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讲解
六 、互联网保险经营规则
√×
代收保险费
直接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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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 、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 , 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 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
× 返还所交保费 ×
注: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 , 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 、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 页
注: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 , 实行集中运营 、 统一管理 。
第 页
03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06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07
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 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 , 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五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
3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
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返还所交保费
注: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六 、互联网保险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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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 , 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 , 不得直接或间 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 , 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 、 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保险业务也开始逐渐向互联网转型。
为了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
保险互联网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费计算、投保、保单管理、理赔等环节。
二、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准入条件1.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2.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全的互联网业务管理制度,并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3.保险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投诉处理机制。
三、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1.保险产品的设计应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能夸大保险责任或欺骗消费者;2.保险产品的销售应清晰明了,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其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理赔流程等相关信息;3.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和产品审核机制,及时发布产品销售信息。
四、保险互联网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监管1.保险公司应及时公布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特点、费用构成、退保规定等;2.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向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3.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保险公司应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合法使用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2.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3.保险公司应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知识水平。
六、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监测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2.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3.监管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险互联网业务的良性发展。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受损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办法》是首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创新型监管规章,确立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遵循行为监管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基本原理,通过互联网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险原理,不能设定违反公序良俗、消费欺诈等行为,不能将互联网保险异化为其他行业的概念,或变相扩大业务范围,改变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
《办法》对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与消费者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内容、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内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保险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遵循行为准则,明示保险责任、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清晰披露相关信息,明确说明保险产品各项要素、消费者依法享有保险合同内容等信息。
《办法》对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体系作出限制,仅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及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得超出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的保险产品范围。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制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互联网保险突发事件,确保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
《办法》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并视情况开展检查、监测、分析和评估。
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等各方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
总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融入了互联网的浪潮,保险互联网业务日益普及。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信息安全、销售误导、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与范围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范围涵盖了保险产品的销售、理赔、客户服务、风险评估等多个环节。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传统保险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业务,还是互联网企业涉足的保险业务,都应纳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
二、经营主体的资质与条件从事保险互联网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运营流程和操作规范,具备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能够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和信息安全问题。
同时,保险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营和持续发展。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若要参与保险互联网业务,也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良好的信誉、稳定的运营能力和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等。
三、产品管理保险互联网业务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评估等方面充分考虑互联网业务的特点。
保险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保险责任、隐瞒重要条款等。
对于创新型保险产品,更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论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销售管理在销售环节,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
同时,应当对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投保意愿进行核实,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销售回溯机制,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中的问题。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融入了互联网的大潮之中。
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和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
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范围涵盖了保险产品的销售、理赔、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互联网人寿保险、互联网健康保险、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资质要求保险机构要开展互联网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这包括:1、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具备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技术能力,能够保障业务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有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团队,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4、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才能获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许可。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1、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当符合互联网渠道的特点和消费者的需求,条款应当清晰易懂,避免晦涩难懂的术语和复杂的条款。
2、保险产品的费率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不合理定价。
3、对于创新型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审批。
四、销售和宣传管理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和宣传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环节,必须规范管理。
1、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保决策。
2、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概念1.互联网作为销售渠道,作为保险公司传统销售渠道(业务员直销,经纪/代理)的补充,销售传统保险产品,如旅行险、意外险。
2.根据互联网消费者的特性,进而改造传统保险以适应互联网销售或进行场景营销,例如,众安保险与挂号网推出的医责险。
3.根据互联网特性开发新保险需求,量体裁衣制定新型互联网产品并形成闭环,例如退运险。
《办法》中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准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有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在线”),及获批筹建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
一、《办法》的背景和目的(一)目的为了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
对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采取一致的监管要求,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
(二)背景1. 互联网保险具有在线、海量、高频、碎片、小额、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投保人的互联网使用频率在增加,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第三方平台或保险机构自营平台提供了机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巨大。
2.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
3. 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态度:明确指导、鼓励支持、规范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不过《办法》多加了一句,“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保监会日益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客户支付习惯和用户体验。
4、未来方向在人身险特别是高现价理财产品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规范。
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监管办法
保监发〔2015〕69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专家解读 互联网保险
专家深度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08-05日前,备受业界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下发,首度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并围绕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明确了监管政策。
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认为,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办法》的颁发对保险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规范约束。
明确销售主体规范竞争《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必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业务准入设定了门槛,厘定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讲是减少了竞争对手,为市场份额提升提供了空间。
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当属保险公司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培训部汤亚经理表示,这条规定对全国分支机构尚未完全铺开的公司来讲,有突破原有区域限制的一面。
但同时要求已通过网络在无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健康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的区域性公司,在两个月内停止该类产品销售,只可在获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经营。
汤亚认为,这对中小型非全国牌照的公司业务发展有限制作用,尤其是一些希望将互联网视为可与大公司差异化竞争武器的新公司,发展将受到一定限制。
对在国内网点多,分支机构完善的机构来讲,是绝对的利好。
