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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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1.加强农村人民财务管理,将再贷款补助限制在家庭收入和支出水平
匹配的范围之内。

家庭收入和支出水平应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能力,考
虑因素包括家庭有效收入,有效支出,养老金,债务等。

2.加强农村贷款的审查和督察,建立贷款审核制度和贷款审核机构,
坚决反对不良贷款和欺诈行为。

3.加强农村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贷款控制体系,规范合同管理,
防止违约,提高催收能力。

4.对农村贷款进行综合安排和调配,以确保在社会公共需求等方面得
到有效利用。

5.加强农村贷款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农民参与贷款活动,加大对贷款
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贷款意识和知识水平,提高农民的贷款能力。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村信合作联社对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进行管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支持农民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合作联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

三、再贷款申请及审批1. 借款申请人应向农村信合作联社提出再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明确再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相关条款。

四、再贷款的管理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对再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 如果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农村信合作联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风险管理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再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再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营。

六、监督与评估1. 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再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定期对再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再贷款业务。

2. 其他有关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的具体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农村信合作联社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以上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注意:本文档为创意所写,不保证准确性,请在使用前对内容进行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货政[1999]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04.06
【实施日期】1999.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货政[1999]51号1999年4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今年3月19日,总行下达各分行总计为150亿元的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这是为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这部分再贷款真正做到为农户服务,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用好150亿元再贷款。

本项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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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支农再贷款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支农再贷款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提出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支农再贷款资金的监管
要做好支农再贷款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质,避免风险;加强对银行及相关人员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通过科学的评估,可以避免授信给高风险的借款人,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三、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持
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持,通过政策和金融手段激励农村金融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优化支农再贷款的产品和服务
优化支农再贷款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通过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了解金融知识和操作方法,提高金融管理能力,防
范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持,优化支农再贷款的产品和服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只有全面加强管理,才能让支农再贷款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支农再贷款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支农再贷款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支农再贷款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客户在已经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以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在支农再贷款的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改善政策。

以下是本人对支农再贷款使用问题的一些建议:
问题一:贷款使用不规范
很多农村客户在使用支农再贷款时,缺乏合理的规划和计划,导致贷款用途不明确,甚至无目的地消费。

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客户的贷款指导和培训,引导他们合理使用贷款,保证资金流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

建议:加强对农村客户的贷款指导和培训,鼓励他们建立科学的贷款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用途合理。

问题二:贷款管理不严格
在支农再贷款的使用中,一些农村信用社存在贷款审批过程不严格、贷款追踪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贷款流向低效、低质的项目,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建议:加强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贷款追踪机制,确保贷款流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

问题三:贷款利率过高
支农再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对于一些小农户和贫困户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负担。

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政策,降低贷款利率,减轻
负担,鼓励更多农村客户使用支农再贷款。

建议:政府应加大对支农再贷款的财政支持,鼓励农村信用社降低贷款利率,帮助农村客户更好地融入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解决。

只有加强管理,改善政策,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___农村信用再贷款管理办法

___农村信用再贷款管理办法

___农村信用再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推动农村信用再贷款的有效管理,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制定___农村信用再贷款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___对农村信用再贷款的管理和运作,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___的农村信用再贷款业务。

四、审批程序1. ___应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再贷款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的公平、公正、透明。

2. 客户提出再贷款申请后,___应进行严格的资信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是否审批再贷款。

五、贷款额度1. ___应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再贷款的贷款额度。

2. ___应确保再贷款的贷款额度与客户的融资需求相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利率和期限1. ___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利率政策确定再贷款的利率水平。

2. ___应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再贷款的期限。

七、还款方式1. ___应与客户协商确定合适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2. ___应对客户的还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按时还款。

八、风险管理1. ___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再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2. ___应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和咨询服务,帮助客户理解再贷款业务的风险。

九、监督与评估1. ___应定期对农村信用再贷款的管理和运作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___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对再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十、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___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十一、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收致富,我国农村信用社将开展支农再贷款发放工作。

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再次贷款支持,以满足农民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的一种贷款业务。

下面,我们将就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支农再贷款对象确定支农再贷款对象主要包括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具体条件包括:有生产经营需要;有还款能力,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收入来源;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合法用途。

二、支农再贷款额度确定支农再贷款额度将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三、支农再贷款利率确定支农再贷款的利率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利率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80%。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

四、支农再贷款担保方式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具体担保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五、支农再贷款发放流程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订相关合同。

六、支农再贷款监管与风险防控农村信用社将建立健全支农再贷款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同时,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评估和防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问题。

七、支农再贷款宣传与服务农村信用社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支农再贷款政策,引导农民了解和积极参与支农再贷款,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资金难题。

以上就是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支农再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辖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构)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系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南昌中心支行)对ⅩⅩⅩⅩⅩⅩ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南昌中心支行在总行核定的限额内对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在南昌中心支行核定的限额内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台账”:各分支机构应按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贷款台账系统,及时、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周转使用”:南昌中心支行对支农再贷款限额原则上不规定期限,人行分支机构可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跨年度周转使用。

“灵活调度”:根据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各地支持“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上级行可以调增或调减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二章支农再贷款限额管理第四条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行分支机构辖内可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抚松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抚松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抚松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发挥支农再贷款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农再贷款是指当地人民银行对抚松联社发放的用于支持、改进当地支农信贷服务,解决农村、农民、农业生产资金需求不足的再贷款。

