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合集下载

四、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解读-常忠文2

四、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解读-常忠文2

eE
100 ( X
E

X
E min
)
/(
X
E max

X
E min
)
缺乏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成果的城镇
各项环境质量的作用指数(0-1之间,和等于1)
单项(水、大气、噪声)环境质量优劣度的作用分
缺乏环境质量e定iE 量 1资0料0的 I城iE镇,( X按iE城镇X内mE污in )染/(程X度mEa与x 各X功mE能in分)
0.55-0.75
0.30-0.55
交通型次干道 0.40-0.60 0.30-0.55
0.30-0.55
0.55-0.75
支路
<0.40
<0.40
<0.40
<0.40
②依据道路作用指数确定道路功能分: fi R 100 IiR
(步行街、单行道的道路功能分减半)
土地定级资料整理与量化
②.点、线状因素(功能分与作用分)
在各因素内按规模或类型求出各点、线的功能分(最大值为100)
确定吸引范围,并划分若干个相对距离区间
按衰减公式计算各相对距离区间的作用分
eij

f (1r) i
eij fi (1 r)
r di / d
③.当因素作用分衰减遇到不可直接跨越的障碍时,则作用分衰减 应以可通行处为结点,按结点处的作用分及剩余半径,再次进行 衰减。
1
2或3
3或2
4
权重范围 0.2-0.4
0.1-0.3
0.1-0.3
0.03-0.2
商业用地 商服繁华
定级 商服繁华 因素 影响度
选择性 必选
重要性顺 序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发布时间:2022-06-30T06:58:46.726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3期作者:韦红莉[导读]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成果是政府管理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也是政府制定地价决策的参考依据。

柳州市土地征收和出让服务中心广西柳州 545000摘要:土地价格(以下简称地价)是土地市场的核心,是土地价值和权益的具体表现,是调节土地利用方式的有力杠杆。

地价能够及时反映城市发展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势,为了准确把握城市地价水平,各级政府建立起了以基准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

从整体上讲,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基本与实际市场水平相适应,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可操作性。

但是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论文阐述了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问题;建议引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成果是政府管理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也是政府制定地价决策的参考依据。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下简称“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是推动我国开放性经济向高层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我国建立起了以基准地价为核心、市场交易价、标定地价、最低出让价等不同类型的地价体系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对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支撑科学决策等有重大意义。

虽然基准地价成果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地价评估和地价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1.1基准地价宏观性强,应用可操作性差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内某一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土地的平均价格。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12、概念调整23、要求调整64、文字调整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一一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1 \* GB2 (1)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2 \* GB2 (2)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城市地价动态监工作流程

城市地价动态监工作流程

城市地价动态监工作流程The process of monitoring the dynamic changes in urban land prices is essential in ensuring 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and effective land management. By closely tracking the fluctuations in land prices, local governments and urban planners can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that benefit the overall wellbeing of the city and its residents. This monitoring process involves gathering data on land sales, conducting market analysis, and identifying trends that may impact future development.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流程对于确保可持续城市发展和有效的土地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密切跟踪土地价格的波动,地方政府和城市规划者可以做出有利于城市及其居民整体福祉的明智决策。

这一监测过程涉及收集土地销售数据,进行市场分析,并确定可能影响未来发展的趋势。

One of the key aspects of the monitoring process is th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data related to land sales. By keeping track of the transactions that occur in the real estate market, urban planners can gain insights into the demand for different types of land uses andthe factors influencing price fluctuations. This data is crucial foridentifying areas of the city that may be experiencing rapid growth or decline in land values, allowing for proactive planning and policy interventions.监测过程的关键方面之一是收集和分析与土地销售有关的数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要点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要点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要点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城市地价的动态监测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城市地价的变化对于政府决策、房地产市场稳定以及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开发一种高效可靠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主要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估土地市场的各种数据,来获取和掌握城市土地价值的变化情况。

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价格、拍卖结果、出租价格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不断收集和整理,可以实时追踪和监测城市地价的变动趋势,为决策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的要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评估。

数据采集是指对土地市场各种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的过程,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数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数据、土地拍卖数据等方式获取。

