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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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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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的特点
德国和法国法的共性 德国和法国法的差异
德国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支系
具体法律部门均影响很大
丰富、精湛的法律制度
建议阅读
1、《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4年 2、罗伯特· 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州高等行政法院 检察官拥有独立检察权 联邦最高法院 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州高等法院 州行政法院 裁决联邦和州之间的公法性纠纷 州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 区法院 各州之间的公法性纠纷 宪法控诉案 审理弹劾总统和法官案

行政法院
检察机构
诉讼法·诉讼制度
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 民事诉讼制度 基本原则 1877年《刑事诉讼法典》 调解制度 基本原则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主要制度 四级三审制度 一审程序的合议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 基本程序 陪审制度 起诉、审理、判决 上诉和抗告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预审制度
经济法 1906年德国便出现“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危机和战争 卡特尔协议 一般条款 传统国家权威主义 《反不当竞争法》(1909) 非合同方式 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属特别侵权行为法 联邦卡特尔局 《反对限制竞争法》(1957) 内容 属于司法范畴 具有公法性质 地位 民法典是其上位法 世界上第一个此类的专门立法
1、近代以前的德国法律
神圣罗马帝国时期 法的特点 法律渊源 地方法又称邦法 13世纪,德国宣布继受罗马法 《萨克森法典》(1230) 习惯法 地方法与普通法的并列 《符腾堡新邦法》(1555) 1495年设立帝国法院 《士瓦本法典》(1275) 《黄金诏书》(1356) 法律分散 帝国立法 《巴伐利亚刑法典》(1751) 罗马法博士被授予贵族头衔 后期增添了近代法的内容 《警察令》(16世纪) 罗马法 《巴伐利亚民法典》(1756) 《铸币令》(16世纪) 宪法性法律文件出现 大学罗马法的传播 《普鲁士法》(1794) 地方法 《加洛林纳法典》(1532) 城市法(《克伦法》、《卢卑克法》)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的民法典,于189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是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以下是德国民法典的中文全文:第一分册,普通部分。

第一章,法律人格。

第一条,法律人格的保护。

第二条,自然人。

第三条,法人。

第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章,法律行为。

第五条,一般规定。

第六条,表示意思的方式。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效力和撤销。

第八条,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三章,代理。

第十条,代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的种类。

第十二条,代理的效力和撤销。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的取得。

第十三条,权利和义务的取得。

第十四条,合同的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债务关系。

第十九条,债务的履行。

第二十条,债务的违约。

第二十一条,债务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债务的终止。

第六章,相对权利关系。

第二十三条,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债权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债权的终止。

第七章,继承。

第二十七条,继承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继承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

第三十条,继承的顺序。

第三十一条,继承的终止。

第二分册,特殊部分。

第一章,物权。

第三十二条,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占有。

第三十四条,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其他物权。

第二章,占有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占有保护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占有保护法的主张。

第三十八条,占有保护法的救济。

第三章,动产。

第三十九条,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交付。

第四十一条,返还。

第四十二条,不当得益。

第四章,不动产。

第四十三条,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登记。

第五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专利权。

第四十六条,商标权。

第四十七条,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章,家庭法。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原文德国民法典(原文标题: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以下简称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于1896年颁布实施,是德国民法的基石。

它共有2385条法律条文,涵盖了德国民事法律的方方面面,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合同法、责任法等。

德国民法典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益。

在 BGB 中,个人权利受到了广泛的保护,包括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等。

例如,根据BGB第823条,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确保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并且为受到侵权的个人提供了法律救济。

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是财产权。

根据BGB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己的财产,而且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在合同法方面,BGB规定了合同缔结的条件、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合同的履行。

除了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外,BGB还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根据BGB第276条,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确保了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责任,并对违约方进行赔偿。

BGB还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效力。

根据BGB第104条,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通常是无效的。

这一条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他们在无法理性判断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为德国公民的个人权利、财产权益以及合同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德国民事法的现代化,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通过对BGB的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德国的法律制度,并为构建更加公正和有序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德国法律规定的首都(3篇)

德国法律规定的首都(3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国家。

德国的首都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根据德国法律,德国的首都是柏林。

本文将从德国法律规定的首都、柏林的历史背景、柏林的法律地位以及柏林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德国法律规定的首都1. 德国宪法德国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颁布,是德国的最高法律。

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2款,德国的首都是柏林。

2. 地方政府法德国地方政府法规定,柏林作为德国的首都,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地方政府法第2条第1款规定:“联邦政府所在地为柏林。

