结余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审核。

对于调整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投资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调整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切块下达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投资补助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切块下达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对中央补助投资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完成建设。

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按各地规定程序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等有关重大事项。

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建设期内,按规定在互联网公开项目实施信息。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于建成运行一年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每隔两年选取部分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

后评价重点是中央补助投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等内容,后评价结果要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发现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行总结整改。

第六章项目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检查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展全面监督,对当年安排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项目管理规范和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开展抽查。

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依据职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补助投资专款专用、使用合理,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发挥治污效益。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运行和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达标运行,实现环境改善目标,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章项目违规处罚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补助投资,导致投资计划无法执行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列入负面信用清单,五年之内不得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停止或收回中央补助投资。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补助投资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地区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未按承诺落实资金,未执行相关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制度,擅自调减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度较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停止、核减或收回项目中央补助投资。

对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监管不严,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投资计划完成率较低,项目建设进度较差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

对于稽察、审计等通报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中,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二十五条对于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建成后无法达到预期环境治理效益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可调减该地区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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