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一、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价值体系中,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同。
对于管理论而言,其基本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政治目标;控权论则藉严格的控权规则主导行政法律秩序,以此实现行政法制;平衡论则希望通过制度、机制的构建,达致行政法诸层次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实质行政法治。
(一)管理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行政机关制定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起着法律的作用,这便使立法机关凸显行政化倾向,且行政权力也未得以充分限制。
第二,在管理论支配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忽视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创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缺乏。
第三,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首长单方意志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这些行政决策缺乏征求意见环节,更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决策者会把行政相对人的辩论与表达意见看作是对其权威的蔑视和威胁。
第四,就行政相对方一方而言,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绝无参、决策的机会与权利。
因此,此种行政决策建立于封闭的、专制的、不科学的基础之上。
对于行政决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依据其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对事实有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第五,管理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规则注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性规定,更不会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从而不具备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架构。
总之,管理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势必为时代所替代。
(二)控权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强调限权行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并依行政程序严格行事,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
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服务被服务的关系,而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基于这样的理念,传统控权论者极力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自由的保障。
第三,控权论强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
可以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注意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但这种控制仅仅局限在实体法控制层面。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
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
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
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
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制定背景
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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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
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日本行政程序介绍
二战前: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
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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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
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
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
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 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
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
等。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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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
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
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
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 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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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英国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状况,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研究行政程序的方法论,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归纳总结,分析了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接下来,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
最后强调指出: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众多程序原则的渊源,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宪政基础;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起码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过程。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模式化研究/比较法/民主参与/形式合理性「正文」一、引言世界各国行政法共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规范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千姿百态的行政决定、命令中。
这是因为,行政法所规范的对象种类繁多,层次各异,变化多端,决定了行政法规范数量庞杂,层次多样,并处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变动过程之中。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共同目标价值,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划一性及稳定性,使得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为可能。
于是,出现了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世界潮流。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种倾向。
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过程中,各界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这种共识反映在行政法学领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建立健全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便自然成为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可以说,这是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然归宿,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希望所在。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体现的行政程 序宗 旨可给我们启 迪和借鉴 。WT O的宗 旨既不是 偏重追究行政效率 ,也不是兼顾提 高行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合法
权 益 ,而 是 要 求 各 成 员 单 位 的政 府 为 各 自的 贸 易 商 服 务 ,赋 予
