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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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讯中如何运用心里技巧

浅谈审讯中如何运用心里技巧

浅谈审讯中如何运用心里技巧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审讯技巧,是技巧中的特定类型,是矛盾对抗双方一种特殊的斗智斗谋艺术。

审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利用调查材料和政策教育罪犯、制服罪犯的短兵相接式战斗。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善于抓住各个阶段的关键时刻,正确施压,并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不同的审讯技巧,攻其要害,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法律威慑披坚执锐在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初,审讯人员就要通过审讯中的交流造势,语言刺激,心理暗示,营造气氛等方法,运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使犯罪嫌疑人有一种如临深渊、退路已断的感觉,彻底打破其心理平衡,随之,就是披坚执锐,高节奏、强突破,使其产生心理压力,直致使其精神崩溃,缴械投降。

在这一阶段,需要充分运用法律,吃透案情,有的放矢,一环紧扣一环,步步进逼,毫不放松。

审讯人员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逻辑严密、以理服人、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形象,和一切尽在我掌握之中的心理暗示,使其抗拒心理开始瓦解。

二、动之以情破其心障在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瓦解以后,就要尽快的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消除对立、建立信任、达成同感共识,使他们按照审讯人员所指引的“出路”中走出。

在这一阶段,要强调犯罪嫌疑人走向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原因,目的是为其犯罪找出心理上的自谅点,使其心理压力环节,放松警惕心态,敞开心怀,放心交流,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充满关怀。

达到融通感情,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后,再次对其晓之以理,分析他们面临的处境,使他们与审讯人员之间达成同感共识:事情暴露了,已无法掩盖了,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只有一条路——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创造从轻处理的条件,引导他们按审讯人员给他们设置的“出路”中走出。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审讯方法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审讯方法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讯问方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是指影响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和完整供述的消极的心理活动。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接受讯问的过程中,由于环境和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心理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和情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矛盾重重。

刑侦民警在讯问实践中,支持嫌疑人拒供行为的心理原因不同,在讯问中表现各异,侦查人员要准确、有效的把握嫌疑人的心理障碍。

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确定讯问的目标和讯问的基本任务。

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确保嫌疑人如实供述,进一步理清犯罪情节,最关键理清嫌疑人作案的主观动机。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总的心理倾向是趋利避害,企图逃避打击,表现出畏罪、侥幸、抵触、悲观的心理障碍。

1.1畏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一是担心供述后受到法律的追究,被判刑罚甚至判重刑;二是担心对自己的名誉、地位、前途带来的影响;三是担心自己的家庭、父母、妻子、子女、朋友等受到牵连;四是担心供述后遭到相关人员的(特别是地域犯罪和同案犯)报复。

产生畏罪后,犯罪嫌疑人就千方百计地掩盖和隐瞒犯罪事实的真相,否认犯罪,幻想用通过否认自己与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关联来逃避打击,关键情节上言辞谨慎,努力克制其内心的恐惧,采取对抗讯问,蛮不讲理、一言不发、失口否认、甚至谎供。

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表现出思维紊乱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答非所问东扯西拉,语无伦次。

更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存有高度的戒备心,侦查人员一字一句都用心琢磨,疑神疑鬼,倒以试探、推诿来抵制讯问。

1.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

犯罪嫌疑人不是到案才产生的,一般在犯罪动机或犯罪时就已经存在。

一是自认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二是自认为同伙在逃、被害人死亡、知情人无法找到,盲目相信攻守同盟;三是自认有后台和靠山,在外面有人活动关系;四是自认为有对付侦查讯问的经验和方法(主要是侵财案的累犯),无视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犯罪嫌疑人自信能抗过侦查机关讯问,曾审讯一盗窃犯,他直接给我讲能在公安机关抗过十天。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讯技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讯技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讯技巧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程序之一,审讯的过程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在进行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掌握合适的技巧能够帮助警方获取更多的关键信息,进一步推动破案进程。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讯技巧进行探讨。

1. 理解审讯的目的和重要性犯罪嫌疑人审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和真相,推动案件进展。

审讯是检察官或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种对话方式,通过询问、观察和评估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从而了解案件的本质。

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应保持冷静和专业,采用恰当的方法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2.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在审讯过程中,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审讯人员需要通过倾听和关注的方式,传递出自己是真正关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愿意给予他们合理的处理,并且对取得真相感兴趣。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犯罪嫌疑人的防备心理,并帮助他们更愿意详细交待案件的相关信息。

3. 采用开放性问题和闭合性问题的结合在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合理地运用开放性问题和闭合性问题是必要的。

开放性问题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详细叙述案件的情况,从而提供更多触发信息的机会。

