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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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小区原为一片老旧居民区,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其中王先生一家便是其中之一。

王先生一家在该小区居住了20多年,拥有两套房产。

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然而,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遂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可能滥用职权,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拆迁居民房屋。

在本案中,市政府以城市规划为由进行拆迁,但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这使得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证明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程序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程序存在以下局限性:(1)起诉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对于部分居民来说,这个期限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2)证据收集困难:在拆迁纠纷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政府部门掌握大量证据,居民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

(3)审理周期较长:由于拆迁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

在此期间,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 法律实施局限性(1)执法不严: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司法不公:在拆迁纠纷诉讼中,部分法官可能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浅析法的局限性

浅析法的局限性

浅析法的局限性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之一,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但法律并非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和弊端;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却未必能够达到立法目的的本意。

于是乎法律责任与法的目的相冲突的现象,导致了法的局限性。

标签:法律;法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何為法的局限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发展决定法的发展,法律反映社会;法律是社会组成的一部分,且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一旦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将难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人们对法律的接受态度也将随之大打折扣。

法的局限性大多是体现在语言和文义上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有学者认为,“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法律语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人们创造的言语。

“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是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所以,无论在何种时段,在不同的国家,制定完美法律的幻想是不复存在的。

笔者认为法的局限性应从以下几点说明: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良法使道德促进我们守法,而恶法使道德促使我们违法。

其次,法律不能包治百病,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的产生时间最晚、调整范围最小、最具有外在强制力。

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驾护航,而道德和宗教要依靠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以及社会舆论来实现。

最后,法律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即法的滞后性。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今天的我们无法预知明天发生的事实,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新鲜事物的大量涌现说明了社会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不确定性,法律难以与社会发展并驾齐驱,往往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未有的法律现象和问题,立法者才通过进行法律制定的方式对新型社会纠纷加以解决和弥补。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体现法律局限性的案例(3篇)

体现法律局限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其在实践中也存在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案”为例,探讨法律局限性所导致的正义困境。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三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三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诉,称其被冤枉,自己并未实施强奸行为。

在申诉过程中,张三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他在案发当晚与多名目击者在一起,且案发地点与目击者所述位置不符。

此外,张三还指出,当年审理此案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其被冤枉。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1.证据不足在“张三案”中,由于当年审理时证据不足,导致张三被错误定罪。

尽管在申诉过程中,张三提供了新的证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充分审查这些证据,仍然维持原判。

这说明法律在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程序不公在“张三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张三被冤枉。

这反映出我国法律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法律对程序正义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3.法律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可能存在滞后性,导致一些犯罪行为难以被法律所规制。

在“张三案”中,法官可能由于法律滞后,未能准确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4.法律实施不力尽管我国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环节存在不力现象,导致法律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在“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张三提供的证据,反映出法律实施不力的局限性。

四、正义困境由于法律局限性,导致“张三案”陷入正义困境。

一方面,张三被错误定罪,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这种困境使得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年轻的夫妇,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一天,张先生在进货时,从供应商处购进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些食品被放置在超市的货架上出售。

不久,有顾客在食用了这些食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

顾客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部门随后对超市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食品种类繁多,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复杂,法律法规很难对每一种食品都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食品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2. 法律实施的不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监管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困难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对食品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然而,在实际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取证困难等原因,使得违法者很难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案例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性针对食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适用性。

同时,针对不同食品种类,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总结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局限性依然存在。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二)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是通过规则、规范术语和概念表现出来的被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法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追究。2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感情领域内的问题。思想感情存在于人的内心,需要外化的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于用外部的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能的内心方面是无能威力的。第二、法起作用尤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因此当找不到确切证据的时候,实施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的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是因为我们当时一时疏忽,没有留下证据,法院就不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决我们败诉嘛?法律这样公正嘛?”这种质问正反映出了人们对发的作用的错误理解,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发挥作用,夸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三、如何正确认识法的局限性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的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注意和无法状态的就路上。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我们探索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为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与人类社会。

法律局限性经典案例(3篇)

法律局限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其局限性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显现。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便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经典案例,它揭示了法律在处理种族歧视问题时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密苏里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路易斯·布朗因种族歧视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他的诉讼请求是:密苏里州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即“不得因种族、肤色或先前地位而拒绝或剥夺任何人在州管辖范围内享有的法律平等保护”。

二、案件审理本案历经多年审理,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法律局限性:1. 法律解释的模糊性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虽然规定了“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对于“种族隔离”是否违反这一原则,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这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

2. 历史传统的制约美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种族隔离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适用。

一些法官认为,种族隔离是历史传统的一部分,不能轻易废除。

3. 政治压力的影响在当时的美国社会,种族歧视问题十分敏感。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面临着来自各方的政治压力。

这可能导致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不得不考虑政治因素。

三、案件裁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表决结果,裁定密苏里州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这一裁决具有以下意义:1. 打破了种族隔离的传统最高法院的裁决打破了美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种族隔离传统,为黑人争取到了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2. 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本案的裁决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高涨,为黑人争取到了更多的社会权益。

3. 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尽管本案的裁决取得了胜利,但这一过程也揭示了法律的局限性。

