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海事管理机构在沉船打捞中的尴尬
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
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许岩松摘要:海事部门在应急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时,往往要考虑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打捞沉船措施,但由于学界、实务界对强制打捞沉船费用追偿途径存在争议,海事部门面临巨额沉船打捞费用不能追回的风险,影响了应急处置决策,也为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从以往强制打捞费用追偿实践入手,分析强制打捞沉船的法律性质,探讨强制打捞费用的追偿途径,为海事部门追偿强制打捞沉船费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事部门;强制打捞;费用追偿DOI:10.16176/ki.21-1284.2019.05.003一、前言辖区水域发生沉船事故,影响航行安全或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时,海事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时,海事部门将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除的,海事部门还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因此,对于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均予以明确,海事部门追偿打捞费用似乎不存在问题。
但实际情况是,海事部门通过第三人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打捞沉船后,面临由谁来追偿打捞费用以及以何种途径追偿的问题,各地海事法院对该问题态度不一。
海事部门面临巨额沉船打捞费用不能追回的风险,影响了事故险情的处置决策,也最终影响了事故处置效果,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制打捞沉船费用追偿实践从以往的海事审判案例可以发现,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海事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偿多数案例是海事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偿,如2006年广东海事局诉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案。
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所属的“南青”轮与“中航902”轮碰撞,“南青”轮沉没,所载44个集装箱全部落海。
广东海事局立即启动应急反应预案,采取了扫海、设标、打捞等强制措施,产生260多万元费用。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委):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有效地标示我国沿海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SN/Circ.259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我局制定了《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更有效地标示在我国沿海发生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为标示新危险沉船而紧急设置的应急沉船示位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管理的主管机关。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航标管理机关,分别按照航标管辖范围负责管辖水域应急沉船示位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途、特征和技术标准第四条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危险沉船之上,或尽可能靠近新危险沉船的地方,标示新危险沉船所在,船舶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谨慎航行。
第五条应急沉船示位标(见下图)的特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颜色│浮标表面是等分的蓝黄垂直条纹(最少4个条纹最多8个条纹)│├───────┼────────────────────────────────┤│形状│柱形或杆形│├───────┼────────────────────────────────┤│顶标│如装有,为直立/垂直的黄色十字│├───────┼────────────────────────────────┤│灯质│黄蓝光互闪3秒,蓝光和黄光轮流各闪1秒钟,中间暗0.5秒│││Bu 1.0s + 0.5s + Y1.0s + 0.5s= 3.0s│├───────┼────────────────────────────────┤│其它│如果为标示同一危险沉船设置了多个标,其灯质必须同步闪光;可以考虑│││加设雷达应答器(莫尔斯编码“D”)和/或AIS应答器。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作者:葛正柏来源:《中国水运》2013年第04期摘要:沉船打捞一直是海事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论文对目前沉船打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如果从政策法规、海事监管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将会极大地促进沉船打捞难题的解决。
关键词:沉船打捞费用强制保险制度海事监管随着人类海洋活动日益频繁,加之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船舶日益大型化,货物形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化,船舶沉没后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化,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沉船的打捞。
航道中的沉船对于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为了保障船舶的通航安全,及时清除沉船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在实际的沉船打捞以及海事监管实务中沉船打捞却一直被认为是海事监管的热点和难点存在诸多问题,沉船打捞过程也存在诸多困难,如何能够科学解决这些问题一直是各利益方以及主管部门关心的问题,也是保障船舶在航道内安全航行的必要基础。
