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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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一、背景:被告山杠爷是堆堆村的村长,为百姓出谋划策,解纷息讼,通过乡规民约惩治不遵守道德规范的刁民,因此他在这个村里倍受街坊四邻的尊敬和信任,很多人为他鞍前马后,特别是何会计。此事从惩罚措施说起,堆堆村有两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对违反道德之人,轻者给村里自费放一场电影,重者五花大绑游村,以儆效尤。堆堆村里某人媳妇翠花对自己年事已高的婆婆颇为不仅不孝顺,而且出言不逊,甚至拳打脚踢,致使自己的婆婆无法忍受翠花的凌辱,在万般无赖之下告到山杠爷处,山杠爷就把她给游村了,性情耿直的翠花不堪忍受欺辱,于是在山杠爷的家门上吊自尽了,最后山杠爷就被刑拘了。
特别提醒的是文学作品不能等同于现实,文学作品毕竟是导演或者作家构思的产物,与我们的现实相差很远,不过它里面所蕴含的价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挖掘,特别是对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说更有这个必要。其实只要上过大学进入法学院同学都应该知道中外法制史这门课程,有些人偶尔会埋怨到,这东西是古人的事,与我们太遥远了,没有必要花费课时和精力去学习它,一种东西的价值不能以时间的长短为标准进行考量。使得我们更深层次了解我们现行的实在法经历那些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征(习惯-习惯法-实在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移植的,是继承的,还是本土所产生的,可以更深的了解一个国家发展的历程①。通过我国历史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的刑法史是一
注释:
部血泪史,经历了罪行擅断和滥杀无辜的年代,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凭一纸红头文件就圆满的解决,杀人就如同割韭菜。列入这段分析的目的主要说明特定背景下社会现象。
我是农村出生的,对于偏远农村处理矛盾的机制和规则最熟悉不过了,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诉诸的不是法律,而是寻找在村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者进行和解,和解的基础是熟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长者的威信。就像山杠爷这样的长者,村里的大小纠纷须得山杠爷事必躬亲,坐在祠堂里就可以解决纠纷,譬如好吃懒做,嗜酒成风的王禄,不仅被山杠爷审讯,而且限制了王禄的人生自由,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山杠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在村里人的眼中,山杠爷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为大家所能接受的。这也是父权家长制的精神所在,也体现法律与民间的乡规民约的价值冲突。我们面临的是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及如何实现实在法和民间法的有效结合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影片中翠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依照刑法或者民法呢?如果依照刑法,翠花谩骂了婆婆几句,轻微的殴打了婆婆几下,给她强加一个故意伤害或者是侮辱罪,是缺乏构罪的要件,再说了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婆媳之间的矛盾自古以来就有,而且这种矛盾纷繁复杂,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没有证人可以作证,因为他们的矛盾发生在一个很小的空间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5.
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证据不足,于是陷入“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困境。如果依据我们的侵权法,从表面上看,翠花的行为已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其婆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从更深层面来看,仅仅因为婆媳之间的一点小的纠纷,就诉诸于法院,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受理的,不过所取得成效不是很显著,再者,这种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翠花的婆婆也回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为什么说实在法与乡规民约会发生冲突呢?主要原因在于:(一)实法的僵化性所致。我们的法律虽然具普适性,调整在主权领域内任何行为,但是由于地域条件的限制,偏远的农村被法律遗忘在角落里,法律在有些矛盾或者纠纷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内。婆媳之间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刑法调整过于苛刻,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而且会破坏这种默契的生活环境。但是我们可以用民法来调整这种矛盾,维持这种社会秩序,翠花身为儿媳妇有义务赡养她的婆婆,有义务尊重她的婆婆,违背公诉良俗的情况下,其婆婆用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可以判决翠花每月给婆婆几百块钱的生活费,以资生活,试想一下,在一个锅里吃饭的婆婆该如何收取儿媳支付的生活费,儿媳会因为法院的判决会对婆婆百依百顺,儿媳会孝顺她吗?我想不会的。如果任何矛盾亦或是纠纷全部诉诸于法律,收效应该是甚微的。
(二)不是所有的矛盾或者纠纷都能够诉诸于法律的,因为任何法律制度不可能圆满解决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在某些自治环境中,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了民间或者乡村对自治秩序的预期。按
照堆堆村的乡规民约,儿媳对婆婆不孝顺,王禄嗜酒成风,好吃懒做,只有通过民间合约来解决这种私法空间范围内的不道德行为,一般,我们不能动用权力,依据实在法的有关规定不可能因为他们两个违背了道德,违背乡村的风俗习惯,就把它们两个人抓起,行政留几天,以资尊老爱幼,勤俭节约,通过法律途径是否能够圆满的处理这种不道德行为呢?罗马法谚“法律不介入家庭”,说明在私人空间范围内,权利义务的界限显得很模糊,在法律和社会认可范围内,法律就无法干涉。一方面是取证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家庭是一个共同体,法律一旦介入,这种共同体将会发生断裂。山杠爷通过给村里村里放电影的方式来惩罚翠花及其他人作为违反道德的代价,这种惩罚方式能为堆堆村的广大老百姓所接受,一定程度上百姓们在合理范围内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换取乡村自治的所达成的共识,所以山杠爷的权威能为百姓们所接受,他们视为杠爷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更符合上面的政策。在偏远的山区,如果等待法律强行让翠花尽赡养老人义务,恐怕翠花的婆婆早已不在人世了,幸亏有“村霸”山杠爷给年事以高的婆婆讨回公道,恰恰因为杠爷的权威使得乡规民约和乡村秩序得以维护;王禄家里穷的揭不开锅盖,雨天屋顶漏水,还要以酒作乐,如果等待法律去阻止或者干预不良嗜好,王禄的妻儿早已露宿街头,说不定王禄的太太的也悬梁自尽了。证明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的不完善,因为受害人接受法律保护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①有了山杠爷的惩罚措施,王禄的不良嗜好有所收
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