各贸易商更 多的信息与权利 ,减少贸易与投资壁垒……一句话 , 注重 程序 公 正 与平 等 ,注重 保护 和 增 进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利 。关 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立 法 目的 应 该 是 既 全 面 ,又 突
出重点 。
如影片 《 村官普发兴 》 ,取材于已故全国劳模、“ 中国优秀村
的云 南地方 民族文 化遗 产 ,建立 云南 地方 社 区群 众 文化 服 务平 台 ,
官” ,党 的 最 基层 组织 的领 头 羊 ,是 和谐 社 会 的代 表 人物 ,是 社 拓展 新 的 地方 社 区群 众文 化 服 务窗 口 ,同样 是 我们 从 事 地方 社 区
从适 应 市 场经 济 、民主政 治 和 国 际潮 流 的 发展 需 要 出发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应 高屋 建 瓴 ,大 处 着 眼 , 以程 序 公 正 为本 位 ,确 立 公 正 ( 利 )优先 ,兼顾 效率 的模 式 ,在这 方 面 ,W T 权 O规 则所
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进入 9 O年代 以后 ,我 国 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逐 步得到加强,尤其是 19 年颁布并实施的 6 9
序 法 作 用 :二 是 主 张效 率 为 优 先 ,公 平 为 补 充 ,认 为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核 心 内容 是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必 须 以一 定 的 效 率 为 保 障 ;三 是 主 张 公 正 ( 利 )优 先 兼顾 效 率 ,认 为 在 公 正 与 效 率 发 生 矛 权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很多,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有着差别。
这种落后和差别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但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对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相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能够发现,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有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对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相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基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之分析应松年2012-03-31 09:06:42 来源:《法商研究》 2010年第4期内容提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
以这部法规中关于程序制度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成熟程度,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体现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明显呈现出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
种种迹象表明,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已经充分具备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一、问题与方法虽然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曾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1]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至今尚未正式启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个主要原因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存在分歧,对行政程序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成熟程度仍然缺乏实证分析。
[2]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正式实施,填补了地方层面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
我们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文本中选择行政程序、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特别行为中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12个关键词[3]作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揭示出现阶段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
论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内容选择与立法架构
的法律 规范也表 明了我国在行政程序法 的立法上 仍然有 极大 的空 白,还未理解 到事前对行政程序进行规制 的必要 性 ,还 是将 行政程序 当成了实体法的一部分 ,并作为一种 实现 行政 权 的手段 ,缺少将程序 当作限制行政权 的理念。。
三 、我 国制 定行政程序法 典的可能性与 必要性 长 期以来 ,我 国的有 权制定行政法 律、法规 的主 体在行 政 立法 领域 ,尤其 是行政 程序法 的立法 领域 的作为,通 常仅 限于应急补漏 ,相继 出台 的不少零碎法 律法规 ,往往 同局势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内容选择与立法架构
鼋 平
(
摘 要 :行政程序 法典的欠缺 ,使得我 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行 政活动 以及行政纠纷 的解 决中难 以 正地贯彻正 当程序 真 原则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 法部 门中有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 ,西方各发达 国家存上世纪 中叶已分别完成了行 政程序法典 的制定 。当 下我 国在推进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建设法 治政府 的过程 中,制定行政程序 法典 已是刻不容缓 。本文从 中国当代 行政立法实践 出发 ,参考 当代西方各 发达国家立法实践经验 ,阐述 了行政程序法典制 定的内容选择 ,并 就相关领域 的部分重要
二、中国当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现状
中国大 陆的行政程序 法发展主要始于上世纪 8 年代末期 O 改革开放深化 以来 。18 9 9年 《 行政诉讼法 》颁布 ,在 中国历 史上第一次确立 了 “ 民告官 ”A N度 :19 年 《 ' J , 94 国家赔偿法》 颁布 , 意味着 中国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 ; 9 6 19 年 《 行政处罚法》颁布 ,明确了行政 处罚的设定、主体资格、 处罚程序 ,第一 次规 定了听证制度:1 9 9 9年 《 行政 复议 法》 颁布 ,明确了相对人 对于抽象行政 行为可 以申请 附带的合法 性市查 ;2 0 0 3年 《 行政许可法》颁布 ,规定 了行政许可 听证 笔录具有排他性 ,规范 了行政许可 的程 序。 考察我 国当代行政程序 法的立法轨 迹,可 以发现 中 国的 行政程序立法 与西方主要 国家立法规律 不同 ,从 《 行政 诉讼 法》到 《 行政许 可法 》走 的是一条从事后救 济到事 中救 济的 立 法路线 。~方 面 ,这反 映了中国行政法 治理念的深化 ,意 识到 了正当程序 的重要性 :另 一方 面,缺乏事前 规制行政权
行政程序法典将成为我国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程序法
行程法将为国障法政基程法 政序典成我保依行的本序
口 杨海坤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 治体制改革 的深 收费法等也在加紧制定过程 中,但从整体上看 , 我 入进行 ,以及法治 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目标 的确 国行 政法律 、 法规 中程序法不发达 、 不清晰的情况 立 ,我国调整行政基本关系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 依然存在 , 许多程序性规范往往混杂甚至淹没在实 制定 行政程序法 已列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的立 体法中, 对程序 的规定过于原则 、 笼统 , 尤其缺乏统 法规划 ,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 全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 切实的保障。从一定意义保障法。行政程序法 的存在有两种形态 , 种是 行政程序法 规范 分散存在 于行政 法律 、 法 规、 规章 中, 往往涉及规范某一种类 的行 政行 为的 程序 ; 另一种是制定一部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 , 是行 政程序 的基本法 , 也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 现在 , 纳入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的行政程序法是指 后 一种 ,就是要借鉴世界上很多 国家和地 区的经