而闭合性问题则能够帮助审讯人员获取详细和具体的信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核实。

4. 控制审讯的节奏和语气审讯人员需要掌握审讯的节奏和语气,以避免在对犯罪嫌疑人施加过多压力的同时,也不能过于宽松。

过度施压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逆反心理,妨碍案件真相的获取;而过于宽松可能会导致失去对案件答案的控制。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正确的尺度和语气对案件的推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 回顾和总结审讯内容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需要及时回顾和总结审讯内容。

通过简洁地总结和回顾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可以让审讯人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状况,并进一步深入追问相关信息。

此外,总结也是为了检查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否具有一致性和逻辑性,以确保获取的证据具有可信度。

在刑事案件中,审讯技巧的应用是推动案件进展的重要环节。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注意方法策略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某些案件办理周期长,久侦不破不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掌握案件的主要证据,而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开口,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交代,或者交代后又翻供,案件就定不了。

不仅如此,在没有掌握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就传讯犯罪嫌疑人,其同伙和有牵连的人(包括配偶)就会转移、隐藏或者销毁证据。

由此,形成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结果,再收集证据更难的局面。

因此,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视方法和策略。

笔者从检察工作实践中,认为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认真细致做好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传讯时,常有两种心理表现:一种是恐惧、戒备的心理,不知道检察机关已掌握他哪些证据;另一种是侥幸、对立的心理,自以为作案手段隐蔽、不易显露。

此时,如能认真细致做好第一次讯问突破工作,不仅能取得重大收获,还能为往后的审讯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选择适当的讯问地点。

第一次传讯的地点要有所选择,如对于受贿犯罪嫌疑人而言,如在其单位或候谈室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往往大于恐惧心理,常软磨硬顶、拖延时间,以便转移赃物或销毁罪证。

所以,应将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传到检察机关的讯问室进行讯问。

由于客观环境的改变,罪恶感的压力,就会使其意识到罪行已败露从而惊恐不安,这时再有针对性地向其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交代自己的罪行。

第二,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采取适当的讯问方式。

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被讯问中,一般表现为“摸底-动摇-交代或抗拒”三个阶段。

开始多数犯罪嫌疑人东拉西扯、标榜过去,显示“清白”,借以判断检察人员掌握他哪些问题。

在动摇阶段,往往采取沉默不语,“想不起来,时间久了”,或交代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进行搪塞,此时,通过检察人员的讯问和教育,一些犯罪嫌疑人能够权衡利弊,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之后,无计可施,低头认罪,交代问题。

所以,检察人员在讯问时要注意观察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变化,选择较为明显和易于暴露的事实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防守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

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摘要]审讯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交流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审讯与反审讯战略的激烈心理交锋。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隐瞒罪行、逃避罪责,往往会采取各种反审讯的方法,企图瞒混过关。

因此,研究各种反审讯伎俩的对策和方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文章重在介绍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公安实战部门提供审讯的意见和参考。

[关键词]反讯问;保持沉默;策略一、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概念和特点反审讯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抗的一种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战。

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动机、逃避罪责、逃脱惩罚,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其中审讯过程便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的关键环节,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地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供述[1]。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会运用各种反审讯手段大做文章,以达到逃避或是减轻罪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问题上不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办案中,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不主动交代案情,不开口说话,以此来对抗审讯人员的讯问,使审讯陷入僵局,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使用保持沉默伎俩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审讯人员如何讯问,其心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是不开口说话,就算说话也只是敷衍审讯人员的讯问,答非所问,漫不经心,根本不会提供有效的口供。

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并且口供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

侦查专家教普通人如何应对非法审讯的教程(二)

侦查专家教普通人如何应对非法审讯的教程(二)

侦查专家教普通人如何应对非法审讯的教程(二)如何应对诱供骗供刑诉法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相比于刑讯逼供,其实诱供骗供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普通人更难以防范。

被诱供骗供后所做出的虚假供述,在之后更难以推翻。

这里有必要先说一下什么是诱供骗供,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定义,现实中,很多人也一直不清楚。

诱供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引诱你做虚假供述。

比如跟你说,你这个没事,承认了也不构成犯罪,承认了我们就申请领导给你放回去,诸如此类。

骗供是指以一些虚假的事实来骗取你作出虚假供述。

比如说,其他人都已经指认你了,你死不承认更说明态度不好,还要多判你几年。

而实际情况是根本还没有人指认他。

当然,这都是一些最小儿科的,比如还有使用虚假的政策,虚假的承诺,虚假的笔录,虚假的材料,甚至虚假的录像来骗取嫌疑人口供的,骗供诱供的形式在实践中是五花八门的,可以理解为普通人讲的蒙,诈,骗,诱,它比刑讯逼供有一些技术含量,所以更不容易防范,受害之后更不容易翻身。

