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 朱苏力公开课 - 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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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何为法律 2 C3、4 法律的功能和特点 4 C5、6法律的起源、复仇 6
C1、2 何为法律
(⼀)制定法:
哲学上的定义:以国家强制⼒为保证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评:法律最终以暴⼒作为支撑,没有暴⼒作为支撑实际上法律并不存在。
操作上的定义:由国家权⼒机关制定,由法院适用的,由执法机关实际执⾏的社会规则/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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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立法机关按照其权限etc制定颁布的,以⽂字或者其它符号表达(eg. 交通警示牌)的⼀般性的规则,不能针对特定事/⼈制定规则,尤其是不能制定惩罚性规则。(但这⼀点在被挑战:比如世博会、汶川地震、奥运会都有制定法律) ⼴义:有权利的机关,按照其权限和程序,在其权利范围内制定的规则。(eg.国务院各部位etc,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中,立法都是普遍性的东西,并不仅仅只有立法机关在制定 )(虽然有法律的位阶,但实际上在实操的时候,他们并不是完全的A强于B,善于在哲学与实操中相印证,此即批判性思维)
我们所学的知识都是“过去的知识”,法律是在进⾏、变化的,最明显的就是“法官造法”。eg. 不能刑讯逼供自证其罪不⾏,但是宪法之中没有说不能刑讯啊,我们不做为定罪的证据就⾏了呗?美国就是这样,定义在收缩之中,新的事件出来之后,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法官造法就是在满⾜这样的需要。“法官造法”虽然中国不承认,但他在中国实际上也发挥着作用,除非将信息割断,比如说“许霆案”“泸州⼆奶继承案”,⼀例出来之后,给社会也做了示范。
(⼆)习惯法:
在⼀定区域,⼈们必须遵守的⾏为规范。它可以变成⽂字,但并不⼀定必须变成⽂字。违反了这些习惯,就改变了权利义务关系。习惯不同于道德,它有道理,但不讲道理,它的道理已经被遗忘了。许多制定法就是对于习惯法的确认,比如说“杀⼈偿命”“⽋债还钱”。(社会的Custom⽽非个⼈的Habit)
我们对制定法的理解,实际上很多时候是结合了社会的“习惯性“去理解,比如说什么叫“犯罪⾏为极为恶劣”,“⿊⼈是不是⼈”。
全国⼈人⼤大,较⼤大的市⼈人⼤大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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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往往是琐碎的,但常常又非常强有⼒。比如说,农村里⼥⼉不赡养⽗母,也不参与分遗产。再比如,“⼦⼥有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农村里⼉⼦继承房⼦,都从东边开始继承。⼤⼉⼦要是继承衣柜,⼆⼉⼦就继承桌⼦,老三就继承椅⼦,如果你要把东西都评估成财产,那成本非常⾼。再再比如,农村里盖房⼦共用⼀面墙,这墙虽然是我造的,但我要拆房的时候不能拆。以上即习惯,有时候看起来不讲道理,但身后常有经济学原理。
制定法不可能太细致,在实务中作为基层法官要了解这些琐碎对处理案件⼤有裨益。习惯法的存在也有便于交易。
(三)情理/法理
法理:把⽣活中的规则讲清楚,能让你对法律有更好的理解。