数据分析是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的过程,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

数据评估是指对数据进行准确、全面、科学的评估和判断,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变动趋势。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的发展对于政府部门、房地产企业、投资者等有着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这一技术及时了解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相应的土地政策,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发展。

房地产企业和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准确把握市场的机会和风险,做出科学决策,优化资金配置。

综上所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的要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评估,通过这一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和追踪城市地价的变化,为政府决策和市场参与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结构是指整篇文章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组织方式进行布局和组织。

合理的文章结构能够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能够帮助作者有效地传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

本篇长文的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1.1 概述在引言部分,将介绍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的背景和意义,引起读者的兴趣,明确研究内容和目标。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⑷关于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基本公式:将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了单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

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文档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文档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二00七年一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路线与程序 (2)6 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确定 (2)7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与维护 (3)8 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6)9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 (8)10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值计算 (9)11 地价状况分析 (11)12 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12)13 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12)14 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发布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价监测点编号规则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格式(例)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格式 (23)附录D(规范性附录)数据采集表格式样 (24)附录E(规范性附录)数居采集表格填写标准 (41)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地价指数编制原理与方法 (46)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TD 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3.1 地价动态监测地价动态监测是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

3.2 地价监测点地价监测点是指在一定区段内设立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开发程度等方面与所在区段的基准地价内涵一致或相近,能够代表所在区段地价水平的宗地。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晋国土资发[2004]70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精神,全面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及要求各地要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

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和划拨供地宗地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并定期开展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在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价监测技术指引

地价监测技术指引

北京市地价监测评估技术指引(讨论稿)二〇一一年五月一、地价定义及内涵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标准宗地地价是通过评估或市场交易地价修正得到的监测点在一定时点和一定条件下的地价。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编制的《2009中国城市地价状况》中对监测点地价的解释为: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设立的各个监测点的土地价格水平值,通过评估方式取得,是一种技术性的地价。

●价格表示形式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所评估的为熟地价,即完成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分为地面熟地单价及楼面熟地单价。

●现状条件下价格指标准宗地在现状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剩余使用年期及利用状况下的土地价格。

●设定条件下价格指估价师参照标准宗地现状房地产利用状况,依照设定条件评估所得到的土地价格,设定条件包括: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剩余使用年限。

目前北京市标准宗地的设定条件依据《北京市基准地价》(2002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昌平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2003年)、《北京市房山区基准地价》(2004年)等相关文件中对北京市各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容积率及通平条件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具体如下:居住用途:设定容积率为2、1.5、1;设定通平条件为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剩余使用年限为70年。

商业用途:设定容积率为2、1.5、1;设定通平条件为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

办公用途:设定容积率为2、1.5、1;设定通平条件为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途:设定容积率为1;设定通平条件为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

二、评估技术思路●踏勘现场,调查标准宗地现状利用状况、周边环境条件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土地用途及利用状况选择评估方法●合理选择参数取值测算现状条件下价格●参照现状利用状况,依照设定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及剩余使用年限评估设定条件下价格三、评估要点1、现场勘查要点根据地价监测工作规范要求,估价师每季度需对标准宗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标准宗地利用现状及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并拍摄可体现标准宗地四至及全貌的4-6张照片,具体勘查要点如下:●标准宗地利用状况:范围、用途、地上建筑物规模、用途、品质等;●基础设施变化情况:道路、公共交通、新建公共设施等;●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周边新售房屋价格、二手房屋价格、租赁价格等。

自然资源部现行规范目录

自然资源部现行规范目录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4部分:区域地球化 学调查1:5000和1:200000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5部分:多目标地球 化学调查1:250000土壤样品化学成分分析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6部分:水样分析
29 DZ/T 0130.7-2006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7部分:煤样分析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38 TD/T 1039-2013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39 TD/T 1040-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
40 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TD/T 1013-2000
41 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42 TD/T 1042-2013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规定
4 DZ/T 0199/T 0200-2002
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6 DZ/T 0201-2002
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
7 DZ/T 0202-2002
铝土矿、冶金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
8 DZ/T 0203-2002
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24 TD/T 1031.2-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2部分:露天煤矿
25 TD/T 1031.3-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3部分:井工煤矿
26 TD/T 1031.4-2011 27 TD/T 1031.5-2011 28 TD/T 1031.6-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4部分:金属矿
36 DZ/T 0130.14-2006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14部分:石油地质 样品测试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3、《关于开展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7号)4、《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二、系统的架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套规范、两种网络、三个系统、四级体系、五大版块”。

