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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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合规管理了解钢铁行业中的法规要求和合规管理策略

钢铁行业合规管理了解钢铁行业中的法规要求和合规管理策略

钢铁行业合规管理了解钢铁行业中的法规要求和合规管理策略钢铁行业合规管理:了解钢铁行业中的法规要求和合规管理策略钢铁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于产业链各个环节中的法规要求和合规管理策略的了解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钢铁行业中的法规要求以及相应的合规管理策略,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符合规范,保持合规状态。

一、法规要求在钢铁行业中,存在众多的法规要求,涵盖了生产、安全、环保、劳动力等多个方面。

合规的基础是全面了解并准确遵守这些法规要求。

以下是常见的几个方面的法规要求:1. 生产安全法规要求: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因此,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包括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2. 环保法规要求:钢铁行业往往会产生大量排放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废渣等。

因此,钢铁企业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如合规排放、定期监测、污染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

3. 劳动力法规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遵守劳动力相关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工时管理、工资支付等。

同时,还要保障员工的权益,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设备维护,确保员工的工作条件满足法规要求。

二、合规管理策略为了满足法规要求,钢铁企业需要制定合规管理策略。

以下是合规管理策略的几个重要方面:1.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钢铁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管理流程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

这有助于明确各项法规要求,并将其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中。

2. 开展内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对法规要求的认知度,钢铁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规要求,从而保障企业的合规。

3. 强化监测与控制:钢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与控制机制,对生产过程、排放物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企业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4. 加强外部合作:钢铁企业可以与相关监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合规管理工作。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68205765,传真:010-68205593
电子邮件:***************.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4年11月1日。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工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等。

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描述:一、环境保护: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2. 钢铁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4. 钢铁企业应当建设生态恢复和环境修复设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工艺要求: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钢铁企业应当使用优质的原材料,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确保产品的成分和性能稳定可靠。

三、产品质量: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和测试,保证产品达到合格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传递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权益。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安全:1. 钢铁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2.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3.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种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五、社会责任:1. 钢铁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钢铁企业应当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提升企业声誉。

总之,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涉及到环境保护、工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钢铁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一个规范的行业条件对于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个产业的形象至关重要。

此文档旨在对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进行探讨和介绍。

1. 申请报告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和在造成了原料价格的高涨,钢铁行业在新老产能相互交替、产业升级中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政府也为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推进我国环保治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发展,鼓励科技、品牌、质量、效益、管理等综合优势的形成,提高境内外市场竞争力。

为了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尽早适应市场和环保要求,对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变得尤为重要。

规范条件申请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1)促进钢铁企业的行业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帮助企业树立一定品质标准和市场形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提升钢铁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质量,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体系,整合资源优势,推动行业体系创新和发展。

3)加强钢铁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管理,降低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风险,保护本土环境资源和消费者健康安全。

2. 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应符合以下内容:1)企业简介: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机构、注册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管理人员、职工人数等基本信息。

2)市场需求分析:包括市场前景全面分析、主要市场规模分析、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等。

3)行业现状分析:包括行业生产能力现状、行业竞争格局分析、产业链分析等。

4)规范条件达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符合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环保、安全等条件的达标情况。

5)质量体系建设:包括企业建设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认证情况等。

6)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自主创新情况及在生产中的实际应用情况等。

7)环保和安全管理:包括企业的环保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8)产业创新性:包括企业内部管理的创新性等。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 3 5) 3 I 2( :6—3 . , 9
含 量钼粉 , 可适 当增 大氢气 流量 , 过高 的氢 气流量 但
工信 部发 布《 铁行 业 生产 经 营规 范条 件》 钢
工 业和信 息化部 21 00年 7月 1 2日在 大连 召开 的全 国钢铁工业 座谈 会 上公 布 了《 铁行 业 生产 经 钢 营规范条 件 》; 条 件 》 钢 铁 企 业 在 环 境 保 护 、 《 对 能
气流量 进行还 原 , 究 钼粉 的钾含 量 与还 原所 用 氢 研 气流量 之间 的关 系 , 并将 所得数 据作 图 5 。
4 结