好,那么进入正题,普通人如何防止被诱供和骗供呢。

我还是逆向思维给大家讲讲。

就是审讯者是如何诱供骗供的。

比如在审讯你的时候,审讯者会不厌其烦反反复复的对你进行做“思想工作”,思想工作的主旨呢?就是我们都是为你好,认了也没事;帮助你“了解形势”,现在的形势呢就是对你很不利,大家都在指证你;要求你“端正态度”,你要不按我说的来,就是态度不端正,罪加一等;,督促你“提高认识”,就是你原来对法律,对政策的理解都是有偏差,有错误的,我给你辅导提高。

搞诱供骗供其实有两大隐藏的前提:一个是嫌疑人被羁押控制,各种信息来源基本上被切断,审讯人员利用与你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行诱骗。

二是利用你恐惧无助的心态,想抓住救命稻草,慌不择路,对审讯人员讲的很多诱或骗的前提,你会陷入死马当活马医的境地,万一是真的呢,如果是个机会呢?于是就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啦。

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

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
例如在审讯中侦查人员分别扮演黑脸和白脸的角色其中一人不断制造高度紧张的审讯氛围态度严肃声音严厉目光逼视或突然出示有力证据或用节奏短促连珠炮式的提问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时间编造谎言和组织反攻同时向其指出对抗讯问的后果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上的慌乱及压力
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
▲{I}J占缸金’....’.—’’,2012?03(上)◆司法天地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何蔚摘要本文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分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侥幸,畏罪,悲观和抵触四种心理特点,并对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提出了应对策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审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心理特点作者简介: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常见的心理特点(一)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侦查和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感,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心理特点.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产生侥幸心理主要有以下原因:(1)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行动隐蔽,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可以瞒天过海.特别是一般贸易价格瞒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价格瞒骗时的”洗单”环节都是在香港或者境外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没有留下痕迹,并且侦查人员要进行境外取证的难度非常大,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自持只要自己不招供就不会被定案治罪.(2)认为自己多年来在社会上影响广,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了不少的”关系网”和找到不少的”后台”,这些都会对自己起到很大的帮助,侦查人员不敢对自己怎么样.(3)认为自己在进来之前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同伙不会出卖自己也不敢出卖自己.只要不自乱阵脚,只要自己不供述,侦查人员就找不到自己的有罪证据,就不能给自己定罪.(4)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犯过错误而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问题展开研究,探讨了如何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在我们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首先对沉默权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研究成果和观点。

然后,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强调了保护沉默权的重要性,提出了进一步研究该问题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沉默权问题的重视,增强对刑讯逼供的警惕,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改善,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沉默权问题研究, 刑讯逼供,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沉默权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和法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深入探讨沉默权问题,并兼论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沉默权,作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是不受刑讯逼供、强制供认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被告人沉默权的正当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沉默权的意义在于确保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受精神、肉体上的伤害,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尊重和尊严。

它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沉默权问题的法律基础出发,探讨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和危害,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深入研究沉默权问题和刑讯逼供现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

2. 正文2.1 沉默权问题研究沉默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

很多时候,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审判或者受到刑讯逼供的威胁,这时候保持沉默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沉默权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践中,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需要多方面的措施。

法庭讯问技巧培训教程

法庭讯问技巧培训教程

法庭讯问技巧培训教程在司法领域中,法庭讯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能。

无论是作为辩护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掌握良好的讯问技巧都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提高法庭讯问技巧的方法和技巧,帮助您在法庭上更加游刃有余地进行讯问。

1. 了解案件事实在进行法庭讯问之前,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案卷和调查材料,掌握案件的细节和背景信息。

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准备问题,确保讯问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2.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技巧在法庭上,与被讯问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积极倾听对方的回答,可以更好地理解其意图和观点,并进一步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问题。

同时,确保自己的表达清晰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被讯问者能够准确理解问题。

3. 使用开放性问题在法庭讯问中,使用开放性问题可以帮助您获取更详细和全面的信息。

相比于封闭性问题,开放性问题可以激发被讯问者的思考和回答,从而提供更多的细节和背景信息。

例如,不要问“你是否在现场”,而是问“请描述一下你在案发现场的所见所闻”。

4. 控制讯问节奏和语气在法庭讯问中,控制讯问的节奏和语气非常重要。

适当的节奏可以使讯问过程更顺畅,避免冗长和枯燥。

同时,适当的语气可以帮助您与被讯问者建立更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并避免使用过于咄咄逼人或威胁性的语言。

