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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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

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

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

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

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

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

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

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

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

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

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

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

反贪侦查讯问十法及运用

反贪侦查讯问十法及运用

反贪侦查讯问十法及运用反贪侦查讯问十法及运用一、直接告知侦查人员对经过法定程序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口气坚决果断,直接告知:你是本案嫌疑犯,不容怀疑。

问后直视犯罪嫌疑人的反应,但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回答,如果其插话或表白应坚决制止。

其目的就是打消其侥幸心理,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

如问:“陈某某,检察机关已掌握了你受贿的事实和证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二、给其理由侦查讯问人员在基本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原因后,给予其犯罪表示善意的理解或同情,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可以为自己开脱的理由,这是审讯的关键,讯问人员适时地表达出讯问主题,围绕主题展开情感启示和事实分析。

用情感和事实教育犯罪嫌疑人,使其认识到犯罪事实已被掌握,唯一的出路就是坦白交待问题。

三、强化主题侦查讯问人员在表述讯问主题时,犯罪嫌疑人大多会进行插话否认自己有罪,此时侦查讯问人员要区别情况,用不同语气坚决予以制止。

其目的让犯罪嫌疑人明白企图狡辩、蒙混过关是不可能的,如义正言辞告知:“检察机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狡辩抵赖是无用的,证据、事实胜于雄辩,你要老实回答问题。

”阻止后马上返回到审讯主题上,从另外角度或方式表述讯问主题、强化主题。

四、推翻辩解面对侦查讯问人员再次讯问主题,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再次寻找一些事实上的依据、证据上的依据、借口上的依据或推理上的依据进行无罪理由的辩解。

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解:“我是借王某的20万元钱,是要还给他的,怎么能说是受贿呢?”面对这种情况,侦查讯问人员要把握两点,1、对犯罪嫌疑人的否认及理由,要及时反驳、推翻,同时给予留有余地的机会;2、对事实和证据上的依据,运用已经查证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

五、钳限思维当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被一步步揭穿后,说与不说心理十分矛盾。

此时,侦查讯问人员应加大对其心理干预,钳制其注意力,限制其正常的思维,采用目光对视,敦促鼓励,运用典型案例,强化说服教育,促使其说出犯罪事实。

论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

论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

论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策略余飞(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逃避处罚。

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

侦查人员必须在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要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攻心型、震慑型、迷惑型、利用型等审讯策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策略;侦查贪污案件,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贿赂案件,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①。

贪污贿赂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无论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侦查主体等都有实质性的区别。

由于其特殊性,由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调查局负责的侦查活动。

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较,贪污贿赂案件最大的特点在于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①摘自胡关禄《侦查讯问学》。

先,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性质特殊,如果侦查工作处理的不好,将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素质大多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

并且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都较强。

在实施犯罪前,经过深思熟虑和周密的部署,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在犯罪实施后,往往不留犯罪痕迹。

在罪行败露后,能沉着应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和审问。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一般都具有“关系网”和“保护层”,侦查人员的办案活动往往阻力较大。

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对于侦查的关键环节——审讯要高度重视。

在侦查实践中,审讯工作是一场激烈复杂的攻心斗智的斗争,因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审讯的结局会直接关系到他的命运,他们必然要竭尽全力地想方设法和讯问人较量。

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 Microsoft Word 文档

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 Microsoft Word 文档

论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摘要】:本文根据贿赂犯罪行为隐蔽,侦查突破难的特点,结合办案实践,对侦查审讯中如何巧妙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突破案件、扩大战果,取得反贪效果进行了阐述。

查办贿赂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重点,1999年至2004年,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87件,其中贿赂案61件,占立案数的70%。

由于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审讯工作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讯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

岳塘反贪干警在侦查审讯中注意研究、设计和使用谋略,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

立案查处的61件贿赂案中,目前除7件未结、不诉或正在审查审理外,其他54案起诉后,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

实践证明,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实质上就是打心理战,审讯过程更主要的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慧较量的过程,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只有巧妙灵活地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才能为侦查增添活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审讯中的心理谋略可以说,审讯是一门集语言艺术、行为艺术、心理战术为一体的学问,而心理战术,又是审讯工作中心须把握的重点。

