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及个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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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及个人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面气象观测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创先争优,促进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质量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及地面气象观测业务相关从业人员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评审、通报等活动。

第三条优秀集体申报条件

(一)台站年度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达标,地面气象观测质量综合指数居省(区、市)内前列。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出色完成各项任务,在重大气象业务服务活动中成绩突出,在同类台站中具有良好的先进示范作用。

(三)台站人员总体业务素质高,全年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差错、事故。

(四)观测场建设和设备布设符合要求,台站探测环境满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优秀个人申报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工作成绩突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出现责任性差错、事故。在业务改革、重大业务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

(二)个人年度地面气象观测质量优异,所在台站或单位年度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达标、仪器运行稳定可靠。

(三)在国家、省(区、市)组织技术测试、劳动竞赛类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年内有专业技术论文发表或省级以上技术总结交流者优先。

(四)全年承担地面气象观测工作总值班数不少于本台站或单位年人均值班数。第五条各省(区、市)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申报数量控制在全省(区、市)地面气象观测台站总数的2%以内(不足50个台站的省份可申报1个),优秀个人申报数量控制在全省(区、市)地面气象观测业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六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和个人每年度评选一次。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省(区、市)优秀集体和个人的申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申报名单》、《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申报表》和《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个人申报表》(附表)报送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会同人事司负责审批。

第七条中国气象局对评选出的“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励证书。优秀个人奖励可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各省(区、市)推荐及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省(区、市)当年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对已获得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如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将取消相应“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个人”称号。

第九条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区、市)级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考核办法,开展省(区、市)内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考核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自动气象站测报人员创优质竞赛活动办法》(2004年1月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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