5. 注意身体语言和面部表情在法庭讯问中,身体语言和面部表情也是需要注意的。

通过保持自信的姿态、保持适当的眼神接触和微笑,可以传达出您的专业能力和自信心。

同时,观察被讯问者的身体语言和面部表情,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其回答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 引导被讯问者回答问题有时候,被讯问者可能会回避或模糊回答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适当地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帮助他们更清晰地回答问题。

例如,如果被讯问者回答“我不记得了”,您可以进一步问“是否有任何细节或线索可以帮助您回忆起来?”。

这样可以帮助您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一、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概念和特点反审讯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抗的一种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战。

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动机、逃避罪责、逃脱惩罚,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其中审讯过程便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的关键环节,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地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供述。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会运用各种反审讯手段大做文章,以达到逃避或是减轻罪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问题上不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办案中,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不主动交代案情,不开口说话,以此来对抗审讯人员的讯问,使审讯陷入僵局,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使用保持沉默伎俩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审讯人员如何讯问,其心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是不开口说话,就算说话也只是敷衍审讯人员的讯问,答非所问,漫不经心,根本不会提供有效的口供。

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并且口供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

因此,一些犯罪嫌疑人知道口供的重要作用后,就常常使用保持沉默的方式作为他们的反审讯伎俩,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达到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应对策略(一)准备充分,意志坚决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心理落差很大,害怕罪行败露而受到惩罚,所以他们的戒备心理很强,在审讯人员没有足够证据或是他们心理防线没有崩溃的情况下,他们很难如实招供。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保护隐私
嫌疑人可能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因此 选择保持沉默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3
避免自证其罪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因此嫌疑人可能认为保持沉默可以避免自证 其罪。
抵抗心理作祟
抵抗审讯员
01
嫌疑人可能对审讯员产生抵触心理,认为审讯员不公正或侵犯
了自己的权利,因此选择保持沉默以示抵抗。
04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贪污受贿案件
案件背景
某政府官员被指控贪污巨额公款,涉案人员包括数名政府官员和 商界人士。
案情进展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部分证据,但主要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 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应对策略
警方通过心理分析和调查,了解到嫌疑人注重家庭和亲情,于是 采取了亲情攻势,最终使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
案例三:某毒品犯罪案件
案件背景
警方在一次扫毒行动中抓获了一批涉嫌贩毒的人 员,其中一名男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
案情进展
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到该男子是初次贩毒,且心理 承受能力较差。
应对策略
警方采取了高压攻势,利用法律武器威胁嫌疑人 ,最终使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实。
05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总结词
研究结论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原因和应对策略。
心理压力
02
嫌疑人可能因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选择保持沉默,例如面
临严重的指控或刑罚。
情绪波动
03
嫌疑人可能因为情绪波动而无法开口说话,例如感到害怕、紧
张或不安。
对法律程序的误解
对法律程序的误解
嫌疑人可能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认为保持沉默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逃避惩罚 。
对律师的依赖

嫌疑人“沉默”对抗时的讯问技巧

嫌疑人“沉默”对抗时的讯问技巧

嫌疑人“沉默”对抗时的讯问技巧作者:吴克利(著名审讯专家,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节选自《镜头下的讯问》一书(吴克利著,即将上架)“沉默”对抗行为的讯问方法讯问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许多是受目的——意图牵引的,讯问目的总是以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为目标,这个目标是一个整体,是沉默选择的基本对象,沉默注意的目标是这个总目标的整体所带来的伤害,而不是组成这个整体的“分子”,这个目标的“分子”对嫌疑人的危险信息的影响是比较小的,防卫的意志能力比较弱,容易开启语言交流合作平台。

1.动机模拟顺应法这种讯问方法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而展开的,犯罪行为以内在动机为动力条件,是犯罪行为实施的直接原因。

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后或者在接受侦查讯问的情景下,犯罪的动机将转换为对抗侦查讯问的心理支点,或者支持对抗的理由。

通常,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动机行为,就会导致激情状态的对抗行为,表现为激情的沉默对抗行为。

解决这种激情状态的沉默行为,是要在完全解释犯罪的行为动机的基础上,使犯罪嫌疑人的激情状态得以释放,返回到正常的人格心理状态,在正常人格的平台上经过讯问人员的心理引导,供述动机就会产生。

在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面临的难题是怎样寻找和发现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侦查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在对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和收集大量的与犯罪行为人个体的关联信息,结合逻辑推理、评价和分析,找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提炼出该因果关系的动机行为。

讯问人员运用模拟的方法将该行为的因果关系情景再现给犯罪嫌疑人,经过对客观的模拟情景的确认而产生的“共鸣”,使嫌疑人的情感出现了顺应感知,获得了情感援助,产生情感依赖,供述行为就会在这种“报答”的心理状态下产生。