针对不同的对象,必须采用不同的心理谋略。

(一)对行贿人宜以“攻心为上”行贿人出于侥幸、感恩、怕失去既得利益或受到法律追究,怕遭打击报复,影响自身形象、业务,在社会上不好立足等不同心理,往往不愿交代问题,而采取沉默、狡辩、抵赖等手段对付侦查人员。

他们的心理防线,有的比受贿人还要坚固。

为此,要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坚持攻心为上,取得突破。

1、对行贿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在审讯中既要对其形成心理威慑,又要打消其畏惧情绪。

如今年4月,在传唤行贿人叶某某到案后,她开始自认为行贿行为隐蔽,受贿人不会主动交代,高估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取证能力,幻想通过拒供逃避罪责。

针对其侥幸心理,审讯一开始,办案人员始终表情严肃,充满自信,给叶某某以成竹有胸的印象,形成心理威慑,仅相持了个把小时,她的防范心理就出现动摇,但又怕自己行贿数额较大,交待后要受到法律追究,便一直吞吞吐吐,犹豫不决。

反贪侦查中审讯语言的艺术分析

反贪侦查中审讯语言的艺术分析

反贪侦查中审讯语言的艺术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获取称之为“证据之王”的口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的法治环境下,反贪侦查环节审讯的方式应当转变为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形成压力和劝导力,促使其形成正确的是非观、道德观,唤醒其法律意识及正义感,使其对所犯错误形成正确的认识,内心产生强烈的负罪感、羞耻感,进而知错、认错、悔错,并自主交代违法犯罪的问题,而不宜借鉴过去简单粗暴的审讯方式,更不能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方法诱使、强迫犯罪嫌疑人交代违法犯罪问题。

这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能否驾驭审讯是检验侦查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而审讯的核心是审讯语言的运用,通过语言交流所传送的信息,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交代问题。

因此,审讯语言掌握和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讯的成败。

由于审讯语言的经验性、专业化很强,再加之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化差异很大,决定了审讯语言丰富多彩,尤其是突审阶段的审讯语言更能凸显其艺术性。

然而,目前审讯语言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

缺乏审讯语言理论的指导,侦查人员需要在较长的参审过程中不断积累才能具备较为系统的审讯语言,审讯语言成为很多侦查人员成长路上的短板。

对审讯语言进行系统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审讯语言的几个原则为了使审讯坚持正确的方向,尽快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获取稳定的供述,防止非法证据排除,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审讯语言应当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在审讯过程中,审讯语言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极为重要。

首先,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形成。

检察机关不仅是执法办案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既要揭露犯罪,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必然要求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坚守公平正义原则,能有效防止审讯语言的随意夸大与缩小,出现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造成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形,进而防止非法证据形成,从源头上消除酿成冤假错案的隐患。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在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公害之一,它使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廉洁公正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并妨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导致政府的腐败、国家灭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高,这就对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技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讯实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流活动,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能尽快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使案件得以顺利地进行。

然而在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审讯的技巧有很多种,下面笔者就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如何使用”情”的审讯技巧,与大家商榷。

多年来公安与检察院的审讯活动中,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予以概括。

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

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消极的因素,激发积极的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目的的。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情感影响的主题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起反应,对他们施加情感上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自我形象的情感影响。

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的树立,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哪怕犯罪嫌疑人说的大量谎言中有一点是事实,就应该加以鼓励,并作出好的评价,表现出为人办事的公正性,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

如我院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临沂市第一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社会的影响性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为了消除社会的影响性,我院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评价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排除来自社会上的多方面压力,最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某些案件办理周期长,久侦不破不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掌握案件的主要证据,而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开口,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交代,或者交代后又翻供,案件就定不了。

不仅如此,在没有掌握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就传讯犯罪嫌疑人,其同伙和有牵连的人(包括配偶)就会转移、隐藏或者销毁证据。

由此,形成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结果,再收集证据更难的局面。

因此,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视方法和策略。

笔者从检察工作实践中,认为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认真细致做好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传讯时,常有两种心理表现:一种是恐惧、戒备的心理,不知道检察机关已掌握他哪些证据;另一种是侥幸、对立的心理,自以为作案手段隐蔽、不易显露。

