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行政法中的紧急立法问题
行政法中的紧急立法问题近年来,紧急立法在行政法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紧急立法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解决紧迫或突发情况而临时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社会意见征询,这就给紧急立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紧急立法的合法性备受争议。
行政法是一个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原则之一是行政法规的合法性。
然而,紧急立法往往绕过了这一原则,以行政机关的权力来代替立法机关的权力。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紧急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紧急立法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其次,紧急立法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正常的立法过程包括了对法律需求、立法目的和立法规定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而紧急立法往往无法执行这些程序。
这就可能导致紧急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效益不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紧急立法中加入更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增加公开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环节,以确保紧急立法符合正常立法程序的要求。
此外,紧急立法的效力问题也需要关注。
由于紧急立法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往往不同于普通立法。
在紧急立法中,可能存在着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包括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公民的权益等。
因此,在紧急立法中需要明确法律效力的期限和范围,以避免对相关方利益的不当侵害。
此外,紧急立法也可能带来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风险。
由于紧急立法往往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制定,行政机关在紧急立法中可能会掌握更多的权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在紧急立法中不滥用权力和侵害公民的权益。
这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审查机构、加强公众监督和设立紧急立法审查程序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紧急立法还涉及到法治和效力的平衡问题。
紧急立法解决了紧迫或突发情况下的迫切问题,但也可能因为过于追求效果而牺牲法治。
因此,我们需要在紧急立法中要注重法治和效力的平衡,既要满足紧急问题的解决,又要保障法治的原则和价值。
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
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突发情况难以预料且时有发生。
为了能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而这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都要依据法律法规,以保障应急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一、宪法依据国家宪法是各项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对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也不例外。
宪法里规定了国家要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这些权利,确保公民在突发情况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依据部门职责和行政法律法规。
例如,在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颁布了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这些法规为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除了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外,还要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例如,在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各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结合该条例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国际公约与协议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也要考虑各国之间的国际公约与协议。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各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等协议,要求各国就应对气候变化制定行动计划和应急预案。
所以,在制定和执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时,要参考和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协议。
五、人权法律法规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还需要考虑人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无论是灾害事故还是公共卫生事件,都可能对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威胁。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要遵循人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人权的侵犯。
以上是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的简要描述。
在实际应急工作中,要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随之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突发情况。
我国应就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立法
我国应就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立法
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但是,却制定了包括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内的紧急状态法律,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不同的紧急状态时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公民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总的来说,我国在紧急状态立法领域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一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二是有关紧急状态法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紧急权力留下法律上的漏洞;三是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没有底线,这样造成了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济。
所以,应当在总结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治原则,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也能够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消息来源:2003年05月08日12:11 法制日报)。
行政法复习资料(选择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A.外部行政法律关系B.内部行政法律关系C.刑事法律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2.在现代民主国家,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A.君主B.政党C.宪法和法律D.法院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A.权利义务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法律关系D.行政法律关系4.我国行政法的制定法渊源不包括()?A.宪法B.判例C.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D.法律5.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B.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6.下列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A.XX市公安局以拍卖的方式向车主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营牌照,但是半年后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发布通告收回拍照,对车主未进行任何补偿,此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B.XX市政府的规章规定市民必须以竞拍的方式获得机动车牌照C.XX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XX市煤气总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在调查取证后,作出罚款十万的处罚决定,但是没有告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D.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的要求7.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A.信赖保护B.行政合理性C.行政合法性D.行政灵活性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A.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作出C.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D.法律优先9.下列不属于行政公开具体要求的是A.行政信息公开B.行政行为内容公开C.行政过程公开D.加强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合作10.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不包括A.听取陈述和申辩B.一事不再罚C.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D.说明理由1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A.司法部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办公厅D.省人大常委会12.行政权由国家()行使。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篇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探讨【内容提要】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了确定把握,同时通过对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分析说明,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法律程序价值取向具体内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