沉船打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政策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在强制打捞沉船责任主体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沉船打捞办法》的规定,当发生了强制打捞沉船沉物的情况下,被强制的对象(行政相对人)是“沉船的所有人、经营人”,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两部法规则都规定为“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通常情况下,海事主管机关强制的对象是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而不论沉船肇事的责任人是谁,当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依法承担了责任后,再依法向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进行追偿。
但是,如果依照《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两部法律的规定,海事主管机关强制的对象只能是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而造成沉船的肇事人可以是船东或者经营人,也可能是与船东或者船舶经营人毫无关系的第三人。
显然,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严重冲突。
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篇)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组建专门的应急响应组织,并确定指挥体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
2. 应急响应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通知、人员撤离、沉船救援、船体漂浮处理、环境保护、事故调查等内容。
3. 事故发生初期的处置:当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人员撤离受到威胁的区域,并将救援工作纳入指挥体系。
4. 沉船救援: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沉船救援工作,包括打捞沉船、施救被困人员、泄漏物的清理等,确保事故影响最小化。
5. 船体漂浮处理:通过船体漂浮处理技术,将沉船浮起,减少对海底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尽快清理事故现场。
6. 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的扩散,并组织清理工作,确保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7.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组织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并且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和配合,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和响应速度。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I. 事故背景随着全球海洋贸易的发展和船只交通的增加,船舶沉没事故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船舶沉没事故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
为了有效应对船舶沉没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份完善的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至关重要。
II. 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1. 应急组织机构为应对船舶沉没事故,建立一个合理的应急组织机构至关重要。
该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部、救援指挥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应急管理部门等。
(1)应急指挥部:负责总体的应急工作协调和决策,包括制定和调整处置方案、指挥救援行动等。
(2)救援指挥部: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包括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
(3)应急管理部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指定,负责船舶沉没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一、引言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海事争议。
为了保持航运业的良好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对航运业中常见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海事争议解决方法1.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当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强、程序正规的特点,但也存在过程冗长、费用高昂的问题。
2.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双方或多方协商并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裁决纠纷的方法。
在航运业中,仲裁常被用作处理合同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迅速,双方可以选择熟悉航运业的专业仲裁员,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3.调解调解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协调双方的争议并达成共识的方法。
调解通常由各国海事管理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的特点,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4.专业仲裁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航运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
通过选择专业仲裁机构,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5.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如国际货物运输法规(Hague-Visby Rules)、船舶碰撞规则(COLREGs)等,这些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广泛影响着全球航运业的争议解决。
三、海事争议解决的挑战与对策1.法律知识和专业性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对于各方参与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可以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航运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2.合作与交流海事争议的解决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当事人和多个法律体系。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三篇)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1. 紧急报警:一旦发生船舶沉没事故,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包括海事管理部门、海事救援机构以及附近港口的救援机构。
