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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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依照《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的规定。我们组织了这次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下面分十个部分讲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行政法律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在我国,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有80﹪以上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担负的管理职责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法律规。
无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布告等)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二)有权制定法律规的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法律;一般冠以《中华人民
国××法》。
2、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国××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条例》。
4、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制定部门规章;一般冠以《××办法》。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政府规章。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办法》。
6、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三)法律规的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围施行。
7、制定规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且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一切法律均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各级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调解等等。
第二节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有4种特性,即(1)法定性。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容与行为方式。(2)直接性。行政执法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直接适用于法律规的具体行政行为。(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法定权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并对其行为实施强制、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4)广泛性。行政执法的容十分广泛,行政执法的职责职权涉及社会各个领域。
第三节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指依照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围,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执法的管辖
依照属地管理和级别管理原则,行政执法的主体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事务,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活动实施行政处罚。但对有一些领域,如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等特殊领域的管理,由于跨区域且相对封闭和相对不停顿的运行,就不能适用属地管理原则了。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行政执法的依据适用
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法律依据时,需要掌握的原则,一是适用法律依据必须正确;二是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已经公布废止的法律规,不得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四是各级各类规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节行政执法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密切联系,证据是程序的灵魂,没有证据作为证明,法律程序则无法
运行。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特征:
1、行政性。行政执法证据运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最初阶段,用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和决定的客观事实。
2、客观性。作为证据的事实依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具有关联性,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的证据,即使客观存在,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合法性。对证据的收集,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1)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3)行政执法人员的和行政执法证编号应当在调查笔录中予以记载。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对证据的分类一般都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体现的,行政执法证据是在民事诉讼法设置的7种证据的基础上增设了“现场笔录”而形成的,即:(1)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大都写在纸上,但也有写在其他物品表面的,如路旁的交通标志、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各种信号、图画等,由于它们也是以其记载的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故也属于书证。
(2)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构成属性等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