此时,如能认真细致做好第一次讯问突破工作,不仅能取得重大收获,还能为往后的审讯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选择适当的讯问地点。

第一次传讯的地点要有所选择,如对于受贿犯罪嫌疑人而言,如在其单位或候谈室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往往大于恐惧心理,常软磨硬顶、拖延时间,以便转移赃物或销毁罪证。

所以,应将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传到检察机关的讯问室进行讯问。

由于客观环境的改变,罪恶感的压力,就会使其意识到罪行已败露从而惊恐不安,这时再有针对性地向其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交代自己的罪行。

第二,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采取适当的讯问方式。

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被讯问中,一般表现为“摸底-动摇-交代或抗拒”三个阶段。

开始多数犯罪嫌疑人东拉西扯、标榜过去,显示“清白”,借以判断检察人员掌握他哪些问题。

在动摇阶段,往往采取沉默不语,“想不起来,时间久了”,或交代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进行搪塞,此时,通过检察人员的讯问和教育,一些犯罪嫌疑人能够权衡利弊,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之后,无计可施,低头认罪,交代问题。

所以,检察人员在讯问时要注意观察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变化,选择较为明显和易于暴露的事实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防守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检察机关的反贪审讯,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案件的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反贪审讯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在当前职务犯罪不断增多,且更具复杂性的情况下,加强对反贪审讯工作的研究,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犯罪案件通过审讯来突破,无论该案是否具备先进的侦查科学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许多案件中的侦查工作就将变得软弱无力和成效甚微。

也就是说,成功侦破的案件必须有精彩的讯问和记录。

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犯罪案件审讯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工作,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属于智能性犯罪。

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在作案时利用职务便利,很少留下有力的证据。

所以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讲,侦查人员要求其供认犯罪事实,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此类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很清楚地知道讲出实情的那些严重结果。

因此会出现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难以定案的情况,导致案件侦破工作无法进行,所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而完整的供述,就成为侦查人员通过审讯所必须完成的最重要任务。

而这一任务的完成,则需要以下条件:一是需要侦查人员充分并善于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供述,特别是非作案者本人不可能知晓的有关情节。

二是要求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互相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的作用。

三是通过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之间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取长补短,增强审讯中侦查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周密性,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或者错误。

一、确定讯问人员的主次,讯问人员的搭配是配合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参与审讯的人员由主审人员和副审人员组成。

主审人员是整个审讯过程中的主体和引导者。

主审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需要,尽可能地事先具体策划进行审讯的方案。

关于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的运用

关于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的运用

关于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审讯谋略的运用论文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审讯谋略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

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在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要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攻心型、震慑型、迷惑型、利用刑等的审讯谋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

侦查审讯谋略,是谋略中的特定类型,是矛盾对抗双方一种特殊的斗智斗谋艺术。

审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利用调查材料和政策教育罪犯、制服罪犯的短兵相接式战斗。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达,侦查审讯谋略在反贪侦查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方面充分显示了其成功的必然性,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传统陈旧的“由供到证”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发展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主流。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

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善于抓住各个阶段的关键时刻,正确施压,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不同的审讯谋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

下面是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探讨出审讯中可采用的四大策略:一、攻心型谋略侦查审讯的攻心,是运用真理和正义的力量去施加影响,即用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客观事实以及法律和政策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触动犯罪嫌疑人的根本利害关系来施加影响,进行分化瓦解,从而制服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以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就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与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与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就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与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 ,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与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与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与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与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与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就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就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工作心得:反贪工作中的侦查谋略

工作心得:反贪工作中的侦查谋略

工作心得:反贪工作中的侦查谋略《孙子兵法》道:“用兵之道,以计为首,以谋取胜。

”“三军之事,莫用于谋。

”谋略是侦查措施的灵魂,更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这类高智能犯罪的制胜法宝。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刑事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更趋智能化、现代化,面对高智商犯罪分子,面对愈来愈专业和隐蔽的犯罪手段,侦查人员要克敌制胜,就必须能够恰当而巧妙的运用侦查谋略。

查办贿赂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重点,由于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审讯工作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讯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

