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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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区别吗

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区别吗

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区别吗
第一,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著作权人是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第二,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例如帮助他人写回忆录等等,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这时的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这也是著作权作者归属纠纷中最为常见的诉讼。

综上所述,作者主要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著作权人则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作者和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是就委托作品或者其它汇编等作品而言,作者却不是著作权人,所以这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一般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但是在发生著作权继承,交易等情况下,著作权人就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的也只是“财产权”,对于书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还是属于原作者的。

作者一般都是人,当然如果是单位意志下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著作那么单位就是作者。

职务作品,一般作者都只有署名权,对于“财产权能”都归属于单位,单位可以说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通常完成作品的作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但也存在职务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不归属于作者本人的情况。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是什么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一般都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者概念: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建筑设计师、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

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 以追认
•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三、著作权归属
• 第11条第1款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作者
•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视为作者。
• (一)涵义 • (二)要件 • (三)国外立法
•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 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 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 无效
•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 选项?
• A.法院判决书
•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 中文译文
•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 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 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 ,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 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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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①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②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2权利穷竭(北科2005年研)答:(1)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2)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特点主要有:①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②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终止。

③穷竭范围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权利穷竭。

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上交2002年研)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课件

著作权法课件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1991年著作权法中 年著作权法中, 其他组织”被称为“ 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 单位” 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作者。 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 11条 (《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施条例》 。(《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 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 特许出版权 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复制、 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 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

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

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

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

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享有著作权的标准

享有著作权的标准

享有著作权的标准著作权中的作品是有标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

那么,享有著作权的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我来了解一下吧。

一、享有著作权的标准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

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

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其它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第2章 著作权主体

第2章  著作权主体

7.二次作品(演绎作品) 其上同样有两种著作权的重叠: 一次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 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
注意:不论二次作品的创作是否构成侵权,
其著作权都照样发生,著作权法在作品的发 生问题上持中立立场。
外国人的作品
知识产权都具有鲜明的属地性,因此需 要讨论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是否享有著作权 的问题。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 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 保护。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和WTO 的成员国,所以一般适用此条即可。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受 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说法哪些是正确 的?(2010年试卷二第30题) A.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 的归属 B.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由委托人、 受托人共同享有 C.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D.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注意:只发生著作财产权的继受,著作人身
权具有一身专属性(后述),不会发生转移。 方式 (1)概括继受 继承、企业合并 (2)特定继受 转让、法院的强制执行
小测验
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经王某许可,李 某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杨某发表了一篇对 该小说的评论。张某经王某许可,将该小说 改编成了电视剧本。赵某受王某之邀为该小 说作序。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 法哪些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4题) A.李某对该小说的上述英文译本享有著作权 B.杨某对该小说的上述评论享有著作权 C.张某对上述改编的电视剧本享有著作权 D.赵某对上述小说的序不享有著作权
2.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形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 人行使除署名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 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条例 13条)

著作人格权的概念

著作人格权的概念

著作人格权的概念
著作人格权是指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和保护。

著作人格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作者权:著作人格权包括认作者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署名、表达个人身份和形象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的署名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权益。

2. 修改权:著作人格权还包括修改权,即著作权人可以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或增加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的最终版本。

3. 发表权:著作人格权包括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何时、如何以及在哪些媒体上首次公开发表。

4. 公开署名权:著作人格权还包括公开署名权,即著作权人要求在作品的发表、展览、表演等活动中公开使用其姓名。

5. 禁止篡改权:著作人格权还包括禁止篡改权,即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变形或歪曲,保护自己的原创意图和作品完整性。

著作人格权不同于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它主要保护著作权人在精神层面上的权益,维护作者的声誉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差别

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差别

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差别在自己的作品上面标上自己署名是作者的权利,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区别,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区别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定义上区别署名权与姓名权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

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第三讲--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讲--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讲著作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1.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著作权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1.2著作权主体的分类按主体形态分:1、自然人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

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1、作者2、其他著作权人(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1、原始著作权人。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

