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马官镇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2015(同名4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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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利平与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利平与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利平与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1)晋04民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明先张建兵郝志芳【审理法官】闫明先张建兵郝志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利平;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宋利平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宋利平【当事人-公司】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栗正佳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李娜侯燕珠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栗正佳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李娜侯燕珠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华栗正佳李娜【代理律所】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利平【被告】山西潞安广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宋利平于2019年9月26日和彩虹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据此可认定宋利平与广源公司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宋利平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宋利平于2019年9月26日和彩虹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据此可认定宋利平与广源公司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宋利平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促进基层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提高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湘人社办发〔2014〕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及证书制作管理规范等。

二、相关规范上墙公布的要求(一)上墙公布内容。

包括: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及组成人员、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等。

(二)上墙公布要求。

上述内容应在调解组织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

制作应清晰、醒目,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具体样式由省统一制定并下发。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张元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张元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张元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景强邓少旭何与芹【审理法官】张景强邓少旭何与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张元朗【当事人】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张元朗【当事人-个人】张元朗【当事人-公司】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代理律师/律所】章恩波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田怡然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恩波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田怡然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恩波田怡然【代理律所】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椅棋煤矿【被告】张元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0元。

被上诉人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已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赔误工费20400元。

被上诉人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向上诉人主张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误工费赔偿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虽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从作用来看,两者均系对劳动者因遭受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两者均属于财产性、物质性的赔偿项目,具体赔偿时应当符合损失填补原则,将受害者的损失予以填补即可,受害者不得额外获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获得包含20400元误工费在内的侵权民事赔偿,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再次获得800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无疑存在部分重复赔偿之实,有违民法的损失填补和实际赔偿原则。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3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天剑陈瑶龙付送【审理法官】郭天剑陈瑶龙付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登像【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郑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米久玲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刘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易东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郑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米久玲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刘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易东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江洪郑鸣米久玲刘昊易东初【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登像【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中心学校;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登像的诉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登像的诉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胡凯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胡凯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胡凯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1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胡凯;徐建华【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胡凯徐建华【当事人-个人】胡凯徐建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代理律师/律所】刘倩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代理律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被告】胡凯;徐建华【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其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判决支持年休假工资是否妥当;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为两被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是否正确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其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判决支持年休假工资是否妥当;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为两被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提了“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性,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胡凯、徐建华在上诉人处从事坐落看管、巡逻或水电工作,受其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并由其按月发放劳动报酬,虽然两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所有要素,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杨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杨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杨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6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兴权谌致华汤萍【审理法官】邱兴权谌致华汤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杨青【当事人】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杨青【当事人-个人】杨青【当事人-公司】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杨青【本院观点】关于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直接证据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因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须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故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意见,而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仅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中称杨青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时效,应不予支持,但经查,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杨青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故本院对于其仅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时效应不予支持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至于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称杨青曾担任过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负责人,杨青应当知晓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果的上诉理由,因杨青入职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时虽曾担任过该公司人力行政部门负责人,但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二审中亦认可杨青在2018年8月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已经转岗到公司市场拓展部门,故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且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二审中亦称其无直接证据证明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杨青续签劳动合同而杨青拒签,故综合以上情况,原判对于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有关无需向杨青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确认贵州神鹰服饰有限公司应向杨青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94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刘明碧、刘天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明碧、刘天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明碧、刘天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5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晶晶马天彬娄强【审理法官】袁晶晶马天彬娄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明碧;刘天东【当事人】刘明碧刘天东【当事人-个人】刘明碧刘天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明碧【被告】刘天东【本院观点】刘天东雇佣刘明碧到其养猪场为其养猪,约定每月报酬为3000元,刘天东与刘明碧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刘天东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刘明碧支付报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天东雇佣刘明碧到其养猪场为其养猪,约定每月报酬为3000元,刘天东与刘明碧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刘天东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刘明碧支付报酬。

本案中,因刘天东未按约定向刘明碧支付报酬,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1月20日,双方经习水县官店镇先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天东于2021年3月5日前向刘明碧支付5000元劳务报酬。

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刘天东未按该调解协议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刘天东应向刘明碧支付5000元报酬。

