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

合集下载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全省重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重要金融项目资金。

包括重点金融项目、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三项。

其中,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制实施申报管理;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按照事后奖补、补完即止的原则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重点金融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第四条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三)为我省金融强省建设开展先导性、创新性的探索试验的全省性重要项目。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及对各地市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项目、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

第五条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属经过充分论证、满足立项条件、具有明确绩效目标和良好工作基础的重点项目,项目应当在广东省内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制 、注 重 绩 效 的 原 则 。
第五条
省直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使用 包括 单位 自用 、对外 投资 和 出租 、出
借等 。国有 资产使用 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 和事业 单位正 常发展 的需要 。
第 六 条 省财 政 部 门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f ) 按 照 以 - j 规定 权 限对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自用 、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 出借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审核 ) 或 备 案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有 资 产 使 用 的具 体 管 理 。
息。
第 十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拟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出 借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权 属 应 当清 晰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资产 不 得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借 。
第 二章 资 产 购 建 和 自用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益 ,防 止 国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 政 单位 国 有 资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令 第 3 行 财 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 令 第 3 、 财 6号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第 十 一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国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内部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的 购 建 、验 收 、领 用 、使 用 、保 管 和维 护 等 内部 管 理 流 程 ,规 范 国有 资 产 使 用行 为 ,加 强 审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考 评 。 第十二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建 立 资 产 购 建 制 度 。资 产 购 建列入部 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 于政 府采购 范 围 的资产 购建 ,应 当依法 实施 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 ,单 位 内部应严 格 建立 采购 与付 款程 序 ,加强 请购 、审批 、合 同订立 、采购 、验收 、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

定义3.1 资金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3.2.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3.2.2 公司向银行贷款;3。

2。

3 公司股利分配;3。

2.4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3.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3。

2。

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3。

2。

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3。

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3.2。

9 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3.2。

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原则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4.3 预算管理原则.5.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5。

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5.2 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公司向银行贷款;5.3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5。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

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粤国资综合〔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属企业参照《指引》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合规管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委综合法规处,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日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树立用人用钱纪律,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大额资金是指单笔金额超过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金额,经过审批程序而获得的巨额资金。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为规范大额资金使用行为,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内部管理。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五条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能违规挪用和私存资金。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经过合理审批和审核,确保使用合理合法。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大额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各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节俭办公、节约用钱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经济、合理。

第二章大额资金审批管理第九条单位大额资金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须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领导或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申请书需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详细内容,经审批通过后始可使用。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并及时作出审批结果,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第十二条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金额,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单位领导及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申请,确保申请内容真实合法,不得随意批准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大额资金审批部门要保密审批过程,不得泄露审批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十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并照实记录审批过程,形成书面文件,以备查档。

第三章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施谁审批、谁监督和谁使用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违规挪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各省属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第七章评价与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七章省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动省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省属企业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及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属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_办法_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_办法_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是几时通过又是怎么执行的呢?下文是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欢迎阅读!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完整版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大额资金是指省属企业单次对外支出达到或超过大额资金标准的资金。

大额资金标准由省属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在人民币1000万元(外币按审批支出当天外汇价折算)范围内自行制定。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监管原则。

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省属企业负责对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二)标准孰低原则。

省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标准必须在人民币1000万元限额内。

(三)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原则。

省属企业应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采用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的方式,对大额资金使用从严管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授权审批事项。

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且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

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一)预算内的经营性支出;(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划拨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归集性资金支出(含代收代付性质的资金支出);(三)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之间的调剂资金。

(四)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可采用授权审批的支出。

第六条大额资金联签事项。

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或已纳入预算管理但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在实际支付前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分管领导等不少于3人的领导班子成员联签。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粤财资[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安排、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1.超预算100万元或预算外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2.对外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赞助;3.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超过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的资金使用;4.其他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

第三章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团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

第七条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相关材料。

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结合集团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联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至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大额资金使用程序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后,资金具体使用时由集团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按各自权限签审。

涉及财务总监联签事项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及联签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签审后的资金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二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列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符合公司制度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充分参考《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大项目相司所属部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内容和比例支出及控制,对因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支出,必须按公司制度和项目流程要求进行变更申请及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否则财务部拒绝执行。

具体有关费用标准按本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例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列支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按以下内容严格管控: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原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专用业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资料、专业培训费用等。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