实践证明,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实质上就是打心理战,审讯过程更主要的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慧较量的过程,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只有巧妙灵活地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才能为侦查增添活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关于侦查谋略的概念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策划、实施的计谋和策略。

顾名思义,反贪侦查谋略则是指反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分子实际情况结合一定的侦查经验而制定的对整个侦查活动起指导性作用的计谋和策略。

侦查谋略是侦查措施运用的灵魂,侦查措施只有在正确的谋略思想指导下才能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侦查措施则是侦查谋略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侦查谋略的手段和媒介。

无数成功的反贪侦查实践表明,在反贪侦查过程中,只有将侦查措施手段与侦查计谋策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客观条件和实际可能,周密的定计定谋,才能最快最有效的获取反贪侦查的成功。

二、为何要运用反贪侦查谋略(一)反贪侦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运用侦查谋略的必然性谋略是人们在竞争性对抗中智力斗争的表现形式,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

反贪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的侦查活动,但在侦查过程中这些犯罪分子不会束手就擒,必然会采取各种阴谋诡计,作为对抗关系另一方的检察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谋略挫败犯罪分子的阴谋诡计。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_王军利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_王军利

TheoryResearch学论理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王军利(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陕西西安710061)摘要: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贿行为是秘密的、不为第三方知晓的,另一方的受贿人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明知受贿行为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而依然为之,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是狡诈、隐蔽的。

在侦破实践中,受贿案件大多立案率大幅高于有罪判决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进入起诉或审判环节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应证据固定不好,就会使案件滑坡。

如何提高讯问成功率,固定讯问信息成果便成为关键。

关键词:贿赂;侦查;讯问;心理防线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9—0236—02作者简介:王军利(1975-),男,陕西蒲成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

一、侦破贿赂案件,提高讯问成功率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准确把握讯问时机,把握讯问时机就是要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社会阅历及性格特征。

在受贿案的证据中,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对行贿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对行贿人询问应做到详尽,从行贿人的动机、钱财的出处、行贿的方式、方法、地点及行贿后的成果都要从行贿人处得到信息,并以此展开调查,初步固定有价值的信息,在掌握了行贿行为有价值的线索后,准备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实质就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打的心理战术。

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首次讯问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

在侦破贿赂案件时,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深入分析其抗审心理,推断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再辅以灵活、恰当的侦查谋略,加强心理攻势,以实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迫其就范的审讯目的。

按照心理学的分类,通常将人的性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沉稳型和抑郁型,审讯实践证明,这四种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涉案犯罪嫌疑人。

浅析反贪工作中的讯问技巧

浅析反贪工作中的讯问技巧

浅析反贪工作中的讯问技巧作者:陈婷婷陈妙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反贪工作中的讯问,是指反贪干警对贪污贿赂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事诉讼法,采用言语对话、心理影响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的一种侦查手段豍。

关键词反贪工作讯问技巧刑事讼诉法作者简介:陈婷婷、陈妙珠,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一、讯问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三类案件的侦查: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赌案件的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的侦查。

由此可以看出,反贪部门的侦查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侦查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贪污贿赂类犯罪,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讯问时,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讯问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由于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当事人都有意避免他人知晓,受贿时往往只有行受贿双方在场,贪污、挪用行为也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没有其他人知情,因此隐蔽性强。

这就使反贪部门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倚重程度较高,许多关键证据要靠侦查讯问获得,讯问人通常也知道自己的口供可以决定是否要受到法律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为了不受法律处罚,往往采取顽固到底的做法,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侦查讯问陷入僵局。

(二)讯问对象不易突破,易翻供,易反复由反贪部门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在政府中具有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是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政法干部,反侦查能力强,熟悉法律规定,明白自己口供的重要性,对侦查人员一般的讯问技巧、讯问模式都较为熟悉,这就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真实口供增加了难度。

由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初期一般在事发前都不知道自己因何事被调查,会因为不熟悉反贪部门掌握的证据而产生极度焦躁、忧虑、害怕的心理,在经过侦查人员出示证据、思想教育之后,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或其他原因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反贪审讯是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反贪审讯中,侦查谋略与技巧的运用至关重要,它们能帮助审讯员有效地获取证据,让被审讯者交代与腐败行为相关的事实,从而促使他们认罪悔过,同时也可以提高审讯效率,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

