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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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

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

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

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 —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 —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一饲养区一待宰间一屠宰加工间一产品存放间一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确有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单位和个人供自己食用的生猪屠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要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便于兽医卫生检疫的原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二)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专用屠宰器具;(三)屠宰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不渗水材料制成;(四)有病害肉和屠宰废弃物、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定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条件,并征求同级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后,颁发定点屠宰证。

除本办法第二要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未取得定点屠宰证的,不得屠宰生猪。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屠宰厂)是指专门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的机构,依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经营单位。

第二条屠宰厂的设立、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屠宰厂实行定点屠宰,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场所进行屠宰活动,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屠宰厂应严格依法合规生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屠宰加工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屠宰厂应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建立完整的原料档案,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七条屠宰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屠宰厂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安全。

第二章屠宰厂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屠宰厂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屠宰厂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二条屠宰厂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对质量问题能够及时排查。

第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保合格。

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六条屠宰厂应建立品质监控制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七条屠宰厂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屠宰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汇编

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汇编

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汇编一、管理机构1. 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应当由地方政府设立,负责管理和监督定点屠宰活动。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2. 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屠宰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屠宰场所、人员和设备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管理要求1. 定点屠宰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

场所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2.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屠宰设备和工具,确保屠宰过程顺利进行。

设备和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3.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隔离区和处理区,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造成污染。

隔离区应保持干净整洁,处理区应设有合格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4.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屠宰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屠宰人员应熟悉屠宰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5.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屠宰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屠宰过程安全顺利。

屠宰过程中必须遵守动物保护法规,确保动物的福利。

三、操作流程1. 动物运输:动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动物健康,不得造成过度伤害。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通风和舒适。

2. 动物检验:动物抵达屠宰场所后,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检验人员应仔细查看动物的情况,确保符合屠宰要求。

3. 屠宰过程:屠宰过程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屠宰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工具,避免造成动物过度痛苦。

4. 屠宰检验:屠宰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检验人员应检查肉品质量,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不合格的肉品必须进行处理。

5. 废弃物处理:屠宰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和处理。

通过以上对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汇编,可以看出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一)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万(含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二)城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1、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批发市场、超市和屠宰加工厂的供应源,对保障人民群众对蔬菜、水果、肉类等各种食品的需求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首先,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屠宰场的许可证应该是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具有精细的管理规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许可证应当包括进场验货、备案销售、洗涤消毒、运输、防疫、储存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次,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具备合理的厂房结构和设施设备。

良好的屠宰场应该具有压力内脏道、杀猪血退水、冷却、检疫、分类包装、食品加工等基本设施。

建筑物应该是耐用且有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应具备转移是非的设施,以免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设备设施应该具有易清洗、抗污染、材料牢固。

每项设备的清洗水和消毒水应当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再次,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和操作应该严格落实。

操作规范应该包括有关人员操作规范、杀猪流程规范、餐饮储存规范等方面。

屠宰场应该保证生产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卫生巾等杂质,而且应该安装摄像头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当立刻纠正,督促落实措施。

管理规范应该完备细致,严格执行检疫诊断规范,捕获猪只应本著不伤害、不受惊、不迫使的原则。

最后,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同时进行防疫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制订科学的生猪防疫制度,并且认真执行。

应每季检查,发现问题尽快治疗和防伪。

生猪日常在运输和饲养过程中应该同样注意防疫,保持免疫水平,务求健康安全出现问题的猪只及时隔离治疗。

综上所述,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关键所在。

相应地,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符合相关要求才能成为优质供应商,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

关键是,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既需要高素质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又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从养殖、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是有序的、可靠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信任。

可以说,建设安全卫生、优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非常重要,应该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证群众的生活秩序更为安全、卫生和便捷。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概述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为了保障生猪安全、确保食品安全而设立的,其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得到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同时使屠宰成品品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下是生猪定点屠宰场应遵守的管理制度。

生猪进场管理生猪来源生猪定点屠宰场应从合法、稳定、健康的生猪养殖场点购买生猪。

生猪鉴别生猪定点屠宰场要求对进场生猪进行细致的鉴别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的识别情况、体貌特征、身体健康状况等,通过判断是否存在疾病和其他不适宜屠宰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满足屠宰条件。

生猪隔离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在进场生猪进行检查完成后,将符合屠宰条件的生猪隔离,不允许与其他生猪混合在一起。

生猪检测生猪定点屠宰场可以配备相关检测设备,对进场的生猪进行疫病检测和药物残留检测。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屠宰管理屠宰流程生猪定点屠宰场采用人工或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屠宰,屠宰流程中包括杀猪、皮毛处理、肠道处理等环节。

屠宰流程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卫生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每日进行全场卫生清理和消毒,保持卫生清洁。

并规定每个操作员在进行操作前要进行消毒和手部清洁,并穿着相应的卫生防护服。

肉品处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将屠宰成品分为鲜猪肉和鲜猪肉制品两大类,对于这两类产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其安全、卫生。

同时,应对残余物进行规范化处理。

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每日进行鲜猪肉和鲜猪肉制品的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检验肉品的色泽、气味和口感,以及对其进行肉质评价。

