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因其灵活性和独特的优势,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选择。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不需要像公司那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需要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直接冲减合伙人的其他所得。
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需要在以后年度的盈利中进行弥补。
而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扣除标准和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合伙企业法中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创业和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税收减免政策。
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合伙企业可能会享受到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
例如,在某些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减免优惠。
还有针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对于鼓励合伙企业投资初创企业,推动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一些小型微利的合伙企业,也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
比如在一定的收入规模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受减半征收等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向、从业人员数量等可能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以确保能够合法地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2023修正版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担利润和承担风险的形式。
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2.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在合伙企业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合伙人和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从业人员,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分配收益纳税。
合伙人的分配收益包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的利润、收益和其他所得。
合伙人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作为纳税主体,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是对合伙人享受分配收益的途径进行个税预扣。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之前,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并将实际所得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在纳税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进行计算。
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伙企业的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
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和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合伙企业从非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如利息、租金、股息等。
合伙企业需要统一计算其收入,并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
合伙企业的支出合伙企业的支出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财产损失和其他支出。
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合伙企业的支出,并将支出减去收入,得出合伙企业的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是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7? 43 号)的规定确定。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从本质上说二者没有什么区别。
有一种说法认为私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所
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
大体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俩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是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派生而来的,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而私营企业却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1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 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收入实行核算"方法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依法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和《核定收入核算表》等相关材料,按照税法规定的核定申报制度,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预缴、收入、减除费用和缴税等相关数据。
核定收入实行核算的主要特点是核算过程中依法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和抵扣,税负相对较低。
"实际收入实行核算"方法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依法通过填写《个人扣缴所得税专用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自己的收入并缴纳所得税。
实际收入实行核算的主要特点是不享受费用减免和抵扣,税负相对较高。
1.确定收入类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指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则包括非经营活动所得,如利息、租金等。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核定收入或实际收入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收入需要填写相应的核定表格,而实际收入需要根据具体的财务状况进行计算。
3.确定减除费用:减除费用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免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费用、财产损失准备、研究开发费用等。
4.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大小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几个档次。
5.确定应缴税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缴税款,可以选择以月为单位进行缴纳或者做到年终结算。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联合投资、组成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应按照“分配收入实行核算”原则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收入实行核算”方法是指合伙企业通过填写《合伙人所得税计算表》等相关材料,根据合伙协议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分配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步骤:1.确定分配收入:合伙企业的分配收入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分配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2001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贸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如果并入企业收入先分后税,对个人合伙人就是35%),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纳税所得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所得的分配、优惠的享受、亏损的结转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的文件规定较多。
主要包括那几方面内容,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纳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2. 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
3.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盈利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亏损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4.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纳税的法律规定1. 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 纳税义务(1)增值税:合伙企业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业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①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a.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捐赠等后的余额计算。
b.合伙企业的其他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a)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b)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按照实际取得的所得计算。
③合伙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一个合伙人的所得额乘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计算。
b.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一个合伙人的所得额乘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计算,但下列所得除外:(a)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个合伙人的所得额乘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笔者在对某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单位办税人员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仍然比较模糊,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另外,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配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txt1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没有热情,生命的天空就没的色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申报要求
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申报要求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共同组成,共同经营和共享利润。
在合伙企业中,税务规定和申报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的税务义务和合伙人的个人税务责任。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申报要求,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一、税务规定1. 合伙企业的税务身份根据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通常被视为透明实体,即合伙人按照其各自的份额共同承担合伙企业所得的税务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2. 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合伙企业在成立后,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合伙企业需要提供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的组成情况等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完成后,合伙企业将获得税务登记证明,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3. 合伙企业的税务申报合伙企业每年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税务申报包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等。
合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税务机关。
二、申报要求1. 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合伙企业每年需要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税务机关。
2. 合伙企业的税务申报表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并提交税务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税务申报表应当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税务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3. 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合伙人需要填写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案例分析某合伙企业“ABC合伙”由A、B和C三名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份额分别为40%、40%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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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我刚给一个私营合伙企业做会计,但对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了解的不是太清楚,还请指教.
律师:
主要有以下几条
1、税种:合伙企业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
3、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5%/0
5000~10000/10%/250
10000~30000/20%/1250
30000~50000/30%/4250
超过50000/35%/6750
其中
查账征税的有关规定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另: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