第三条抚松联社对再贷款的管理实行“限额控制,逐级审批,专项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限额控制",即抚松联社在核定的限额之内,对各信用社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各信用社在限额内对辖下农户发放支农再贷款.“逐级审批”,即信用社向联社提起支农再贷款申请,县联社对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经办人员、科长、理事长逐级审批,以分清责任,防范风险。

“专项管理”,即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规范操作”,即各信用社要按照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备的申请、审查、核批、考核制度执行,单独建立资金台帐,单独考核.第四条联社业务科,负责对全辖支农再贷款限额进行分配、检查、调整,以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联社业务科依据以下条件核定、调整各信用社支农再贷款限额:(一)辖内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二)农业贷款的投放效果;(三)农业资金需求总量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投放能力;(四)支农再贷款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五)支农再贷款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第六条如存在以下问题,业务科将随时调减限额。

(一)支农贷款资产质量较差的;(二)支农贷款达不到“帐、簿、据、表"五相符的;(三)存在虚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支农贷款报表的;第七条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支农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

第九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ⅩⅩ联社实际情况,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含)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1A级农户和B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

“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进行额度修正,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

(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2A或3A级农户,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

(四)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对农民的再贷款管理,确保再贷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本办法依据《农村信用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再贷款资金的来源再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 农信社自有资金;2. 政府补贴和专项拨款;3. 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三、再贷款申请和审批1. 农民可以向所在地的农信社申请再贷款,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返还能力评估等。

2. 农信社对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农信社负责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3. 农信社在审批再贷款时应确保申请人的资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

四、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1. 农民在取得再贷款后,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农信社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 农信社有权监督和检查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 如发现农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或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农信社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五、再贷款的偿还1. 农民应按照约定的偿还计划及时还款,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2. 如农民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向农信社报备,并提出合理的还款安排方案。

3. 农信社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还款问题,保证资金回收的顺利进行。

六、监管和评估1. 农信社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管理系统,包括申请审核、资金使用监督、债务催收等环节。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确保再贷款管理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定期对再贷款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上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的执行规定和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395号颁布⽇期:2015-12-30执⾏⽇期:2015-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三章⽀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第四章⽀农再贷款的管理第五章⽀农再贷款的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涉农⾦融服务,推动“三农”发展的精神,引导地⽅法⼈银⾏业⾦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中国⼈民银⾏制定了《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民银⾏2015年12⽉30⽇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再贷款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再贷款,是指中国⼈民银⾏为引导地⽅法⼈⾦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对其发放的信贷政策⽀持再贷款。

第三条⽀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农村信⽤社、农村合作银⾏、农村商业银⾏和村镇银⾏,以及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地⽅法⼈⾦融机构(以下统称借款⼈)。

第四条借款⼈所在地的中国⼈民银⾏分⽀⾏(包括上海总部、各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贷款⼈)实施⽀农再贷款的审批、发放、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农再贷款管理实⾏“限额管理、规定⽤途、设⽴台账”的原则。

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六条借款⼈申请⽀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民银⾏开⽴存款准备⾦账户;(⼆)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年末的本外币涉农贷款⽐例符合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四)配合中国⼈民银⾏及分⽀⾏开展对⽀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核查;(五)中国⼈民银⾏及分⽀⾏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现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管理办法亟需修改

现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管理办法亟需修改

作者: 张国柱 谭晓丽
作者机构: 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出版物刊名: 甘肃金融
页码: 57-57页
主题词: 农村信用合作社 支农再贷款 管理办法 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贷款对象 利率管理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份颁布执行以来,对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觉到,现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对支农再贷款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果的充分发挥.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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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XXX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支小实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保证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安全、周转使用和按期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XXX借入的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及涉农项目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坚持“投向控制、规定用途,自主审查投贷、周转使用、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借款人包括符合农信社贷款发放条件的农户、从事涉农项目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组织。

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发放的各营业机构。

第四条:贷款对象包括县城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和从事涉农项目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组织。

第五条:再贷款主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扶贫开发项目库的贷款,以及解决农民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不得将支农再贷款用于消费类贷款。

第六条:支农再贷款可以采用信用、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合理确定,小额信用贷款不超过三年,抵(贷)押担保贷款不超过五年,如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可以按规定展期。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逾期(或挪用)贷款利率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县联社应指定农村业务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与人民银行的对接工作,各信贷发放网点应明确一名支农再贷款专管员。

第十条:各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必须按照贷款审批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超权限的一定要按逐级上报审批执行,不允许越权放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必须是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户;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进行管理,如未按要求进行管理,每次处信用社贷款专管员50元罚款,处经办信贷人员100元罚款;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借款合同约定等情况的借款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四)借据管理。

为了规范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各信用社对借款人及涉农项目贷款的借据加盖“支农再贷款”章,并按照信
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涉及杠杆化模式运作的借据,还需加盖“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及“金福贷”专用章。

五)报表及书面报告。

联社农村业务部负责统筹安排支农再贷款的申请和还款工作,并按时向人民银行汇总上报。

各信用社的专管员必须每月末向县联社报送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表和台账,以确保支农再贷款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了各信用社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收借款人承借的支农再贷款本息,并确保按时足额向人民银行归还再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则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设立支农再贷款专管员、不按规定使用支农再贷款等情况的罚款,以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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