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2-分流员工安置管理办法(0310)
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企业发展和变革,人员分流已成为企业组织管理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人员分流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安置人员,成为企业管理者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档将从人员分流的定义、原因和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人员分流的定义和原因。
人员分流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员工进行重新调配和安排的过程。
人员分流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企业业务调整、技术升级、市场变化、人员结构调整等。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分流安置,以实现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1. 制定分流安置方案。
在进行人员分流之前,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分流安置方案。
这一方案应当包括分流的范围、对象、时间节点、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员工的个人情况和意愿,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
2. 沟通和交流。
在实施分流安置方案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与员工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需求,帮助他们理解分流的原因和意义,减少员工的不安和抵触情绪。
3. 提供职业规划和培训支持。
对于需要分流的员工,企业应当提供职业规划和培训支持。
通过帮助员工进行职业规划,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
4. 留职安置和外部安置。
在分流安置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留职安置和外部安置的方式。
留职安置是指将员工安置到其他岗位或部门,继续在企业内部工作;外部安置是指帮助员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包括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岗位、协助求职等。
5. 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
在人员分流安置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
对于受到分流影响的员工,企业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重新树立信心,面对新的工作和生活挑战。
6. 监督和评估。
在实施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安置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集体员工分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实用一篇
集体员工分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实用一篇集体员工分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 1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的原则;(二)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原则;(三)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一)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报批程序:员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离开时间等,经所在子、分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情况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工作会审批。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公司经理工作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标准1、按员工在本公司的累计工作年限计发,即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员工月工资高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经本人申请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按一次性安置费总额的150%发给一次性再就业帮扶金,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四、通过单位外借、个人劳务输出等方式分流到一行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司可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
(一)员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的申请报批程序: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公司和所输出到的公司签署意见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情况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工作会审批。
员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的`申请经公司经理工作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商借单位、员工本人三方共同签订《人员借用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1篇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部分企业出现人员过剩现象。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企业稳定和职工权益,现制定本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目标1. 合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2.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分流安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人性化原则:关注职工需求,尊重职工意愿,为职工提供多样化安置方案。
3.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分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具体措施1. 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1)开展内部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2)实行内部竞聘,优先满足企业内部岗位需求。
(3)调整岗位设置,优化人员结构,降低人力成本。
2. 多元化安置渠道(1)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
(2)加强与外部企业、培训机构合作,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3)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帮助职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
3. 职工权益保障(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2)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
(3)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建立长效机制(1)定期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盘点,提前预测和预防人员过剩问题。
(2)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及时了解职工需求和意见建议。
(3)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分流安置方案。
五、组织实施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3. 加强与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沟通协作,确保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4.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 风险评估: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职工不理解、不配合等风险。
2. 应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分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流人员管理,提高分流工作效率,保障分流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分流人员,包括因工作调整、合同到期、企业改革等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
第三条分流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分流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分流范围:1. 因企业转型升级,部分岗位被撤销或合并,导致人员过剩;2. 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需要进行人员优化;3. 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4. 因个人原因,如健康原因、家庭原因等;5. 其他需要分流的情况。
