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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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程序

1、初步认定。要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30%的党员,经支委会研究、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予以诫勉改正,诫勉期为半年;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50%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2、调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对普通党员的调查,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调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调查中,要认真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初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5、组织谈话。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同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支委会的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书面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有两名以上同志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在《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6、会议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支部党员大会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基本程序是:(1)党支部召开党小组长会议,通报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程等情况;(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通报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处置初步意见;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3)处置决定形成后,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诉或拒不接受评议结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党委审批。对需要教育转化的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填写《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党支部应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连同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对处置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

审批。上级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对其中拟劝退、除名的,基层党委审批前,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8、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一并说明情况。本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9、教育转化。对需要转化和处置党员,要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落实1—2名党员干部逐一进行跟踪教育。对被处置出党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帮助。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不合格党员处置标准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重新

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仍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延长改正期限,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分两种情况:

(1)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分四种情况: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预备

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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