开管理 , 以至于我们每个 人都免不了要 同政府打交 品, 不予开具扣押清单 , 至对老百姓拳脚相 向。 甚 产 道。西方有句俗语 : 现代人 “ 从摇篮到坟墓 ” 都离不 生这样一些违反乃至践踏程序的行政行为 。 势必严 开政府 的管理 , 此言并非言过其实。但是 , 还要看 重损伤行政机关 与执法人员 的形象 , 损害行政相对 到, 政府管理也免不 了有偏差 , 因为政府 的行为是 人 的利益 ,跟建设 和谐 社会 目标显然是背道而驰 由政府工作人员做 出来 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有七情 的。这种种情况都凸现 出当前我 国制定专门的行政 六欲 , 如果没有法律和道德 的约束 , 他们很容易做 程序法典 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出伤害人 民的事情来 , 这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最 三 、当前制定行 政程序法典重点解决什么问 浅显 的道理 。除此之外 , 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行政能 题 ? 力和认识水平高低的问题。因此必须约束政府及其 现在 , 世界上法制健全或者 比较健全的国家和 工作人员 的行为 , 提高他们 的执法水平 。除了对他 地区 , 通常都制定 了 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 , 具有 们 的实体法方面的要求外 , 很重要的就是对他们行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 。 但各 为的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因为政府工作人员随心所 国、 各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在 内容和形式方 面都有 都反 本地 区的实际情形和具 欲办事 ,往往集 中地表现在他们不按法定程序办 很多差别 , 映了本 国 、 事 , 怎样干就怎样干 , 想 以致背离政府存在 的目的。 体要求 , 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国有独特的国情特点 , 大家知道 , 历史上各类专制政府有一个共同特点就 所 以, 我们一方 面要善 于借鉴 和吸收别 国、 的地 别 是信息不公开 , 暗箱操作 , 么事情都不让老百 区已有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经验 , 搞 什 另一方面一定 姓知道 ; 专制政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蛮不讲理 ,君 要根据我们的实 际情况来制定适合 中国人 民所需 “ 要臣死 , 臣不得不死”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现在 要的行政程序法 。经过 2 多年的改革开放 , , O 尤其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的情况下 , 我们 我们 已经处于人 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时代 , 已经 情况 大变 。但是 , 应该看到我 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 需要建立 的是一个 民主 的有 限的高效的政府 , 是一 专制传统的 国家 , 官本位 、 权力 至上 的传统没落观 个服务型政府 、 责任型政府 、 法治型政府 , 这个政府 公 公正 的符合 念还不可能荡涤干净。即使经过 了多年的改革开 所遵循 的程序必须是体现公平 、 开、 放, 旧观念、 旧传统还有相当大的市场。我们 的资讯 理性、 护人权 的程序 , 保 在法律上来讲 , 就是要建立 公开还有许多的限制 ; 有些执法部门乱处罚 、 乱征 起一套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其直接 目的就是 用、 乱强制 , 根本不讲什么理由 , 更不告知人民救济 以正当法律程序来控制公权力 , 主要是控制我国行 之道 。近几年 , 听证之风开始盛行 。 但群众反映说 : 政权的行使。因此 , 我们不能期望 “ 毕其功于一役” , 有些物价 听证会完全是走过场 , 听证笔录没有 实际 把所有 的好的行政程序制度统统规定下来 , 也不能 意义 , 听证也就成了“ 聋子的耳朵——摆设 ” 。实际 面面俱 到 , 我们 的行政程序一步登天 , 幻想 天衣无 上, 老百姓 为政府行为所苦 , 往往居多是为繁杂 的 缝。 行政程序所苦。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 第一 , 我们要确立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 目的或 项正常 的申请 , 行政机关总是拖着不办理 ; 到行 者叫 目标模式 。根据我 国国情 , 我们的 目标模式应 政机关办事 , 往往找不到人 , 办不成事。特别是要多 该是确立 公正与效率兼顾 、 公正优先 的模式 , 这是 个行政机关 同意的只要一家行政机关不到位 , 申请 比较先进的,也是最适合中国发展 中的国情的要 人就只能“ 在那里。我们 的 ^ 死”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求 。行��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及重要性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 公正、规范行政行为、遏制腐败现象等。通过规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将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的行政程 序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此外,行政程序法还能促进行政公正,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最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 建立廉洁政府。
3、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比较与借鉴
总之,通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以及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 的统计与透视,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所 做的努力。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有 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内容
面向行政的行政程序:从规范到 实践
一、规范程序
1、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 顺序和过程。
2、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理地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程序
3、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行政程序,为公民提供高 效便捷的服务。
三、实际应用
1、高效便捷。规范的行政程序可以使办事流程更加高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和时间成本,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实际应用
2、合法合理。行政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使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
三、实际应用
3、监督制约。规范的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建立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谢谢观看
1、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 的概述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 《规定》出台背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动行政程序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当前,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2003年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由于多方面原因迟迟未出台。
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规范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在这样一种制度供给落后于实践需求的背景下,湖南省政府率先打破了“先中央,后地方”的立法路径,提出了程序法建设“先地方,后中央”的设想,于2008年4月9日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制度设计领域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2 《规定》概述2.1 立法目的《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就指出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简言之“以程序控权,促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对部门职权的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性规范甚少,巨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游离于法制监督外,行政程序上的违法现象颇为常见,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亟待纠正的传统,《规定》正是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正当设置与完善来更好地规范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2 基本原则《规定》第一章第五至第八条分别论述了行政程序包含的四个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鼓励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被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以专章的形式诠释公开和参与这两大基本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方式在国外也极为罕见。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程序法概述 • 行政法法典化概述 •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的
