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第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公司财务队伍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黔通智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设置目的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一)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及财务管理的透明化;(二)突出财务支撑与管控职能,兼顾管理效益与成本,合理配置财务人力资源;(三)逐步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三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由母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流程图附后)。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申报财务负责人需求信息;(二)综合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总经理办公会;(三)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四)综合事务部对被委派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奉献防范能力。
委派会计管理规定
委派会计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二) 业务能力。
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 理论水平。
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计(2007)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实施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实现有效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号)、《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 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会计委派制度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管理中心编制单列,挂靠计划财务处。
第三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竞聘、选拔与聘任;(二)拟订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政策、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工资、岗贴、奖酬金、福利等的发放;(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对会计移交进行监督;(五)检查指导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收取被委派单位应上缴的利润和返回的各项费用;(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竞聘上岗,聘期为2年,可连续聘任,但在同一被委派单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聘期。
经管理中心聘任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各被委派单位无权任免或调动。
第五条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被委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二章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第六条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包括学校机关部门所属财务机构、非法人二级核算单位和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第七条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会计人员委派方式。
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管理方法
保仝概念下的财务指标作 为奖惩考核依 噼务和非财务指标考核体系:
一
、
明确责任主体。实行会计委 派制 程序 和步骤 .还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 出为单位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 制度 。 通过制定 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翩度 ,
据的局面. 适当地建立一套科学 、 有效 的 后 .单位财务会计 T作第 ~责任人仍是单 综合计划 、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种规 章 一 位负 责人 (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 五) 全面提 高会 首 先反映在备种 原始凭 旺 £,而对原始凭 建立健全 内部约束 考核 、 评价机制 , 明确
违规行为的发生 养前途的会计人员 , 可分流至 其他 岗位 ; 始凭 证的真实性 、完整 胜和合法性进行监 可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少会计违法 、 对新进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 ,不具 备要 督
求, 不得进人会计部门工作。 企 业领导者根据 自己的意图随意调 整成
本 费用 。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 方市场经济国家 的通行做 法 ,对于节约资
种 2 月 审—毒计 .9 年2 2
行: 内乡县水利局作 为会计委派试点单位 , 完整 的会 议结算原始记 录.以便委派会计 给的行政 、事业单位 和部 分自收 白支事 业 辆婪行定点 维修 、 定点加油 ,单位统一结 的会计 棱算 中心 ,从 4月 1日起实行 会计 10 元舶 , 00 实行单位领导集体会签 。三是
( 健全法 制 , 一) 做到有法 可依 、 有法 于 2 0 0 1年 3月底完成 了水利系统财政 供 审核和监督: 二是加强车辆 费用 管理。 对车
( )I 一 I 快国有企业 的改革 步伐 , L 建立 议 、 车辆和通俄等费用 , 各委派单位要作为 实际工作 中,要严格按 照政府果购公 布 目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由学校财务部门代表学校向二级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监督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一)实行单独核算的校内二级事业单位;(二)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三)学校独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信守则、办事公正;(四)具有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在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或担任财务主管2年以上;(五)与受派单位之间,符合有关回避制度。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一)工作中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学校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二)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徇私舞弊的;(三)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合格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堵塞财务漏洞,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公司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委派单位、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既要保证公司作为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子公司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发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50%以上控股权的子公司,或虽持有不足50%的控股权但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第四条会计委派工作应在《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下,依法实施、依法理财。
第五条公司会计委派工作的形式是:公司向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委派会计主管人员。
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的产生,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子公司的其他会计人员由子公司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配置,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条委派会计的实施范围为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熟悉并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具有扎实的财会、税收、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及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掌握至少一种财务核算软件的应用。
3.具有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享受公司员工同等待遇,不与子公司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在业务上,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在行政管理上,受子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会计委派制度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
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
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
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委派管理的会计人员。
三、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1. 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包括内部委派和外部委派两种形式。
2. 内部委派是指企业内部对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内部员工进行委派管理,包括合同会计、兼职会计等形式。
3. 外部委派是指企业将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会计机构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四、会计委派管理的原则1. 专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2. 独立公正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独立、公正地执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或外部干涉。
3. 保密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资料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4. 有效沟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五、会计委派管理的责任1.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派管理要求,认真履行会计工作职责,完成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处理等工作。
2.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报表编制,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的财务建议,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支持。
4.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工作流程。
六、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派专人对会计委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企业应定期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或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工作的审核,确保其工作合规、规范。
七、会计委派管理的奖惩制度1. 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可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规定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规定1. 引言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会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包括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
在这些岗位中,会计主管作为部门的核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何合理、科学地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成为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现有情况和实践中一些经验,对会计主管委派制的暂行规定进行探讨,以期提高企业会计主管委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现有情况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通常存在着会计主管向下委派工作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组织机构,会计主管委派的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务数据采集和处理财务数据采集和处理是会计主管委派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主管通常将财务数据采集、账务核对和凭证填制等工作委派给下属。
在此过程中,会计主管要对下属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是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会计主管需要委派的工作之一。
会计主管通常将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的工作委派给下属,同时要求下属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3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会计主管需要委派的工作之一。
