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实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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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常用结汇单据
第一节 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一) 作用 ① 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② 报关单据: 基本单证 ③ 结汇单据 ④ 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⑤ 其他国际贸易环节所需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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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业发票的缮制
(1)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出口方/卖方、制单时应 当详细标出、该部分内容须与L/C规定一致。 一般为L/C Beneficiary 例:L/C 显示: Santy International Group 210001 实际公司名称为Sainty International Group. (2) 发票名称 需要标出“Commercial Invoice”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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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品名、货号、规格、数量包装等的审核是否 与合同规定一致;
要特别注意是否有特殊附加条款或保留条件,应 结合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 受或是否修改 L/C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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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L/C 必须注明有效期,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L/C 的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应有一段合理的时间间 隔 (通常为 7—15 天), 以便受益人在装运货物后 有足够的时间制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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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一) 注意: 1) 收到修改后通过信用证号码与原证加以
核对,பைடு நூலகம்
重点注意 “Narrative”后面的内容。
2) 注意不要出现修改将原有合理条款改证 为对己
不利的软条款。
3) 单证要按照修改内容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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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流程图 卖方审证
1 函电要求买方改证
2 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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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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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C 真伪的审核 核对印签或密押是否同该开证行预留的相符判断。
2 、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如果开证行资信欠佳或来证金额与其资信不相称, 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如:要求加列电报索偿条款, 要求代付行确认偿付;要求可靠的银行加保兑等。
3 、L/C 性质的审核 —— 不接受 “可撤销”L/C。 4 、对索汇路线的审核
注意 L/C 中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是否写颠 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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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单据的审核
审证时,应对单据种类、份数及缮制方法等进行 仔细的审核,注意单据由谁出具、能否出具、有 无特殊要求,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前后有无矛 盾等。
例如:如果发现有不适当的规定,要求提单上的 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或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 须由国外第三者签字证明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一般不宜接受。
(2) 修改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必须完整、明确。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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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 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 益人。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 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但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 分接受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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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特殊条款的审核
来证中有时列有超出合同规定的特殊附加条件,如 要求受益人提供“投保回执”、指定船公司、指定
船 龄、指定转船港口等。出口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接受。
在特殊条款中往往会出现对出口方非常不利的“软 条款”。该条款可能导致出口商难以履行合同或给 开证行解除付款和开证申请人解除合同埋下伏笔。
例如 L/C 规定“受益人议付时,必须提交证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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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软条款”,指的是进口商利用出口商缺 乏
国际贸易知识和经验及急于出口的心态,在信 用证中设有一些对进口商有利而出口商却难以 控制且不易发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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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修改
(1) 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 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 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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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业审核 L/C 的主要内容
(1) 对金额、币种的审核 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 是否与合同一致; 是否与单价和数量之积相等; 若合同规定允许溢短装, L/C 金额是否包括溢装 部分的价款; 所用币种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果合同用硬币计价,而 L/C 中使用的货币是软 币,则必须要求改正。
第三部分 信用证审核及修改
履行 L/C 收付方式下的出口合同的过程中,审证 工作通常由通知行(所谓通知行,就是应开证行的 委托,负责将 L/C 通知给受益人的一家位于出口 地的银行) 和出口企业共同完成,但二者审核的侧 重点不同。
下面简要分析通知行和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的主 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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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行审核 L/C 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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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审核
L/C 中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一定要 分别与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卖方完全相符;
要仔细审核该部分内容,以防错发错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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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L/C 中写明受益人为 “ ABC Corporation ” 而合同中及出口企业的印章上却是ABC Machine Corporation ; 此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L/C, 否则开证行就可 能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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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装运条款的审核
L/C 中的装运港应是国内港口,目的港应是国外港 口,且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L/C 中的装运期是否与 合同相符,如国外来证较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 时电请国外进口方延展装运期和有效期。
如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分批装运,应注意 L/C 中每 批装运的时间是否留有适当的间隔,如果任何一批 未按期装运,则 L/C 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所以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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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 L/C 中明确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有些 则不规定交单期。对有交单期的L/C ,应注意其交 单期与装运期、 L/C 的有效期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对于未规定交单期的 L/C ,出口企业应在运输单据 出单日后 21 天内且在 L/C 的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L/C 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即受益人所 在地)。 思考:如果到期地点不在中国境内,是否能接受?
如果 L/C 中只规定有效期,而没有规定装运期, 这时一般认为是双到期信用证,即 L/C 的有效期 的最后一天与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是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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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到期信用证 如果 L/C 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与合同中规定的装运 期的最后一天是同一天,或 L/C的有效期的最后一 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届满之前,则这种双到期信 用证一般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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