在处理种族歧视问题时,法律并非万能,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法律与道德发生了冲突。

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导致了一起典型的土地征收纠纷案件。

甲村是某市下辖的一个村庄,该村位于市区边缘,地理位置优越。

随着市区扩张,甲村大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甲村村民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甲村村民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2)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新的补偿方案对甲村村民进行补偿;(3)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保障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2)未充分考虑甲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未能妥善解决村民就业、住房等问题。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甲村村民关于撤销土地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2)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新的补偿方案对甲村村民进行补偿;(3)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局限性经典案例(3篇)

法律局限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涉嫌谋杀的前NFL橄榄球明星奥伦·辛普森及其友人在一次夜宴后,卷入了一起凶杀案。

辛普森被控涉嫌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兰德。

此案因其涉及的名人效应、种族问题、法律局限性等因素,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司法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辛普森案于199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

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策略,成功地将陪审团引导至对案件证据的质疑。

以下是初审阶段的一些关键点:(1)DNA证据问题: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了DNA证据的可靠性,指出实验室报告存在错误。

虽然法医专家出庭作证,但陪审团对DNA证据的质疑并未消除。

(2)种族问题:辛普森案涉及种族问题,因为原告方的主要证人是一位黑人,而被告辛普森是一位白人。

律师团队利用这一点,试图将案件描绘成一场种族歧视事件。

(3)警察取证问题:律师团队指责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

2. 重审阶段初审结束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随后,原告方提起上诉。

1995年10月,洛杉矶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在重审阶段,以下问题再次成为焦点:(1)DNA证据:在重审阶段,律师团队继续质疑DNA证据的可靠性。

然而,法医专家出庭作证,证明DNA证据是确凿无误的。

(2)警察取证:重审阶段,律师团队再次指责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但法院认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1. DNA证据的局限性虽然DNA证据在现代社会被广泛运用,但在辛普森案中,其局限性暴露无遗。

一方面,DNA证据的准确性受到实验室条件、技术人员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律师团队利用DNA证据的局限性,成功地对案件证据进行质疑。

2. 种族问题的局限性辛普森案中,种族问题成为律师团队攻击案件的关键。

论法律的局限性(1)

论法律的局限性(1)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含义1、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表现为一是对人产生作用,即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是法的作用的对象之一;二是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即对社会或社会关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等。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

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

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

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

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

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

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3、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

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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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局限性
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

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

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

比如,不少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国家基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鉴定方面的活动,结果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重大后果。

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严厉制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又如,为了更好的打击形形色色的犯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六次
对《刑法》进行修改。

四、法的公平、正义的局限性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实现阶级统治,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统治地位,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其阶级利益,实现其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利益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对功过是非、公平正义,各有各的标准。

虽然法律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毕竟与国家相伴,与阶级相依,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与统治阶级价值取向一致的公平、正义,不是被统治阶级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

五、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三)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

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

六、法律的预期作用在实现效果中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预期作用与实现效果不充分之间的程度反差。

这是指法律实施,在条件及其他因素基本具备的情况下,仍不能达到法律预期目的。

如法律(主要是刑法)的最基本职能是打击犯罪,保障治安。

但是自古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在完全、充分的意义上实现这一职能。

事实上,总是有一些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有一些地区的治安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情况下得不到充分、完全的保障。

(二)、法律的预期作用与实现效果之间的逆向反差。

这是指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得到实施,但实施的效果导致了一个间接性的后果,这个间接后果有反过来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的预期目的。

结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损害了预期目的。

不如,为了增加国家税收,一个直观的办法就是多征税。

然而,多征税的长远效果
是损害了生产者的利益和将利润投入在生产的积极性,结果导致再生产甚至是原有生产的萎缩,最终导致税源减少。

(三)、法律预期作用与实现条件不具备之间的落空反差。

这是指法律条文规定的某些内容,因显示不具备相应条件而无法得到实施或真正实现,使法律的预期作用落空。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的企业经济和家庭承包经济发展迅速,同时,国家对生产管理、原料采购、销售等经济往来活动也制定了大量经济、民事法规。

但是,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和其他主观原因,这些法律中所体现的平等、价值、有偿的商品经济原则和合同契约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难以在农村经济中得到充分体现,有的也根本无法得到体现。

七、法律适用也是受限制的。

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具体的、概括的、死板的、僵化的特点,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也是受限制的。

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纠正:
(一)、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并辅以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设计要科学。

(二)、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

法律的制定、实施均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法律的适用也离不开高素质的人,且法律的适用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着重要
作用,故提高立法、司法、执法队伍的素质,才能确保法的正确实施。

(三)、辅佐其他治国手段(如道德、政策、行政手段等)等等。

(四)、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及科技。

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及生产关系产自身力量的体现。

在一定的社会中,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他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

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该社会经济生命力状况好:反之亦然。

例如,科技的发展是引起法的变化的一个直接因素:内燃机、汽车和空中运输的出现,引起了发的原则的更新和新的部门法的诞生,以此适应这些新事物和他们带来的危险。

总之,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

如果站在怀疑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得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

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用带来弊害。

我们要依靠和利用社会一切有效资源和手段,尽力早日完成法的局限性的研究和探索,使法律更好的造福于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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