2. 船员安全:确保船员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任务。
船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救生措施,如穿上救生衣、携带救生设备、求生艇等,确保自身的安全。
3. 发出求救信号:船舶沉没后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可以使用船舶上的求救设备,如手持信号弹、闪光灯等,同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向救援机构发出求救信号。
4. 寻找安全地点:船舶沉没后,船员应迅速寻找附近的安全地点,如浮筒、救生艇等,以便于船员可以在那里等待救援。
5. 建立沉船监控:在船舶沉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建立沉船监控系统,监控沉船位置、漂流情况,以便于救援人员可以准确地找到沉船位置。
6. 联系救援机构:船舶沉没后应立即联系附近的救援机构,向他们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包括船舶位置、船舶状况以及船员数量等。
救援机构将根据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向事故现场派遣救援船只和救援人员。
7. 救援行动:救援船只和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展开救援行动。
救援船只应尽量靠近事故船舶,将船员从事故船舶上转移至救援船只上,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8. 环境保护:在救援行动中,应注意保护海洋环境。
如果事故船舶上有危险品或污染物,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污染扩散。
同时,救援人员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9. 事故调查:船舶沉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即为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二)一、前言船舶沉没是一种严重的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为了有效应对船舶沉没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船舶运输单位及相关救援单位,包括船舶运输企事业单位、港务管理单位、公安边防、海事、救援等单位。
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强 制 打 捞 是 海 事 部 门 的 行 政 职 权 。 当沉 没 于 沿 海 水 域 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沉 船 所 有 人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责 任 主 体 是 一 致
的 ; 同 时沉 船 所 有 人 也 是 海 事 行 政 执
先 沉 船 所 有 人 是 船 舶 登 记 所 有 人 。但
律 , 行政 执 法 遭 遇 很 多 困难 。
我 国沉 船沉 物打 捞 清除有 关 法
律 依 据 现 状
目前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捞 和 清 除 的法 律 规 范 ,更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主 管机关 限定 的时 间 内打捞 清 除。 否 则 ,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强 制 打 捞 主 清 除, 全 部 费 用 由沉 物 、漂 流 物 之 所 其 有 人 、经 营 人 承担 。 《 内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也 有类 似规 定 。 因此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原 沉 船 沉 物 的所 有 人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下 的 经 营 人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取 得 沉 船 所 有
I
钏
栏辑 弛 目: 编张
本 文主 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有关 法律依据现状 ,沉船沉物打捞 责任人 ,强制 打捞 的 实施 程序 ,建立强制打捞费 用的承担 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 。为 做好沉船沉物打捞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是沉船所有人 为取 回残骸或者价款 而支付打捞清 除费 有人并不 亲 自负责船舶 的运营和 管理 , 而是通过签订 实际负责船舶 用, 费用 的最终 支付主体都是沉船所 有人 , 即强 制打捞 委托合 同将船舶 置于他 人 的掌控 之下 ,
清除 费用 的责任主 体是船 舶所有 人 。《 海上 交通安 全 运 营 、 管理 、 的是船 舶经 营人 。 收益 在船舶 经营人运 营
增加政府 的财政负担 。所 以 , 完善沉船 沉物强 制打捞 产生 的费用 , 以在 行使船舶优 先权拍卖 船舶 的价 款 可 主体 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中先 行拨付 。 这从一 定程度 上反 映 出我 国的立法 趋 ”
对沉船 沉物打捞清除责任 主体 的界 定这个法律 问 向 , 即有 意将 沉船 打捞清 除费用 的请求 权列 为具 有船 这 题涉 及包 括 公 共利 益在 内 的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很 显 舶优 先权 的海事请求 权 。 种做法对 强制打捞清 除费 然, 责任主体 的范围越多样 , 沉船沉物 打捞清除费用 的 用 的实现有 一定 的积 极意义 , 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 保障 充 比如 实现 途径就越广 泛 , 社会公共利 益的保护也 就越充 该 费用得到及 时 、 分的赔偿 , 沉船所 有人丧失偿 对 或该沉船 即使 被整体 分 。如何界 定沉 船沉物打捞 清除 的责任主体 , 使得各 付能力 或者沉船属 于无主船 舶 , 方 的利益得到较好 的平衡 , 是值得研 究的重要课 题 。 打捞 出水其 价值也远 远低 于打捞清 除费用 , 这样 强制 打捞 清 除费用很难得 到全额偿 付 。
维普资讯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 若干法律问题
毕 丹 华
( 上海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 , 上海 20 3 ) 0 15
沉船沉物打捞和清除有关办法
维普资讯
关法 办
王海鸿
沉 昭 沉 物 , 是 指 沉 没 于 沿 海 水域 或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的 船
许 静 光