(一)实行“一套规范”:制定一套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包括监测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监测数据库标准规范和监测分析指引等。

(二)运行“两种网络”:已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主干网实时传输相关信息(含坐标),形成内网数据库;未开通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上传数据(不含坐标),形成外网数据库,定期对两个数据库进行同步复制和转换,统一汇总至金土工程数据中心。

(三)关联“三个系统”:包括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建设用地备案系统等三大业务系统,实现从土地审批、征转用、供应到利用的全程跟踪监管。

(四)构建“四级体系”:监测监管系统运行范围覆盖全国,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体系。

(五)搭建“五大版块”:即土地供应信息,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信息,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和土地价格信息。

三、系统的目标(一)实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各环节监测监管的无缝对接。

全面梳理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重构监测监管流程,规范数据采集格式,完善数据采集体系,健全系统自动核查功能,确保各环节的监测监管。

(二)开发权威的信息产品体系。

充分挖掘系统数据体系的潜力,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定制报表,开展监测监管分析,形成权威的信息产品,及时回应领导关注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三)打造全面的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平台。

按照流程,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关键环节信息在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时对社会公开。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文档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文档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二00七年一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路线与程序 (2)6 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确定 (2)7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与维护 (3)8 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6)9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 (8)10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值计算 (9)11 地价状况分析 (11)12 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12)13 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12)14 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发布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价监测点编号规则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格式(例)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格式 (23)附录D(规范性附录)数据采集表格式样 (24)附录E(规范性附录)数居采集表格填写标准 (41)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地价指数编制原理与方法 (46)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TD 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3.1 地价动态监测地价动态监测是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

3.2 地价监测点地价监测点是指在一定区段内设立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开发程度等方面与所在区段的基准地价内涵一致或相近,能够代表所在区段地价水平的宗地。

2021年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021年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欧阳光明(2021.03.07)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江苏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
——某一用途某一区段当期地价;
——某一用途某一区段上期地价。
1
城市某用途定基地价指数I=
式中:I—城市某用途定基地价指数;
—区段k的定基地价指数;
—区段k的面积;
n—某用途区段个数。
同理,将 替换为区段环比地价指数,即可测算出城市某用途环比地价指数。
1
城市综合地价指数Iz=
式中:Iz—城市综合定基地价指数;
(2)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正常交易,则应选取同区段内类似的至少3宗地作为比较案例,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等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所采用的评估参数均应为评估基准日水平。
(3)若同区段内无法选取类似3宗比较案例,可从开发水平相仿、地价水平接近的地价区段内选取比较案例。
8
以监测点地价和市场交易样点地价为基础绘制地价等值线,结合各用途用地类型分布特点划分地价区段。其
主要步骤为:以城镇地价动态监测样点地价与交易样本地价为依据,用克里金插值等方法在工作底图上绘制若干条具有控制性的地价等值线,再以宗地界线、街区道路、河流及其他线状地物为依据,勾勒出地价区段的边界。
8
对内业划分的地价区段进行实地踏勘,调整、重划不合理的地价区段边界。
各类用途地价区段允许重叠,不一定要求覆盖整个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但评价范围内任一宗地应保证至少有一种用途地价区段覆盖。
地价区段在已有城镇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划分,以保持土地定级估价成果的延续性。
开发区应单独划分地价区段,但原则上不超过2个区段。一般只需划分工业地价区段,若有必要也可划分其他用途地价区段。
8
—用途k的城市定基地价指数;
—用途k总面积;
n—土地用途种数,默认为3;
k—土地用途,默认1对应商业用途,2对应住宅用途,3对应工业用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二00七年一月目录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路线与程序 (2)6 地价动态监测围确定 (2)7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与维护 (3)8 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 (6)9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 (8)10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值计算 (9)11 地价状况分析 (11)12 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12)13 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12)14 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发布 (13)附录A(规性附录)地价监测点编号规则 (15)附录B(规性附录)监测点地价评估报告格式(例) (18)附录C(规性附录)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格式 (23)附录D(规性附录)数据采集表格式样 (24)附录E(规性附录)数居采集表格填写标准 (41)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地价指数编制原理与方法 (46)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TD 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3.1 地价动态监测地价动态监测是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