() 1 工业生 产钼粉 过程 中 , 原料 钾 含量 、 还原 温
度、 还原 时 间、 氧 化 钼装 舟厚 度 、 气流 量 等变 化 二 氢
均会 引起 钼粉 中钾 含量 的变化 。
1 8k 。 . g
《 条件 》 示 , 有 钢 铁 企 业 均 须 纳 人 规 范 管 表 现 理 。不具备 规范条 件的企业 须按 照规范条 件要求进 行整 改 , 整改 后仍 达不 到 要求 的企业 应 逐步 退 出钢 铁生产 。对不 符合 规范 条 件 的企 业 , 有关 部 门不 予 核 准或备案 新 的项 目, 予 配置 新 的矿 山资 源和 土 不
这样 既能确 保较 高 的生 产率 , 是 确保 低钾 含 量 的 也 关键 。
氢气 流量/m h ( ・ )
参考 文献
[ ] 向 铁 根. 冶金 [ . 沙 : 1 钼 M] 长 中南 工业 大 学 出版 社 ,
2 2. 00
图 5 钼 粉 钾 含量 与氢 气 流 量 关 系 图
《 条件》 求 钢 铁企 业 具 备健 全 的能 源 管 理 体 要 系, 配备必要 的能源计量器具 。《 条件》 对钢铁生产 的 工序能耗做 了详细规定 , 如高炉工序能耗 小于或等 于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细 、增 白 、改 性技 术 ,磷 矿 伴 生铁 、
证 ,不予提 供信 贷支持 。
硫 、氟 、碘 、钒 、钛 等资 源综 合 回收
国务 院 发布 《关于 加 强地 沟油 整 治和 技术 等 ;在 工业 “ 三废 ”综合 利 用领 餐厨废弃物管理 的意见 》 域将 重 点推 广 对油 气 采炼 过 程 中产生
有 效遏 制 重金 属 污染 事件 高 发势 头 ,
日前 ,工 信 部 正式 发 布 了 《 铁 去 年 以 来 ,环 境 保 护 部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钢
至 吊销 许 可证 ,对 涉 嫌犯 罪 的依 法 移 行 业生 产 经 营规 范 条件 》 ,对 钢铁 企 部 门 开 展 重 金 属 污 染 企 业 专 项 检 查 。


. 一
, 。

领域 的突 出问 题之 一 。意 见要 求 各地 涵 盖矿 产 资源 开采 过 程 中对 共 生 、伴 染综合 防治规 划 ( 0 0 2 1 年 )》编 2 1—0 5 区 、各 有关 部 门要 将 “ 沟 油 ”整 治 生 矿 进 行 综 合 开 发 与 高 效 利 用 的 技 制 工作 已基本 完 成 。 当前 和 今后 一个 地 作 为食 品安 全 整顿 的 重要 内容 , 以城 术 ,对 生 产过 程 中产 生 的 “ 废 ” 、 三
4家 不得 将 餐厨 垃圾 交 给 未经 相关 部 门许 来 发 展 趋 势 , 对 钢 铁 行 业 提 出 了 具 产 整 治 6 1 。 今 年 的 联 合 专 项 行 动 , 0 9 可或 备 案 的餐 厨废 弃 物收 运 、处置单 有 前瞻 性 的 限制性 准 人 条件 ,在满 足 再 次 全 面 排 查 重 金 属 排 污 企 业 1 8 6 位 或 个 人 处 理 , 不 得 用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国 民经 济发 展需 要 的基 础 上抑 制 产能 家 ,其 中有9 0 企业 被列 为今年 重点 6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2022年我国钢铁行业新规政策分析

2022年我国钢铁行业新规政策分析

2022年我国钢铁行业新规政策分析工信部日前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2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方法》,新规强化了节能环保约束,增加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准入条件,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适应相关法规政策变化。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要求,明确了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准入条件,完善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便于进行动态管理,还单独制定了《管理方法》。

2022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2年修订)》,并据此开展了全国钢铁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分3批公告了符合《规范条件》的304家企业,涉及炼钢产能10.6亿吨,占全国总产能的90%左右。

3年来,钢铁行业进展进入新常态,行业管理也发生了新变化。

钢铁项目投资管理由国家核准改为地方备案,2022年实施的新《环境爱护法》又进一步加严了环保标准。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依据不同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冶炼装备准入条件。

在设置装备准入条件国产中,依据行业内的普遍反映,并参考中国工程院相关讨论建议,将板材与棒线材对冶炼装备的炉容要求加以区分要求。

同时,取消了规模要求,保持整体框架结构不变。

为避开追求规模,取消了规模产能要求,但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爱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平安卫生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以保持《规范条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据钢铁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详细来看,在产品质量方面,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改为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掌握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在工艺与装备方面,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舞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和过程掌握级自动化系统等。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爱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mg/m3提高到≤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mg/m3提高到≤300mg/m3,并要求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二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二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xx年及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

