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0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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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0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在申(换)食品生产许可领取证书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公示板。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承诺内容、监管人员、分类监管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承诺内容应包括: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7、保证遇有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监

部门,不欺骗,不隐瞒,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置。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等。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进货时应进行如下查验:

(一)标识查验。所进货物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

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二)感官查验。所进货物不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不应受到污染。

(三)合格证明查验。对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不得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对人体安全无害,便于清洗和消毒。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质量档案包括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外来的质量相关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厂区、车间分布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质量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第四条质量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产品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监督抽查检验及委托检验报告单;食品添加剂备案书、与

监管部门签订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企业年度审查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其它质量文件。

第五条质量档案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并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等。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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