例如,在一起敲诈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敲诈了某国有公司负责人5万元,在其去银行取款机取款时被抓获。

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一直保持沉默,审讯进行得非常艰难。

为了进一步获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关联信息,办案人员了解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发现该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曾是被敲诈对象公司的职员,一年前他的妻子被该公司解聘下岗,其妻下岗后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一病不起,经过进一步了解,嫌疑人与妻子感情非常深,是青梅竹马的夫妻。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4)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4)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4)反对沉默权的最主要的理由,概括来讲有三点:(一)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

真正无罪的人需要的是允许他陈述和辩解,而并不需要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弱者”,但在罪犯实施犯罪时,真正的弱者是被害人。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着眼点放在了保护被追诉者,它以牺牲被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沉默权的实际意义,是中止了警察的讯问权,这对警察侦破罪案设置了巨大障碍。

事实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尤其在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毒品犯罪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正是由于许多专家、学者的不断呼吁,促使西方国家重新审视沉默权制度,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长期的争论,最终导致英国和美国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调整。

七、英美国家对沉默权制度的调整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加速,带有现代化特征的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高层官员贪污受贿等犯罪呈现日益增长的势头,真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种严重犯罪几乎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变本加厉,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各国公众和执法部门的广泛关注。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国,对新型犯罪的反应似乎也最灵敏。

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沉默权制度有碍于对案件的侦查和对罪犯的惩罚,社会治安因此而受到巨大的威胁。

因此,从政府部门到各种机构,都卷入了如何对待沉默权的讨论。

讨论进行得非常热烈,成为英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讨论中当然会有不同的意见,逐渐出现了“废除说”、“维持说”和“限制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内政部工作小组(1989年)和刑事改革委员会(1972年)经过认真调研,主张取消沉默权,主要理由是认为沉默权的实际作用是保护犯罪、阻挠警察的侦查工作并且特别能被职业罪犯所利用。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审讯方法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审讯方法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讯问方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是指影响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和完整供述的消极的心理活动。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接受讯问的过程中,由于环境和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心理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和情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矛盾重重。

刑侦民警在讯问实践中,支持嫌疑人拒供行为的心理原因不同,在讯问中表现各异,侦查人员要准确、有效的把握嫌疑人的心理障碍。

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确定讯问的目标和讯问的基本任务。

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确保嫌疑人如实供述,进一步理清犯罪情节,最关键理清嫌疑人作案的主观动机。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总的心理倾向是趋利避害,企图逃避打击,表现出畏罪、侥幸、抵触、悲观的心理障碍。

1.1畏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一是担心供述后受到法律的追究,被判刑罚甚至判重刑;二是担心对自己的名誉、地位、前途带来的影响;三是担心自己的家庭、父母、妻子、子女、朋友等受到牵连;四是担心供述后遭到相关人员的(特别是地域犯罪和同案犯)报复。

产生畏罪后,犯罪嫌疑人就千方百计地掩盖和隐瞒犯罪事实的真相,否认犯罪,幻想用通过否认自己与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关联来逃避打击,关键情节上言辞谨慎,努力克制其内心的恐惧,采取对抗讯问,蛮不讲理、一言不发、失口否认、甚至谎供。

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表现出思维紊乱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答非所问东扯西拉,语无伦次。

更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存有高度的戒备心,侦查人员一字一句都用心琢磨,疑神疑鬼,倒以试探、推诿来抵制讯问。

1.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

犯罪嫌疑人不是到案才产生的,一般在犯罪动机或犯罪时就已经存在。

一是自认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二是自认为同伙在逃、被害人死亡、知情人无法找到,盲目相信攻守同盟;三是自认有后台和靠山,在外面有人活动关系;四是自认为有对付侦查讯问的经验和方法(主要是侵财案的累犯),无视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犯罪嫌疑人自信能抗过侦查机关讯问,曾审讯一盗窃犯,他直接给我讲能在公安机关抗过十天。

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抗审讯时的讯问技巧

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抗审讯时的讯问技巧

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抗审讯时的讯问技巧肖中伟封兵出于害怕暴露矛盾,企图拖延讯问时间、试图以静观动蒙混过关等窥避审讯的心理驱使,个别犯罪嫌疑人,会在接受讯问时一言不发,使审讯陷入僵局。

为变被动为主动,首要的一环是如何运用审讯技巧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

笔者在审讯实践中,曾综合运用如下方法而收到较好效果:1、渐进法。

亦可称外围包抄法。

即先不急于切入审讯主题,而是先从问询一些生活琐事入手:如问讯其有否需向亲属交涉的事宜、接受讯问前是否办妥所在单位的交接事项等。

在逐渐使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放松、能正常答话后,再渐进问清其简历等基本情况,然后趁势递进,切入审讯主题。

