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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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说到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行政不作为案件,两者都是行政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概念,有观点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两者实质上是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作为类、不作为类和行政赔偿类,将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和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并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作出说明,认为案由可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这似乎有将两者等同的嫌疑。sO100 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确实存在交叉,但并非同一概念。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象是行政诉讼法或者说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更趋向行政法上的学术概念,以行政行为的形态、表现形式为标准而与行政作为相区分。以行政主体有无履行行政法律、法规的实体义务为标推判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它所包含的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未作为。可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应大于行政不作为,包括不作为和否定性作为(如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所不为或在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未作为的行为。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立案审

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人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所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而不是严格的证明责任。如王某对城管人员没收农用车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邮寄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挂号信,十多天过去没有回音,王某去邮局查询,邮局出具了该挂号信已由市政府签收的证明。王某又等了两个多月,仍不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王某便以该市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为由,到该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邮局的挂号信底单和查询证明。在是否立案的问题上,有观点认为,该行政起诉状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但起诉人仅提供了其从邮局寄出的挂号信底单及邮局对该邮件的查询证明,虽然证明了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已收到该邮件,但并不能证明起诉人挂号信中寄出的材料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证明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因此,起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这一法定起诉条件,此案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立案受理。因为被告所收邮件是否如起诉人所称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这应当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畴,属于实质性审查,是在审判中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决定是否立案时原则上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原告提出了初步的、曾经向被告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完成了他的初步证明责任即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定职责来源的审查笔者认为,基于目前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解释中“扩张解释”的方法,对“法定职责”的范围扩张解释为涵盖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承诺,甚至行政

合同等内容的职责。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并且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机关设定的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这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外部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情况,保障政令畅通。同时,由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以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在群众中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如果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又不允许行政相对人启动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无法予以有效监督,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干丈,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既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日后的行政管理。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判决方式(1)履行判决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质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决定了司法机关不应替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司法权不能干涉行政权,所以履行判决的只能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而不能对其如何履行提出实体义务上的要求。(2)确认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判决应适用于行政主体确有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作为义务,但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再判决被告履行已无任何实际意义,所以人民法院只能确认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如果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行政机关的不为行为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结果,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确认判决提出行政赔偿,这也许才是确认判决的最大功用。(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此类判决是针对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所申请的行为,但原告本身并不适格或被告行为不合法,但原告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只能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意味着对当事人实体法上权利的否定。(4)在否定性作为中,笔者认为应先作出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履行的答复、决定之类的文书,然后判决其履行。如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后自认为不应由其负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从程序上,被告的行为属于作为,实体上仍是不作为此种行为受到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约束,人民法院只有在撤销现存的行政文书基础上,才能判决其履行职责。景森福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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