舶 、 没施 及 其 设 备 和 其 他 落 水 物 体 。 根 据 我 国 法 律规 定 ,
对 影 响安 全航 行 、航 道 } 和有 潜 住 爆 炸危 险 的沉 { 沉 物 , f } { } 以 及 造 成 或 町能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重 大 污 染 损 害 的 沉 船 沉 物 , 应 当 进 行 打 捞 清 除 _ 十 l 前 我 困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系 f 1 { 统 的关 于 沉 船 物 打 捞 的 的 觇 定 ,尤 其 足 缺 乏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实 践 I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问题 成 为 扰 海 事 部 门 进 行 水 } l 卜发 全 督 管 珲 { 的难 题 以 F 一 作 笔 试 罔 从管 墀 钔 度 对
进 步 和 航 运 事 、 发 聪 ,人 仃 刈 打 捞 沉 船 沉 物 的 目的更 多 的 J
地 沣 于 水 L交通 的 安 畅 通 和 海 洋 环 境 的保 护 , J 其 是 亡 进 出 港 主 要通 航 水域 锚 地 水 域 ,沉 眙 沉 物 的冉 利 用 已成 为 较 次要的 目f, 1 3 ,
物 打 捞 的 责 任 主 体 , f前 我 国法 律 、法 规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 . j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事故报警和通知:当船舶发生沉没事故时,船员应立即向船舶管理部门报警,并通过无线电或其他通信方式通知附近的渔船、海上救援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同时报告事发位置和情况。
2. 疏散和救援:在船舶发生沉没事故时,船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疏散和救援计划迅速组织乘客和船员进行疏散,确保每个人能安全离开船舶。
同时,船员应与海上救援机构保持联系,确保及时派遣救援船只和直升机进行救援操作。
3. 水上求生和救生设备使用:船舶沉没时,乘客和船员应穿上救生衣,并根据救生设备的操作指南正确使用救生艇、救生圈等设备。
船员应检查救生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能正常使用。
4. 水下逃生:对于无法迅速从船舶上逃生的人员,应提供水下逃生装备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安全地从船舶底部逃生。
5. 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程序,并追究事故责任。
此外,应与当地渔船、海岸警卫队等机构合作,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和救援工作。
6. 事故现场清理和环境保护:在船舶沉没后,应及时展开清理工作,确保沉没船体和漂浮物不会对航道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环境保护计划,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以上是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应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化制定。
海事部门管理沉船打捞问题研究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 隹,不得擅 自 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 《 海事行政许可条 件规定 》列明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行政许可的
条件。通过严格执行沉船 打捞 的行政 审批制度 ,加强沉船 打 捞的源头管理 。海事管理机关在 审批环 节 ,严格 审查打
王 正和 段 贵军。 ,
(青 岛航标处, 1 山东 青岛 26 ( ; . 60) 2山东海事局, ( ) 山东 青岛 2 6( ) 6 (2 ) 1
W A e g h DUA NG Zh n - e, N Gu-u ! ijn ( . n d oA— o N vs n Qig a , h n o g2 6 {)C ia 1 Qig a t— Diio , n d o S a d n 6 0), hn ; i ( 2S a d n S Qig a , h n o g2 6)2 C ia . n o gM A, n d o S a d n 6 (), hn ) h (
: 日 : 000 — 4 稿 期 2 1— 5 0 ; 一作者简 介: . { ( 5 一, 河 南濮 人 , YJ M1 8 ) 男, E 9 高级 J 师, 程 从事海事管理 r 主 曼研究 方向为海上交通安拿。 作,
中国海事 4 9
题 ,严 重 制约 了海 事部 门 有效履 行沉 船 管理职 责 ,给 海 事部 门沉船 管 理 带来 巨大挑 战 。本 文 系统 分析 沉船 打 捞
应 的安 全和 防污 染 责任 制 ,制订 符合 水 上 交通安 全和 防
污 染 要 求的措 施 和应 急预 案 ,并 指导 其 有效 落 实 ,实现 对 沉船 打 捞作 业 安全 和 防污 染 问题 的源头 管理 。 三是 加
浅议沉船强制打捞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沉船强制打捞若干法律问题作者:岳小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在海上活动中,船舶碰撞事件常有发生,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为了防止沉船威胁公共航行安全及海上生态环境,在相关责任人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沉船时,海事行政机关将采取措施对沉船进行强制打捞,打捞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向沉船打捞义务人收取打捞费用。
打捞活动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然而现阶段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立法仍不完善,导致沉船打捞及费用追索成为海事行政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一方面,沉船的剩余价值不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另一方面,海上航行公共安全及海洋环境将受到威胁。
关键词强制打捞海事行政机关打捞费用权利限制作者简介:岳小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中图分类号:D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7-03一、具体行政行为对沉船所有人权利的限制在船舶沉没后,如果沉船所有人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沉船,又没有声明放弃沉船的所有权,沉船长时间搁浅在海底将会给海上环境和安全造成隐患,此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海事行政机关应当享有对该私人拥有的船舶强制打捞的权力,该权力存在的法理基础是十分值得探讨的,在该法律关系中,海事行政机关和沉船打捞义务人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沉船所有权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丧失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而丧失,如买卖、赠予合同;第二类是因事实原因而丧失,诸如继承、添附;第三类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裁判文书引起的物权消灭。