[1]它针对的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具有产生行政行为效力的结果。
这使行政程序区别于行政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程序,因为在行政诉讼判决之前,该行为是已具备法律效力的。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的理论基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对它的研究有利于构建合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一、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一)“基本原则”的内涵“原则”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规或标准。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具有以下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3]所以,原则应当有别于规则,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原则则是规则的抽象反映,具有概括性。
同时,具体原则也应当有别于基本原则:前者是一定领域内规则的反映,而不包括每个领域;后者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所有领域。
可以说,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特定方面的体现,较之具有范围的限定性和内容的灵活性。
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梁斌中共保定市委党校【摘要】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是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随着学者对行政程序的研究发现构建合理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是完善行政程序的基础。
本文针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现有制度的缺陷和局限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制,并对行政程序的价值、地位、责任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构想一、确立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在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当中,行政程序的目的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行政程序目的的价值可以引导行政程序的设立,因此,在行政程序设立前,行政程序目的的价值就已经被确定了,为了保证目的的达标的目的价值的保持,行政主体执行的行政权力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程序的规定来实施。
为了体现行政程序目的在行政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价值,行政程序目的需要引导行政主体按照行政程序规则执行行政权力。
行政程序除了本身固定的价值外,还具有外在的价值,即形式价值。
形式价值是目的性价值的充分条件,它是依靠目的性价值而变化的,他是目的性价值在行政程序上价值体现的载体。
形式价值是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因此它可以独立于行政程序这个实体来评价,用程序规则来评判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的同时还可以评判出程序规则的本体。
二、赋予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独立地位随着行政程序法的独立,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法已占据了首脑位置,而行政机关是操控整个行政程序运转的主体,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合理、合法的使用行政职权,国家机关为此制定了职责权限以此约束和保证。
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权力时,要严格遵守职责权限的调控和制约,保证行政程序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对行政程序法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快行政程序法和程序立法的法律化进程。
明确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职责和权力,将他们的职责和权力统一化、规范化,这不仅为行政程序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还具有现实意义,这一举措将加快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法律化。
论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内容选择与立法架构
的法律 规范也表 明了我国在行政程序法 的立法上 仍然有 极大 的空 白,还未理解 到事前对行政程序进行规制 的必要 性 ,还 是将 行政程序 当成了实体法的一部分 ,并作为一种 实现 行政 权 的手段 ,缺少将程序 当作限制行政权 的理念。。
三 、我 国制 定行政程序法 典的可能性与 必要性 长 期以来 ,我 国的有 权制定行政法 律、法规 的主 体在行 政 立法 领域 ,尤其 是行政 程序法 的立法 领域 的作为,通 常仅 限于应急补漏 ,相继 出台 的不少零碎法 律法规 ,往往 同局势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内容选择与立法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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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程序 法典的欠缺 ,使得我 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行 政活动 以及行政纠纷 的解 决中难 以 正地贯彻正 当程序 真 原则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 法部 门中有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 ,西方各发达 国家存上世纪 中叶已分别完成了行 政程序法典 的制定 。当 下我 国在推进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建设法 治政府 的过程 中,制定行政程序 法典 已是刻不容缓 。本文从 中国当代 行政立法实践 出发 ,参考 当代西方各 发达国家立法实践经验 ,阐述 了行政程序法典制 定的内容选择 ,并 就相关领域 的部分重要
二、中国当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现状
中国大 陆的行政程序 法发展主要始于上世纪 8 年代末期 O 改革开放深化 以来 。18 9 9年 《 行政诉讼法 》颁布 ,在 中国历 史上第一次确立 了 “ 民告官 ”A N度 :19 年 《 ' J , 94 国家赔偿法》 颁布 , 意味着 中国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 ; 9 6 19 年 《 行政处罚法》颁布 ,明确了行政 处罚的设定、主体资格、 处罚程序 ,第一 次规 定了听证制度:1 9 9 9年 《 行政 复议 法》 颁布 ,明确了相对人 对于抽象行政 行为可 以申请 附带的合法 性市查 ;2 0 0 3年 《 行政许可法》颁布 ,规定 了行政许可 听证 笔录具有排他性 ,规范 了行政许可 的程 序。 考察我 国当代行政程序 法的立法轨 迹,可 以发现 中 国的 行政程序立法 与西方主要 国家立法规律 不同 ,从 《 行政 诉讼 法》到 《 行政许 可法 》走 的是一条从事后救 济到事 中救 济的 立 法路线 。~方 面 ,这反 映了中国行政法 治理念的深化 ,意 识到 了正当程序 的重要性 :另 一方 面,缺乏事前 规制行政权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作出紧急状态决定,紧急状态是因为当前的这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
另外,当下的紧急状态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暴乱等形态。
一、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法律都有相应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来限制社会成员一定的行动,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社会成员也有义务配合政府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来应对和解除突发事件。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
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
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
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
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
行政程序法与公共参与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程序法旨在规范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 法行政。
国内外行政程序法发展历程
国外发展历程
行政程序法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这些国家通过 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规范。随后,行政程序法逐渐被 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侵害公众参与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THANKS.