”三、柏林的历史背景1. 柏林的形成柏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3世纪。

当时,柏林只是一个位于易北河畔的小渔村。

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林逐渐发展成为一座重要的城市。

18世纪末,柏林成为普鲁士王国的首都。

19世纪末,柏林成为德意志帝国的首都。

2. 柏林的历史变迁20世纪初,柏林成为德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给柏林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战后,柏林分裂为东西两部分,成为冷战时期的象征。

1990年,德国统一,柏林重新成为德国的首都。

四、柏林的法律地位1. 联邦首都根据德国基本法,柏林是德国的联邦首都。

这意味着柏林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

2. 联邦州柏林同时也是德国的一个联邦州。

根据德国地方政府法,柏林具有与其他联邦州相同的法律地位。

3. 特殊地位柏林在德国的法律地位中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柏林作为首都,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力和职责;另一方面,柏林作为联邦州,也享有与其他联邦州相同的权利。

五、柏林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1. 国际政治中心柏林是德国乃至欧洲的政治中心。

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都在柏林举行,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

2. 文化交流中心柏林是德国的文化中心,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和艺术资源。

许多国际文化交流活动都在柏林举办,如柏林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等。

德国首都法律规定(3篇)

德国首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首都柏林,作为德国的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其法律规定在德国乃至欧洲都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详细介绍柏林的法律规定,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方面,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柏林法律制度的窗口。

二、宪法1. 德国宪法(Basic Law)德国宪法是德国的最高法律,于1949年制定。

柏林作为德国首都,其宪法规定同样适用于柏林。

(1)宪法原则德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由、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原则;- 人权、平等和公正原则;- 政府权力分立原则;- 民主参与原则。

(2)宪法机构德国宪法机构包括:- 德国联邦议会(Bundestag):德国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 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德国联邦政府机关,负责监督联邦政府工作;- 德国总统(Bundespräsident):德国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德国联邦政府(Bundesregierung):德国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

2. 柏林宪法柏林宪法是柏林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制定。

其规定了柏林的地方自治权和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的职责。

(1)立法权柏林议会(Berliner Abgeordnetenhaus)是柏林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柏林法律。

(2)行政权柏林市长(Regierender Bürgermeister)是柏林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柏林市政府。

(3)司法权柏林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柏林宪法规定了各级法院的职责和权限。

三、行政法1. 行政机关柏林的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区政府和基层政府。

市政府负责全市性的行政事务,区政府负责区域性的行政事务,基层政府负责社区层面的行政事务。

2. 行政程序柏林的行政程序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无私。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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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经济法与德国法

经济法与德国法

经济法与德国法德国法体系源于大陆法系,以其专业、严谨和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闻名。

作为德国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经济法在德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概念、德国经济法的特点以及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商法、公司法、劳动法、金融法等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德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自由、平等竞争、社会公正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

德国的经济法力求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市场的公正和有效运行。

二、德国经济法的特点1. 独立性德国的经济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具有独立性,其法律体系和规则相对稳定,不会轻易受到其他法律体系的干扰。

这使得德国的经济法在实践中更具可靠性和可预测性,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2. 强制性德国的经济法通常具有强制性规定,即对经济主体具有强制力。

这意味着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 专业性在德国,经济法律专业性较强,要求从业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背景。

这意味着在德国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经济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作为保障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德国的经济法体系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等。

在德国,各类经济法律规章被组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包括商法、公司法、劳动法、金融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涵盖了从商业合同的签订,到公司股东权利和责任的制定,再到劳动关系的管理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等各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经济法的执行和监督主要由政府机构以及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

德国法规(bfr)

德国法规(bfr)

德国法规(bfr)德国法规(BfR)引言:德国法规(BfR)是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Federal Institute for Risk Assessment)的简称,是德国政府为了保障公众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BfR的主要职责是评估食品、饮料、化妆品、消费品和化学品等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本文将介绍德国法规(BfR)的背景、职责和影响,并探讨其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一、德国法规(BfR)的背景德国法规(BfR)成立于2002年,是德国联邦政府负责风险评估的机构。

其前身是德国联邦卫生局(Federal Health Office),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食品和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危害。

BfR的成立是对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的重视,旨在确保德国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二、德国法规(BfR)的职责1. 食品安全评估:BfR负责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以保障公众的健康。

