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检察执法理念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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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检察执法理念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崭新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调整。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贯彻和谐社会的价值观,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机械执法现象,不断提升刑事办案活动的社会效果,就成了我们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理念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对于执法活动、办案质量却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各项制度的改革,必须理念先行。如果没有科学的理念,怎么可能有正确的行动。理念作为一种思维习惯,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占据支配、主导的地位。它是行动的指南,正确的理念是成功的通道,错误的理念则会使人迷失方向。因此,要从根本上保证执法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解决好理念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加上不良风气传播方式,使得一些社会矛盾迅速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导致矛盾激化。另外,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了,这些都对我们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诉讼价值观也要从一元化工具主义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化的价值观。同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达和网络的发展,人们已走出信息闭塞的时代,一个案件引起全民关注甚至大讨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案案无小事。可以说,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中华民族的进步、文明、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为了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考虑如何把这三者
统一起来,要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的刑事诉讼实践面临着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究竟是要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改造一个人,还是通过刑事诉讼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上去?答案无疑是前者,而要避免后一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在执法活动中贯彻和谐社会理念,推动刑事诉讼执法理念的嬗变。刑诉法的修改因时而生,给我们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供了契机,同时指明了方向。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改变了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而强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同时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臵,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防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配合多,制约少,只注重打击犯罪,而缺少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与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联系最多,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执法要合自身工作实际,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努力做到“六个并重”;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
一、强化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并重的执法理念。保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追求,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依法查办案件,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始终坚持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强化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
清事实,也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移送起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对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强化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身首先要做到严格执法,才能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才能对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行为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
以上理念是全局性,综合性、整体性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结合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辩护权方面。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对此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消除对立抵触情绪,消除消极等待思想,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辩护,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完善律师会见程序,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尊重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是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这些重要修改和补充表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强调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不仅要查证属实,而且必须是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观念,强化证据规则意识,一切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来源合法,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化依法举证意识,切实负起对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意识,负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责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对法律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方面。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更需审慎适用。首先,在理念上要实现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基层检察院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证明机制的建设,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还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绝不护短扯皮。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强化自身监督,促进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方面。在办案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未成年轻刑犯已经具备了可以从宽、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具备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未成年犯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方面容易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再犯罪的几率大大提高,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