至于刘明碧要求刘天东支付双方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因刘明碧与刘天东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刘明碧要求刘天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刘明碧在二审中提出要求刘天东支付9000元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的上诉请求,属于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之规定,刘明碧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对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张安艳、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安艳、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安艳、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黔01行终3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应萍刘静黄晓【审理法官】胡应萍刘静黄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安艳;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碧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安艳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碧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安艳【当事人-公司】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碧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安艳;贵州碧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之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本案中,上诉人张安艳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16年7月4日,但其于2019年才向被上诉人毕节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使扣除其住院治疗以及入院取出内固定的时间,其仍然超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且没有证据证明被耽误的期间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被上诉人毕节市人社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

张明、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1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云陈雯贞王爽【审理法官】洪云陈雯贞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张明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明【当事人-公司】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明【被告】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小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提起本案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权、财产权属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提起本案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权、财产权属性。

农村土地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承包,上诉人亦不是承包方代表,但其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其他承包方家庭成员已向法院出具书面的放弃诉讼申请书,其他共同权利人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明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李发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发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发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1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少旭王秋红杨龙【审理法官】邓少旭王秋红杨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发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当事人】李发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当事人-个人】李发明【当事人-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发明【被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发明以被上诉人汪家寨煤矿漏缴其九年的养老保险且已不能补缴为由主张赔偿损失,即其诉讼请求不仅是对缴费年限存在争议,同时也要求赔偿养老保险不能补缴产生的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未将“未缴足社会保险”的情形排除在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发明以被上诉人汪家寨煤矿漏缴其九年的养老保险且已不能补缴为由主张赔偿损失,即其诉讼请求不仅是对缴费年限存在争议,同时也要求赔偿养老保险不能补缴产生的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未将“未缴足社会保险”的情形排除在外。

且李发明提交的《六盘水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李发明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等证据也明确体现案涉养老保险已不能补缴,相关部门亦建议李发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据此,当劳动者认为其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侵害且相应管理部门无力解决时,不能封闭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一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当,应予纠正。

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龙梅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龙梅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龙梅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16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美娟洪云审判【审理法官】廖美娟洪云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龙梅;安顺市黄果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龙梅安顺市黄果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段龙梅【当事人-公司】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市黄果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师国康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杨澜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姜红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涂松松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罗时栋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师国康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杨澜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姜红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涂松松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罗时栋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师国康杨澜姜红刚涂松松罗时栋【代理律所】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段龙梅;安顺市黄果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段龙梅系黄果树人资公司派遣到上诉人处的财务人员,已经有一定的财务工作经验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应予认定段龙梅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2【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潘某【当事人】张某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潘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杨某潘某【当事人-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某1、李某2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李某3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1、李某2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李某3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1、李某2李某3【代理律所】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天力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一审上诉人虽撤回对该二人的起诉,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作处理,故该二人仍作为被告身份予以列明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天力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劳动者是否该用人单位招用,工作安排和工资是否受该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

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黔05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当事人】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当事人-个人】袁思远【当事人-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思远;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新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李时亮、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时亮、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时亮、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洪云陈雯贞【审理法官】刘玉洪云陈雯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时亮;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时亮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时亮【当事人-公司】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段梦文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夏蕊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梦文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夏蕊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梦文夏蕊【代理律所】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时亮;普定县普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案件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案件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时亮与水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李时亮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关于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

现有证据显示李时亮于2018年1月到水务公司从事波玉片区抄水表、收水费、抽水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水务公司按月造册向李时亮发放劳动报酬,直至2020年4月因李时亮负责的波玉片区村民用水转为私人承包,导致水务公司停止向李时亮发放劳动报酬,遂引发争议。

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显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水务公司与李时亮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因波玉片区村民用水于2020年4月转为私人承包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但水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另行安排李时亮工作,亦未按规定书面通知李时亮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8月李时亮申请仲裁时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1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孝春郭少华吉雪【审理法官】杨孝春郭少华吉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明艳【当事人】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明艳【当事人-个人】汪明艳【当事人-公司】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玉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彭龙雨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玉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彭龙雨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玉彭龙雨【代理律所】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省凯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汪明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2月至3月21日的工资2097元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自认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2月至3月21日的工资2097元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可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只是赋予劳动关系的双方可以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否终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虢明军、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虢明军、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虢明军、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孟宝慧【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孟宝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虢明军;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虢明军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虢明军【当事人-公司】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霞蝉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刘云峰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霞蝉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刘云峰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霞蝉刘云峰【代理律所】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虢明军【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虢明军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虢明军在(2018)湘0112民初4141号案中诉请靖港镇政府赔偿养老金、医疗金等损失,该案判决书中认定虢明军与靖港镇政府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虢明军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董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董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董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董帅【当事人】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董帅【当事人-个人】董帅【当事人-公司】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伟【代理律所】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董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工作,被上诉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上诉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工作,被上诉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上诉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且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现已生效的(2018)冀0125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已经对双方为劳动关系进行了认定。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的主张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二、上诉人主张的货款是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行唐县仓库临时人员聘用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故双方已于2015年7月25日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023年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天兴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天兴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天兴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单位代表占。

