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解除权
试论约定解除权
波先生亦 言 ,“ 契约的解 除者 ,乃 当事 人一方行使 解除
权 ,使契约效 力溯 及 的消灭 之意思 表 示也 。 ¨ 郑 玉波 先生 明确地 把协 议解 除 与契约 解 除 区别 开 来 ,认 为前 者属 于契 约 ,有无 解 除权 在所 不 问 ;而后 者则 以解 除
权 为 必 要 。 日本 学 者 我 妻 荣 先 生 也 认 为 , “ 约 的 解 契
权契约之效力 溯及 的 消灭之 一方 的意 思表 示。 郑玉 ”
解除权的行使 使合 同解 除 的效力 溯及 地 消灭 ,而解 除 条件 的成 就原则 上元 溯及 力。第 三 ,解 除条 件 可 以 以
自然事实为 内容 ,而约定解 除权 则一定是意思表示 。
2 .约定解除权与 失权约 款。所谓 失权 约款 ,为解
其解除权保 留的合意,称为解约约款。解除权有为 当事人
双方保留的,也有为当事人一方保留的。
二 、约定解 除权 与相 关概 念 的区别
1 .约定解除权与 解除 条件。第 一 ,附解 除条 件之 合 同 ,因其解除条件的成就 ,合同的效力 当然消灭 ,而 约定解除 权则 以解除 权人 的行使 为必 要 。第 二 ,约定
试论约定解除权
赖 荣 华
[ 摘要]我 国大陆地 区的合 同解 除 包括 了协议 解 除 、基 于解 除权 的 解 除 以及 合 同 的终 止 。而在传 统 民 法 中和我 国台湾地 区,合 同的解除 则专指 基 于解除 权的 解除 。传 统 民法之
所 以没有将 协议 解 除 包括 在合 同的解除 中,是 因为 协议解 除作 为原 来合 同的反 对合 同 ,在 法律 没有 禁止 的情 况下 ,基 于契约 自由原 则 ,其 成 立与生 效是理 所 当然 的事 。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一
、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指当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里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等。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阻却因素包括:弃权、禁止反言、超过除斥期间等。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缜密,所以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成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新保险法条件下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做一概括,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参考。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内涵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它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该权利,使当事人“摆脱”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1.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被确立下来,发生在18-19世纪。
18-19世纪,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取得和巩固政权,推翻了封建身份等级制度。
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理论的主流思想观念,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实际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业主因此在入住近两年后将该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价款,赔偿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
其理由是依照《商品房预售契约》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房地产开发商一再表示超过合同面积+3%的部分,不收取房价款,视为赠送。
但业主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合同是否应当然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564条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564条合同解除权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解除的权利与条件a.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① 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合法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② 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条件。
③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前通知对方。
④ 解除权的行使不应当导致任何一方无理损害对方利益。
b. 解除合同的情形① 若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② 如一方违约并未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另一方可行使解除权。
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履行协议时,可以解除合同。
④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也可无条件解除。
c. 解除合同的程序与通知① 解除合同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说明解除原因及相关事项。
② 通知应以可靠的方式发送,并确保对方收到通知。
③ 解除合同的通知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或误解。
④ 双方应确认解除通知,并安排后续的交接与清算事宜。
第二条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a. 双方财务结算①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款项、已完成工作的报酬等。
② 结算应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③ 双方应对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核对,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调整。
④ 若解除合同一方已支付款项超出应付数额,应予以退还。
b. 双方对已履行部分的处理① 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已履行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② 若已履行的部分仍具价值,另一方可选择继续履行或购买该部分成果。
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的情形是______。
A.离开本单位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B.离开本单位二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C.离开本单位三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D.离开本单位四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2、下列选项中,属于租赁合同因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情形是______。
A.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而转租B.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C.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D.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可能毁损3、17周岁的甲花了50元在某网站拍得明星乙使用过的道具雨伞,事后颇为后悔。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买卖合同有效B.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D.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关于债的保全,《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该期限为______。
A.1年B.2年C.3年D.5年5、甲准备将正在出租给乙的房屋出售给丙,他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
因为______。
A.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C.乙与丙均享有同等条件购买的权利D.乙享有租赁权6、田某从某文物鉴定专家王某处购买某文物,王某称该文物为真品故要价30万元。
事后,经鉴定该物为赝品。
为此,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A.按胁迫撤销合同B.按显失公平撤销合同C.按欺诈撤销合同D.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7、在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一、《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权条款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合同解除原因出现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条款解读:撤销权是一种简单的形成权,与请求权相对。
合同解除权是简单的形成权,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以起诉或仲裁为依据。
当满足终止条件时,守约方将单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违约方收到后合同直接终止。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或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此属于间接形成权。
对于580条,不能认为是赋予违约方协议的解除权。
该条表明在合同履行不能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可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进行自由裁量。
三、银行提示就商业银行而言,一般会在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知晓除权的情况。
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
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终止通知。
论合同解除制度
论合同解除制度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我国现行合同法把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立为合同终止的基本类型,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使得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了矛盾。
进而言之,合同解除制度给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国外对合同解除制度内涵作了不同规定,大陆法系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不包括协议解除,而英美法系对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两种解释,即与合同终止相对待或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相同。
我国应将协议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制度区别开,构建以稳定合同关系、保障合同权威性为基础,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的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溯及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情况总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合同解除也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完整体系。
合同解除制度是用以协调“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与维护公平正义所需的特殊例外的一种手段,其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且事关合同纽带作用的发挥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起着规范合同解除行为、保护合同权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各国合同立法均对合同解除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近人意,特别是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极不协调,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并使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矛盾。
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制度予以廓清。
本文将就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及其结构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
毋庸质疑,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合同解除标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结果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它为各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
此时,另一方往往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与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要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2. 一方违约: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守约方无法实现其合同权益。
4. 非违约方已履行其义务:在行使解除权之前,非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常需要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2. 法律效果: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以某建筑工程合同为例,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经甲方多次催促仍未改善。