可以看出,对于沉船未及时打捞的情形,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丧失所有权的情况。
虽然我国《沉船打捞管理办法》规定了如果沉船所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打捞沉船的话,其将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但是《沉船打捞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要低于作为法律的《物权法》,因此,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也即《物权法》。
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应对策略
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应对策略近年来,海上事故频发,给海事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应对策略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定义、危机应对策略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危机的定义危机是指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对组织或个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并且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避免或减轻损失的情况。
在海事管理中,危机可以包括船舶事故、海上恶劣天气、海盗袭击等。
二、危机应对策略1. 建立完善的危机管理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危机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危机信息收集和分析等。
只有在危机发生前就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危机。
2.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是海事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包括制定严格的航行规则、加强船舶检查和监管等,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3. 提高应急能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应急能力的培训和提高。
包括组织危机应对演练、培训危机管理人员等。
只有在危机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 加强国际合作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加强国际合作,包括信息共享、联合巡逻、共同应对等,可以更好地应对海上危机。
三、案例分析1. 韩国“世越号”沉船事故2014年,韩国“世越号”客轮在航行途中发生沉船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踪。
这一事故暴露了韩国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应对不足之处,引发了公众对海事安全的担忧。
韩国海事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加强了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了危机应对能力。
2. 印度洋海盗袭击印度洋是海盗活动频发的地区之一。
海盗袭击给航运业和海事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国际社会加强了对印度洋海盗的打击力度,加强了情报共享和联合巡逻,有效减少了海盗袭击事件的发生。
结语海事管理中的危机应对策略是保障海上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立完善的危机管理机制、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和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应对海上危机的重要举措。
水下沉船打捞注意事项
水下沉船打捞注意事项
1.保证船只稳定:水下沉船打捞过程中,必须保证打捞船只稳定,避免再次翻沉或损坏。
2.准备充足的设备:在打捞之前必须准备充足的打捞设备,包括各种钩索、绳索、缆绳、起重机等。
3.确保人员安全:水下沉船打捞过程中需有专业人员指挥操作,保证打捞过程中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规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4.控制水流和水流速度:水下沉船打捞时,必须合理控制水流和水流速度,避免对打捞设备或船只造成损坏。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下沉船打捞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程序,包括如何处置沉船等等。
6.保护环境:在水下沉船打捞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环境,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比如浪费资源、污染水质等。
7.协调沟通:水下沉船打捞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例如海事部门、
消防部门等等;同时也需要与沉船所有者和周边居民进行沟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对渡船倾覆的应急救援措施
应对渡船倾覆的应急救援措施渡船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渡船倾覆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水上事故,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至关重要。
一、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1、渡船的定期检查与维护定期对渡船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导航设备、救生设备等,确保渡船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2、船员的培训与资质审核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丰富的经验,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渡船的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置方法。
同时,要对船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3、乘客安全教育在乘客登船前,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乘客救生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如何行动。