其评估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转基因食品等。

2. 化学品风险评估:BfR对化学品的毒性和风险进行评估,提供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建议。

其评估范围包括化妆品、洗涤剂、染料等。

3. 生物安全评估:BfR评估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建议,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应用。

4. 消费品安全评估:BfR对消费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玩具、家具、电子产品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 环境保护:BfR评估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和生态风险,并提供相关管理建议,以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德国法规(BfR)的影响德国法规(BfR)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以下几点影响:1. 提供科学依据:BfR基于科学研究和专业知识,评估食品、化学品和消费品的风险,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

2. 保障食品安全:BfR的食品安全评估为德国的食品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持,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符合国际标准,保护公众免受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危害。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德国法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其成功背后蕴藏着多个因素。

本论文将探讨德国法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并对外国法制史进行分析。

德国法的历史背景德国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神圣罗马帝国。

在此期间,德国地区存在着众多君主国家和城邦,各自拥有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种多样化的法律环境促使了法学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德国法的基础。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德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德国的大学系统始于中世纪,早期的大学就开设了法学专业。

在这些大学中,法学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培养了众多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律专家。

这为德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德国法以其系统性而闻名。

德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为《民法典》和《刑法典》。

这些法典凝聚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智慧和经验,为法律的应用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德国法向来注重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

德国的法官独立于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他们通过独立的判断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德国的法律体系还鼓励民众参与诉讼和司法程序,使法律更加接近人民的实际需求。

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德国的法律文化强调共识和合作。

在法律程序中,德国律师和法官通常会寻求协商和共识的机会,以便达到和解或解决纠纷。

这种法律文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可操作的法律工具,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发展潜力。

综上所述,德国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历史背景、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以及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为德国法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BGB)简介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现行最重要的民法法典,被视为德国民法的核心法规。

它于18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仍然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BGB是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涵盖了德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了私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BGB的目标是确保人们目前和未来的民事权益,通过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保护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BGB的结构和内容BGB整体上分为5个分册,涵盖了包括入室权、财产权、合同法、继承权、家事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BGB的五个分册。

第一分册:普通法第一分册(Allgemeiner Teil)是BGB的最基础部分,也是其他分册的统一法律基础。

它包括了法律条款的适用、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人等方面的规定。

此分册主要确定了法律主体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分册:义务法第二分册(Schuldrecht)涵盖了合同法和侵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则,以及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索赔途径。

侵权法规定了因个人不当行为或无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分册:物权法第三分册(Sachenrecht)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担保权利。

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占有权、担保权益等,确保人们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分册:家庭法第四分册(Familienrecht)涉及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等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分册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分册:继承法第五分册(Erbrecht)规定了个人的继承和遗赠事务。

它涵盖了遗嘱的有效性、遗产管理和继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BGB的特点和意义BGB作为一部拥有超过100年历史的法典,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和意义:1.体系完备:BGB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德国民法的各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权益和义务。

德国法与法国法比较

德国法与法国法比较

德国法与法国法比较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逐步建立的成文法律体系。

无论是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几乎相似。

法国法创立的六法全书对德国法影响深远。

但二者因法的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族的个性及文化差异从而使两国法也具有很大的差异;德国法具有封建性,从而打上保守的烙印,法国法总体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

德国法在私法领域中所取得成就,使法国逊色。

近代法国法有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德国法有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

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大国,习惯上人们总是通过其民法典来比较二者:1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法典化的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方面也不例外;2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重大发展外,德国还有经济法,并且使之迅速成为一个富有生气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内,而将依传统的公、私法标准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为其他专门法院处理4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德国法的独创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坚持立法的成文化法典化方向。

其二,在坚持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充法律的调整范围,创立新型的法律部门。

其三,别具一格的司法体制,把各种冲突有效的控制在法律秩序范围之内,实现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平发展。

德国法的独创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坚持立法的成文化法典化方向。

其二,在坚持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充法律的调整范围,创立新型的法律部门。

其三,别具一格的司法体制,把各种冲突有效的控制在法律秩序范围之内,实现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平发展。

德国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

德国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

德国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德国法与中国法是两个不同法系中的代表性法律体系。

虽然这两个国家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它们的法律制度都具备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本文中,我将对德国法与中国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探讨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

一、法律体系德国法属于大陆法系,而中国法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个变种。

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法系而言,更加注重立法的明确性和详细性,法官在判案时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文字的解释来裁决。

这与英美法系更加注重案例法和法官的判决准则有很大不同。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上,德国法采用了一种立法者自治的模式。