第五条分流条件:1.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3. 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4. 能够适应分流后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分流程序第六条分流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启动分流程序: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分流程序,并告知全体员工。
2. 公示分流方案:单位制定分流方案,包括分流范围、条件、方式、补偿标准等,并进行公示。
3. 员工申请:符合分流条件的员工向单位提出分流申请。
4. 资格审查:单位对员工的分流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5. 协商谈判:单位与员工就分流方案进行协商谈判。
6. 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分流协议。
7. 实施分流:单位根据协议安排员工进行分流。
第四章分流方式与补偿第七条分流方式:1. 内部调配:单位内部其他岗位的空缺,优先考虑分流人员。
2. 外部安置:协助分流人员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3. 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分流补偿:1. 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及地方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接续: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 其他福利: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福利。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九条单位设立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分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分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通用3篇)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通用3篇)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1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年月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截至年月日,凡工作年限满年;或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女性工人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
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第一篇: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
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员工分流安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转型升级、市场竞争加剧、产能过剩等多重压力,导致企业需要裁员、分流员工。
员工分流安置问题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员工分流安置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员工分流安置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员工分流安置的定义员工分流安置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减、转岗或调整工作地点,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员工分流安置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裁员: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对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 转岗:企业将员工调整至其他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调整工作地点:企业将员工调整至其他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 内部调配: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调配,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三、员工分流安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分流安置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对员工分流安置也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考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劳动者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员工分流安置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停业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办法
停业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办法上海市果品有限公司停业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规范公司下属企业因经营方式调整、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而停业时,所涉及的员工分流安置工作。
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内部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在编职工,且因原单位全部停业或部分停业而需要分流安置的。
第三条分流安置渠道与办法一、重新安排岗位(一)重新安排岗位基本原则1、岗位重新安排以在公司内部单位及公司出资企业培训转岗为主。
对愿意工作的员工,分批安排新岗位。
2、员工在上海市果品有限公司内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社会保险关系不变。
安排到公司出资的独立核算企业工作的,工作期间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需作相应变动,但公司认定为连续工龄。
3、岗位重新安排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主,要有利于员工原来岗位技能的发挥、有利于接收单位的员工结构改善和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提高。
4、接收单位与新员工按公司规定签订上岗合同、明确岗位职责1和要求,同时对新员工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5、员工转岗后,平均工资性收入按照新岗位标准(三年内不低于原岗位水平)。
原来实行联销计酬等浮动考核的,不低于原岗位平均水平。
因违章违纪受到调岗处理、降级使用、未完成工作任务扣奖者除外。
员工转岗后三年内,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参照新单位员工的平均水平。
6、员工到新岗位工作后三年内若提出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可参照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有时限规定的条款除外)。
7、单位停业后,原非在岗员工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停业单位员工退出原岗位及重新安排岗位的工作程序1、坚守岗位,有序退出。
企业根据停业准备工作需要和清场进度情况,分批安排员工退出原岗位。
员工退出原岗位前必须做好工作移交手续。
2、退出原岗位的员工,回家等待新岗位安排。
在正式通知到新岗位报到前作带薪休假处理(先把本人当年的年休假用完),带薪休假期间维持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仅限原在岗员工)。
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篇: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说明:现将AA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A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
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内外交流(消化)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BB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公司内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竞聘上岗或劳务输出(派遣)。
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为有效应对严峻的建筑市场形势,缓解经营压力,精简优化职工队伍,实现降本增效,合理分流和安置富余职工,稳步推进机关机构改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1.适用范围:公司在册职工。
2.政策性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符合条件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3. 女职工由管理技术岗位转到工人岗位退休。
根据《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50周岁。
对自愿从管技岗位转工人岗位退休的女职工(须变更劳动合同),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按照原管技岗位退休时间,每提前1个月补助1000元(最多60个月),于退休待遇批准执行后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二、内部退养1.适用范围:公司各级管技人员。
