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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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
(三)《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4]87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六)《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份收费标准的通知》(海财会[2004]605号);
(七)《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8]78号);(八)《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
(九)《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2011]财综100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十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3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
(十四)《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六)《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十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海事[2013]593号)(十八)《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财审发[2014]96号)
(二十)《关于取消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二十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二十二)《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
(二十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海发〔2016〕154号)
(二十四)《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高钙石港口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征稽〔2016〕557号) (二十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