本文将探讨一些在反贪审讯中常用的侦查谋略与技巧。

首先是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在正式开始审讯之前,审讯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与研究。

这包括对被审讯者的背景信息、腐败行为的详细情况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梳理和分析。

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整理,审讯员可以制定出一份详细的审讯计划,包括了解被审讯者的心理特点和行为习惯,运用相应的侦查技巧,做好准备工作,有效地推动审讯的进行。

其次是充分发挥沟通和引导技巧。

在审讯过程中,审讯员需要与被审讯者建立起积极的沟通关系。

这就需要审讯员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分析能力,能够从被审讯者的言行中捕捉到有用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引导被审讯者交代事实。

审讯员可以通过灵活运用提问技巧,如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的结合,逐渐打开被审讯者的心扉,让其循序渐进地交代和承认事实。

第三是合理运用心理战术。

审讯是一场心理战,审讯员需要充分了解被审讯者的心理活动,并通过运用相应的心理战术来打破被审讯者的心理防线,进而获取证据。

例如,审讯员可以采取“拖延策略”,逐渐加深被审讯者的疲劳和焦虑感,从而导致其放松警惕,进而交代事实。

另外,审讯员还可以采取恩威并施的方式,适时表现出理解和关心的一面,同时也保持对腐败行为的坚决态度,让被审讯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不法行为。

此外,审讯员还需要善于利用信息的重要性。

审讯过程中,信息的获取和运用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审讯员需要通过调查和取证,获取到相关的证据,然后根据证据进行分析和推理,对被审讯者进行交叉质询。

在质询过程中,审讯员可以灵活运用被审讯者之前提供或口头表述的信息,比较其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此加深被审讯者对其错误和不法行为的认识,推动其交代更多的事实,以便案件的侦破和定罪。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讯问谋略与技巧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讯问谋略与技巧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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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运用谋略的思考

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运用谋略的思考

2.反贪青年侦查员因为工作时间短,不能熟练掌握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应付多变复杂情况的能力欠缺,在审讯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很好地控制审讯的进程,往往丧失有利的突破时机。
3.反贪青年侦查员因缺少社会生活经历,办案经验不丰富,自身心理素质不够过硬,在审讯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难免因对方的老奸巨滑而功亏一篑。
侦:(趁热打铁)今天的审讯到此结束。
范:(迫不及待)请给我几分钟,我全部都讲清楚……
(二)无中生有
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运用无中生有的谋略,要讲究虚虚实实,“能而示之不能”,[5]以制造某种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心理冲击的假象来迷惑犯罪嫌疑人,让其信以为真,侦查员再抓住其已被迷惑的有利时机,迅速对其施加心理压力,使其还来不及清醒时,即被击溃,从而交待了犯罪事实。
2.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运用谋略尤其必要
从古至今,凡是在对峙双方的斗争中,在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下,积极主动善于运用谋略的一方,即使兵少将寡、势单力薄或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最后也能够以少胜多,以弱胜强,反贪侦查审讯亦然。
反贪青年侦查员受到自身不利因素的制约,在审讯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如果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合理地运用谋略,就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起到“出奇制胜”的作用,达到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目的。另一方面,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有针对性地运用谋略,发挥自身的有利因素,还可以变有利为锋利,进一步击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反贪青年侦查员在审讯中运用谋略尤其必要。
甘:我现在还有机会吗?
青:机会是法律赋予你的,判决书写的很清楚。
甘:我相信政府,我都讲清楚……
(四)顺水推舟
顺水推舟,是识破对方的诡计后,将计就计,把对方诡计借过来为我所用,表面上看假装中了对方之计,在对方实施其预定计谋时落入我方之圈套的一种审讯谋略。具体表现为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为骗取反贪青年侦查员的信任,编造谎言抵赖犯罪事实,或表白没有问题,而反贪青年侦查员假装相信,让其充分表演,然后用迂回包抄的方法断其后路,并揭露其供词的矛盾,迫使其交待犯罪事实。

反贪案件讯问技巧

反贪案件讯问技巧

讯问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与之相关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项侦查活动,是每个案件必须的诉讼程序,也是一场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心理较量,同时集证据战、逻辑战于一体。