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03
建立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行政程序、提出建设性意
见的公众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加强行政机关对公共参与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监管
强化行政机关对公共参与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义务,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共参与义务的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共参与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
参与义务定义
公共参与义务是指公民在行使参与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积极履 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参与义务内容
公共参与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 是行使参与权利的前提;尊重他人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是促 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共参与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公共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公民在享有参与权利的同时 ,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参与义务。只有充分履行参与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和实 现参与权利。
行政诉讼法中的紧急程序保障紧急情况下的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法中的紧急程序保障紧急情况下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法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特别设立了紧急程序。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中的紧急程序进行探讨,以解析其在法律救济中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紧急程序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因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当庭作出判决的,裁判员可以当庭作出判决”。
该条款为行政诉讼法中紧急程序的法律依据。
通过紧急程序,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获得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紧急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第48条进一步细化了紧急程序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紧急程序:(一)急需维护生命、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二)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三)其他确有紧急情况的。
”可见,在面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紧急程序可以救济当事人。
三、紧急程序的特点和程序紧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快速:紧急程序的核心目标是快速作出判决,以确保当事人迅速获得法律救济。
2.简易:紧急程序相对正常诉讼程序简化,以适应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需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紧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当事人提起紧急程序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紧急程序申请,说明案件的紧急情况和理由。
2.法院受理紧急程序请求: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紧急程序请求后,应及时受理,组织法院审判团进行紧急程序审理。
3.紧急程序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
4.当庭作出判决:根据紧急程序原则,法院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即刻作出判决,以尽快给予当事人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紧急程序在行政诉讼法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它为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快速解决紧急讼事,避免或减少了因拖延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然而,鉴于紧急程序可能加速案件审理过程,当事人在享受紧急程序权利时,也需谨慎行使,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仅是表现了对信息的公开,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件最大事件。
近几年来,其信息公开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对未来的发展上有着一定的阻力。
那么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仅是表现了对信息的公开,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件最大事件。
近几年来,其信息公开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对未来的发展上有着一定的阻力。
那么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度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建立和全面运作以来,[1]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研究课题组在一份关于中国各级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评估报告中,认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呈现出六个方面的亮点:[2]其一,信息公开已形成渠道多元化的体制。
多元化体制以门户网站为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其他渠道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
微信、微博等工具更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具有即时、便捷等特点,各行政机关纷纷开通政务微博微信,通过微平台使得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达民众;其二,政务运作信息公开规范、透明。
绝大多数政府和政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通过“阳光执法网上服务大厅”等模式,发布行政运作事项及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信息,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普遍都在网站公开了预决算信息;其三,行政机关每年公布自己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立法 -- 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未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将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以三种方式陆续启动:一是通过单行法律启动各具体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立法。
事实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即已设专章(第五章)规定环境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预见,未来在其他领域其他事项上这样以专章专节方式规定专门领域专门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例将会越来越多;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整体的宏观设计。
行政法复习资料(选择题答案)
行政法复习资料(选择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A.外部行政法律关系B.内部行政法律关系C.刑事法律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2.在现代民主国家,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A.君主B.政党C.宪法和法律D.法院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A.权利义务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法律关系D.行政法律关系4.我国行政法的制定法渊源不包括()?A.宪法B.判例C.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D.法律5.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B.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6.下列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A.XX市公安局以拍卖的方式向车主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营牌照,但是半年后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发布通告收回拍照,对车主未进行任何补偿,此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B.XX市政府的规章规定市民必须以竞拍的方式获得机动车牌照C.XX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XX市煤气总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在调查取证后,作出罚款十万的处罚决定,但是没有告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D.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的要求7.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A.信赖保护B.行政合理性C.行政合法性D.行政灵活性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A.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作出C.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D.法律优先9.下列不属于行政公开具体要求的是A.行政信息公开B.行政行为内容公开C.行政过程公开D.加强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合作10.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不包括A.听取陈述和申辩B.一事不再罚C.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D.说明理由1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A.司法部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办公厅D.省人大常委会12.行政权由国家()行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紧密相连,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将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与规范,形成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在没有明确的程序法典之前,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随意性,导致权力滥用。