关系 • 行政程序法的具体内容 • 行政法法典化的具体内容 • 案例分析
01
行政程序法概述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
01
行政程序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 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行政程序法的具体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 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
辩。
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 策前,应当告知相对人 有关事项,保障相对人
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 有关行政信息,保障相 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 策时,应当说明理由,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 审查、听证、决定等环节。
行政处罚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调查、 取证、决定、执行等环节。
行政强制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 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强制措
施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行政复议制度
规定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 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包括申 请复议、听证、裁决等环节。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程序问题
总结词
程序不透明
详细描述
某市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示和听证,导致居民对规划方案的不知情和反对。
总结词
缺乏公众参与
详细描述
在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缺乏有 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居民对规划方案的不满和抵制 。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
・
宪法行政法研究 ・
行 政 程 序 法 目标 模 式 的 选 择 及 实 现
乔 宗 楼
摘 要 : 行政 程序 法 目标模 式的 选择 体 现 了立法 者 的价值 取 向 , 确定 了行 政 程序 法 的基 本架 构 。行 政 程序 的价值 在 于能够 满足人 们 对公 正和效 率的 需求 , 立 法 目标模 式基 本上 分为权 利模 其 式和 效 率模 式两类 。在行 政程序 法 目标模 式 的选择 上 , 果公 正与效 率 的平衡机 制确 实不能够 实 如 现 的话 , 正 应该 成为 首要 目标 , 率应 为兼顾 目标 。效 率的 实现 应 以 满足 “ 公 效 最低 程度 的公 正” 为 目标 。效率 与公 正的平衡 的 实现有 赖 于一 系列程序 制度 的设 置 。 关键 词 : 政 程序 法 ; 行 目标 模 式 ; 正 与 效 率 公 中图分类 号 : 2 .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6 2 1 2 ( 0 6 0 —0 00 D9 2 1 B 1 7 —0 0 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 序正义要求的内在属性—— 程序的正当性 。人们 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转 向对程序公正进行关注 , 是人们认识到 自 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作出的一 种理智选择。由于人们认识能力 的局 限性 , 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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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目标模式之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意义
“ 行政程序法是 为实现公共职能为 目的而设 立 的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 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妇行政程序法是通过对行政 " [ 行为程序的设定起到保证 、 控制 、 监督行政主体公 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障行政相对人 实体权利 的 保 实现 。但是, 行政程序法所体现 出来 的具体 内容 又不仅仅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 的实现。程 序法除具有相对于实体法 的工具价值外 , 自身 其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作者:陈嘉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三种形式——分散立法模式、单行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形式、结构、内容的考察,认为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结构内容趋同、形式上以规章规范性为主、具体行政领域缺乏特色性程序以及对上位法“回应性”特征明显。
认为由政府主导立法向人大主导立法转变,是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要点。
关键词: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回应性;趋同性一、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三种形式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中,地方有关行政程序立法迈的步子更大,走地更远。
其除了分散立法形式之外,还出台了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立法,以及统一立法。
概括而言,在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立法形式:(1)分散立法模式:同中央法律实践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形式一样,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实践中仅在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中零星地规定相关的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分散在不同的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当中,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涉及到了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而《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就规定了相关的土地审批程序。
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中都对突发事件应对程序作了规定。
(2)单行立法模式:这种立法针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一个具体程序单独出台一项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定,实践中一般针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大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复议听证程序”等等。
笔者以“程序”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标题检索,并将其限定在“地方法规规章”内,具体结论如下表:我们发现在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以单行立法形式出台具体行政程序规定的主要集中在决策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及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而其他程序则相对较少,这也可以反映地方政府对不同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
(3)统一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湖南省开创的,并经许多省市所借鉴而这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主要特点是以“行政程序”为名出台一部包括了绝大多数具体的行政程序综合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基本上就涵盖上文所提到的所有的具体行政程序。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行政法典是一部国家对行政法律体系进行整理、集中、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它规范了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的详细介绍。
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主要包括总则、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行政监察等七个部分。