做好讯问工作,既得吃透、吃准案情,作好充分准备,又要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打一场心理战。

一、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讯问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战而胜之必须吃透、吃准案情,作好充分准备,方能掌握讯问的主动权,驾驭整个审讯的发展过程。

(一)要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

一方面要对全案作初步分析与判断,包括整个案件哪些问题搞清楚了,哪些问题尚未搞清,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哪些工作,哪些首先要做,哪些后做,怎么做,总的讯问内容、目的和要求是什么,讯问的层次、步骤、方法怎么安排,从哪里选择突破口,需要选择哪些讯问策略,在什么时候采取哪种强制措施等等。

另一方面,每次讯问都要具体安排和准备,即此次讯问的问题是什么,准备提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哪些反映和回答,我们又准备怎样作适当处置,需要使用哪些证据,怎样使用,什么时候使用等等。

(二)气势上要占据主动。

这不是什么盛气凌人,而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邪不压正,这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一大优势。

面对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保持一种高压的气势,在神色、语气、措词上给对方一种震慑力。

(三)妥善于控制讯问的进程,保持适当的节奏和时效。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质、社会阅历各有不同,有的在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时长篇大论,远远超过讯问的内容,有的则故意转换话题,答非所问,等等。

对此,侦查人员应及时打断犯罪嫌疑人的讲话,接着发问,将讯问引入正常轨道。

这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一种驾驭讯问的能力,清楚自己要问的是什么,而犯罪嫌疑人回答的是什么,要使其跟着侦查人员的讯问思路走,而不是被其所影响和干扰。

(四)要做到一人主审,避免各自为战。

无论是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还是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都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明确分工,有主有次,有唱红脸的,有唱白脸的,互相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组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形成一个伸缩自如的拳头。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某些案件办理周期长,久侦不破不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掌握案件的主要证据,而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开口,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交代,或者交代后又翻供,案件就定不了。

不仅如此,在没有掌握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就传讯犯罪嫌疑人,其同伙和有牵连的人(包括配偶)就会转移、隐藏或者销毁证据。

由此,形成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结果,再收集证据更难的局面。

因此,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视方法和策略。

笔者从检察工作实践中,认为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认真细致做好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传讯时,常有两种心理表现:一种是恐惧、戒备的心理,不知道检察机关已掌握他哪些证据;另一种是侥幸、对立的心理,自以为作案手段隐蔽、不易显露。

此时,如能认真细致做好第一次讯问突破工作,不仅能取得重大收获,还能为往后的审讯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选择适当的讯问地点。

第一次传讯的地点要有所选择,如对于受贿犯罪嫌疑人而言,如在其单位或候谈室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往往大于恐惧心理,常软磨硬顶、拖延时间,以便转移赃物或销毁罪证。

所以,应将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传到检察机关的讯问室进行讯问。

由于客观环境的改变,罪恶感的压力,就会使其意识到罪行已败露从而惊恐不安,这时再有针对性地向其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交代自己的罪行。

第二,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采取适当的讯问方式。

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被讯问中,一般表现为“摸底-动摇-交代或抗拒”三个阶段。

开始多数犯罪嫌疑人东拉西扯、标榜过去,显示“清白”,借以判断检察人员掌握他哪些问题。

在动摇阶段,往往采取沉默不语,“想不起来,时间久了”,或交代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进行搪塞,此时,通过检察人员的讯问和教育,一些犯罪嫌疑人能够权衡利弊,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之后,无计可施,低头认罪,交代问题。

所以,检察人员在讯问时要注意观察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变化,选择较为明显和易于暴露的事实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防守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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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审讯中的侦查谋略与技巧检察机关的反贪审讯,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案件的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反贪审讯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在当前职务犯罪不断增多,且更具复杂性的情况下,加强对反贪审讯工作的研究,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犯罪案件通过审讯来突破,无论该案是否具备先进的侦查科学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许多案件中的侦查工作就将变得软弱无力和成效甚微。

也就是说,成功侦破的案件必须有精彩的讯问和记录。

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犯罪案件审讯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工作,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属于智能性犯罪。