提醒乘客遵守乘船规定,如不超载、不随意走动等。
4、天气和水文监测密切关注天气和水文变化,在恶劣天气和复杂水文条件下,要谨慎航行或暂停营运。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船员和乘客注意安全。
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1、立即报警一旦发现渡船倾覆,船员应立即通过无线电、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的海事部门、救援机构报警,报告事故的发生地点、渡船的基本信息、人员伤亡情况等。
2、组织自救船员要迅速组织乘客进行自救,指导乘客穿上救生衣,寻找可以漂浮的物体。
同时,要稳定乘客的情绪,避免恐慌和混乱。
3、发布求救信号利用船上的灯光、烟雾、声响等设备,向周围的船只和岸上发出求救信号,以便引起注意,争取更多的救援力量。
三、现场救援行动1、救援力量的快速集结接到报警后,海事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急救部门等应迅速集结救援力量,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2、水面搜索与救援救援船只迅速展开水面搜索,寻找落水人员。
使用救生圈、救生绳等工具,将落水人员救上船。
对于受伤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初步的医疗救治。
3、潜水救援对于可能被困在船舱内的人员,潜水员要迅速展开潜水救援。
沉船残骸处置方案
沉船残骸处置方案随着海上贸易和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发生船只事故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一旦发生沉船事故,残骸的处理往往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将基于已有的沉船残骸处置经验和技术,提出一份有效的沉船残骸处置方案。
一、海上应急处置首先,当沉船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救援船只和潜水员应该被派往现场,尽可能找到任何幸存的人,并将他们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在此期间,必须确保进行恰当的记录,以便将来调查和报告。
二、船只打捞在确认事故发生后,需要对沉船进行打捞。
此过程需要特别小心,以免损坏船体,导致更多的漏油事故发生。
如有必要,可以使用各种驳船、拖轮和坞门支持设备来完成此过程。
三、处理船体残骸一旦船只打捞完成,就必须处理残骸。
在保证尽可能安全的情况下,应最大限度地回收使用可用物资。
对于无法使用的船体残骸,应进行破拆或拍卖,使其得到妥善处理。
四、环境清理过程中,必须重点处理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残骸,特别是船只的残骸应格外关注。
设置油缸并吸油拦截器,吸取残留的船用燃料,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然后,需对深水和浅水区域进行监测,以确保没有任何残留物质与水有机会交互作用,对水质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五、报告由于沉船恢复和残骸处理过程不仅将涉及救援部门,还将涉及当地政府和许多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必须定期提供进程报告,明确重点跟进的工作以及潜在的影响。
六、区域管理最后,船只事故的残骸处理必须得到区域管理的支持。
区域管理应设立当地的沉船恢复和残骸处理委员会,并在事故期间进行主导和协调。
该委员会应该定期审核流程,并建立一个维护计划以跟踪任何再次出现的问题或风险。
综上所述,沉船残骸处置方案需要涵盖应急救援、船只打捞、船体残骸处理、环境清理、报告和区域管理。
整个过程必须高度协调、精心管理、严格监管,以保证不会对环境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同时,应该继续投资研究和技术发展,使得针对沉船残骸的处理方案愈加完善和有效。
客船事故救援面临的难题及相应对策建议
客船事故救援面临的难题及相应对策建议摘要:本文在梳理近年来客船重特大事故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客船运输现状,总结研究了客船事故救援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针对客船事故救援面临的难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和建议,为行业应对客船重特大事故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对提升我国客船事故救援能力和水平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客船事故应急救援应对措施和建议0 前言客船(含客滚船)是交通运输部明确的“四类重点船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明确的“六区一线”重点保障水域内客船运输和邮轮旅游等产业方兴未艾。
客船运输业的发展尤其是大型国际邮轮产业发展不能单靠船舶和旅客数量来衡量,安全的海上交通运输和优良的口岸服务环境,是客船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邮轮母港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客船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有力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对于高风险的中国客船产业来说,专业高效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仍然任重道远。
1 近年来全球客船事故概述近年来,客船、渡轮事故易发多发,安全问题严峻,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一旦发生重大海难对海洋环境也存在巨大威胁,亟须深入研究客船突发应急事故的应急搜救问题。
2012年1月13日,载有4 000多名乘客的“Costa Concordia”号邮轮在意大利海岸搁浅,大量海水随即涌入船体,导致邮轮侧倾,事故造成至少32人死亡;2014年4月16日,载有470余名乘客的韩国客轮“岁月”号在全罗南道珍岛郡屏风岛以北20公里海上发生事故后沉没,造成295人遇难、142人受伤,9人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1月1日上午,载有1 096名乘客和船员的英国邮轮“马可?波罗”号搁浅在挪威海岸,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2015年2月22日,孟加拉国一艘载有约150人的渡船在首都达卡西北帕德玛河上与货船相撞后沉没,造成69人遇难;2015年4月18日,一艘搭载约700人的偷渡船在利比亚附近海域沉没,仅28人获救;2015年5月19号,挪威邮轮“挪威黎明”号在百慕大群岛附近搁浅,随后在救援力量协助下很快安全脱困;2015年6月1日晚,客船“东方之星”轮突遇恶劣天气,在长江湖北监利段倾覆,事故造成442名人员遇难,仅12人获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捞清除 。否则 ,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 ,其 全部费用 由沉没物 、漂流物 的所有人 、经营人承担 。”但 沉船所有人往往在法定期限 内拒不履行其应承担 的清除残 骸的义 务。这是 『为 ,一方面 ,沉船清除的费用动辄数十 大 J
.