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严禁开支礼品费、招待费、旅游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集团下属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集团下属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集团下属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X 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根据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银行信贷资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宗采购及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薪酬支出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按照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XX公司本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额资金使用须经XX公司经理班子决策范畴.第二章权限界定第四条所有银行和其他信贷资金,3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奖励等非生产性支出,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10万元以上的债务重组项目,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大宗采购支出、XX公司内部单位借款,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支出,须经XX公司经理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经理班子讨论决定的同一事项如讨论通过的项目、计划、合同,以及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等范围内出现多笔资金支付的,不再上会讨论,根据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集团审批支付.然后按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程序审批.第五条申请支付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并附有关材料,交由XX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提交XX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实际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经理班子会讨论决定.用款单位根据决策意见,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程序审批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支付.财务部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止支付.第六条若发生应急支付事项,公司经理班子统一资金支付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事后完善有关手续并在经理班子会上通报.第七条须报集团公司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按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经理班子会在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议题前,分管领导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对涉及企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第九条公司经理班子会议在讨论大额资金使用议题时,视情况邀请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经理班子应按照“公司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形成统一意见或决策,并按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相关监督制度及责任追究参照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XX公司全资子公司ZZ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审批流程在“ZZ公司项目资金审批”的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意见,其相应ZZ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二.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经理班子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是几时通过又是怎么执行的呢?下文是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欢迎
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
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大额资金是指省属企业单次对外支出达到或超过大额资金标准的资金。

大额资金标准由省属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
情况和行业特点在人民币1000万元(外币按审批支出当天外汇价折算)范围内自行制定。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监管原则。

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省属企业负责对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大额资金使用
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二)标准孰低原则。

省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标准必须在人民币1000万元限额内。

(三)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原则。

省属企业应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采用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的方式,对大额资金使用从严管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授权审批事项。

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且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可采用授
权方式进行审批。

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
(一)预算内的经营性支出;
(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划拨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归集性资金支出(含代收代付性质的资金支出);
(三)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之间的调剂资金。

(四)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可采用授权审批的支出。

第六条大额资金联签事项。

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或已纳入预算管理但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在实际支
付前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分管领导等不少于3人的领
导班子成员联签。

必须采用联签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
(一)超预算的经营性支出;
(二)预算外的经营性支出;
(三)非经营性支出;
(四)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非控股企业的借款性资金支出;
(五)汇往港、澳、台及国外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支出;
(六)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必须采用领导班子联签的支出;
第七条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省属企业按本规则要求,制定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实施。


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大额资金标准。

(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三)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和流程。

(四)大额资金支出内容。

(五)大额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和联签范围。

(六)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省属企业应按经省国资委同意备案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大额资金从严管理,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同一支出项目化
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

第九条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省国资委依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财务管理的参谋作用。

它要把好企业投资决策关,决策是企业管理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决策是有成本的,这一点容易被人
忽视。

财务管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能就是为企业当好参谋。

财务
管理要为企业把好以下“四关”:(1)财务管理要为企业把好经济行
为关;(2)财务管理要为企业把好调查研究关;(3)财务管理要为企业
把好投资管理程序关;(4)财务管理要为企业把好成本控制、风险与
收益关。

(二)财务管理要确保资金的使用与安全。

不少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资金入不敷出,存在资金缺口;二是资金被挪用、被挤占;三是叫人头疼的“三角债”。

如何解决好这三个问题,是企
业财务管理中的当务之急。

我们的体会是:首先要开源节流,增收
节支;其次要通过短期筹款和投资来调剂资金的余缺;第三必须对资
金实施跟踪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形成新的“三
角债”。

加强资金跟踪管理,制定资金使用“三个到位”原则:一
是满足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费按要求分配到位,不得挪用挤占;二是
员工的工资,按工时定额兑现并做到及时发放;三是国家的税收,按
税法预留到位使用。

(三)科学合理筹集使用资金。

财务管理要确保企业资金保值增值。

企业的财务人员从根本上说来,是对企业资金负责,而不是对某个
具体的人负责,而从法治上说,又必须保护财务人员的职责与个人
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四)财务管理要掌握好合理的利润分配,调动各层次人员积极性。

利润分配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净利润所
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在企业管理中起到杠杆作用,他对正确处理
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五)强化成本控制管理。

推进责任成本管理,将费用成本开支层层分解到最小工作单位和个人,实行全方位成本管理,从管理中取
得效益。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