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鲁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遏制非法外派和境外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发生,保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确定从目前至8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按照商务部等7部委统一部署,全面整治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清理和取缔一批违规外派劳务企业和中介组织,查处一批涉嫌经济诈骗大案,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各类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因违规经营酿成重大境外劳务纠纷的企业及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和以外派劳务为名的各类经济诈骗行为,加快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面排查辖区内人员赴境外务工状况。
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全面排查2007年以来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派出在境外务工人员数量、国别及目前在外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事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号】鲁人社函〔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
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对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作出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备案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的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由所在市负责。
各市、县(市、区)新办理审批等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相关信息,自相关手续办结之日起30日内,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强化服务,加强监管,以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附件。
山东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我与俄罗斯、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国劳务合作工作事的函-
山东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我与俄罗斯、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
国劳务合作工作事的函
正文:
---------------------------------------------------------------------------------------------------------------------------------------------------- 山东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我与俄罗斯、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国劳务合作工作事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
现将12月1日商务部、外交部发给省政府的《关于做好我与俄罗斯、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国劳务合作有关工作事》明电转去。
请按照两部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责成有关部门、企业高度重视与俄罗斯、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全面排查本地区和本单位在上述国家正在执行的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和投资合作项目情况,制订有效防范工作预案,确保不发生劳务纠纷事件。
二、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在上述国家劳务人员现场管理,改善劳务人员生活、工作条件,建立定期与劳务人员沟通机制,确保境外劳务纠纷苗头、动向早知道,早协调,早处理,避免事件蔓延爆发。
三、责成有关部门对企业申办上述国家外派劳务项目招收备案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在征求上述国家使馆经商参处同意后方可办理。
单个项目外派劳务人数20人以上,须报省商务厅同意后批准。
四、责成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与上述国家劳务合作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山东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结束——。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鲁劳社[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意见(鲁劳社[2002]46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职业指导、法律、外语、财会专职工作人员要有相关资格证明。
二、申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需缴纳备用金80万元人民币。
三、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2份):(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三)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四)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五)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机构应在3日内将备用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颁发《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
五、申请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分别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备案,提交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案表》。
六、备用金的监管和使用,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鲁人社字〔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4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援企稳岗保就业工作,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设立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劳务协作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我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各类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完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着力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增强脱贫稳定性,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力推动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
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给予参与劳务协作企业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并撬动更多市场资源支持劳务协作。
(二)因地制宜、扩面提质。
坚持自主申报、客观评估、依法放贷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
从实际出发,严格审核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不断提升劳务协作就业规模和质量。
(三)创新机制、务求实效。
加强金融创新,优化信贷资金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劳务协作支持作用。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网上管理系统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网上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网上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近期我厅组织开发“山东省外派劳务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并已对各市商务局及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进行了培训。
经研究,网上管理系统定于4月1日开始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网上管理1、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手续的原则。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和《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合函【2008】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对省内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实行网上审查制度,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实行网上备案制度。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和承包劳务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及所属市商务局或省商务厅承担责任,办理招收备案手续所涉及的相关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及所属市商务局协助、配合。
凡境外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具有经营资格企业的,由该企业及所属市商务局负责妥善处理。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网上审查制度。
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在申请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时,应登录网上管理系统填报《山东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附件1),一式两份打印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市商务局或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或有关市商务局在接到企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填报《山东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中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生成项目审查批准文号,并将《山东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交由企业存档。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鲁商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商发〔2014〕4号)各市商务局、外事办公室、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招商活动,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招商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办发〔2013〕18号)和《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境外招商活动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境外举办的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各类招商引资洽谈会、说明会、推介会、发布会、交流研讨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境外招商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严格控制在境外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境外招商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招商活动的统筹协调,科学制订年度招商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商务部门备案,与年度因公出访计划一并报送外事部门审核。
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商务局,省属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现将《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以下简称《决定》)和《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工作。
各市商务局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4号)等文件要求,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
省商务厅在收到各市商务局转报的完整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并按规定抄送商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换发(一)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省商务厅将统一组织省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含青岛市)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发放、换发和补发等工作。
(二)按照商务部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统一印制新的《资格证书》。