()A.2/5,2/5,1/5B.1/4,1/4,2/4C.1/3,1/3,1/3D.3/8,3/8,2/8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中,定为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由()承担。

A.申请者个人B.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D.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3.()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A.国家B.行政机关C.国家机关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咨询服务单位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内不再予以备案A.2 年B.1 年C.18 个月D.3 年5.()现场标准员,对施工项目建设标准的实施评价的基础资料是()。

A.工程建设标准B.质量记录C.安全记录D.标准实施记录6.()按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和面临的任务分类,家庭生命周期不包括()。

A.家庭组成阶段B.青少年家庭阶段C.中年太妇家庭阶段D.中老年家庭阶段7.()用于汇报工作、陈述情况、提出建议、请求指示或请求批准的文件是()。

A.规范性文件B.领导指导性文件C.陈述呈请性文件D.证明性文件8.()()是劳动保障社会调查工作计划中组织试验调查实施步骤的内容之一。

A.整理调查资料B.进行多点的对比调查C.修改完善调查计划D.研究调查资料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提出筹办申请。

A.县级民政部门B.设区市民政部门C.省级民政部门D.省人民政府10.()对大型户外广告界定,条幅在___米以上的可视为大型户外广告。

2023年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太平营街道石马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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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书面和口头B.口头C.书面或口头D.书面2.()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A.民办职业介绍机构B.公共职业介绍机构C.公共职业介绍机构D.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做好()是宣传自身工作.提升自身形象的主要窗口。

A.人事档案工作B.基础数据完善C.内部管理D.组干信息工作4.()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需要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为()。

A.理工BB.综合BC.理工AD.综合A5.()下列有关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B.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C.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商业联合会代替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D.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6.()不属于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技术的是()A.电磁屏蔽技术B.低泄射信息设备C.电磁干扰技术D.双硬盘物理隔离卡7.()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淘汰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A.登记后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维修B.将存储秘密信息的磁介质拆卸后再送保修C.要进行清点、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D.将淘汰的计算机硬盘带回家再利用8.()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确定?()A.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B.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公积金年度月平均工资C.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D.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9.()公墓内埋藏骨灰的墓穴不得超过()平方米。

A.2B.1C.3D.410.()我愿意为他(她)做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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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马官镇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
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5年5月4日普定县马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任航
随着我镇经济结构转型逐步深化,特别是在两个园区的建设及个体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大量外来农民工队伍流转等因素的影响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发生,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却在不断增强,导致劳动人事纠纷呈持续上升趋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现就我镇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工作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现状
我镇规模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共20家(其中大型4家,中型16家),都已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目前,我镇正在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组建工作;全镇15个村居及企业全部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

我镇初步构建起以企业调解委员会为主干,以劳动保障平台为补充,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作的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调解网络。

今年以来,基层调解组织共接待劳动者20多人次,调解劳动人事纠纷6起,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
定的作用。

二、存在主要问题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主解决争议的作用薄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缓慢,办公场所(调解室)、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往往难以落实;调解员素质需要提高;调解制度不健全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有效宣传等。

1、企业调解形同虚设,没能有效发挥作用。

我镇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大中型企业,往往是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多设在工会,同工会基本上是同一套班子,真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的劳动纠纷少之又少,企业调解形同虚设。

2、重视不够,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缓慢。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 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投入不够,支持不力,也没有经费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名无实,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3、调解人员缺乏,调解水平亟需提高。

目前我镇从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大都身兼数职,因要顾全其他工作,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很难腾出精
3、完善制度,推动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完善四项工作制度:一是登记管理制度。

基层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案件归档制度,对劳动争议的申请、调解、执行情况予以登记、汇总、备案,保留资料备查。

二是分析报告制度。

三是定期培训制度。

创新工作思路,提高业务素质。

卓有成效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全面提升劳动关系调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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