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1、本国人2、外国人3、无国籍人2、作者(一)作者的定义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作者的标准,应当是客观上的创作能力,而非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这一要求并不苛刻,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事实上创作出了作品,就从法律上反推他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会因人而异,有口头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文字表达能力;由文字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绘画表达能力;有绘画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音乐表达能力,各种创作能力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所谓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作了立法解释,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该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为创作”。

第二编 著作权的主体

第二编 著作权的主体
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 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 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 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 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遗作的权利主体
遗作是指作者生前未曾发表过的作品。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 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 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 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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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 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 “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 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 1991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 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 得公诸于世”,丁应允。 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 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 发。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 正确?( A、B ) A.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 B.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 C.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 D.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
问:该辞典的著作权:(
D)
A.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辞典的整体著 作权属于单位,但是这些专家享有署名权 B.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单位作品,辞典的整体著 作权属于单位,专家只能就其中个人撰写的部分 主张著作权,而不能就整个作品主张著作权 C.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辞典的整体著 作权属于所有的作者,作为出版社只能在业务范 围内优先使用 D. 属于汇编作品,该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属于单位 所有,专家只能就其中个人撰写的部分主张著作 权,但不能就作品整体主张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辅导之著作权

第⼀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特征:必须是智⼒创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它是可复制的。

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必须要求把计算机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上。

⼆、作品类型 1.⽂字作品,注意盲⽂作品、计算机程序也可作为⽂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2.⾳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其中戏剧指的是剧本,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是新增内容。

3.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建筑作品指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现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4.摄影作品。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官⽅⽂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法、⾏政、司法性质的⽂件及其官⽅正式译⽂。

2.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数表、通⽤表格和公式。

注意:并⾮所有的表格和公式都不受保护,只有通⽤表格和公式才不被保护。

第⼆节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即⽂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1)创作活动是直接产⽣⽂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活动,因此,为他⼈创作提供组织⼯作的、提供咨询意见的、提供物质条件的、进⾏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视为作者。

创作⾏为是⼀种事实⾏为,所有未成年⼈可以从事创作⾏为。

(2)法⼈或⾮法⼈单位视为作者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三者缺⼀不可。

特殊职务作品有两个条件,主要利⽤单位物质基础条件和由单位承担责任。

2.作者与著作权⼈的区别 作者可以是著作权⼈,也可以不是著作权⼈,即著作权⼈不⼀定是作者。

著作权⼈不⼀定是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即谁创作归谁所有,这是基本原则。

(⼀)职务作品权的归属: (1)⼀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关键词: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作者权利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

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

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

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

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

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

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

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署名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是什么为了保护这些⼈类⽂化财产,制定了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是什么⼀、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

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必须是⾃⼰创作的,不是抄袭别⼈的;(⼆)必须是属于⽂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出版、传播和作品。

四、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的权利义务。

著作权⼈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播权、放映权等。

同时,著作权⼈也应尽⼀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五、著作权的特点(⼀)作者因创作作品⾃动产⽣著作权,不必履⾏登记、注册⼿续;(⼆)专有性,即除权利⼈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不得享有或使⽤该项权利;(三)地域性,即除加⼊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法律效⼒;(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定的有效期限。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著作权法律

著作权法律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 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改为: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 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 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28年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28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90年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通过,于1991年 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7日 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 于同日起实施 2010年 26日 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于 2010年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 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 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通过表演的方式来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 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 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 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 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 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 著作权法》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 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 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著作权人身权的概念与内容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创作、发表、署名等权利,而财产权则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

二、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人身利益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其中,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破坏等侵害。

三、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1. 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出版、展览、表演等,也可以拒绝他人的发表请求。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自己的作品。

2. 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署名自己的作品。

3. 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修改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破坏等侵害。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也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害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四、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身权,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

2. 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人组成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管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以提高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

著作权人和作者有什么区别

著作权人和作者有什么区别

一、著作权人和作者有什么区别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四)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1、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2、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3、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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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目前,很多人存在误解,总是认为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搞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功亏一篑。

所以,有必要对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

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

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说明委托作品
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

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

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

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某学校委托某录音像部门摄制录音录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画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

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

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

委托合同可以采用书画形式,也可通栏用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四、总结
综上,著作权保护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分清楚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

在分清楚的基础上,看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作者的署名权,还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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