这个框架确保了行政法典在内容上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行政法典的立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和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依法行事,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监察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法典的内容涉及了多个方面。
在行政行为方面,包括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在行政机关方面,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条件、权利等。
在行政执行和行政监察方面,包括行政执行和行政监察的程序、方式、范围等。
行政法典的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细化制度、明确权责、保障权利、强化责任,确保行政法律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同时,还要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提高法律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此外,行政法典的立法过程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行政法律的公众参与性和民主性。
总之,行政法典的立法框架、原则及内容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通过科学的立法,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决定、指示等行政法律规范从零散的文件形式转化为有机整合、系统完备的法典形式,旨在提高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
在选择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时,可以考虑采取分章节编纂法典、领域立法法典和部门立法法典三种模式。
一、分章节编纂法典是指将现有的行政法规、决定、指示等行政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重新组织编纂,形成分章节的法典,每一章节代表了一个具体的行政法领域。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整合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使其更加有机、科学、系统,方便行政法律规范的研究和适用。
同时,分章节编纂法典的制定相对简单,可以逐步推进,不会引起太大的法律和制度变革。
二、领域立法法典是指将现有的行政法规、决定、指示等行政法律规范按照行政管理的不同领域重新组织编纂,形成专门的法典。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加精确地落实行政管理的特点和需求,使得有关一些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更加专业、权威。
同时,领域立法法典能够加强行政管理各领域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法律规范的整体效益。
三、部门立法法典是指将现有的行政法规、决定、指示等行政法律规范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重新组织编纂,形成专门的法典。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体现行政机关的特点和职能定位,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更加具体、针对性强。
同时,部门立法法典能够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协同效应。
在选择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时,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比较零散和分散,行政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有待提高,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章节编纂法典的模式,逐步整合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法典。
在制定法典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念,引入一些新的行政法律制度,以适应我国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需求。
此外,在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完善行政法律规范的修订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三是加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和公民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行政法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原创版)目录1.行政法典的定义和作用2.我国行政法的现状3.行政法典的优点4.国际上行政法典的情况5.行政法典的制定困难及原因6.结论正文一、行政法典的定义和作用行政法典是指系统、完整、统一的行政法法典,包含了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法典的作用在于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统一的整合和体系化。
三、行政法典的优点行政法典的优点在于其系统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系统性体现在对行政法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规定,使行政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完整性体现在将行政法的各个条款、章节、部分整合在一起,便于查阅和使用;统一性体现在对行政法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规定,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复。
四、国际上行政法典的情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规定通常以部门法的分散性规定存在。
这与行政法内容之繁杂、变化之快速有关,导致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
五、行政法典的制定困难及原因行政法典的制定困难主要在于行政法内容的繁杂性和变化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实践的丰富,行政法的内容不断变化和完善,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
此外,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责任等方面,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六、结论综上所述,虽然行政法典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法内容的繁杂性和变化性,以及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具有一定的困难。
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
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内容提要行政程序法典化能够促进政治参与、推进民主政治,防止行政侵权、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改革开放。
可以说,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中国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标志。
但应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我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方面仍相当不足。
为搞好这项工作,首先,应使中央立法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其次,要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第三,要在取得阶段性立法成果基础上再创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要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较研究,进行立法经验交流,为后来居上创造条件。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曾经提出:“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主要是指法律活动的程序性。
从人们的一般认识来看,法律活动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
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充满了复杂性和变异性,不同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管理对象做出自己的决定,即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很大,因此,讲究行政程序及其规范化被认为是给行政机关工作束缚手足,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各国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各国法学家对此往往视为难题。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为一个虽然棘手但应该知难而上予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有关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美国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曾经说过:“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争论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