企业换领新的《资格证书》,必须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第1款至第7款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将原《资格证书》原件上交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鲁财工〔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9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金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2019年6月21日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全省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商贸公共流通服务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欧亚国际货运大通道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商贸发展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山东省《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出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初衷是什么?答: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多。
2005年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超过18万人,这其中除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外,大部分是外派劳务人员。
他们对保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按期完工,提高我企业竞争能力,树立良好形象和信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发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到我驻外使(领)馆静坐,上街游行示威,甚至与当地警方发生冲突等群体性甚至恶性事件。
这不仅影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有的甚至对外交关系和双边经贸造成了负面影响。
造成劳务纠纷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在派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时在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重派出,轻管理;二是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单独分包或层层转包,甚至分包或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造成管理责任多次转嫁,难以明确和落实;三是部分企业单纯追求利润,通过压低劳务价格,克扣拖欠工资,恶意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四是部分企业相关预防、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健全,造成对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理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五是个别劳务人员为达个人目的,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劳务纠纷升级和恶化。
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参照和借鉴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从严控制向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和毛里求斯等国派遣劳务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从严控制向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和毛里求斯等国派遣劳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鲁外经贸外经字[2008]1044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从严控制向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和毛里求斯等国派遣劳务的通知(鲁外经贸外经字[2008]1044号)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商务部最新指示精神,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和毛里求斯等国经济放缓,对我所有低端劳务需求下降,特别是由于雇主资金严重短缺,有可能因工资拖欠造成和酿成各种复杂的劳务纠纷。
据我驻乌克兰使馆报告,乌克兰建筑市场大幅萎缩,雇主拖欠工资普遍;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在俄劳务纠纷事件,涉及人员360人,使馆多次电告省政府要求从严控制低端劳务的派出。
经我厅调查,目前俄劳务市场混乱,当地少数不法分子抓住我劳务人员急于前去务工的心理,采取办理真邀请函、假务工证的手段,骗取钱财。
使我劳务人员抵达后陷入既无合法手续又无工可务,或被遣返或被抓入狱的困境。
蒙古国虐待我劳务人员、拖欠工资现象也十分普遍。
毛里求斯、约旦大批纺织企业开工不足,面临破产,导致我劳务人员提前回国。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从严审查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毛里求斯等国劳务合作项目。
对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毛里求斯等国所有外派劳务项目,必须取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未经使(领)馆确认同意,各外经贸局不得办理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对已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外管理工作。
各市各企业立即组织对上述国家、上述行业开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项目进行排查。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在外劳务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外方雇主的沟通交涉,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派劳务网上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派劳务网上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派劳务网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省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新版山东省外派劳务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已启用。
为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加大管理和服务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派劳务网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招选
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或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或培训机构),使用网上管理系统招选我省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和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下同),严禁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私招乱募。
各服务平台负责本地区外派劳务人员的招收工作,不得跨区域招收劳务人员。
经重新确认的培训机构负责省内未建立服务平台地区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工作。
各培训机构
直接招收各类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
根据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经营资格证书管理等政策规定,省商务厅对省内未达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条件的企业,暂不换发新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各服务平台和培训机构不得向省外未达到相关资格核准条件的经营企业选送劳务人员。
二、申办《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经营企业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向山东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
各服务平台或培训机。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外工程承包与项目合作
【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合发第285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6.04.24
【实施日期】1996.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1996]外经贸合发第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征税建设兵团,总后经贸局:
我国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是,1987年以来,一些地方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片面强调发挥本地区对外交往和海外关系密切的优势,为本地区公民出国(境)提供劳务开辟渠道,批准了一些单位、企业以“民间劳务”等名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这种做法虽然对增加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渠道,扩大外派劳务人员规模起到了某些作用,但违背了有关规定精
神,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避免多头对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对各部委的职能分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对外劳。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日政办发[2008]51号【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18【实施日期】2008.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08〕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
根据鲁政办发〔2006〕5号和鲁政办发电〔200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外派劳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经营公司的管理(一)规范经营公司劳务人员招选管理工作。
经营公司可直接招选劳务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
代为招选时,经营公司应向中介机构出具《授权书》,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市外经营公司在我市招选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项目,须到市外经贸局备案。
经营公司到外省招聘劳务人员的,须到省外经贸厅备案。
(二)规范外派劳务收费。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用于组织外派和管理在外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收取服务费。
经营公司只有在劳务项目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后,方可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
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的,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代理费,中介机构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如非劳务人员原因导致劳务人员不能按期出国的,经营公司要足额向劳务人员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2.09【实施日期】2006.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大力发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省每年外派劳务3万多人次,常年在外7万多人。
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外派劳务人员已达28.6万人次,外派劳务业务规模居全国前列。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不仅拓宽了就业渠道,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而且对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外派劳务年均收入6万元以上,全省劳务人员总收入超过40亿元。
外派劳务人员通过出国务工学习了先进技术,提高了自身素质,回国后成为当地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力量,形成了“走出一人,致富一家,带动一方,造福一片”的社会效应,带动了地方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发展前景广阔。
目前,全球每年流动的劳务约3500万人。
抓住机遇,积极拓宽外派劳务领域,扩大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规模,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在积极扩大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规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也不容忽视。
