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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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牌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7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推动上海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上海名牌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过硬、有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并获得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品牌。

第三条上海名牌推荐类别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等。

第四条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和不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组成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组织开展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并审定与发布上海名牌名单。

第六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下设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牌办),负责名牌推荐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名牌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上海名牌基本条件、推荐办法、程序;

(二)起草、颁发上海名牌工作的有关文件等;

(三)组织、协调上海名牌培育与推荐工作;

(四)负责处理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上海名牌推荐的申报受理工作,协助对各辖区内企业使用上海名牌标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协助下开展上海名牌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其推荐项目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满意度;

(三)重视推荐项目的自主创新,并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已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五)重视名牌战略,综合业绩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六)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推荐:

(一)未拥有自主品牌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两年内,推荐项目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推荐项目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四)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两年内,曾被撤销上海名牌称号的;

(六)两年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建立市场、质量、发展等要素组成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采用专业评审、无形资产评估、市场评估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进行有关评审与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根据知名度和满意度、质量水平、创新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经济规模与可持续发展、企业形象等方面的评审要求,结合行业发展的实

际,由名牌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制定科学、公正的各行业评审细则,并发布实施。

各行业评审细则用于专业评审和企业自我评估。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先进、可行的方法实施无形资产评估和市场评估。

第五章程序

第十五条名牌办每年度结合上海产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发布申报指南,分别公布产品类、服务类、区域类的上海名牌推荐申报要求及开始与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业,如实填写《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准备相关证实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报后,按照上海名牌推荐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及申报企业情况汇总后报送名牌办。

第十八条名牌办对申报的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

(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依据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组建专业组,专业组按相关行业评审细则进行评审推荐并形成推荐报告。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推荐项目进行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和市场信息评估。

(四)对申报企业和申报的推荐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推荐意见。

(五)汇总评审推荐结果、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和市场信息评估结果后,结合推荐意见,提出《上海名牌名单》建议方案,报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审定批准《上海名牌名单》后,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未获推荐的项目,名牌办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部门未获推荐理由。

申报部门应将未获推荐理由及时转告相关企业。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名牌从公告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上海名牌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有关数据的收集与积累,并按规定填报有关跟踪数据。

上海名牌企业如虚报或不按要求填报跟踪数据的,有效期满后当年不得续报。

第二十五条名牌办统一负责上海名牌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应协助名牌办做好对相关上海名牌企业的日常跟踪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已推荐为上海名牌,在有效期内推荐项目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撤销其上海名牌称号。

在有效期内推荐项目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撤销其上海名牌称号。

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被撤销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

第七章标志

第二十七条上海名牌标志属于名优标志,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上海名牌名单》的推荐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使用统一规定的上海名牌标志。

上海名牌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企业可按规定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四条上海名牌标志可用于企业形象的展示,但禁止误导消费者(用户)与市场,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相一致的推荐项目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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