德国宪法有关法定化的原则要求法律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程序来制定,并且必须经过明确的程序和机构进行授权。

这种模式使得德国法的体系更加科学和系统化。

相比之下,中国法的制定模式更加依赖于政府机构。

政府在制定法律时会进行意见征询和公众听证,但最终的决策权仍在政府手中。

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一些法律的制定不够科学和系统化。

三、司法体系德国法和中国法在司法体系上都倾向于较为独立的司法权。

德国法将司法权视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权,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任何干扰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

而中国法则对司法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政府在司法过程中依然具有一定的干预权。

四、法律文化和传统德国法的发展受到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保持了一定的宗法和教会法的传统。

相比之下,中国法受到了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双重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和文化传统在法律制定和实践中有一定的延续。

五、法律的实践特点德国法的实践特点是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合理性。

德国法官在裁判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保证法律的合理适用。

而中国法在实践中更加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中国法官在判案时会更加注重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遵循,尽量避免主观判断。

六、法律的发展德国法和中国法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不断更新和修订的特点。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十二章 德国法

四、注重法学研究是德国法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因 五、是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和法国法在法的内容和 形式上有许多方面极为相似,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 两者的主要区别:
1.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 保守性,这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而法国法是资产 阶级大革命的产物,自由主义色彩较浓。
“工 商业自由”、“契约自由”及“所有权受宪法保护”
等 原则。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内容特点为: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重视 (二)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 (三)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德国式”的 联
(四)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了 多党制,并对政党制作出宪法上的规定
1.三权分立下的联邦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组成。
5.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而将依传 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 院处理。
6.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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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法院体制集中体现了多元化和单一化的奇妙
结合; (二)国家行政审判权分别由各专门法院行使; (三)司法审级多样化; (四)宪法法院监督的方式,采取纯粹的司法性手
段即被动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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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德国法的特点
一、现代德国法因受制于其后起的资产阶级国家 历史而一开始就具有法律社会化的特点 二、坚持制定法主义的法典法形式 三、别具一格的司法制度
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当事人主义、不告不理、证据效力采取 法官自由心证、言辞辩论、公开审理等。主 要侧重于对当事人主义原则的进一步确认以 及简化诉讼程序和缩短审理时间等。
(二)刑事审判制度和原则 现代德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始于1877 年《刑事诉讼法》。该法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 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 执行和诉讼费用等。刑事诉讼实行检察机关公诉 制,庭审采“纠问式”程序,被告、辩护人均有 权 提起上诉。法典确立了无罪推定、辩护制、公开 审判、法官主动调查、被告人有权沉默、控辩双 方地位平等、上诉不加刑等项近代刑事诉讼原则。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概述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2.成年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正文:【一、德国民法典概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法律,于1998年6月29日颁布,适用于德国的全境。

该法分为七部分,共包括2385条法律条款,涵盖了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严谨逻辑结构和高度体系性的法律,为德国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这意味着,一旦婴儿出生并完成相关手续,就具备了法律保护的权利能力。

2.成年:在德国,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视为成年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

例如,在合同签订、房产交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德国民法典为人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德国民法典具有很高的立法技术和法律价值,许多条款和制度对我国民法具有借鉴意义。

如在人格权保护、物权法规定、合同法原则等方面,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和学习。

通过吸收和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优秀成果,有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不仅为德国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还对世界各国的民法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是德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德国国内的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景观,以确保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健康。

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划。

这项法律于2002年通过,作为对早期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的更新和加强。

自那时以来,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已成为德国自然保护的法律基础。

它为政府、公民和企业提供了遵循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指导原则和规定。

该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自然保护项目的实施和自然保护管理的责任等。

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也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和制裁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有效性。

通过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的实施,德国政府致力于保护国家的自然遗产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这项法律的出台反映了德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且为德国担任全球环保领导者的地位树立了榜样。

然而,这项法律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保护需求。

文章结构的主要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使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跟随文章的主题和内容。

在本文中,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概述了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的背景、目的和本文的结构。

它们在以下方式下详细描述:1.1 概述:简要介绍了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及其在德国社会和环保领域的重要性。

概述还可以提到德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1.2 文章结构: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介绍,说明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并简要描述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1.3 目的:解释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和局限性,以及对德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环保政策的启示。

通过提供文章结构的概述,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并在阅读过程中更加有条理地理解各个部分的内容和意义。