Re mov lof r c ”. s a ls ng t e a tveco pe a i t o l ve nme t he b i a e ks e t b i hi h c i o r ton wih l ca W go r n son t assofmartme p a tc n p i nc ii r c i e a d ex ere e
一
、
沉船打捞问题导致海事管理机构 的尴尬
二 、实践中可行的方法探讨
1灵 活 处 理 、 优 先 打 捞 。
目前 ,沉船 打捞 问题 是很 多 国 家 和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面 对
的一个难题 ,也 是航 运业 和保 险业 普遍 关注的一个问题。 长期 以来 ,我国沿海水域 内沉船残骸得 不到及 时清除 ,对 船舶航行安 全和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造成这 一局面的 主要原 凶是沉船残骸定位 、标 志和清除的费用得 不到有效 落 实。尽管 我 国 《 上交通 安伞法 》第 4 条 规定:“ 海 0 对影
且单船公 司的普遍存 在使海事管理机构在事后向船舶所有 人追偿 清除费用 时存在『】 ;另一方面 ,现行的船舶责仟 木难
源 。当前 巾国的手捞市 场 E益发展壮大 ,应利用海事机构 J l 与打捞公 司之 间的关系 ,建立共赢 的合作* a ,解决无主 J ̄ t0
保 险制度难 以保证 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能得到及时 、有效的
碾 l['lIl l / []l Il /
如何化解海事管理机构在沉船打捞 中的尴尬
Ho t e iv m b r a s w r t ee o e a r s me tnw r c av g f rt d i ita in n e ks la eo i ma ime a m n s r t i o
补偿 。 海事管理机构 负有保 障通航安 全 、及时督促 清除碍航 沉船 的义务 ,但 由于其并非 专门负责沉船 打捞 的机构 , 一
没有 打 捞 沉 船 的技 术 能 力 ,二缺 少 资 金 支 持 ,凶此 处 于
一
沉船打捞费用 问题 。2 0 年 常州 市交通局推j 整 治 以及 有 潜 在 爆 炸 危 险 的沉 没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应 当在 主 管 机 关 限定 的时 问 内打
海事机构作为一 个行政 管理 机构 ,面对如此两难的无 主沉船打捞 问题 ,应学 会灵 活处理 。海事 机构 的理想 日标 是清除辖 区内所有沉船 ,但是打捞 的原则却 应是优 先打捞 碍航 的沉船 。在经过论证评估后 ,确定某 沉船确 实有碍 通 航安全的 ,应该优先打捞 ;而对于那些沉 没在偏僻水域 、
障打捞 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 》值得其 他海事机构借 鉴。该 办法规定市场化运作 的主要原则 ,对社 会 程船舶进行注 r 册登记 ,使有 资质 、有能 力 、有诚信 的打捞 单位通过 投
标 、包 干 方 法 取 得 “ 捞 权 ” ,在 有 偿 打捞 的 同 时 承 担 尤 打
个相 当尴尬 的地位 。沉船 打捞 问题存理论 界是个难题 ,
文/ 盛 萍
针对 海事 管理机 构在沉船残骸 打捞费用难 以解决方面 的问题 ,结合海事工作的实践与经验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 出灵活处理 、与地方
打捞公司建立共赢合作机制、打破垄断、积极推动 《 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与地方政府 积极合作等建议 。
Ai i g a ol ng ma i me ad i i ta i s difc t n t r c a v ge, hi a r a al e he c s s a ut or r r os l t h as m n t s vi r t m n s r ton’ f uly i he w e k s l a i i t s p pe n yz s t au e nd p s f wa d p op a s s l c fe b e s r t gy s a ihi g wi — n c pma i l xi l ta e ,e tbls n n wi oo ton mec a s wih l a a v ge c m pa e a tv l r motng t e “ n er ton h ni m t oc ls l a o ni s c i e y p o i h I t na i al Con n i ve ton on
倍 于 打 捞后 残 骸 的 价 值 ,绝 火 多 数 船 舶 所 有 人 无 力 承 担 ,
的沉 船 ,一定要及时设 置沉船警永标 ,并且在海 网上及 时 标 注 ,提醒过往船 只注意 。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与地 方打捞公司建立共赢合作 . 机制
单 靠 海 事 机 构 的 力 量 太 有 限 ,需 要 充 分 利 刖 社 会 资
主沉船 、沉物清除干 水上抢 险救 灾等 应急 义务。同时详 细 ¨ 规定 了: ( )沉船 、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 ; ( 参 与 1 2) 打捞 程 船舶 的行 业管理 ; ( L 3)沉船 、沉 物打捞标 的的 管理 。常州市 的做法给我们 的启发是 :利刚 l 会上 的打捞 卒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