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一)产品质量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资料复印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水、大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合规性证明,包括:(1)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当地要求;(2)是否完成减排任务;(3)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格式见附表2)。

3.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格式见附表3)。

4.属国家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二)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钢铁产品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钢铁行业也面临着环保、能源消耗等诸多挑战。

为提高我国钢铁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公司决定申请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认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十个变化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十个变化
变化四 : 增加 严禁生产热轧硅钢 片等 内容。 变化五 : 删 除环评 审批手续作 为审查前提 条件的表述 。2 0 1 2年版 中淡化 了程序 , 拟通过环境监测机构 出具 的环 境监测 报 告和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 门出具的有 关材料进行 严格把关 , 确保 企业在 污染物达标排放 和总量控制方 面符合环保要 求。
2 0 1 3年 第 6期 ( 总第 3 6 9期 )


ENERG Y CON S ERVATI ON
照 目前 的设 计理 论 进 行 土 工 格 栅 加 筋 土 挡 墙设 计 时, 材 料没 有得 到 充 分 利用 ; 不 同测 试 断 面 的拉 筋 应 变分 布有 所 不 同 , 这 是 加 筋 土 作 用 机 理 的复 杂 性、 地基 性质 不 同 、 墙 面 板 背 后 填 土 的 不 均 匀 和墙 面板 的侧 向位移 导致 的 ; 竣工 后 的拉 筋应 变基 本上 随 时间无 明显变 化 , 有一 部分 测点 的拉筋应 变 随 时
千伏安以上) , 球 团竖炉 8平 方米 以上 , 烧结机有 效烧 结面积 9 0平方米 以上 , 常规机 焦炉炭化 室高度 4 . 3米( 捣 固焦炉 3 . 8 米) 及 以上 , 以及不属 于《 部 分工业行业 淘汰 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 2 0 1 0年本 ) 》 中须淘汰 的落后 工艺装备 。
明, 该 工 程是 比较 成功 的 。
莱钢 地处 鲁 中 山 区 , 地形地貌起伏很大 , 工 业 建筑 及基 础设 施处 处需 要挡 土墙来 维 护 , 这 也就 给 格栅 挡土 墙 的开 发 带 来 了广 阔 的前 景 。如 果 大 量
程 实例设 计 时考 虑 土 工 格 栅 拉 筋 蠕 变变 形 结 论 的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一、引言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提升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

本报告旨在申请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就该行业现状、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申请规范条件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行业概述我国钢铁行业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与消费国。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钢铁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发展,行业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产能力过剩等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制定和实施规范条件对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现状分析1. 生产能力我国钢铁行业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迅猛的发展,生产能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生产能力过剩,钢铁行业存在着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帮助控制钢铁行业的生产能力,并调整产能布局,实现行业的均衡发展。

2. 环境污染钢铁行业是重污染行业之一,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限制了钢铁企业的排放。

规范条件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要求,促进钢铁行业实现绿色发展。

3. 技术水平钢铁行业的技术水平对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整体技术水平较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

规范条件的制定将推动钢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产能和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

四、发展趋势1. 产品升级随着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钢铁行业需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加强产品研发和升级,提供更加高端和高质量的产品。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满足不同市场需求。

2. 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钢铁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向绿色发展之路。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倒逼钢铁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环境污染,推动行业向绿色发展转型。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企业设计规范

钢铁企业设计规范

钢铁企业设计规范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 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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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恶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目录一、企业概况(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

详细情况填写附表1。

(二)证实性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注:独立法人单位须单独上报申请材料,不得以集团为单位打包上报。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一)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须对照规范条件“产品质量”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其中应详细描述:(1)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清单、质量保障机构设置情况、检化验设施情况;(2)企业现有的钢材产品类别、钢种、规格及适用标准(详细情况填写附表2),说明是否在生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明令淘汰的钢材产品。

2.证实性材料(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二)工艺与装备须对照规范条件“工艺与装备”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1.主要装备情况介绍企业主体装备情况(需按照《规范条件》关于主体装备的具体规格要求,详细填写附表3),须说明是否有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新建、改造企业须描述产能指标来源及置换情况,以及建设内容、产品定位与规模、自动化水平等情况,须明确是否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指在独立区域建设,不与原有厂区工艺流程配套的炼铁厂、调铁炼钢厂、调坯轧材热轧厂)。

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须详细描述各工序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须详细描述企业已配套自动化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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