特别是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打着外派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幌子,以非法渠道欺骗人员出国务工;部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企业在招选、培训、收费、外派和在外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把关不严,甚至违规操作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组织,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经营资格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行为(一)加强对外派劳务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资格的管理1.从事外派劳务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
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对外劳务
合作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商务外经函字[2013]1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2.07
【实施日期】2013.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外经函字〔2013〕14号)
各市商务局、省属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商合函[201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深入学习和准确领会《条例》精神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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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07-07-05 13:48:01|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是指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是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含研修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劳务纠纷”,是指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处理的问题和事件;所称“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外派研修生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和勘查、设计、咨询、监理项目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外派劳务基地,拓宽外派劳务渠道,完善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工作,制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和调控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运行,依法监督检查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劳动、公安、工商、外事、海关、税务、外汇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境外就业以及为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公司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必须具有相当的经营能力,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业人才队伍,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经营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提供银行保函,领取《资格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十三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劳务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商会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等互利,守约保质,推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经营公司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劳务人员必须已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不得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等其他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经营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行为:(一)以排挤国内其他经营公司为目的,互相压价,恶性竞争;(二)擅自进入须经商务部特别批准的国家(地区)或领域开展业务;(三)接收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的挂靠,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义务;(四)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外派劳务人员及受委托单位;(五)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虚假材料欺骗业务主管及监督部门;(六)其他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经营公司利用外派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以外派劳务名义向国境外不健康场所派遣劳务人员,从事色情服务或变相色情服务。
第三章招选及外派第十七条经营公司应有组织的招选、培训和派遣劳务人员,并承担派出后的管理责任,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代理外派劳务业务,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
第十八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了解外方雇主的资信和实力,依法与外方雇主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我国和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规定,或商务部及国内商会、行业协会和协调机构对一些国别、地区、行业和项目制定的规定。
劳务人员的工资必须达到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标准或国家或行业中介组织制定的协调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经营公司可根据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招选劳务人员,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和条件、资信好、无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代为招选劳务人员。
经营公司采取委托招选方式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向其出具《授权书》。
《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列明外派工种、条件、合同期限、工资待遇、收费标准以及委托期限等基本内容。
经营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受托单位不得对外直接签约。
第二十条经营公司和受托单位应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招选劳务人员时,还应向劳务人员出示商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以及《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和《授权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公司必须承担对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
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劳务人员到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进行考试,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并取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第二十二条经营公司应按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合同的基本条件应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条件相一致。
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从事的工作;(二)工作地点、外方雇主单位及地址;(三)合同期限;(四)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五)工作日、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和休假;(六)食宿和交通;(七)保险和税款缴纳;(八)工伤、亡及病故处理;(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十一)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十二)经营公司服务费、劳务人员出国费用的收取内容和收费标准;(十三)争议解决条款;(十四)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必须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经营公司应根据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助、指导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的基本条件应与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条件相一致。
《雇佣合同》原则上由劳务人员与外方在国内签订,如不能在国内签订,经营公司应将《雇佣合同》的文本在劳务人员出国前提交给劳务人员,让劳务人员充分了解其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外派和管理在外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的12.5%;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25%。
第二十六条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考试费、国内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经营公司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劳务人员补交,经营公司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代办费。
因不可抗力造成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经营公司可不予退还已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经营公司的服务费只有在劳务项目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后,方可由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并出具收费凭据。
经营公司委托招选劳务人员时,受托单位不得直接向劳务人员本人收取费用,其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经营公司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九条非因劳务人员责任致使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以及外方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的,经营公司应负责交涉。
交涉不成的,经营公司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
如因劳务人员违反外派劳务合同造成上述后果的,经营公司可不予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出国费用。
第三十条经营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在外管理制度,对在外劳务人员实行有效的管理,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不得委托外方管理,在派出劳务较集中、人数较多的国家(地区)要完善驻外管理机构;对成建制的要有管理人员,或委托其他中资机构代理管理劳务,在外100人以上要有专职带队管理人员,500人以上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第四章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即对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当事经营公司在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由劳务人员省内居住地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处理。
省属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省属经营公司在山东省对外承包劳务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劳务商会”)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处理,由劳务人员省内居住地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处理。
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涉及省外劳务人员,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营公司应建立与劳务人员的固定联系渠道,制定纠纷或突发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及时了解劳务人员在外工作和生活情况,对劳务人员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并妥善处理。
在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经营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外经贸厅、承包劳务商会和有关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劳务商会要在省外经贸厅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紧密配合,各尽其责,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后,应立即启动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研究措施,组织落实,必要时可派遣工作组赴境外现场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