使犯罪嫌疑人自乱方寸,意识到自己既然已经回答了前面的提问,如再回避主题问题,是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的,从而只好作出答话选择。

2、激将法。

即用语言刺激犯罪嫌疑人,使其情绪激动,从而按捺不住冲动的情绪而开口说话。

激将的通常方法是:离间同伙,暗示同案人在推诿责任;声东击西,故意讯问一些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冤枉的问题等等。

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气愤或委屈,不经意地冲口表白或辩解。

此时,审讯人员则趁机导入讯问主题,置犯罪嫌疑人于两难之境:既然感到冤枉的问题就白已作出辩解,对讯问的主题问题如果再作沉默岂不是要被视作默认?于是只好作出辩解或配合的选择。

3、揭示矛盾法。

即罗列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的诸多矛盾点,使其意识到不谈问题本身就已棋输一着而绝非高明之举。

通常罗列和揭示的矛盾包括这几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原在日常生活中的健谈和现在接受讯问时沉默寡言的反差矛盾;二是已明确告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却故意沉默不语的矛盾;三是既能对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对话而对讯问主题却持沉默态度的矛盾等等。

继而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沉默不答自己从逻辑上就漏洞百出,为掩饰矛盾,只好选择开口说话。

4、笔录敦促法。

即以记录的方式客观反映我审讯人员合法的讯问过程,综合反映犯罪嫌疑人沉默拒答的恶劣表现,如实记载讯问与沉默不答而暴露出不利犯罪嫌疑人的矛盾方面,并声明所记笔录将入卷作为反映犯罪嫌疑人恶劣态度的客观依据,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滋生害怕被认定有罪并被重惩的恐慌心理,只好作出说话的妥协选择。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毫无疑问,行政、司法机关在审讯和调查中的刑讯逼供对社会正义、社会信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对证人求证也是一种手段。

然而,刑讯逼供也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包括强迫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如何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变得越来越重要。

沉默权是指被害人或嫌疑犯有权子在行政和司法审讯以及调查中拒绝回答或不必回答有关自身或与自身有关事件的问题,这种权利可以防止被害人被迫受到各种不公平的政治势力或者被迫受到过度刑讯逼供的压力。

在理论上,沉默权不仅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那么,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呢?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叙述人
的沉默权,并对叙述人的言行有一定的保护,保护叙述人免受外部势力的言语和行为的影响。

其次,司法机关在审讯或调查中,应该有效规范审讯程序,建立相关保障机制,使叙述人在审讯中得到全面的保护。

最后,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应当加强侦查工作,避免通过过度刑讯逼供对被告人的不公去做定性判断,从而保护叙述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从沉默权的角度来看,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保护,保护叙述人避免任何过度的刑讯逼供,维护社会正义。

此外,民众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拒绝参与任何违法行为时,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沉默权,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一、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概念和特点反审讯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抗的一种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战。

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动机、逃避罪责、逃脱惩罚,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其中审讯过程便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的关键环节,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地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供述。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会运用各种反审讯手段大做文章,以达到逃避或是减轻罪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问题上不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办案中,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不主动交代案情,不开口说话,以此来对抗审讯人员的讯问,使审讯陷入僵局,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使用保持沉默伎俩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审讯人员如何讯问,其心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是不开口说话,就算说话也只是敷衍审讯人员的讯问,答非所问,漫不经心,根本不会提供有效的口供。

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并且口供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

因此,一些犯罪嫌疑人知道口供的重要作用后,就常常使用保持沉默的方式作为他们的反审讯伎俩,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达到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应对策略(一)准备充分,意志坚决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心理落差很大,害怕罪行败露而受到惩罚,所以他们的戒备心理很强,在审讯人员没有足够证据或是他们心理防线没有崩溃的情况下,他们很难如实招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一、引言近些年来,尤其是自从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发表论着或谈话,见仁见智,表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一)引进说认为将沉默权引进我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二)否定说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

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

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三)限制说认为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雇佣杀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不适用沉默权。

对沉默权制度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了帮助立法机关正确决策,有必要对这项制度的来龙去脉和利弊得失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

二、何谓“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人的行为由思想指挥,而人的思想又深不可测,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它是人与人之间解决对抗矛盾各种手段中最深层次的交锋。

职务犯罪侦查其实就是与侦查对象斗智斗谋,运用证据及侦查手段攻其心,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掌握和研究侦查对象在审讯中的心理,通过察颜观色、语言沟通、以某种信息媒介和谋略手段为武器,做出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向嫌疑人的情感、意志、精神、知觉、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以降服其思想,摧毁其意志,瓦解其士气,影响其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了解审讯中侦查对象的心理,灵活自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讯谋略,对其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是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的一个重要法宝。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1、沉默不语,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抗拒心理。