法典化能够为行政行为设定明确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使得行政权力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典明确了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公民能够依据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侵害。
再者,提高行政效率。
清晰、合理的程序规定可以减少行政过程中的不必要的环节和重复劳动,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通过法典化,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执法方面,法典化规范了执法的流程和方式,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保障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然而,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的实践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结果正确,程序上的瑕疵无关紧要。
这种观念不仅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不断涌现,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滞后性,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探讨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r n a l
Ma r . 2 Ol 3
总第 1 8 8 期 第 3期
Se r i a l No . 1 8 8 NO . 3
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探讨
⑧ 李智妹
( 沈 阳 广 播 电 视大 学 , 辽宁 沈 阳 1 1 0 0 0 3 )
面前 人 人 平 等 道 理 。
一
的合理『 生 及科学性有着至关重要 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有许
多性质 , 一般来说 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 面 : 一 是行 政程序
法 可 以从某 种 程 度 上 对 行 政权 力 进 行 有 效控 制 。由于程 序
法会将其行 政主体 自身的某些 行政行 为进行 有效 的约 束
有权利要求行政 当事人来依法参 与活动 , 这是行政当事人
的义务 , 否 则 就 会 承担 一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 这 两 方 面 是 相 互 联系的, 一个 都 不 能 舍 弃 。
行 政程序法是 法律在行 使过 程中的必经途径 及行使 手段 , 也是行政机关 的职责所 在 , 是行政机关在执 法过程 中必须遵循 的程序。行政 活动 的效率是否良好与行政程序
【 作者简介】 李智姝 ( 1 9 7 9 一 ) , 女, 辽宁沈 阳人 , 硕士 , 沈 阳广播 电视大学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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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而 瑞 典 在 1 9 9 5年 左 右 制 定 和 颁 布 _ 『 相 应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 相 比之 下 , 我 国在 行 政 法 这 一 个环
和 限定 , 从 而保 证 其 行 政 权 力 在 行 使 以 及执 行 过 程 中 能 够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摘要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界近来的研究热点,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健全的和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从某种意义上洪,没有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就没有依法行政可言。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典化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035.6 文献标识码:a一、有关行政程序法概念的争论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争论从未休止,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是如此。
目前,有关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论的焦点是:行政程序是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还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仅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方行为的程序。
从我国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来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单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
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体仅仅归结为行政主体是不妥当、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权为重心发挥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发挥其作用的方面,行政程序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则是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相对人各自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样概括的优点是涵盖面广、内涵丰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复杂关系都纳入了调整范围。
笔者以为:本文讨论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为我国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已有相当数量,中国法制现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统一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开展起来,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础,但在立法理论、实践的准备以及法律规范的制定方面仍存在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
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在此紧急情况处理程序中,我们将讨论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步骤和程序。
紧急情况是指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可能会对组织的正常运作和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一、紧急情况的定义和分类紧急情况可定义为一种在短时间内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事件。
根据情况的不同,紧急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天灾。
2. 人为事故:如恐怖袭击、火灾、泄露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意外泄漏等。
3. 健康和安全事故:如人员重伤、意外事故、医疗紧急情况等。
二、制定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的目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员工和组织的财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伤亡和损失。
以下是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的一般目标:1. 确定紧急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 迅速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并提供紧急情况的详细信息。
3. 组织和协调紧急情况应对的人员和资源。
4. 提供必要的应对指导和培训以确保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
5. 与相关当局和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沟通。
6. 对紧急情况进行评估和后续分析,以改进和完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三、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的步骤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用于处理紧急情况的步骤:步骤一:情况评估和通知1. 立即评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情况向应急联系人发出紧急通知。
2. 向相关人员发出紧急情况的警报,并提供必要的详细信息和指导。