由于各国行政机构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两个概念有着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我们一开始讨论就无法回避这个问题。
目前,有关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论的焦点是:行政程序是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还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仅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方行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仅仅属于行政主体还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任务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
怎样完成这一任务,我们首先面临的是立法模式选择: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分别制定单行法?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济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关实体原则和规则?此外,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质如何确定,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为准),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律可作为"特别法"而在效力上优于本法),是欲使之成为一部"纲要式"或"通则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体法律实施),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规则式"法律?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已经争论了好几年,现在是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
否则,我们将耽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
笔者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认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优于分别制定单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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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
作者:吕尚敏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曾是各成文法国家立法者的多年梦想,只是苦于行政行为种类繁多,相应的行政法规范数量庞杂,层次不一而无从入手。然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划一性化约了实体行政行为的繁杂与多样,从而使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包容各种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成为可能,并进而通过各国立法者的努力最终成为现实。随着现代行政法程序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行政法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了行政程序法上(注:参见笑侠:《论新一代行政法治》,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正因为如此,1889 年西班牙议会也许仅仅是由于其成文法化传统(而非现代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而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竟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为现代世界各国竞相仿效而成为典范。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世界各国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或是成为一国行政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或在事实上代行着行政法典的职能(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行政程序之外,还涉及许多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即使不能在完全严格的意义上代替行政法典,至少也可以说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找到了一个关键的突破口并奠定了厚实的基础,从而为打破立法史上的这一“立法僵局”创造了条件。
既然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目标是保障行政权的公正行使,因而行政公开作为保障行政公正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手段,就当然地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行政公开既可满足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心理预期,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产生一种“眼见为实”的信任感,同时也在实际上为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权的整个运作过程,从而为其在遭受权利侵害时能及时地进行防卫提供了前提条件。另外从行政权的运作成本来看,实施行政公开基本上不需要行政机关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即可做到。正因为如此,各国行政程序法典或是以专章专篇对行政公开进行长篇累牍的规定,如1946年制定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52b节有关会议公开(一般称该节为阳光中的政府法)的规定,或是在行政程序法的总则部分将行政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影响各国行政程序法在效率与公正问题上的选择因素是繁多的,其影响方式也是交叉的、综合的。大致说来,这些因素可以被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因素,也就是时间因素。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是有差异的,早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多以效率型为主,这与当时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任务的总体认识有关,认为其主要任务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效率。而现代行政程序法则更多地渗透了保障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内容,或至少也是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结合。这显然与二次大战后行政权的日益膨胀从而促成了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立法任务的再认识有关。在这一段时间里,行政权的日益膨胀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则使人们企望借助于法律这一强力来压制行政权的强力;而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则使这一任务最终落到了行政程序法身上。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构成了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因为所有的行政效率都体现于行政程序之中。因此,保障行政效率仍然可以成为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附属任务”。在某些国家,这一“附属任务”甚至占了很大的比重。影响各国在效率与公正问题上的选择的另一个因素是横向的因素,即各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的国情。这里的国情主要涉及到各国的地理范围大小,人口数量及素质、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国家的法治化水平等因素。在一个行政效率极低甚至行政权的行使处于瘫痪状态的国家,我们根本就无法谈及行政的公正问题。这一点在一个地域广大、人口数量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的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既然保障行政效率仍然可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附属任务”,我们就不能单纯以某国行政程序法有关保障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内容的多少来判断该行政程序法的优劣。实际上,居于特定国家特定历史背景下的行政程序法,并不能进行横向的优劣比较(国与国之间的比较),而只能进行纵向的合适与否的比较(一国行政程序法对其国情的切合程度)。
三、单纯程序型与实体程序合一型