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他们对侦查人员使用的审讯策略、审讯方式从不同渠道获得了感知。

有的对法律政策存在偏见,对侦查人员甚至看管人员存在高度的戒备,使其对审讯产生抗拒的心理,害怕一旦说漏嘴,暴露出其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从而对侦查人员的审讯尽量不回答或者少回答,抱着只要我不开口任你咋办,到了时限就得放人的对抗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审讯。

2、察言观色、避重就轻、投石问路的试探心理。

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审讯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对抗后,会有意无意地关注或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打探,如家人、单位、外界等情况;或尽量少说、不说、迟说,总想让侦查人员先说或多说,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口气、态度和了解外界的动态,揣摩侦查底细,试探侦查路数,以便思考对策。

3、暴跳如雷,神情激愤,惺惺作态的表白心理。

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从以前权势炙手的领导到成为受人冷落的阶下囚,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内心充满压抑、激愤、焦灼的情绪,从而或神情亢奋,大谈自己的光辉历史,或情绪激愤,牢骚满腹,对审讯人员的讯问表现出很不耐烦。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笔者认为:设想用给当事人增加一项诉讼权利的办法遏制刑讯逼供,似乎把这个异常复杂的问题看简单了,带有过分理想化的色彩。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

谁都知道,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但是,尽管立法采取了“严禁”的态度,但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未能杜绝,刑讯者照打不误,甚至把人打死或致残,他也会认为是小事一桩,千方百计地编造各种假话试图掩饰过去。

除非被打死或致残者的家属有什么背景,借助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直接捅给了高层领导下令迫查实在遮掩不住外,其他的通常都会被轻易地掩饰过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盖由于目前除了“严禁”的正面规定之外,尚缺乏与之配套的制约措施。

换句话说,在制度上还存在重大的缺陷。

刑讯逼供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它与其他各类犯罪均有很大的不同。

其特殊性在于:其一,刑讯逼供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

执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往往会“官官相护”,尽量为犯法者开脱,或者以“好人犯了错误”之类的托词为其减轻罪责。

其二,刑讯逼供是一种很难证明的犯罪,在通常的情况下几乎是无法证明的。

因为在刑讯时并无第三者在场,被拷问者既不可能提供证人来证明他曾经被拷打,也不可能拿出照片、录像等有力的证据确证其事。

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控告的权利,但刑讯者根本不怕你去控告,他“有恃无恐”。

因此,要想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办法去遏制刑讯逼供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不能说丝毫不起作用,但可以肯定难以发挥出预期的功效。

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大力推进司法改革,设计和实施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笔者曾于1998年到英国考察其刑事诉讼制度,期间特别对英国禁止刑讯逼供的具体做法进行了专题调研,颇受启发。

我认为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实行以下几项改革:(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所谓“在场”,不一定是在同一个房间,可以将律师或监护人安排在审讯室的隔壁,让其通过监控的电视屏幕来看到审讯与回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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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一、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概念和特点
反审讯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抗的一种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战。

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动机、逃避罪责、逃脱惩罚,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其中审讯过程便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的关键环节,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地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供述。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会运用各种反审讯手段大做文章,以达到逃避或是减轻罪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问题上不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办案中,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不主动交代案情,不开口说话,以此来对抗审讯人员的讯问,使审讯陷入僵局,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使用保持沉默伎俩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审讯人员如何讯问,其心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是不开口说话,就算说话也只是敷衍审讯人员的讯问,答非所问,漫不经心,根本不会提供有效的口供。

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并且口供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

因此,一些犯罪嫌疑人知道口供的重要作用后,就常常使用保持沉默的方式作为他们的反审讯伎俩,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达到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应对策略
(一)准备充分,意志坚决
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心理落差很大,害怕罪行败露而受到惩罚,所以他们的戒备心理很强,在审讯人员没有足够证据或是他们心理防线没有崩溃的情况下,他们很难如实招供。

因此,审讯人员要做好持久战的充分准备,要在熟悉案情和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客观、辩证地对待审讯中嫌疑人保持沉默的现象,临难而不畏难,要有比犯罪嫌疑人更顽强的精神和韧性、耐心,表现出刚正不阿的气度与坚忍不拔的信心。

讯问人员只有坚定这种信念,才能在心理上占据优势,才能在审讯中不为挫折所气馁,不为假象所迷惑,才能创造出便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气氛。

(二)入情入理,教育感化
讯问人员要抱着挽救他们的思想,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有理。