3.2 地价监测点地价监测点是指在一定区段设立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开发程度等方面与所在区段的基准地价涵一致或相近,能够代表所在区段地价水平的宗地。

3.3 监测点地价监测点地价是通过评估或市场交易地价修正得到的监测点在一定时点和一定条件下的地价。

3.4 地价区段地价区段是指地价水平、土地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等方面相近或一致的区段。

4、总则4.1 监测目的调查城市地价的水平及变化趋势,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地价信息为政府加强地价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4.2 监测对象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对象是城市土地的价格状况。

城市土地价格状况包括城市地价的水平状况、变化状况、结构特征,以及地价与相关指标协调程度等。

4.3 监测周期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在设定的周期进行。

全国围、全省围和城市围的地价监测周期按照年度和季度进行;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重点区段,以及专题性监测等,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4 监测地价类型城市监测地价分为商业、居住、工业三种基本类别,各类别地价的涵应与城市市基准地价涵一致。

为了反映城市地价的综合状况,设立综合地价指标,由商业、居住和工业三种用途地价综合形成。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要,可以在三种基本类别的基础上再下设亚类用途的地价。

4.5监测地价基准日监测地价具有统一的基准日。

季度监测地价基准日分别为各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监测地价基准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5、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路线与程序5.1技术路线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路线为,通过建立监测点,采用评估等手段,收集城市不同级别、不同区段、不同用地类型土地价格及相关数据,对地价现状进行调查和观测,然后通过系列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全面描述,对城市地价状况做出基本的评价和判断,最后生成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5.2监测程序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基本技术程序如下:(1)确定地价动态监测的围;(2)建立以地价监测点为基础的数据源;(3)采集并处理监测数据;(4)根椐监测目标建立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5)计算各类地价动态监测指标;(6)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7)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8)发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6 地价动态监测围确定6.1 监测围确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围根据不同监测目标设置。

城市部按照城市某一种标准(如规划区红线、建城区界限等)界定地价动态监测围。

跨城市区域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宏观经济区域划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围。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分为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城市级地价动态监测三个层次。

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属于区域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城市级地价动态监测属于城市部地价动态监测。

6.2 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围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围包括,全国围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跨省区域的地价动态监测、重点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等。

全国围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指对全国围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大城市,以及主要中、小城市进行全面地价动态监测。

跨省区域地价动态监测是指对跨省经济区域(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大城市和主要的中、小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

重点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围是指对在重要区域,或全国围有重要影响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

6.3 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围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围包括,全省围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省分区域的地价动态监测等。

全省围的城市地价监测动态是指对全省围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进行全面地价动态监测。

省分区域的地价动态监测是指对省一定区域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

6.4城市级地价动态监测围城市级地价动态监测围包括城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整体地价动态监测、城市各区域和重要区段动价动态监测等。

7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与维护7.1 设立原则地价监测点的设立原则如下:(1)代表性原则,指设立的地价监测点在所在区段,其地价水平、利用条件、利用状况、开发程度等方面具有代表性;(2)确定性原则,指设立的地价监测点为一具体宗地,其周围条件及自身条件都比较确定;(3)稳定性原则,指设立的地价监测点的土地条件,利用状况以及周围土地的利用条件比较稳定,在较长的时间不会发生分割、合并或重新规划等情况;(4)标识性原则,指设立的地价监测点易于识别,具有一定的标识性。