3. 迅速启动系统通知程序,以便在整个组织范围内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步骤二:应急响应和控制1. 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进行组织,确保所有员工按照指导行动。
2. 确保适当的应急措施已采取,如紧急疏散、提供急救等。
3. 制定应对工作小组,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和管理。
步骤三:紧急情况处置和恢复1. 与相关当局和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共享信息和资源。
2.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进一步的损失,并确保紧急情况得到及时处理。
3. 清理和修复受损的区域,并进行相应的后续评估和恢复工作。
四、培训和演练为了确保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的有效性,组织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提供员工必要的紧急情况处理培训,包括紧急疏散和急救等方面。
我国行政紧急程序之立法完善
与 常规状 态下 的行 政 法 律程 序 相 比 , 行 政 紧急
程序 在 运行 中具有 许 多 特 点 , 主 要表 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面 : 一 是处 置 方式 的紧 急 性 。行政 机 关 在 依 照 紧 急 程序行 使 紧急权 力 的过 程 中 , 所采 取 的行 政 手段
和方式 以紧急处 置 为 主要 特 征 , 行 政机 关 在 此 时被
力—— 行 政 紧急权 力 。行 政 紧急程 序 是指行 政 机关
进 行 紧急处 置 , 以 防止 事态 扩 大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受 损, 从 而及 时恢 复社 会 秩 序 。二 是公 权 力 行 使 的优
先 性 。在 紧急状 态 或 突发 事 件 的应 对 过 程 中 , 为恢 复 社会 秩序 , 维护 社会公 共 利益 , 公 民的私人 合法权
De c. 2 01 3 Vo 1 . 28 No . 4
我 国行政紧急程序之立法完善
林 兴 乐
( 上海海事局 , 上海 2 0 0 0 8 6 )
摘要 : 行政机关在应对 突发紧急事件的过程 中 , 所 采取 的行政处理 方式有 别于 常规状态下 的法律 运作机 制 , 这 有利于及时有效恢复社会正 常运行状 态。但 紧急情 势下 , 行政权力 的行使也表现 出较大 的优 先性 、 强 制性 、 紧急性 ,
赋 予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 针 对 特 殊情 况 行 政 机关 可
类 突发 事 件 , 避 免 突发事 件 的蔓延 、 扩 大及造 成更 大 的危 害 , 使 社会 秩 序恢复 到 正常状 态 , 国家行 政 机关 需 要被 赋 予较平 常 更大 的一种 特殊 情 势下 的行政 权
机 关特 殊状 态下 行 政 紧 急权 的行 使 , 对 维 护 社会 秩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完善紧急行政程序的现实意义,考察了若干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提出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程序法;紧急程序条款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
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
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
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
行政诉讼中的紧急救助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紧急救助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不能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或防止后果扩大,将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法律规定了紧急救助程序。
一、紧急救助程序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68条等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紧急救助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二、紧急救助程序适用条件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当权利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救助。
三、紧急救助程序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一)紧急救助申请的提交当事人应当将紧急救助程序的申请书提交给行政法院。
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2.行政行为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并且该权利和利益的存在和侵害事实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3.应该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理由和证据;4.请求行政法院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以及理由;5.申请人的签名。
(二)紧急救助程序的受理和审理1.受理程序:行政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紧急救助申请。
如果符合紧急救助条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决定,并且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2.审理程序:紧急救助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
法院应当尽可能采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在七日内作出判决书。
如果判决书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抗诉,进行普通程序的审理。
四、紧急救助措施的种类(一)禁止行政行为程序措施禁止行政行为程序措施是对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禁止。
该措施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程序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采取行政行为程序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紧急救助措施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其他紧急救助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应急预案的法律规定
应急预案的法律规定一、应急预案的概念及重要性应急预案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合理、有序、迅速地组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预先制定出的一套应急措施和应急操作方案。
它是组织应急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应急预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个领域都有可能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事故事件等。
因此,各个行业和单位都有必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减少损失,保障人员安全。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明确了国家安全的范围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重点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对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等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等级,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3.《国家安全信息化工作条例》根据国家安全信息化工作的需要,该条例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信息化应急预案,并要求其定期演练和更新,以保证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安全生产法》该法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者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发生事故和灾害。
同时,强调了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以及预案的演练和应急响应能力的提升。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1.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应根据具体行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方案和应急操作流程,将各项应急措施细化到位,确保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具有可操作性。
2.综合性和整体性应急预案应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事故事件等,制定相应的预案,确保全面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形成整体应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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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完善紧急行政程序的现实意义,考察了若干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提出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程序法;紧急程序条款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
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
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
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
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
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非常规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等(当然也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
