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企业佣金税收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付境外企业佣金税收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税种: 企业所得税

∙来源: 中华财税网

∙日期: 2014-04-04

∙引用文档:法规(0)篇,知识(0)篇

【正文】大中小

贸易企业A公司为拓展B国业务,请B国C公司帮忙联系业务,按8%比例支付佣金80余万,税务处理上只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代扣代缴营业税4万多元。税官提醒,涉外业务要切记,佣金限额有比例,代扣代缴莫忘记。

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为了拓展在B国的业务,特地邀请了B国当地的C 公司为他们联系客户,并约定凡是C公司拉来的业务,A公司按照每单8%的比例付给佣金。2012年度,C公司共为A公司拉来了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业务,A 公司当年共支付给C公司佣金人民币80余万元,除了为C公司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外,A公司未就该业务进行任何税务处理。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对该业务的税收处理存在问题,需要调整相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案情分析:

A公司因为务需要支付佣金无可厚非,但是佣金支付有相关规定,支付的佣金需要在一定的比例以内,我国规定非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的限额在5%以内,超过这个标准就不能进行税前列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表示无异议。但对营业税,A公司认为C公司是B国企业,业务开展也在B国进行,为何对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佣金还要适用中国的营业税法征税。

检查人员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对《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人做出界定,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对于这笔佣金业务,作为业务提供者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故C公司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但鉴于C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A公司承担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很显然,A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

法规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成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余元。同时,责成A 公司履行代扣义务,扣缴B国C公司营业税4万余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