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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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管理细则
第一章督办目的
第二章督办种类
第三章督办程序
第四章督办方法及要求
第五章督办办结
第六章督办
第七章督办考核
第一章 督办目的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重大决策和工作计划及领导指令等重大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单位全面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 督办种类
第四条计划督办。由总经办监督各部门年、季、月、周计划完成情况,把计划执行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
第五条会议督办。以会议纪要为依据,由督办人按照会议决议中的“负责人”、“执行人”和“完成时限”具体督办落实。
第六条命令督办。总经理下达指令或签批文件指示督办的,由督办人依据指令要求轻重缓急分A、B、C、D四类办理。
A级1天催1次,B级2天催1次,C级1周催1次,D级进入督办手册,分阶段提醒催办,确保在既定时间内反馈。
第三章 督办程序
第七条登记立项。对需督办的事项要首先登记在册,并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对承办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如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明确牵头部门单位、牵头人和负责人。
立项内容
1、确定督办的是由和要点;
2、明确部门、单位和承办人;
3、明确办理要求和方法;
4、明确完成任务时限;
5、明确反馈要求。
第八条通知办理。将领导批示复印件及督办(通知)单一并下达,督办(通知)单包括来件部门、承办部门(单位)、事项内容、完成时限要求等,使承办部门、单位有所遵循。
督办单用于总经理指令督办。流程:督办人根据指令要求:拟定督办意见——直接转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反馈意见报督办人——督办人查实后填督办反馈——报总经理阅批——存档。
第九条催办检查。督办(通知)单发出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采取电话或当面催办形式定时督促,并做好催办记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情况反馈。凡专项督办事项,必须有督办结果,督办回复意见。对承办部门、单位报来的办结意见,督办人员要根据领导批示要求,认真审核,确保督办结果的质量。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领导对督办结果阅批后没有异议,则由督办人办理对已经办结的督办件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办方法及要求
第十二条间接度办法。通过电话催办、书面催办等方法对总经理的指令和批示进行督办。电话催办采取督办手册备案可查,随时掌握进度;书面催办(催办单)用于需引起承办部门、单位特殊重视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三条直接督办法。经总经理授权督办后,通过当面催办、开会协调、现场督办等方式,推动指令决策和重要指示的落实。当面催办宜在保密和详细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开会督办适用于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催办;现场督办旨在核查落实,为总经理搜集第一手材料,主要用于会议决议督办、项目专项命令督办等。
第十四条督办要求
1、督办执行人要熟知督办事件的内容,领会批示精神。明确为什么办?办什么?办出什么效果?做到心中有数。
2、了解需总经理的批示意见。明确此件批给谁主办?如何办?具体要求是什么?
3、做好催办记录,实行记录册制度。记录要点包括催办日期、联系对象及催办进展内容,以便督办有序,有帐可查,有利于下一步督办、催办;
4、做好催办过程的协调工作。针对督办件涉及广,总经理批给几个部门、单位共同研究解决的情况,督办人员要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必要时提请总经理组织碰头会,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尽快解决;
5、注意与承办部门、单位保持良好工作关系,促进督办工作顺利
开展。
第五章 督办办结
第十五条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结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审核,达到要求的可以结案,反之,要及时与承办部门、单位联系,补报或重报,具体审核注意以下五点:
1、是否与总经理批示精神相符;
2、是否回答了督办件所需解决的问题;
3、是否对该调查的问题查清了;
4、是否妥善处理或对该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5、是否与提出问题的部门、单位沟通意见。
第十六条实地检查,狠抓落实。对已报来结果的督办件,凡是可以核实检查的,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以防止解决问题不落实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十七条及时向总经理反馈办结情况。一般实行督办单反馈必要时一事一报,用专题书面形式反映。
第十八条把督办件的有关材料,包括总经理批示原件、承办部门、单位办结意见和向领导反馈的专报(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等收集整理,以备存档。至此,督办案件才算最终办结。
第六章 督办考核
(一)督办考核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奖惩及时兑现的办法调动执行人的积极性,把阶段性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单位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中,此项工作占全年业绩考核的20%,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行负责人责任督办制,确保本部门、单位督办件的顺利实施。
(二)督办考核具体针对三个方面。
1、催办件。是指各部门、单位周月工作计划的催办落实;
2、一般督办件。是指对总经理办公会议重要决议及一般指令的督办落实;
3、重要督办件。是指对重大会议决议及重要批示、重要指令的落实。
(三)承办部门、单位(承办人)对督办件办理态度不积极,拖而不办、办理不力,到期未果而又没有及时反馈,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督办考核范围分别作相应的处理:
1、对催办件没有及时按期完成的,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通报批评;
2、对一般督办件没有按期完成或完成不全面的,并且没有总经理认可的合理书面解释的,给予负责人罚款500元,单位督办员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