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在作案时利用职务便利,很少留下有力的证据。

所以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讲,侦查人员要求其供认犯罪事实,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此类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很清楚地知道讲出实情的那些严重结果。

因此会出现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难以定案的情况,导致案件侦破工作无法进行,所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而完整的供述,就成为侦查人员通过审讯所必须完成的最重要任务。

而这一任务的完成,则需要以下条件:一是需要侦查人员充分并善于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供述,特别是非作案者本人不可能知晓的有关情节。

二是要求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互相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的作用。

三是通过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之间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取长补短,增强审讯中侦查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周密性,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或者错误。

一、确定讯问人员的主次,讯问人员的搭配是配合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参与审讯的人员由主审人员和副审人员组成。

主审人员是整个审讯过程中的主体和引导者。

主审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需要,尽可能地事先具体策划进行审讯的方案。

在审讯中,把握和控制审讯的全过程,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应对处理。

主审人员对案件的审讯成功与否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检察实践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后,主办检察官作为侦破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好对案件审讯主审人员的挑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副审及其他必需的协助人员,以便充分发挥主办小组全体侦查人员的特长作用,保证侦查审讯的成功有效。

从实践上看,主审人员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主审人员因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性质各不相同,具体的审讯角度也就不同。

每个侦查人员由于对法律的把握程度、审讯工作经验积累程度、文化程度、涉案的专业知识程度及犯罪心理的研究程度等不同,其参与审讯的作用也就不同。

因此,在确定主审人员时,一定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侦查人员对突破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出色的能力和技巧,发挥每一个侦查人员的特长。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确定主审人员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指其职业职务、年龄、文化程度、干部级别、社会阅历、专业特长、爱好、性格、心理特点,等等。

在每个具体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在确定主审人员时,就必须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侦查人员。

如审讯涉及财物人员或财物管理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就选择具有相应文化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专业特长有一定了解或熟知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 对于中老年,社会经验较丰富,人生观、世界观的定型导致其意志较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选择具备较好的说服能力、耐心和韧性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

(三)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特点确定主审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式、方法是形形色色的、各有其特点的。

因此,要求在案件的初查时,尽可能地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式、方法,多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资料。

在审讯中,选择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式、方法了解和有突破经验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审,对症下药,随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判断其供述或辩解的真伪,找到突破口,侦破案件。

二、对副审人员的实际要求副审人员是审讯过程中的协助人员。

这种协助并不仅仅限于负责审讯的记录,而应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参与审讯,如适机补充主审人员可能出现的疏漏,纠正偏差,缓解审讯的僵持气氛,震摄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等。

确定主审人员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对副审人员的配备,副审人员的搭配以主审人员的需要为目的,副审人员配备的合理与否,会对审讯的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切要从主审人员在审讯中的需要、能够弥补主审人员可能存在的不足的角度出发,进行优化组合。

如具有较强的观察和应变能力;沉着稳健,不轻易插话;熟悉主审人员的审讯习惯和动作所会表达的意图;有较强的文字听写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有适时协助调整审讯过程的节奏和气氛的能力,等等。

三、配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一)案件侦破的总体配合一般来说,主副办案人员的配合,是从接到案件线索开始的,严格地讲,就围绕案件线索进行的分析、制定的计划,以及围绕计划所进行的每一步侦查,主副检查人员默契程度,决定此案的成败。

1、制定侦查计划。

所谓侦查计划,就是根据以获知的案件举报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出侦查的详细规划,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案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以适应新情况,促进侦破力度。

因此,主副办案人员的审讯配合就此开始,换句话说,这就是审讯配合的第一步。

主副办案人员通过侦查计划的制定,掌握该案的大致侦破方向,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特点、社会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物流、资金等管理方式,为接触和审讯犯罪嫌疑人做好第一手准备。

2、主副审人员共同制定审讯计划。

即从审讯的目的要求和重点,讯问的步骤、方法(技巧、审讯艺术手法)和突破口的选择,审讯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调查工作及配套措施,用证时机以及用证的先后次序,审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及其对策等方面尽可能做好周密的计划安排。