此时,甲方有权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解除与乙方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违约金等。
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与例外虽然法律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权,但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该权利。
例如:1. 存在免责事由: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解除权。
考研法律硕士综合(法学497)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指导(2025年)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法学497)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C、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本身D、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D. 必须经过公证3、关于法律关系,以下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公民之间基于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B.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C.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事实在法律规范调整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D.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相结合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下,合同可以被撤销?A、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B、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D、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5、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以下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C.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D.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A.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重处罚D. 应当比照既遂犯从重处罚7、关于法律关系,以下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不具有规范性B. 法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C. 法律关系是一种主观意志关系,不受客观条件限制D. 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客观存在的关系,不受主体意志影响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A.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免除处罚C. 不追究刑事责任D. 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B. 民事主体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C. 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民事行为D. 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具有民事法律约束力的行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合同B. 民事诉讼C. 专利申请D. 物权登记11、关于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B.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C. 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自治条例,自治条例高于法律D. 宪法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自治条例12、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 文义解释B. 体系解释C. 目的解释D. 文字解释1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 意思表示真实B. 行为能力C. 合同相对性D. 主体适格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属于可撤销合同?()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15、关于法律行为的生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意味着生效B. 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经过法律程序C.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D. 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同时发生的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的基本制度?A. 人民民主专政B. 社会主义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一国两制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合同行为B. 婚姻行为C. 知识产权转让行为D. 民事诉讼行为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债权”?A. 贷款合同B. 出卖合同C. 租赁合同D. 民事法律行为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哪项职权?A.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B.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C. 对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免D.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A.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 违反公序良俗C. 重大误解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正确的是:A. 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C. 民法典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D.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责任?A、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与乙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B、丙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牌因风吹坠落,砸伤路人丁C、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戊的电脑,导致戊的电脑损坏D、乙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C.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D.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E.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A.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B.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故意犯罪的C. 累犯D.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5、关于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建立的社会关系B.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C.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D.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形式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A.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抢劫罪B. 乙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2年,期满后5年内又犯诈骗罪C. 丙因参与恐怖活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同类性质的犯罪D. 丁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出狱后第3年再次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7、以下关于法律关系的要素,哪些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A. 法律关系主体B. 法律关系客体C. 法律关系内容D. 法律关系形式8、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刑法》中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A.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B.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C.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D. 因行贿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B.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E.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B. 防卫过当C.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D.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简答题(本大题有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第一题请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分析这些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论文摘要合同解除的效力之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与原债务的关系,在理论上一直有着很大争议。
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内容的理解不同,将使得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的认定、请求权的排他力等一系列对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恢复原状义务的发生恢复原状义务是合同解除所发生的效果之一,由于合同的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义务,恢复原状的实现就取决于这种义务的履行。
恢复原状义务的发生同时还要求债务已有履行。
根据大陆法系和德国法的传统理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意味着合同一经解除,依据该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给付义务自始无效。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经部分履行,则此时由于作为债权人保留该给付基础的合同自始无效,受领给付的一方须向给付人返还给付,此时便产生给付方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合同尚未履行时,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从而无从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解“除)其结果债务尚未履行者,因解除权仅使债务溯及的消灭,不发生原状回复之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
”二、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一)解除效果的理论构成目前关于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学理上主要有四种学说,即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和清算说。
依据该四种学说,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也有着不同理解。
直接效果说认为,解除后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无需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依据该说,在给付是有体物的情形,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而有所区别。
在前者的情形,该请求权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
但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该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8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8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在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甲方在委托合同期限内,非因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原因,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但甲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相关损失。
第三条损害赔偿的认定1. 当甲方决定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就乙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合理评估。