应当指出: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大量的即时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中断某些法律规范的实施,甚至暂停或限制公民的部分宪法权利(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优先性、紧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因而也具有恣意和滥用的特殊条件和可能,必须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而紧急情况下的特别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救济程序等程序约束乃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之一,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从20世纪后半期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来看,针对特殊和紧急情况的行政法治需要,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设立若干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是一种比较普遍和有效的做法。
这里以美国、西班牙、日本、韩国、葡萄牙等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为例略加考察。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即《1974年隐私权法》)的第十六款第4项规定:行政主体“在确信按该项规定进行通知期间,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或重大威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该项所禁止的措施。
”该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许可证时,行政主体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而“在撤回、中止、撤销、废除许可证以前,必须(1)书面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导致机关采取该项措施的事实或行为;并且(2)给予许可证持有人证明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机会,或者完成法律的各项要求的机会”,但是“除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公共卫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另有其他要求以外”。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一百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基于紧急理由,依附有主管大臣理由之决定,关于省令中,行政机关组织、公务员制度以及与程序无关之命令,得由前数项之准备程序中除外。
” 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经内阁或政府代表委员会承认之命令制定案,应于8日前之时间内交付,为获取适切意见之目的所召集之各省大臣会议讨论之。
在内阁或代表委员会认为紧急之场合,得简略或省略该程序。
”《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1.因公益上,有紧急为不利益处分之必要,而不能采行前款规定陈述意见之程序时。
……”《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专门规定:“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可不为第1项所规定之通知。
(1)为公共之安全或福利,有必要紧急处分之情形。
……”从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大都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紧急行政应对措施,一方面也对其作出条件性、限制性、底线性、时效性或保障性的程序规定,以将紧急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例如《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处分时,除其他法令等有特别规定外,应以书面方式为之。
但须迅速作出或事件轻微时,得以言词或其他方式为之。
” 又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八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如恐防不采取临时措施将对有关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或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此顾虑系属合理者,则在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可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命令采取显属必要的临时措施”;同时,行政机关如“命令采取或更改任何临时措施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定出该措施的有效期”,“废止临时措施,也应说明理由”,“对临时措施提出的必要诉愿不具中止效力,但有权限机关另有规定者除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上述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以促进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
三、关于设立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鉴于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诸多经验教训,在我国尚未将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列入近期立法计划的情况下,笔者深感正在制定中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对于如何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应当有所回应。
故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一节,专门规定紧急行政程序。
其主要内容是就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情况(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等加以具体规定。
这对于满足公共危机管理的紧急需求,通过控制紧急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伤害,具有特殊意义。
为抛砖引玉,树立一个讨论批判的靶子,笔者特草拟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关于紧急行政程序的4个建议条款,以供立法机关和学界同仁参考。
这方面的条款可作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节(作为第九节,置于第八节“简易程序”之后),节名可定为“紧急程序”。
笔者所拟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公共紧急情况特别是公共危机状态下,按常规状态执行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不适应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时,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以实现公共应急管理目标,可根据行政紧急性原则执行紧急行政程序。
第二条(紧急程序原则)在公共紧急情况特别是公共危机状态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确定行政规划、实施行政指导、缔结(含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根据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可以灵活确定上述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间,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
第三条(约束限制条款)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公共应急管理,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应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
尚未处于公共紧急情况和公共危机状态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不得以实施公共应急管理为由执行紧急程序。
第四条(事后补救规定)在公共紧急情况或者公共危机状态消除后,对于需要且能够补充的行政程序手续应当予以完善,对于按紧急程序实施公共应急管理对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应及时予以适当补救。
注释: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而及时完善、认真实施公共应急法制,这在各国甚至国际组织均如此。
例如泰国从20XX年5月6日起实施新制定的预防非典条例, 20XX年5月初召开的欧盟卫生部长紧急会议确定了在欧洲范围内预防非典的基本原则,20XX年4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专门签署行政命令将非典列入美国隔离检疫的传染病清单,等等。
参见新华20XX年5月7日北京消息《世界各国加紧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体系》、《法制日报》20XX年5月10日第三版文章《美国如何防非典》(作者:文昕)。
该项规定是指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该行政相对人并为其提供抗辩机会。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5页。
这里所谓“公共卫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另有其他要求以外”,就包括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行政程序的含义。
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128页。
这里所谓“前数项之准备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常规的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若干行政程序。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67-268页。
这里所谓“前项规定”,是指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之前给予其陈述事实、辩明理由的机会之程序规定。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44页。
这里所谓“第1项所规定之通知”,是指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将该决定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