这样,主副审人员就能基本确定静态的审讯思路。

通过主副办案人员制定的审讯提纲,细致推测在实际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在把握审讯目的的总原则下,适时调整讯问方向,灵活应用讯问技巧,以理服人、以诚待人、依法慑人,扩大审讯范围,以达到最佳的审讯效果。

(二)案件审讯配合通过侦查计划和审讯提纲的制定和推敲,主副办案人员达到共同对该案的默契,这种默契的程度,决定审讯配合的好坏,决定审讯的成败。

也就是说,在审讯中,不仅要从总体上做到同心协力,团结一致,而且在过程中要达到彼此能相互呼应和相互感应。

如果能使这两者有机结合,配合默契也就在其中了。

具体来讲,要在审讯达到配合默契,从主审人员的角度来说,主要应该做到: 1、要始终以清醒的意识把握、引领审讯的全局。

主审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意识和坚定的信念,在既定的审讯计划、策略方法指导下展开审讯工作。

始终把握审讯的节奏和方向,确定审讯的开始和结束。

要对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做到随机应变。

2、要随时让副审人员领会自己的意图。

对审讯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突然出现,主审人员确定了新的审讯思路后,必须通过不易让犯罪嫌疑人知晓的方法尽快让副审人员领会自己的意图。

如以动作、眼神暗示,或迅速在纸上简要写明,等等。

让副审人员能保持与主审人员同步的审讯节奏和思路。

3、对副审人员有效的发问要予以有力的支持。

对于副审人员有意识地变角度,或者旁敲侧击地对犯罪嫌疑人插话发问,如果效果较好,主审人员应该予以有力的支持。

可以采取接话头加重语气继续追问,或示意让副审人员一问到底。

4、以适当的方式给副审人员的记录工作以提示或指引。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交待的内容是本案的关键环节时,主审人员也要给予副审人员的记录以提示。

就副审人员来讲,要做到真正默契的配合,必须是:1、要保持清醒的意识。

副审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中虽然是起一个配角的作用,但却是不可或缺的。

就侦破案件的全局而言,同样负有帮助主审完成任务责任。

因而在审讯中就同样必须和主审一样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步的意识。

这样可以围绕主审的讯问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提问和说服,既达到强化补充主审人员的观点、增强讯问的效果,又可以在节奏紧张审讯氛围中,以清醒的意识,细致注意观察讯问对象的反应变化,注意发现其供述意向和辩解中的疑点和矛盾,协助主办人员及时调查审讯方略,扩大审讯效果。

2、要耳清目明出手快。

在审讯中,副审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做好审讯的笔录。

准确快速地记录讯问情况,是对讯问笔录内容的根本要求,也是对主审人员最有力的配合。

主审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和副审人员的笔录是一个整体。

要保证笔录的高质量,除了要在审讯前把握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了解主审人员讯问意图,在审讯中保持清醒的意识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到耳清目明出手快,因为制作笔录时,看、听、思维、写是同步进行的。

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反应敏捷,就为准确完整、客观地记录奠定了基础。

记录快速而保证字迹端正(这需要平时的勤学苦练)就可以尽可能缩短记录的时间,以保持提问和回答的节奏和连续性。

3、切忌喧宾夺主、打乱审讯节奏。

主审在审讯中是主体和引导者,副审不是不审,但决不能乱审。

要真正配合主审,除了审前准备外,副审必须有意识地了解主审在侦查审讯中的习惯特点,如发问、思维的方式、遇到意料之外问题时可能会出现动作等,这样才能掌握时机配合发问,不致于打乱主审的思路,从而影响审讯的节奏。

不能因片刻的冷场而随意插嘴发问。

(三)审后总结审讯结束后,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评判和查证外,还要就审讯的过程,特别是主副审人员在审讯中的配合角度上进行必要的总结。

这种总结应该包括:吸取配合成功的经验,检讨配合不默契的教训;对于审讯各类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审讯的每一个阶段,应采取何种形式的配合更有效果等。

事实证明,针对每次审讯的总结,结合原来制定的审讯侦查提纲,在总原则和目的不变的情况下,主副办案人员围绕收取证据材料,重新制定下一次侦查方向、审讯策略、推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只有这样,主副审人员才能在以后的审讯中,避免不必要的配合失误,而争取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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