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愈发重要。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日益凸显。
产权作为企业经营和资产流转的基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并不清晰,存在争议和纠纷。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权责清晰原则。
四、主要内容1. 定义本节对关键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术语的定义,以便统一理解和适用。
2. 登记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资产调查、产权登记、产权备案等。
3. 登记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4. 登记信息和证明明确登记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登记证明的形式和规范。
5. 变更和注销登记规定产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情况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6. 法律责任对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登记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 附则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实施措施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登记管理办法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2. 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国有资产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现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国资产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国资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明确国有资产到底归属于哪个具体的主体,避免产权模糊导致的纠纷和资产流失。
其次,能够为国有资产的监管提供有力依据。
通过登记,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分布、规模和运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再者,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清晰的产权登记能够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最后,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关键作用。
准确的登记信息可以有效遏制非法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
具体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设备等;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存货等;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版权等;以及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国资产权登记通常遵循以下程序:申请登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审核受理: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
产权界定: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明确其产权边界。
产权登记:在审核通过并完成产权界定后,进行产权登记,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四、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般来说,申请国资产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国有资产的明细清单,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购置发票等。
单位的财务报表,以反映资产的财务状况。
相关的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五、国资产权登记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国资产权登记工作通常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国资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
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能够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它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营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登记范围明确规定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所拥有的各类资产,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登记主体确定负责产权登记的具体主体,通常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国有企业。
3、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产权登记的申请、审核、核准等流程。
国有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实申报资产情况,经过层层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
4、登记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如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以及资产的变动情况,如购置、处置、划转等。
5、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要点1、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向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其对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产权登记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资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共享和查询,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4、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应与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资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一)登记范围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这些单位所拥有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状况、产权归属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当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一)登记申请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资产清单、财务报表、产权证明文件等。
(二)审核与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核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三)登记发证经过核准的产权登记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四)变更与注销登记当国有资产的产权发生变动,如资产的增减、转移、合并、分立等,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当国有资产因报废、转让、清算等原因消灭时,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国资产权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一)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实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范产权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和作用(一)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边界。
(二)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便于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管。
(三)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或损失。
(四)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产权登记的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
(二)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结构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如产权转让、增减资、合并、分立等。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产权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资产清查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核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
(三)产权界定对申请登记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
(四)登记发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申请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
五、产权登记的管理(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接受检查。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对产权登记证进行变更、注销等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国资事发[1995]31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资产产权登记工作;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并同时 废止了92年5月11日) (并同时号令)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管字[2000]116[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财管字[1996]31号)。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工作。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简介(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简介(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将就该主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定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权属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管理和监督。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1、促进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登记,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权益得到明确,为国家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2、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为国有资产的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的管理,对于推进国有资产理性流转具有重要作用。
3、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才能更好地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目的1、明确权属,保障所有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保障其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的权益。
2、规范国有资产流转规范国有资产流转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重要目的之一,以规范国有资产流转为基础,能够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并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
3、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也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目的之一。
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能够更好地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管,为国家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包括各级国资委、国有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构等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和权利人等。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流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登记资料、审查核准、登记颁证、申请备案等环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其进行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关键举措。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各类国有出资企业。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也在登记范围之内。
具体的登记对象包括:1、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
3、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资产的购置、处置、划转等。
4、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5、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登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单位章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2、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产权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
3、核发产权登记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申请单位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于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重新申请。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
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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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简称产权登记,下同)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注销进行登记,确认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我省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统称占有单位,下同),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归属不清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明确其归属后再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和法定代表人;(二)占有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登记合格的占用单位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有单位应当申请占有产权登记:(一)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含以投资入股形式组建的原法人资格终止的企业,下同);(二)组建机关和用国有资产组建事业单位。
依据前款第(一)项规定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申报;依据第(二)项规定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在批准成立之日起90日内申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
他变 动情形 的 第九 条 记
:
企 业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日 内办理 注 销 产 权 登
理 产 权 登记 第四条 第五 条
。
各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起 3 0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不 清楚 或 者 发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造 涂 改 出 卖 或 者 出借 国 有资 产产权 登 记 表 按照 规 定 申请补领 第+ 三条
,
第八 条
企 业 发生 下 列 变 动情形 之 一 的 应 日 内办理 变动 产 权 登记
、
,
当 自变动 之 日起 3 0
( 一 )企 业 名 称
:
住 所 或 者 法 定 代表 人 改变
记 ( 以 下简 称产权 登记 ) 是 指 国有 资 产管理 部 门 代 表政 府对 占有 国有 资产 的各类 企 业 的资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益 等 产 权状 况 进 行 登 记 依 法确 认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行 为 第三 条
国有 资产管 理部 门根 据工作 需 要 可 以 按 照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委 托 政 府 有关 部 门或 者 机构 办 理 产 权登 记
。
有 国 务 院 国 有 资产 管理 部 门规定 的其
。
他 情形 的
第十 条 产 权 登 记 分 为 占有 产 权登 记 变 动
。 、 、 。
企业 办理产 权 登 记
, , 。
管 理部 门办 理 占有产权 登 记
( 一 ) 出资 人名 称
、 、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主 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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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
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产权登记的作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