比如说彩礼,法律上将之定义为馈赠,也有批评者将其定义为买卖婚姻,但实际上,老师认为这相当于“定⾦”,交换的对价是⼥⽅的机会成本。也因此,彩礼在习惯上,如果是男⽅悔婚,则彩礼不退,如果是⼥⽅悔婚,则要退⼤部分钱。这钱乃是有所图。也即,法律上对这个概念是否理解清楚了,也相当于是对其背后的法理的理解的考验。
(四)自然法
永恒不变的理性,⼀个社会长期稳定的、主流的道德观点。朱苏⼒认为这就是⼀种习惯法,即中国古代的天理,在西⽅即与上帝/神联系起来。在现代自然法最实在的体现是⼈权、⾔论自由、天赋⼈权。这是骨⼦里直觉的判断。
理论层面的批评:自然不是道德的自然,自然法并不⼀定就是对的。eg.比如说⽣下来⼀个没有肛门的孩⼦,自然就是要他夭折,⽽⼈⼯要它活。再比如强奸,强奸是自然的。自然法并不是给你⼀个永恒的真理,让你站在其上批判,自然会变(eg.达尔⽂之后的自然是弱⾁强食),自然还会压迫⼈(eg.同性恋、流产是不可接受的)
实操层面的批评:1)自然法难以操作。(eg. 杀⼈偿命⽋债还钱,故意杀⼈和过失杀⼈是不同的,用我们⾎⾁铸成我们新的长城是不被容许的。)(eg. ⽋债还钱。中国免去外国的债。)2)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eg. 股票、证券的问题),难以用自然法来解决,这也是为何自然法会在⼈类的社会中消亡。它更多的是与道德有关。3)自然法是⼈们⼼中永恒的道德感。这是必然反对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此处反思此立场,是否与自⼰所处的“法律⼈”的地位有关。
(五)法律还是⼀定权限内的自由裁量
所有的国家都要允许法官在他的权限之内做自由裁量。西⽅曾经试图将条款订得尽可能琐碎细腻,以限制官员的裁量,但此路不通,中国实际上在⾛这条老路。
语⾔永远不可能再现真实世界(后期的维特根斯坦),需裁量之处永远存在。e.g.王海知假买假,王海是不是消费者呢?语⾔如何表述?eg. 小时候考了⼀百分的幸福,和遇见了你的爱⼈的幸福,都是幸福,但完全是不⼀样的东西。
(六)定义之争:法律的应然与实然
从实然⽆法推出应然。(eg. 看到母亲给孩⼦喂奶,并推不出母亲应当给孩⼦喂奶) 法律实然:统治阶级的意志。使全体⼈民都同意⼀种规则是很难的,因此才会涉及到立法权的争夺。正义是强者的意志的体现。
为何要争此定义,此虽然是⼀个定义之争,但在立法(eg. ⼈民如果主张保留死刑,你非常难废除。)、适用法(法官用以保护自⼰,为自⼰的判决justify的⼿段,比如说找不到制定法的时候找习惯法,可能这会被律师挑战,法官再通过法理等等来抗争)etc时⼗分有用。
C3、4 法律的功能和特点
(⼀)功能(实际上所起的作用)
法律乃是处于社会当中来发挥作用的,因此其目的的实现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问题:1)保护的是弱势的⼯⼈么?这种制度让刚刚出来的毕业⽣难以找到⼯作;2)外资的成本变⾼了,许多撤资。3)社会为此耗费了极⼤的资源。eg. 为了缩短⼯龄,先将⼯⼈解雇再雇佣。
交通法的问题:1)⾏⼈不守规则也不怕,因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不管机动车有没有责任都要赔偿;2)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可是有车的未必是强势群体,没车的未必是弱势群体。(eg. 买了郊区房的穷⼈,出租车司机,没有车的⼤学教授);
法律意图解决的问题,和它最终的效果不⼀样。⼤家不要“很傻很天真,这个世界很黄很暴⼒。”功能主义者看法律,不看立法者意图如何,⽽看它实际对社会⽣活产⽣何种作用。何为功能主义?因果关系颠倒,康德:“⼈类如果没有上帝,也会要创造出⼀个上帝。”功能主义是回应社会⽣活的,社会⽣活有需要才有用。⾦融、证券、股票在农村没有什么用,先进的法律为城市服务。
A.功能之⼀:社会的秩序
如果社会没有秩序,个⼈的全部努⼒都没有任何意义。(eg. 北⼤⽂凭突然不值钱了,阅卷老师随机给分。)社会秩序的意义可以类比自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