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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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鄂政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已经批准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上会、不讨论。

五、尚未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的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政府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充分认识政府立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努力建设法治湖北,要求“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力求体现湖北特色,突出实施、实用、实效,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必须始终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谋划与推进政府立法工作,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政府各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设定价值目标来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二)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

湖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湖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湖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省水利厅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或水利厅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通告等行政性文件。

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立法程序,报请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审议颁布之前,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并提出立法建议稿的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水利厅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草拟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遵守立法程序;(三)符合我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厅政法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综合性的水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归口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及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并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提出会办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8•【字号】鄂政发[1999]35号•【施行日期】199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鄂政发〔1999〕35号1999年4月8日)湖北省九届人大七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载《湖北政报》1999年第4期),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省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行政执法是行政权的主要运作形式。

在我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执行的。

行政执法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

我们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为适应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将对全省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成员进行调整和增补。

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充实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并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对重点问题实施的个案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重视,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二、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继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涵盖所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条例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有关行政执法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概括,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违法责任等等,这在当前的形势下是急需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情况检查评分细则

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情况检查评分细则
1.制定主体不适格扣7分;
2.制定程序(制度廉洁性评估)缺少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含风险和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的,每少一项扣3分;
3.缺少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各扣1分;
4.过期没宣布废止,仍在执行的扣3分。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性、合理性情况(30分)
L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4分);
3.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4.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
5.漏报、迟报、瞒报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每发现一项扣2分,直到扣完10分。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组织领导情况(10分)
L有无制发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文件:
2.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职贲分工是否明确;
3.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4.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际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每发现一项扣2.5分,直到扣完10分。
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
情况检查评分细则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实际得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廉洁性评估)执行情况(30分)
L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适格(7分);
2.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否合规(15分):
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主要要素是否符合要求(5分):
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执行情况(3分
2.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报备的,酌情加1
—1.5分;
3.报备材料不全,每缺少一项扣0.5分;
4.审查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的,酌情扣2
-4分;
5.对公民的合法建议不受理、不调查处理的,酌情扣2—4分。
四、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费任追究情况(10分)
L违反第五条规定,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鄂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8〕2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2月18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省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省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省委的统一部署,把省委的决策部署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7省政府文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27鄂政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28鄂政发200731号省人民w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从培养的意见29鄂政发200737号省人民w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30鄂政发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31鄂政发200741号省人民w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關度的通知32鄂政发200742号省人民w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紅作的意见33鄂政发200752号湖北省人民贿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34鄂政发200762号省人民w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紅作的意见35鄂政发200763号省贿关于加强企尬急管紅作的意见36鄂政发200768号省人民w关于贯彻落实雜还的通知37鄂政发2008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38鄂政发200842号省人民義关于推进企社市的若干意见39鄂政发20085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麟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40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人民前关于餅推动创业舰継工作的通知41鄂政发2008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空间产业发展综合交通社会事业生态环境规划纲要的通知42鄂政发200914号湖北省人民贿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難的通知43鄂政发200922号省人民義关于取消钱贿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知44鄂政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城市圈投资增长的若干意见45鄂政发2009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46鄂政发2009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47鄂政发200936号省人民m关于印发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总体规划及交通生态文化旅游的通知48鄂政发2009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增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49鄂政发200951号省人民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鄂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0日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和《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设、取消、调整和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或下放本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列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发布信息、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及日常监管等。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人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人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人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人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全省人防建设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良好环境,依据上级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8年度全省人防法治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立法调研准备为确保将《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列入2019年省政府立法计划,今年启动《规定》的立法调研和前期准备。

修订工作坚持改革引领和问题导向,集中体现《规定》颁布以来人防工程建设适应国家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等新政策变化,集中解决制约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制度瓶颈,集中反映基层执行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各级人防部门要积极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收集资料,科学合理地提出思路措施建议,确保立法调研和前期准备取得实效。

二、严肃抓好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人防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文网上公开。

严格对照人防法律法规,对涉及“放管服”改革、有悖于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精神、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上位法相违背、已废止或已被替代的文件等进行认真清理,尤其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违规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范性文件。

省办将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定点督导等形式对去年专项清理情况开展“回头看”,适时通报情况,逐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各地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相关要求报当地法制部门和上级人防部门备案,自觉接受上级人防部门的合法、合理性审查。

三、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建设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38号)精神,大力推进“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确保按时限落实“湖北政务服务网”和“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网上审批项目全覆盖年度任务,并不断精简办事环节,减少申请材料,压缩承诺时限,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效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68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6月5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6月10日附件湖北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价格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治价,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含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省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行政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人事、财务、保密等本局内部事务的文件;(二)对具体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的文件;(三)仅对格式文本、报表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价格事项的处理决定;(五)单纯转发、未另行增加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七)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3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3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发文权限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科学制定计划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征集工作。

制定条件成熟、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应于10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报送立项计划。

属各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应以本部门名义直接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实施管理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

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后,当年未完成起草任务或者起草质量差的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报送计划资格。

三、加强制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拟规范调整的管理内容已有相应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

除面临职能调配、资源配置等管理问题确需在市、县一级予以统筹解决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做好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廉洁性论证。

对管理症结问题,应当区分无法可依或执法不到位等不同情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武公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市局制定了《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武公[2009]6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支队联系。

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1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与发布第三章审查与评估第四章备案与清理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确保本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除外:(一)机构设置、人事任免、教育训练、表彰奖励、纪律处分、装备财务等内部事务的命令、决定、工作制度;(二)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程序、技术操作规程;(三)对具体事项的通报、处理决定,以及转发上一级文件且没有增加实质内容的文件;(四)其他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与之抵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鄂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规范湖北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我省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我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落实全省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各网站主管单位承担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省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行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科学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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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5年1月10日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

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部门拟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

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公开征求意见;(三)组织论证;(四)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五)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七)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并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规定;(四)用语准确规范,条文简明清晰;(五)文种使用正确,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沟通。

未协商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需规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各方意见及理由。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分歧意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三)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四)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论证的。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向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起草说明;(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四)征求意见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或者建议暂不制定该文件:(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三)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的;(四)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五)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九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制定程序:(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四)依法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

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备案与监督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五)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前款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制定机关;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后,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审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意见、调查、函询、论证等方式。

审查中,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审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经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制定机关逾期不撤销、变更或者改正的,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经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补正程序后重新审查发布。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制机构依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向报送备案的单位出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备案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

法制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受理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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