”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最近几年来,第三方平台的保费销售迎头赶上,成为新的趋势。
2014年,57%的互联网保费是由官网实现的,43%由第三方平台实现。
当第三方平台缩小与官网的差距时,《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最大冲击,在于增加了对第三方平台热销产品万能险、分红险等保险产品的要求。
此次《办法》严格要求,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也迎来了数字化转型的浪潮。
保险互联网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销售和服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保险体验。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和挑战,如信息安全、销售误导、服务质量等。
为了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范围涵盖了保险产品的销售、理赔、客户服务、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传统保险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业务,还是互联网企业涉足的保险业务,都应当纳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资质要求保险机构想要开展互联网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首先,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等。
其次,要有足够的信息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平台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此外,还应当配备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有效开展业务运营和风险管控。
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限制其开展互联网业务,或者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达到要求。
三、保险互联网业务的销售管理在销售环节,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费率等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
同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为其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洁明了的方式展示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方便消费者理解和比较。
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获取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四、保险互联网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是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生命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解读
0 文件背景
中国银保监会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 管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起草、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经过了多 次探讨和调整。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 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从规范到规章,预示着互联网保险走过了初期快速尝 试探索的前半段,来到可以整合释放红利更加规范管理 的后半段。
3.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 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4. 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American Filmmaker
01 政策适用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互联网保 险业务的政策适用,开展互联网保 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机构持牌
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 非保险机构不得展开互联网保险业务
人员持证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 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02 销售管理--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官网
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披露营业执照、相关 许可证(备案表)、偿付能力、服务评价、合 作机构、产品备案、保单查询、落地机构、
争议处理
建立健全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完整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理赔服务
应建立包括客户报案、查勘理赔、争 议处理等环节在内的系统化工作流程,
实现查勘理赔服务闭环完整
02 运营管理
01
03
05
02
04
02 运营管理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办法
01 简述
03 暂行办法 05 答问
目录
02 文件通知 04 相关报道
基本信息
2015年7月2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69号印发《互联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 则、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6章30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 〔2011〕53号)予以废止。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 我国互联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 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同时,近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金融按照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监管。
为规范互联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互联保险 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二、《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互联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办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支持和鼓励互联保险创新,开展适度 监管,促进互联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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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保险健康规范发展,2015年7月22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保险业 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 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规范高现价理财险背景:2018年1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经营、监管等方面,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法规。
由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非常迅猛,而在这个行业中,高现价理财险成为了一个非常热门的产品类型。
虽然这些产品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较高的收益,但是同时也存在较高的风险。
因此,银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高现价理财险发布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该类产品的销售和运作。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的规范:一、产品特点披露保险公司在销售高现价理财险时,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投资特点、风险等级以及可能带来的投资收益等内容。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通过公司官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公布高现价理财险的投资规模、净值、收益等信息。
二、投资门槛设限银保监会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在销售高现价理财险时,应当将投资门槛设定在同一产品中的不同投资期限内,且不得低于其普通理财险的最低投资门槛要求。
这样的措施可以避免小额投资者因为追求高收益而盲目参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三、合理测算收益保险公司销售的高现价理财险,需要定期向投保人披露产品的运作情况,包括净值、投资收益、净值涨跌幅、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同时,银保监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市场价值或成本价值为基准,合理计算投资收益。
四、管理运营风险银保监会也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完善产品销售、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制度规定,提高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运营能力,减少高现价理财险投资者的风险。
五、打击非法销售针对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非法销售高现价理财险的现象,银保监会将加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银保监会批准销售高现价理财险的保险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结论: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于高现价理财险的销售和运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规范该类产品的市场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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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二:保费直付到保险机构
在支付方式上,《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了防止出现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可以申请保险中介牌照
7月28日讯:第三方网络平台企盼的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工作将重新启动。在昨日互联网保险新规发布会上,记者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目前,保险中介清理整顿工作已接近尾声。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将在10月前进行,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可以申请中介牌照,可以在平台上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
据介绍,今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亿元,占业务规模的5.7%,而理财险的规模大约有几百亿。
事实上,寿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的最大来源是理财险;而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则多来自车险业务,但该《办法》并未放开理财险和车险跨区域经营。
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某些险种通过互联网没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产品应有服务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演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因此也没有放开这类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存在同质化,而很多保险公司在全国都开设了机构,虽然消费者在某地买不到某个公司的某一款产品,但可以在该区域其他保险公司买到相似的产品,所以这样的规定并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此外,该《办法》不仅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要求,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事互联保险业务也提出了要求。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刘峰表示,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保险经营活动,那么他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保险经营许可,例如保险代理业务及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看点一:四类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由于互联网不存在地域限制的问题,因而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4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4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解释称,鉴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完全基于网络,而有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办法》明确以外的产品,如果要经营的话(比如众安保险经营车险)是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的。“车险是财产险公司的主流险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想做。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概率很大而且频率高,这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很高。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区域内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难以为后续的理赔服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在这个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刘峰表示,之所以允许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是基于众安保险找到了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其方案提出来跟平安财险进行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来开展。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看点三:将建立查询和监督平台
与此同时,为了杜绝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销售误导、表述不准确、错误购买等情况,《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记者注意到,尽管《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多个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但占财产险主流的车险业务并不在该放开区域限制的范围内。
此前,保监会已批复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开展车险业务。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车险需要解决理赔服务的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也可以开放这样的产品。
此外,《办法》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车险不能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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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27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
对于理财险,袁序成表示,也注意到了近期部分公司特别突出地宣传其“高收益”保险产品,近期可能会约谈这些公司。他解释称,因为当时该《办法》还没有出台,该《办法》出台后要严格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何众安保险可经营车险?
记者留意到,虽然没有放开车险跨区经营,但《办法》出台前,保监会允许了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
近期或约谈部分理财险企
《办法》显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