2.基本条件。
男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满30周年以上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满25周年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男职工满25周年、女职工满20周年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并书面承诺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单位批准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3.内部退养待遇。
按行政序列职岗工资的固定工资+年功工资+女工卫生费(女性职工)+回民津贴(回族职工)支付。
扣除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实发生活费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4.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办理的内部退养人员,属于无工作岗位人员。
三、待岗1.适用范围:公司无岗位安置人员。
2.待岗待遇。
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扣除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实发生活费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最新-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2 精品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说明:现将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
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内外交流(消化)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公司内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竞聘上岗或劳务输出(派遣)。
员工管理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壹)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于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提供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和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关联事项
(二十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壹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且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doc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l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
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1.内部调岗转岗。
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
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11•【文号】国办发[1998]104号•【施行日期】199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4号1998年7月11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
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
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员的不同要求,使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的人员都处于不同形式的培训之中。
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形式(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形式是,由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研究生学历教育。
培训时间为2-2年半。
培训容量13000人左右。
定向专业培训。
分流人员管理办法
分流人员管理办法各项目部: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一优三减”和“三化”建设有关要求。
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决定在2019年实施分流人员,各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分流人员的组织分配及档案交接工作。
2019年拟新招聘人员将按照新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选岗分流工作。
在此基础上,项目部进一步完善分流人员的内部考核管理机制,为分流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公司分流人员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分流人员的领导,充分发挥各单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做好分流工作中的责任作用,项目部成立了分流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书记任组长:张宏森、李树军、罗正权,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杨军、刘小强、陈伟、朱长强,办公室主任王军。
张宏森任办公室主任:唐晓云、林海生,副主任张兴海、朱斌,成员:王波、杨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组、技术培训组、选岗培训组三个工作小组。
(二)副组长:李树军、杨军。
李树军任副组长:杨军负责统筹协调对分流人员的选岗分流工作,对分流人员开展培训教育考试和考核鉴定工作。
选岗培训组主要负责对分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考核鉴定工作由人事部负责组织指导。
二、管理职责分流人员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具体工作由项目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各项目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对分流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处理和报告有关部门。
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宜岗位工作的职工,及时予以劝退或转岗。
对分流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其认识能力,增强其工作信心,鼓励其主动融入到公司大家庭。
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确有困难且符合转岗条件的职工,积极争取公司内部资源帮助解决。
三、分流人员安置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分流人员的安置办法执行,对不符合本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程序的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分流人员上岗岗位要求,明确分流人员的具体安置岗位,切实提高分流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关心生产”的良好氛围。
车改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车改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篇一:员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员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公司分流安臵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分流安臵是解决公司职工长远生存的现实途径公司从建厂至今已有近50年,其间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辉煌,也感受了市场经济的无情,“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之人员多,负担重、债务多,成本高,公司连年亏损,职工生活得不到根本保障。
在这特定的历史时期,上级领导提出了调动分流安臵解决方案,这充分体现了上级对的关心,也是在现实情况下解决职工长远生存的有效途径。
全体职工必须抓住这次机遇,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思路,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二、实施分流安臵指导思想以上级改革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与分流安臵并重的原则,按上级的时间节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定编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实现强企富工的目标。
三、实施分流安臵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坚持按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竞争上岗的原则;五是保证正常生产的原则。
四、实施分流安臵的方式1、公司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具体内容见《员工竞争上岗实施办法》;2、分流调动到其他公司工作;3、办理外出劳务,各种社保费用集体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具体内容见《员工外出劳务管理办法》;4、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辞职。