会计主管通常将资产管理的工作委派给下属,要求下属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经验对于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实施,需要以下经验:3.1 委派须得当在实施委派制时,必须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委派时要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分工合理。
3.2 监督必须到位在委派工作后,会计主管必须对下属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3.3 培训与提高会计主管应该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提高,在实际操作中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4. 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规定基于现有情况和经验,制定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规定,有助于企业建立起更加规范和科学的会计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A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二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沟通和综合分析能力。
6、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1、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4、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5、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数据和报表的。
6、不严守公司财务秘密,随意泄露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第八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列席被委派公司的董事会。
2、依据集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制订完善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和资金管理等财务工作。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文件8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会计委派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具体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系指集团公司对所属直管项目部、托管项目部和各区域性分公司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企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会计委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择优录用、权责明确、严格考核、加大奖惩。
以达到强化资产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管理机构。
在财务部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正科级,~具体负责会计委派的业务管理~协助办理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派、任免、考核、奖惩的管理工作。
1第五条隶属关系。
,一,管理主体。
会计人员接受委派后~作为财务部编外人员~接受财务部管理。
,二,人事、组织关系。
接受委派期间~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关系调入集团公司~相应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劳动保险纳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三,委派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根据《会计委派证》明确的职务~担任被委派单位总会计师的~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的待遇,担任被委派单位财务主管的~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副职待遇。
,四,工资、奖励发放。
委派人员享受的工资薪金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被委派单位造表~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被委派单位负担。
日常按月发放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津贴、流动补贴、加班工资和过节费。
岗位工资和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的各种奖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建立奖励基金专户和岗位工资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委派人员考核情况年底集中一次性发放。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背景作为企业的核心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着公司的各类财务、会计、税务等事务,也是企业内部监管和外部合规的重要保障。
在这样一个角色中,会计主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不仅需要承担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税务筹划等职责,还需要领导团队,协调内外部资源,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
然而,因为工作量的原因,或者因为个人能力或经验不足,有些会计主管难以有效地管理团队,落实部门职责,导致公司的财务、税务出现问题,甚至会对公司的经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对会计主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承担职责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度来提升财务部门的管理效能,保障财务稳定和安全。
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由企业依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选派或调整公司内部人员担任会计主管,赋予其管理和领导团队的职能,确保公司财务、税务的安全和合规。
具体来说,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派条件委派会计主管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会计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2.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报表编制规则,熟悉相关软件的操作;3.具有五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三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4.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团队;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诚信度,清楚了解公司财务、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委派程序委派会计主管应遵循以下程序:1.企业应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积极筹划会计主管委派工作,制定委派方案,明确委派条件和流程;2.企业应向全公司通告会计主管职位空缺,并告知员工申请程序和资格要求;3.公司应设立委派小组,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和面试;4.公司应公示面试结果,在确定最终人选后,签订工作协议并制定工作目标和管理指导计划;5.委派的会计主管应当参加公司的管理层会议,并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三、委派期限和管理1.委派的会计主管的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公司应重新制定委派方案,开展重新委派过程,也可以续委;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包括评估会计主管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管理质量等;3.公司应为会计主管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职业技能。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联社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联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按竞聘程序产生,享受委派会计待遇。
第六条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负责综合整理保管。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八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领导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分析决策,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五)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含附件表格
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快速发展,深化财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财务监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是指由公司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隶属公司财务部管理,接受公司和派驻单位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对派驻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负责人包括委派到所属单位的财务部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或财务负责人(含专职及兼职,下同)等。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公司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事部门、外派人员管理部等协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所属单位;(二)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五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党爱国,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和会计业务技能,较强的分析、组织、协调能力,确保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S)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及相关专业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对个别在财会专业岗位上有良好业绩、德才兼备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被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对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按党规党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违反党规党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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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
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
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
(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
(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
(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
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
(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
(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二)属于学校编制,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优良。
(四)符合与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近亲回避原则;
第五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八条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树立服务意识,为接受派驻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协助经济责任人管好用好资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虚心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及时主动汇报或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委派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施会计监督。
如发生派驻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时与派驻单位领导发生分歧,经解释后仍不能取得统一意见时,应及时报请财务处处理。
第十条委派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轮岗交换。
第十二条所有确定为委派和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服从分配,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学校有权收回其会计证,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部门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等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待遇和级别与委派前一致。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不再享受接受派驻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按《会计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处理。
第七章实行会计人员派驻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受派单位依据xxxxx大学财务管理体制和核算形式,开展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受派单
位
第十八条应积极支持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其行使职责和权限。
受派单位有权参与对委派会计人员业务、业绩考核并向委派部门反馈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