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及国际采购实务(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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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採購及國際採購實務

一、招標采購及其實務

1. 三種招標招標

2. 招标采购程序

3. 如何選擇招標采購方式

4. 案例:计算机软件与系统集成项目招标

二、采购管理

1. 采購要考慮的因素

2. 采購管理的內容

3. 物资采购管理数据库

4. 采购成本降低的策略与方法

三、国际采购

1. 國際采購要面對的問題

2. 国际采购基础篇——询价

3. 采购人员谈判基础

4. 21 世纪的谈判

四、采購與供應的發展趨勢

1. 對國際采購的思考

2. 从采購數據看中國

附:用友GRP 政府采购管理解决方案采购经理人指数(PMI )

您是否经常因为企业的采购难题而一筹莫展?本專題就是专门为您准备的解决方案。针对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作者借助中外知名企业实例和ERP 系统、流程再造、价值分析等前沿理论与工具,从实战应用的角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企业采购成本降低和采購管理的方法

一、三種招標采購方法

两阶段招标采购

两阶段招标的涵义

通常在刊登招标通知前就应把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包括技术规格和其他招标文件准备就绪。但是,在两种情况下,采购机构也许很难确切地拟定或最后拟定技术规范。第一种是采购机构尚未确定到底如何才能达到某一需求,因此需要寻求各种解决办法建议(例如,尚未决定到底

应使用何种材料来建造一座桥梁)。第二种情况是采购高技术性产品,如大型客机或尖端的计算

机设备。从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看,在尚未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确切的技术能力和可能提供的型号等进行谈判前,采购机构仅按自己拟定的技术规范进行采购也许是不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两阶段招标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情况。

两阶段招标采购是这样的一种程序,依据该程序,采购活动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质量或其他特点以及就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广泛地征求建议(合同价款除外),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在第一阶段结束后,采购实体就可最后确定技术规范。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含有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而公开招标程序中的投标只能是一次性的。

作者认为,采用两阶段招标采购可以同时得到两个方面的优点:第一阶段给予采购方相当大的灵活性,它可以通过谈判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达成一套有关拟采购事项的确定的规范和规格,而在第二阶段,又可充分利用公开招标方法所提供的高度民主、客观性和竞争性的优势。

两阶段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

作为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方法,该方法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

《指南》规定,两阶段招标适用于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采购,也适用于那些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的采购。

《示范法》在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经主管机构审批后,两阶段招标可适用于下列情况:

1. 采购实体不可能拟订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

2. 采购实体为了谋求签定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并且不带有赢利的

性质。

3. 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且采购机构认为采用这种方法是最合适的。

4. 已采用公开招标程序,但未有投标人或采购实体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采购实体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的采购环境下,《示范法》又规定了另外两种采购方法:征求建议和竞争性谈判。依据征求建议的程序,采购机构通常与少数供应商或承包商接洽,征求提出建议;再与他们谈判有无可能对其建议书的实质内容作出更改,然后要求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最后按照原先公开的评价标准,以及根据事先向供应商或承包商透露的相对比重或方式,对那些最佳和最后建议进行评估和比较。

选择性招标采购

选择性招标的涵义概念及特点

选择性招标采购即只有收到了采购机构投标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可以参加投标。如《指南》第3、2 款规定,“有限国际性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通过直接邀请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因此,此种采购方法与招标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它允许采购

机构不通过广告而直接向有限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但《指令》的规定略有不同,

在《指令》适用限制性程序时,仍要求使用广告。《指令》规定,在使用限制性程序时,招标过程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投标申请:在通过OJ 接到竞争邀请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提出投标申请。签约机构经过审查并排除那些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以及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申请人后,向其余申请人(此时称为“候选人” )发出书面投标邀请和合同文本。第二阶段,正式投标:接到投标邀请的候选人必须在规定的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呈递其标书(此时,候选人成为

真正的“投标人” )。

选择性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

作为一种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规则”也同样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示范法》和《指南》都规定,限制性招标程序适用于:

1.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取得。

2.采购价值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采购实体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可见,采用选择性招标方法的环境,其一为供应商数量不多的客观限制,其二为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有效目标。

但是,由于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存在着采购机构过度限制投标商数量从而限制有效竞争的情况,所以为了使这一采购方法既适合于真正的例外条件又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规则”又规定了其适用的基本原则。如《指南》规定,在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广泛的潜在供应商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示范性》也规定,采用这一方法,应选定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确保有效的竞争。《协议》在第十条也详细地规定了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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