五、实施分流安臵的人员范围1、本次分流安臵的对象为除关键岗位、主要技术工种以外的所有在册员工。
2、关键岗位、主要技术工种范围为:六、实施分流安臵具体办法1、在公司编制定员内,实行所有岗位竞争上岗。
2、本方案所涉及关键岗位、主要技术工种人员由公司优先安排工作,不参与竞争上岗。
截止年月日,仍属外出劳务的人员可选择继续外出劳务、回公司参与竞争上岗或调动到其他公司。
未能竞争上岗者,可申请调动到其他公司或申请继续办理外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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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分流安置管理办法
为推进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进程,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效益,并妥善安置分流员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电投人劳[2005]183号)和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控股发电公司减人增效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电国际人字[2000]105号)精神,同时借鉴其他发电企业的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册的所有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二、安置分流方式
对公司富余人员采用以下两种分流安置方式:
1、员工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是指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而自愿提前退出岗位休养,公
司保留其在职员工身份,并发放生活费的方式。
2、待岗培训,是指不符合公司现有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或者岗位绩效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员工,退出现有岗位等待公司安排,公司保留其在职员工身份,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机会,并发放生活费的方式。
三、分流员工的范围及条件
(一)可以办理内退的员工
1、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的员工;
2、出具由审批退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病退条件,距病退年龄五年及以内的员工;
(二)不能办理内退的员工
1、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的管理、技术人才;
2、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员工;
3、原办理停薪留职的员工。
(三)待岗人员范围
1、双选竞聘未能上岗的员工;
2、按照公司考核办法需要待岗的员工;
3、违反公司制度,需做待岗处理的员工。
(四)按公司现行制度规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处分的员工,不能按待岗员工办理。
四、分流员工的待遇
公司新的工资体系实施后,原工资作为员工的档案工
资封存,并作为分流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标准。
(一)生活费
按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基础补贴、工龄工资的100%计算(工龄工资可按年递增),按月发放。
运龄津贴按办理分流时的标准发放。
(二)补助费
公司为内退员工发放补助费,2006年办理内退每月标准为200元,2007年办理内退每月标准为100元。
2008年及以后办理内退的员工,公司不再为其发放补助费。
待岗人员以及2005年底前办理内退的人员不再享受补助费。
(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分流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在岗员工的管理办法执行,其生活福利方面的待遇与在岗员工相同(四)奖金及劳动保护用品
分流员工不得享受公司发放给在岗员工的绩效奖、电量奖、安全奖、年终奖等各种奖金;停止领用与工作有关的工器具、劳动保护及保健用品等。
五、分流的程序
(一)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一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退出岗位休养申请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事劳动部进行资格认定,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劳动部代表公司与其签订《退出岗位休养协议书》。
(二)待岗员工由人事劳动部向其原单位发出待岗通知单,原单位与其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交由人事劳动部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分流人员的管理
(一)、人事劳动部负责对分流员工登记造册,管理其人事档案。
人事劳动部填写一式二份的《员工退出岗位休养登记表》或《待岗员工登记表》,分别存入员工人事档案和公司档案。
(二)办理内退的员工按照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公司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于待岗人员,由公司人事劳动部负责其日常的考勤、培训、工作分配及工资(生活费)发放等工作。
(三)待岗人员的重新上岗依照公司双选竞聘办法。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内退的相关规定
1、在办理员工内退手续时,出生日期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员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按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内退员工的生活费及补助费在办理内退手续时一次性确定(工龄工资按工龄增加)。
3、员工办理内退手续时,要按要求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办公用品(工器具)。
4、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内退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公司与其解除内退协议,不纳入内退人员范围管理。
(二)待岗人员的相关规定
1、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不服从组织领导、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拒绝参加培训学习和经常不能完成临时性工作的;
(2)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
(3)连续两次参加双选竞聘而没有被聘用,又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其它力所能及工作的;
(4)待岗期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待岗期间符合公司内退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内退手续。
3、待岗人员可申请辞职、调离、解除劳动关系。
八、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劳动部。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员工退出岗位休养申请表
2、员工退出岗位休养协议书
3、员工退出岗位休养登记表
4、员工待岗培训登记表
附件1
员工退出岗位休养申请表
一栏可不填写
附件2
员工退出岗位休养协议书
根据《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公司与申请退出岗位休养的员工签订协议如下:
一、内退期限
该员工办理内退起止时间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内退期间有关待遇
1、生活费
内退员工生活费按办理内退手续时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基础补贴、工龄工资的100%计算,按月发放。
该员工内退期间月生活费标准为元。
2、补助费
员工内退补助费每月为元,随生活费按月发放。
3、运龄待遇
运龄津贴按办理内退时的标准发放。
4、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按在岗员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5、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按在岗员工的办法执行。
6、奖金及劳动保护用品
员工办理内退后,不享受各种奖金(包括本办法执行前,内退人员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停止领用与工作有关的工器具、劳动保护及保健品等。
7、员工内退后其生活福利方面的待遇与在岗员工相同。
三、其它有关条款
1、内退员工的生活费及内退补助费在办理内退手续时一次
性确定(工龄工资按工龄增加)。
2、内退员工在内退期间由离退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员工内退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按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员工内退后,公司不再对其进行培训和重新安排上岗工作,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5、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6、人事劳动部负责对内退员工登记造册,管理其人事档案。
7、内退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公司与其解除内退协议,不纳入内退人员范围管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公司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总经理(章)年月日
内退员工签字(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