德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德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德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德国法律体系德国法律体系采用民法和刑法两大法律体系,民法总则是《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用以规范人民的私法关系。

刑法总则是《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责任、处罚等,是德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

德国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严密,法规完备。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层次分明,不同级别的法规相互衔接,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2. 法律权威性强。

德国法律以宪法为核心,宪法是最高法律权威,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3. 法院独立性。

德国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

4. 法律保障人权。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对保障人权有着明确规定,确保了人权的合法权益。

德国民法德国民法总则《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法律文本,包括了对个人和财产关系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等。

其中,德国民法典对契约关系、侵权责任、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刑法德国刑法总则《德国刑法典》是德国刑法体系的基础法律文本,规定了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刑事责任、处罚等内容。

德国刑法典对各类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对于侵犯生活财产、人身自由、人身尊严等方面的规定。

德国宪法德国宪法是德国政治体系的基本法律文本,规定了德国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宪法确立了德国的联邦制和议会制度,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权。

德国法律体系的特点1. 宪法至上。

德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权威,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2. 法律体系严密、层次分明。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层次分明,不同级别的法规相互衔接,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3. 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德国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确保了司法公正。

4. 法律保障人权。

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对保障人权有着明确规定,确保了人权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德国破产法不仅对本国企业适用,还对在德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清算资产,并尽可能地偿还债务。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德国,企业可以因支付不能、债务超过资产等原因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由专门机构——破产法院审查,一旦受理,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

2.破产清算程序德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报法院批准。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还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财产的公平分配。

3.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破产清算,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和和解两种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解则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解决企业财务困境。

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德国破产法的实施对德国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破产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破产法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破产法还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企业破产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我国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清算等程序,保障破产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履行职责,保障债权人权益。

(完整word)德国法律中文

(完整word)德国法律中文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原则: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

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二、税法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2012年9月德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就有508亿欧元入账,与去年同月相比增长4.2%。

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

38%。

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

83%。

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中国最低13%和17%的一般税率三、该法律主要集中在减少电子电器类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使用及其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

01%。

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德国气候保护法原文

德国气候保护法原文

德国气候保护法原文德国气候保护法(Bundes-Klimaschutzgesetz)是德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是该法律的原文:"§ 1 目的和范围。

(1)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动德国实现气候保护目标,履行《巴黎协定》所承诺的减排义务。

(2)本法适用于德国联邦境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和措施。

§ 2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1)德国政府将制定并更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确保德国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履行减排义务。

(2)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应当符合科学和技术的最新进展,以确保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 3 温室气体减排计划。

(1)德国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以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2)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应当包括具体的减排措施、时间表和监测机制,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3)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应当定期更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4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1)德国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和管理。

(2)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分配应当公平、透明,并考虑到各方的减排贡献和经济能力。

§ 5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

(1)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并向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2)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并接受独立第三方的审核。

§ 6 控制和执法。

(1)德国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执法措施,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2)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 7 资金和支持。

(1)德国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支持,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实施。

(2)德国政府还将鼓励和支持研究、创新和技术发展,以推动气候保护的进展。

§ 8 监督和评估。

(1)德国政府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温室气体减排的进展,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原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以下简称BGB)是德国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德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详细论述。

一、引言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由五个部分构成,分别是《物权法》、《债务法》、《法人和合伙制》、《继承法》和《家庭法》。

该法典于19世纪末由德国法学家制定,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有22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财产交易、抵押权、担保权等方面的条款。

三、债务法债务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共有11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规定,包括债权的产生、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四、法人和合伙制法人和合伙制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三部分,共有10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法人和合伙制的法律规定,包括法人设立、法人权利和义务、合伙制合同等方面的条款。

五、继承法继承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共有10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继承和遗产的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六、家庭法家庭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五部分,共有6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和监护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终止、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七、总结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在德国的法律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德国民法典原文的详细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典的内容和条款,进而为法律操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八、结束语综上所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物权法、债务法、法人和合伙制、继承法和家庭法五个部分组成。

每个部分都包含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债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家庭和婚姻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的顶级地位和丰富的法律条款为德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指导,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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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一)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2)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3)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

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2)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

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二)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观点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该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了。

②法典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是法典编纂。

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③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2)19世纪中期,后期,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尔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论,日尔曼法学派认为日尔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法律渊源。

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点最终采用。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③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

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①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②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3.《德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1)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的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2)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尔曼法因素。

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三)德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设置了由区法
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

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

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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