2. 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预期收益损失及其他可计算的合理损失。
3.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与乙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赔偿协议。
第四条赔偿方式及期限1. 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2. 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方式。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损害赔偿金,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追索其债权。
第五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支付损害赔偿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若对损失故意隐瞒或虚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内容摘要: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八个方面作了论述,强调对合同解除要有正确的理解,要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合同不应解除时,要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方法。
要认识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慎用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
笔者认为,设立合同解除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使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首先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其次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首先,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法律问题探析
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定期租赁房屋的案例,提出了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
随后在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和性质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考察了《合同法》对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态度,并进一步对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了除法律直接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主体外,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得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任意解除合同。
[关键词]合同;任意解除权;约定一、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问题的提出2008年1月11日,甲与乙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一套90平米的住宅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使用。
租赁期限3年,即自2008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
租金为3000元/月。
同时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下的第4项规定:“双方任何一方提前退租均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给付对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金。
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则出租人对已收取的租金整月剩余部分要返还给承租人。
”合同生效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
但在2009年2月,乙却向甲提出退租,并称愿意按照合同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向甲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金,且同时要求甲返还其已支付的第二年剩余的十个月的租金共计3万元。
甲不同意乙提出的退租及返还租金的请求,并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2009年4月,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与甲订立的租赁合同。
同时,要求甲返还全部的剩余租金。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的焦点问题就是上述合同中第十条第4项关于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退租的条款是否有效。
而这个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恰恰正是我国目前立法和理论上鲜有涉及的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
由于我国《合同法》分则赋予了部分有名合同主体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合同法》总则却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未做任何规定。
所以在实践中,对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由当事人直接约定的任意解除权的出现如何理解和认定,观点也不尽相同。
略论德国法中的合同解除权-文档资料
略论徳国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中较为丰富而系统的。
在德国民法典出台后,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合同解除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制定,对合同解除权做了重大的调整和修改。
一、德国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一)不履行或不依约给付的情形及合同解除权在双务合同的情形下,德国新债法取消了必须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解除条件的规定,仅以客观违反义务为连结依据、而不以应当归责为要件,故被称作与归责无关的解除权或者称无过失解除权。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依约履行成为合同解除权得以发生的最为普遍的原因,在整个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体系中居于中心的位置,大部分合同解除权依此而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不意味着一旦出现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就可以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必须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依约定履行到期给付时,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指定适当的给付或后续履行期间,该期间届满未果时,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另外,新债法的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抗辩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立之后明显减少致有妨碍对待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之虞时,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享有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违反附随义务以及以此为原因的合同解除权新债法第241条第2 款对附随义务作出了规定:“债务关系可以按照其内容来说使任何一方负有顾及另一方的权利、法益和利益的义务”。
并且新债法第312条将随附义务的违反作为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情形专门做了规定: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违反随附义务的,以不再能苛求债权人坚持履行合同为限,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点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同。
(三)履行不能请求及以此为原因的合同解除权新债法第275 条涵盖了除一时给付不能外的一切给付不能的所有情形,包括法律不能与自然不能、事实上履行不能、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履行不能,后两者又被称为“拒绝给付”。
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不需要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准用因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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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解除权论文摘要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围。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而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如果另一方有异议的,主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律救济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是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围。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而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如果另一方有异议的,主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欠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指明出现如上法定情形时,由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但根据本条中“应当允许”的字样,谁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是法律;允许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显然是指合同当事人。
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第2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即除当事人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须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知书应当注明对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须于十五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进一步明确做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该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逐步在完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是过去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这个原则是一贯的。
应当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的情形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适用通知,而应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
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情势变更制度虽然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但在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是极少的,且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国合同法未吸纳情势变更制度,而将此种情形归纳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中,也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当事人也应根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而不应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首要条件。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首要条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成就。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用水及取暖。
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电、暖时,承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
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根据通说,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三)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包括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合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只履行极小部分的义务;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等情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
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在30天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30天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