质量追溯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于生产链中每一个环节进行记录,并设立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符合的生猪定点屠宰档案,以备查证。

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工商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纠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总结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猪,以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

2024年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规划情况样本(二篇)

2024年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规划情况样本(二篇)

2024年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规划情况样本一、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应设立1至____个定点屠宰厂(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应各设立____个中心屠宰场;针对地域较大、人口较多以及生猪产量和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额外增设____个屠宰点。

具体规划请参考附表和分布图。

二、关于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且不得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造成妨碍或影响。

三、定点屠宰厂(场)的必备条件1. 屠宰规模需与水源条件相匹配,且水质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屠宰设施需满足国家规定,包括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 屠宰技术人员需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4. 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 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 设立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 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定点屠宰厂(场)的申办程序1. 区商务局根据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对外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定点屠宰厂(场)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2. 取得定点资格的投资者需将拟建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图纸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承诺条件进行建设。

五、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1. 严格执行____《条例》、省政府《规定》及市、区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

2. 产品需遵守国家税费征收、价格、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

3. 无论采用何种屠宰加工方式,均需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4. 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商务局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

六、发展方向和目标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行业发展应聚焦于以下几个重点:(一)稳定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积极推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至____年末,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应控制在____个以内。

有计划、有步骤地压缩乡镇小型屠宰厂(场)数量,逐步实现中心乡镇设点,集中规模化屠宰。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生猪屠宰具备哪些条件情况说明

生猪屠宰具备哪些条件情况说明

1.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如下:(1)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待宰间要设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刷设备。

圈舍应当设有通风、饮水、沐浴等设施。

其地面要求不渗水、易清洗。

圈舍容量一般不小于日宰量的1倍。

屠宰间的生猪屠宰设备要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

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

(3)有经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依法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建厂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二、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

3.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1.生猪在从购买点运回屠宰场的时候,应该静养八个小时,生猪静养的地方每头猪的空间要开阔一些,让猪得到充分静养,其好处是生猪在运送的过程当中受到的颠簸及疲劳以及来到新环境的不适应都会影响到猪体内排出的霉素,如果不进行静养屠宰的话,猪肉的质量与进行静养的猪肉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

2.生猪在进行屠宰前进行淋浴工序,从待宰圈内出来的时候,人工赶猪,用比较软的工具拍打猪体,这里要注意的是(赶猪道一定要宽一些让猪都能看到对方,主要是为了让猪不要过度害怕),在屠宰前一定要进行麻电,在这里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生猪在麻电过程当中断尾骨,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我这里就不解释了,请到本站内(产品知识)当中查看其原因及解决方案。

麻电过程是必须要进行的,这一点主要为了让不能出现过激反应。

过激反应的猪,体内会分泌一种霉(毒素)会影响到猪肉的质量。

在这个环节麻电过程当中,主要提到一点的是,有很多人用到三点麻,但是出现的问题是,猪屠宰完后,猪胴本发紫并有出水现像。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自199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生猪定点屠宰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生猪屠宰,经营者应当选择定点的屠宰场(点)自宰或委托代宰。

第三条对生猪的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统收税费,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市农牧渔业局是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农物渔业(畜牧)部门(以下简称农牧部门),是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区市县农牧部门会同商业、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经区市县农牧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不便,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乡(镇)村,由县级农牧部门决定可允许其分散屠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地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二)具有寄存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等生猪屠宰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四)屠宰人员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卫生必备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卫生必备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卫生必备条件
屠宰场必须提供的驻场检疫基础设施。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1、入场查证验物值班室。

2、检疫人员工作室(报检点)。

3、检疫员休息室。

4、兽医实验室。

5、运输工具消毒场所及消毒器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屠宰检疫,第二十一条:“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

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要求第一篇: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日期:2010年08月26日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9959.1 鲜、冻片猪肉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 10396的本部分3.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 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4.1 资质等级认定依据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7•【字号】鲁政发[1995]66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

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

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

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

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

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

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

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保证生猪屠宰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同时也是推动畜牧业现代化的一步。

因此,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对于建设的质量和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资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需要遵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因此,申请人需要具有相关的技术和资质。

这些包括机械技术、环保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

只有具备这些技术和资质,才能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和运营的规范。

其次,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和推动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

生猪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之一,因此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需要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注重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并尽可能减少对当地社区的负面影响。

第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需要具备市场意识和经营能力。

生猪定点屠宰厂是一项长期投资和运营的项目,申请人不仅需要考虑生产和经营的成本,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等因素。

申请人需要具备市场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制定合理的生产和销售计划,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产和运营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需要与当地政府和社区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

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和运营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需要与当地政府和社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和社区的要求和需求,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方案,并积极响应社区反馈,解决问题和迎合各方的需求。

综上所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人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参与者。

要建设一家规范、安全、高品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社会责任感、市场意识和经营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

只有在这些条件的支持下,生猪定点屠宰厂才能有良好的生产和经营效益,实现促进畜牧业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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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

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

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

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
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

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

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

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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