7.2 设立步骤地价监测点设立的基本步骤如下:(1)地价区段的划分;(2)地价区段监测点的布设;(3)地价监测点初始资料的采集;(4)地价监测点上图与资料建档。

7.3地价区段划分7.4.1地价区段划分的要求地价区段的划分要满足以下要求:(1)在同一地价区段,地价水平比较接近或者一致;(2)在同一地价区段,土地的利用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和规划条件等基本相同;(3)各地价区段的面积规模适当,最小为一个街区围,并保持地块的完整性;(4)各地价区段彼此相连,能够完全覆盖被检测围7.3.2地价区段划分的方法地价区段划分的方法如下:(1)以已有土地级别界线、基准地价水平或交易样本地价水平等为依据,在工作底图上绘制若干条具有控制性的地价等值线(2)在地价等值线的基础上,以宗地界线、街区道路、河流以及其它线状地物为依据,在工作底图上勾勒出各地价区段的边界;(3)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开发程度等,调整初步划分出的地价区段边界,并落实在工作底图上,通过编号、图形整饰形成城市地价区段分布图;(4)以城市地价区段分布图为依据,量算各区段的土地总面积、各用途实际土地面积等,并进行地价区段登记,见附录D表D.1。

7.4地价监测点布设、初始资料采集、上图与建档7.4.1地价监测点布设要求地价监测点布设要求如下:(1)地价监测点为形状规则的独立宗地或者地块,具有明确的界限;(2)地价监测点现状的容积率、开发程度、面积规模等,应与所在级别和地价区段的设定状况相近;(3)地价监测点总数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等级、建成区面积等因素确定,直辖市不应低于200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120个,其它不应低于60个;各用途地价监测点的数量应尽可能均衡;(4)地价监测点的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1—2个。

7.4.2地价监测点布设与初始资料采集的方法地价监测点布设与初始资料采集的方法如下:(1)以标有地价区段界线的工作底图为基础,在各个地价区段围选择符合条件的宗地作为初选监测点,并将初选的地价监测点标注在工作草图上;(2)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对初选监测点的登记资料进行整理,记入监测点登记表,没有登记资料的初选监测点根据实地勘察调查的情况填写监测点登记表(3)根据工作草图的标注及登记资料,对初选监测点逐一进行实地勘察,包括对登记资料的核实和补充、宗地周边环境的调查、土地实际利用状况的调查、宗地影像资料的获取等;(4)根据勘察的资料对初选监测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筛选,确定地价监测点;(5)对监测点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包含全国行政区划序号信息、城市类别信息、土地级别序号信息、土地用途类别信息、城市监测点序号信息、具体编号规则见附录A(6)经筛选整理后确定的监测点资料要进行正式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容包括:监测点权利状况资料、利用状况资料、影响因素资料、设定条件资料、价格状况资料和其它资料等,初始登记所要填写的表格见附录D表D.2。

7..4.3 地价监测点上图与资料建档地价监测点布设要绘制分布图。

地价监测点分布图要标明各地价监测点的代表符号、编号,以及其它图件要素。

地价监测点布设要建立监测点档案。

监测点档案包括监测点分布图、监测点登记表、地价区段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7.5.地价监测点的维护7.5.1地价监测点定期检查每年要对地价监测点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地价监测点的检查容有:(1)使用状况方面,包括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建筑面积是否变化、部基础设施是否改变、是否发生地质灾害等;(2)周边环境方面,包括总体规划是否调整、是否增加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3)权属关系方面,是否发生交易行为、是否分割或者合并、是否设定新的权属限制等。

7.5.2 地价监测点更新地价监测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该更新:(1)地块或地块上建筑物灭失;(2)地块用途发生改变;(3)地块被合并或分割;(4)地块地址条件发生规模较大的恶性改变;(5)土地长期低效利用;(6)城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扩容。

地价监测点的更新可包括对原有不再符合条件监测点的删除、替换和新增加监测点的设立可参照地价监测点的设立步骤。

地价监测点更新的数量每年不得超过该城市地价监测点总数的10%。

当城市土地级别调整、基准地价更新时,原则上保留90%以上的原有监测点,并在原有监测点的基础上,进行监测点扩充。

地价监测点的变更情况需如实填写附录D中的表D.4。

7.5.3建立地价监测点资料库地价监测点须建立专门的资料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