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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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地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XX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企业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第五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使数据搜集取之有据,资料整理完整准确,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第七条统计人员要格守职业道德,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九条单位新增和补充的统计人员,应当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应当组织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统计证》后上岗。统计人员调动时,应做到先补后调,并认真办好交接手续。已经取得《统计证》的统计人员要按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确保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

统计监督权。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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