首先,讯问人员要设身处地的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去思考一些问题,找到促使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及客观因素可能有哪些情况,这之中有没有可以理解和可以利用的情节。

只要讯问人员有了“治病救人”的诚意,心怀让犯罪嫌疑人回心转意的诚意,就能够做到用真诚去打动嫌疑人。

哪怕只是点一根烟、倒一杯水、甚至是一次问寒问暖也可能打动犯罪嫌疑人。

相反,缺乏诚意的去讲大道理、假装对他的关心、照顾,这些都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感觉到,不但不能起到打动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反而会被认为是伪善、圈套。

其次,要对症下药,切忌冷冷而谈。

讯问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在指出其犯罪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同时,也要理解和同情其所遭遇到的不幸。

结合我们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客观公正、通情达理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并且帮助他分析时势,表明能够拯救他的出路只有直面自己的所作作为。

这样不仅仅犯罪嫌疑人容易接受,而且侦查人员也易于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三)法律、政策攻心,形势分析
运用法律、政策去教育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让其接受讯问人员的指引,争取获得从宽处理。

具体做法可以对其宣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阐明从严和从宽
的有关规定;运用犯罪嫌疑人能耳闻目睹的一些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帮助其分析如实交代与顽固抵抗的利弊,说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好形势,感染犯罪嫌疑人,使其改邪归正。

(四)慎用证据,一举突破
对于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一般都非常严重。

当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占主导心理的时候,我们不能一味地对其打压,要利用畏罪心理中隐含的“求生”、“求轻”的心理,抓住这个薄弱环节进行突破,促使犯罪嫌疑人考虑:将要受到惩罚的现实是无法逃避的,但是选择继续对抗讯问而被从重处罚,还是坦白交代被从轻处罚,其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一定的时限内,不要错失良机。

当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占主导心理的时候,我们突破的关键在于准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

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赖以拒供的精神支柱和思想依托后,往往很少考虑这种依托被摧毁以后要如何对抗讯问的问题。

因此,侦查人员要在正确分析嫌疑人侥幸心理的关键原因的同时,巧妙地使用证据。

(五)利用弱点,趁虚而入
在讯问中,面对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情节问题保持沉默,可暂不追讯其罪行,而作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发问,让其自由陈述,从中发现他的一些弱点。

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

如果审讯人员能够根据嫌疑人暴露出来的弱点,例如: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父母养育之恩、夫妻恩爱之情、儿女抚养之责等对症下药,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另外,审讯人员再根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和他以往的经历,将审讯环境与技巧两者有效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更能够促使罪犯最终坦白交代。

对于环境的利用主要是表现在审讯室的布局上。

《审讯与供述》中提到,审讯室不能够过大,最好是一间狭小且隔音的房间,房
间里只放三张椅子和一张桌子,其中两张椅子给审讯人员,一张椅子给犯罪嫌疑人,墙壁不要有任何的饰品。

这样的布局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不自觉的让犯罪嫌疑人产生“让我出去”的一种意识。

《审讯与供述》中还建议让犯罪嫌疑人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碰到任何物品,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

这时审讯人员要尽量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不安全感,假装与他是站在一方的,并在后续中尽量让自己表现的更加真诚。

例如:审讯人员可以使用一些表示关怀或者友好的肢体语言,在身体上更靠近犯罪嫌疑人一些。

这都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最终让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诱发嫌疑人心理的不安全感,使得嫌疑人产生很大的压力。

这些压力使他们感到痛苦、折磨,因此急于摆脱,压力越大,越可能只顾摆脱眼前的压力,而不考虑后果,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就很难不开口了。

如果嫌疑人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那么审讯人员一定要抓住机会引导嫌疑人招供。

如果嫌疑人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了(或开始说谎)。

(六)利用“测谎”技术,加强心理压力
“测谎”技术是心理测试技术的简称,它作为一门现代科学技术,是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借助生理心理测试仪收集、分析受测人对相应问题刺激激发的心理生理反应的指标,最终通过综合评判被测人与被调查事件是否有关联的一门应用技术。

由心理变化导致生理反应的原理,心理测试技术借助脉搏、血压、呼吸、皮肤电阻等不受人类中枢神经所控制的生理指标,通过电子仪器记录这些生理参数的变化,然后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被测人对所问问题的回答是“诚实”还是“说谎”,从而判断被测人与所调查案件是否相关。

由于心理测试看重的是被测人由问题刺激所产生的客观生理反应,所以即便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测试仍然可以进行。

最终通过测试结论的认定或测试犯罪线索的暴露,犯罪嫌疑人很难再继续保持沉默。

这时,审讯人员就可以打破讯问僵局,加快讯问进展的速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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