这是从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安排角度对其所作的区分。从一般的常理推断,行政程序法无疑应当是有关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的法律,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无涉。但是考察已有的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我们却发现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都包含有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这些内容涉及:行政主体的权限规定、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合同等)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等)规定、行政违法的种类规定、行政责任的规定等。尤其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对其规定非常普遍,如西班牙法典第五编、葡萄牙法典第四部分、德国法典第三章、意大利法典第三编、我国的台湾法典第二章等。从理论上而言,行政行为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应当说存在着较为明晰的界分:实体问题解决能否行为的问题;程序问题解决如何行为的问题。因此,行政程序法理论上只能是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造成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名不副实”的原因大致出于两条:一是行政法的目标从实体控权转向程序控权使人们更加关注程序问题,从而使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并吸了实体。二是从立法技巧上考虑,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与程序问题也基本上可以“兼容”于一个文本中,因为任何一个实体问题都直接关系到行政程序是否能够有效开始并连续推进。无论是行政主体的权限、行政行为的效力还是行政违法的种类或行政责任问题的规定,都直接影响到行政程序的起动及其后续程序能否最终完成。因此,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包含实体内容的规定,不仅有其行政法控权理念变更的客观理由,更多的是一种立法智慧的体现。当然,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并非都是实体程序合为一体的,也有一些单纯程序型的行政程序法典。如韩国、日本等。这主要存在于一些行政程序法的结构内容都比较简单的国家,其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由其他单行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规定。而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则还可依靠其宪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通过判例对行政行为的实体问题作出规定。
四、共同行政程序法与类别行政程序法
这是从行政程序法所覆盖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不同对其所作的分类。共同行政程序法将各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概括出来,并加以抽象规定。因此,这种类型的行政程序法能够覆盖所有的行政行为,能够有效地达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标。但它在立法技术上的难度较大,因为要概括各类行政行为遵守的普遍规则并非一件易事。从全部法条的结构上来看此类行政程序法往往分为行政程序的开始、程序的审理(调查)、程序的裁决(结束)、程序的救济等内容。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的行政程序法均按此方式规定。类别行政程序法与前者不同,它以对实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作为其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各类行政行为的不同特性,对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其覆盖的范围限于行政程序法中列举的几种较为重要与常见的行政行为。由于各国对行政行为所作的类别划分不同,这种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规定在各国也各有特色。如日本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分为“对申请的处分”、“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三种;韩国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分为“处分”、“行政立法”、“行政指导”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裁决”、“制定法规”两种;德国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分为“公法合同”、“要式行政行为”、“确定规划行为”三种;我国台湾省则将此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三种。相比之下,此类行政程序法似乎比前者更具有针对性,在立法上也较容易把握,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它难以实现对所有行政行为的有效监控。从外观上看,这种立法似乎也更象是“法规的组合”,而不象是一部统一的法典。尽管各类行政行为各有特点,其在程序上的要求也不尽一致,但它们仍然必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如关于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界定,行政行为中证据规则的设置等。因此,也有些国家在立法上把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即在对各类行政行为的共同规则进行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几种特别重要的典型行政行为特定程序。如西班牙的行政程序法在规定了各类行政行为的共同程序之后,又在其第九编中对行政处罚这种行政行为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其高超的立法技巧。在立法模式上,这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简单行政程序法典与复合行政程序法典
这是从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程序”的时间跨度范围不同而作的分类。简单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行政决定作出前的处理程序,是名副其实的“行政程序”的法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共38条,将行政行为分为“对申请的处分”、“不利益处分”及“行政指导”三种分别作了程序上的规定。这类结构极为单一的行政程序法在立法上并不多见。复合型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除了有关行政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之外,还包括有:行政组织法(如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意大利、韩国等)、行政救济法(如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司法审查法(如美国、荷兰等)、情报公开法(如美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实际上,各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复合”程度也并非完全一致,但一般说来都包括有:行政组织法(尤其是有关行政主体的职权规定)、行政行为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内容。造成此类划分的原因一是各国对“行政程序”这一概念的理解不一致。关于行政组织法的规定,有些国家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主体的规定是行政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行政法的主体既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另外有些国家则认为行政法主体的内容仅属于行政实体法的范围。另外一个原因是与各国单行行政程序立法的状况有关。许多国家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之前,都已制定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救济法等。为了保持与这些单行法的衔接,许多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就不再包含这些内容。如日本有独立的《行政不服审查法》,所以在其行政程序法典中就不再包括行政救济的内容。
综观世界上已制定的十数部行政程序法典,其内容多寡不一,体例繁简不一,制定目的有异。因此,分析这些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他人的成败得失,对于我国将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甚至统一的行政法典,实为一件紧要之事。
一、效率型与公正型
效率与公正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在其立法目的上体而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则更多地关注行政对人的合法的维护与救济。效率与公正作为两种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构成了整个行政程序法典的灵魂,对于法典的结构安排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从结构的角度考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可被划分为效率型与公正型两种。西班牙、葡萄牙、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大体属于前者,而美国、韩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则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